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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守望教会神学教育基金管理及使用办法(试行)【2017年版】

为达到培养基督工人、拓展 神国度之目的,本教会设立神学教育基金,用于建立本教会的神学院,资助其他的神学院,以及资助本教会弟兄姊妹读神学。为了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使用此基金,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金的来源

神学教育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如下两个途径。

1、教会年度拨款:教会根据上年度事工收支的实际情况,由拓展部按年度及长远事工计划提出基金计提申请,经治理委员会和同工议事会批准,由财务部年度内拨付(计提)。

2、专项奉献:本基金所接受的本教会内外对神学教育基金的专项奉献。

二、基金的管理

神学教育基金由教会财务部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拓展部负责接收申请并提出是否同意的建议;治理委员会负责审批;财务部根据审批负责支付;审计小组负责审计。教会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公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三、基金的用途

神学教育基金主要用于如下两个方面。

1、建立或资助神学院:神学院包括本教会发起筹建/建立的神学院,或者本教会认可而愿意资助的其他神学院。

2、资助本教会就读神学院的弟兄姊妹:对就读学校、具体申请条件及额度的说明见下面相关条款。

四、基金使用的审批办法

年度可用基金总额度:每年度给神学院及神学生的总资助款项不超过当年可用基金总额度的五分之四。

(一)资助神学院使用基金的审批办法

1、资助原则

本教会建立或者参与建立的神学院:必须是已经得到教会正式批准,建立或参与建立的神学院。

2、申请程序

由神学院向拓展部提出申请,治理委员会根据提出申请的神学院是否符合资助条件等因素作出是否资助的决定。

3、资助标准

神学院按年度提出申请,可以连续提出申请。

每年度用于神学院资助的总款项应不超过当年可用基金总额度的三分之二。

(二)资助本教会神学生使用基金的审批办法

1、资助原则

1)申请人就读的神学院必须是教会治理委员会认同其信约及办学宗旨的神学院。

2)申请人要有清楚的呼召和明确的事奉方向,并在过去的事奉中显出与此相关的恩赐和一定的属灵成熟度。资助只限于下面两个方向的事奉目标:在教会专职传道(毕业后不限于在本教会服侍)或者在本教会带职服侍;从事宣教事工、神学教育或文字事工(其他基督教专项事工酌情考虑)。按照上面排列的优先次序予以审批,直到当年的资助额度用完为止。

3)本基金资助主要解决神学生的实际生活、学费需求,因此每一个申请人需要提供所需的学费、食宿及交通费用等,供教会决定资助金额时参考。按照申请的先后次序,直到当年的资助额度用完为止。

4)上一年度的被资助人具有优先申请权。

2、申请资格

1)申请人本人必须是本教会正式会友;

2)全时间神学生,需要作为小组长(以上)或事工部门同工参与本教会事工一年(含)以上;

3)在教会中带职服侍的神学生,需要作为教会事工团队的正式同工服侍教会一年(含)以上。

4)所读学位为神学本科、研究硕士、道学硕士(暂不考虑资助神学硕士和神学博士)。

3、申请程序

1)本人向拓展部提出申请。所需要的申请资料包括:本人的信主及蒙召见证、事奉经历;所属事工部门负责人的推荐信;如果本事工部门负责人为治委会成员,则应由本部门副职或同工议事会成员推荐;就读神学院的介绍、神学院的录取通知书、攻读学位计划,所需生活费用、学费,已经得到的资助清单(包括神学院提供的奖学金)及自己能够承担的部分,如果名下除自己(家庭)居住之外另有其他不动产,需附上说明。

2)治理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资助、资助金额及年限。

3)拓展部、财务部按照治理委员会的资助决定负责执行具体的资助事宜。

4、资助标准

资助全时间神学生的最高额度为:家庭4500元/月;个人3500元/月。申请人可以按月申请,但每次申请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一个申请人可以连续申请,但连续资助时间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对于带职的神学生,每年资助学费额度最高为5000元/年,连续资助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含,取得研究硕士);其中在本教会中专职服侍或在基督教机构中专职服侍者(包括宣教事工、神学教育、文字事工等),可以申请再延长资助两年(即连续资助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含],取得道学硕士)。

每年用于资助神学生的总款项应不超过当年度可用基金总额度的三分之二。

5、对于本教会差派攻读神学的教牧同工所需之费用,由治理委员会直接决定,从本基金支出,计入当年资助额度。

五、其他

1、本办法由教会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正式试行。

北京守望教会财务制度

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财务制度
(201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以下简称“教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圣经和教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教会财务事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教会各堂会(点)和事工部门(以下简称“教会各部门”)的财务事工。

第三条 财务事工的原则和目的。教会的财务事工,应本着“全面预算、统收统支、严格控制、规范有效”的原则,为教会的各项事工服务。

第四条 领导机构。教会的财务事工由教会治理委员会负责,由教会长老团协调指导。

教会治理委员会主席对教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第五条 审计监督。教会财务事工接受根据教会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的各种形式的质询和监督,以及教会审计小组的审计。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财务机构。教会设财务部,具体负责教会各项财务事工。

第七条 岗位设置。教会财务部设财务主管、总会计和总出纳,教会各堂会(点)设会计和出纳,各事工部门可以只设出纳;在财务部的领导下开展各项财务事工。
第八条 岗位职责

(一)财务主管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教会财务事工的实际情况,提出教会财务制度修订完善建议。

2、组织落实教会财务制度,开展教会各项财务事工。

3、提出总会计和总出纳的职数和任免建议,报教会治理委员会决定。决定教会各部门会计和出纳的职数和任免。

4、审批教会各部门年度预算(或调整预算)中的日常预算或专项预算预计实际支出超过批复的预算金额在10%(含)以内的申请。

5、审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的设置。

6、审批提现。审核现金盘点表和银行存款调节表。

7、审批“采购申请表”和自制报销凭证,审批原始单据汇总报销单和差旅费报销单(以下统称“报销单”)。

8、审核会计凭证。审核教会各期间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以及审核教会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总结,报教会财务分管长老。

(二)总会计

1、经财务主管同意,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

2、审核报销单及所附原始凭证。

3、编制会计凭证并登账,经财务主管审核后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

4、定期(至少按季度)与各堂(点)会计核对奉献收入情况。

5、编制年度业务活动预算表。

6、汇总教会各部门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总结,报财务主管。

7、负责会计档案及资料的保管。

8、财务主管委托的其他财务事工。

(三)总出纳

1、负责管理现金和银行存款(保管存折/卡,密码由财务部指定的其他人员保管)业务。

2、及时登记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月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盘点清查并与银行存折对账,编制现金盘点表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审核报销单及所附原始凭证,经总会计和财务主管审核后办理各项报销业务。

4、收取各项奉献款,按规定开具收据,将记账联交总会计记账。

5、按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收据本。

6、登记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明细台帐,但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7、财务主管委托的其他财务事工。

(四)各堂会(点)会计和出纳以及各事工部门出纳的岗位职责由财务部另行明确。
第九条 任职回避和任职资格。

财务主管、总会计和总出纳不得相互兼任,同时不得兼任教会各部门会计或出纳;教会同一部门的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财务主管、总会计和总出纳之间;教会各部门会计和出纳之间;以及财务主管、总会计、总出纳与教会各部门会计、出纳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教会财务人员的选拔和任命,应以《圣经》中《出埃及记》第18章21节“有才能的人,就是敬畏神、诚实无妄、恨不义之财的人”和《提摩太前书》第3章8至9节“必须端庄,不一口两舌,不好喝酒,不贪不义之财;要存清洁的良心,固守真道的奥秘”为标准,严格选拔,严格管理。

教会财务主管和总会计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任免程序。教会财务主管经教会长老团提议,由教会治理委员会任免。总会计和总出纳的职数和任免由财务主管提议,报教会治理委员会决定。教会各部门会计和出纳的职数和任免由部门负责人提议,报财务主管决定。

教会各部门会计和出纳必须经财务部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原则。教会各项事工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教会日常预算(不包括建堂等重大事工)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事工计划及预算要求。教会各项事工计划应符合教会治理委员会提出的事工目标及要求,应清晰明确。财务预算应根据教会各项事工计划编制,应详细合理。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收入主要划分为以下类别:

(一)什一奉献收入。

(二)专项收入。主要包括专项奉献收入等。

(三)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主要包括退修(营)会等活动收费及奉献、出租场地收入等。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包括日常支出预算和专项支出预算。支出主要划分为以下类别:

(一)日常支出(管理费用)。主要包括:日用品消耗、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五百元以下的物品)、差旅费(含出差住宿费、补助等)、交通费、资料费(含复印费、印刷费、刻录费等)、慰问探访费、礼品费、水电气话费、邮寄运杂费、业务招待费(对教会外部人员)、伙食费、外请讲员费、维修费、培训费、劳务费(含排版费、稿酬等)和其他等。

(二)专项支出(业务活动支出)。主要包括房租支出(含物业费)、薪酬支出、退修(营)会支出、圣诞节(复活节)活动支出、周济支出、救急支出、助学支出和拓展支出等。

(三)专项支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置支出)。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电器设备及办公设备、文艺设备、办公家具和其他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其提供某种权利和利益的资产,主要包括软件、土地使用权等。

(四)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预算编审程序。教会各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于本年度事工结束后一个月按照教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包括财务预算表),将下一年度预算报教会治理委员会,由治理委员会按教会章程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教会各部门在半年度事工结束后可向治理委员会申请调整年度事工预算,由治理委员会按教会章程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年度业务活动预算表编制。经治理委员会审批后的预算原件留存办公室存档,复印件交相关人员,总会计据以编制年度业务活动预算表。

第十七条 预算外支出审批。未包含在年度预算(或调整预算)范围内的支出均为预算外支出。

若教会各部门年度预算(或调整预算)中的日常预算或专项预算预计实际支出超过批复的预算金额,超过10%(含)以内的,由财务主管审批(其中部门负责人为财务主管的,由财务分管长老审批;部门负责人为财务分管长老的,由治理委员会审批);超过10%~30%(含)的,由财务主管审核后报财务分管长老审批(其中部门负责人为财务分管长老的,由治理委员会审批);超过30%以上的,原则上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前2周填写“事工预算表”,交财务分管长老报治理委员会审批。

若因突发事件或临时事工需要发生预算外支出,原则上应由部门负责人提前2周填写“事工预算表”,说明情况,交财务分管长老报治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预算执行情况总结。教会财务年度结束一个月内部门负责人应向财务部递交部门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总结。

第四章 收入管理和核算

第十九条 奉献款清点。教会堂会(点)奉献箱原则上应于每堂会(点)主日聚会后开箱清点。清点时应有该堂(点)会计、出纳和监督同时在场。

第二十条 收据开具和交款。会计必须开具三联收据,出纳在收据“收款人”处签字,会计在“交款人”处签字,监督人在“收款单位公章”处签字。会计留存存根联,将记账联和收据联交出纳。三联收据必须一次填制完成并按照序号开出。如果填写错误或上、下联不符,或隔号填制,应写上“作废”字样,不得撕毁,并将存根联保留在收据本中,将作废的收据联贴回存根联后面,将作废的记账联给出纳连同正确的记账联等交总出纳,以确保总出纳收到的收据连号。

出纳一般应在当天将奉献款存入教会账户。特殊情况下,出纳可以将奉献款以现金方式交总出纳,由总出纳于当日及时存入银行,若时间来不及最迟应于次日存入银行。总出纳在收取奉献款时,应在收据中注明收取的是银行回单还是现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奉献。收到的专项奉献,应单独填写收据。有关收据开具、奉献缴存及使用、对账和公布等依据《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专项奉献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外币奉献。收到的外币奉献,应单独填写收据。出纳应及时将外币兑换为人民币后再存入教会账户。

第二十三条 收入凭证上交。出纳一般应于报销日向总出纳上交收入凭证。上交的收入凭证包括记账联(含作废的记账联)和银行存款回单。总出纳确认无误后,应开具三联收据,留存存根联,将记账联交总会计记账,将收据联返回出纳。如果总出纳填写错误或上、下联不符,或隔号填制,应写上“作废”字样,且不得撕毁,并将记账联和收据联一并保留在收据本中,以备查证。

第二十四条 接受捐赠的实物。对于教会或教会各部门接受捐赠的实物,统一由总出纳开具三联收据,总出纳留存存根联,将记账联交总会计记账,将收据联交捐赠单位或个人,并及时向教会总务部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五条 收据本管理。

(一)收据本由总出纳统一购置。购买收据本后,按顺序在收据本封面右上角标明编号。

(二)收据本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领用收据本必须进行登记。

(三)设置收据本领用登记簿,由总出纳填开并保管。登记薄中应注明领取日期、起至编号、领取人等信息。

(四)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收据,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内容完全一致。作废收据注明“作废”按规定保存。

(五)每本收据本填开完后应在封面填写使用部门、起讫号码、实际填开起止日期、作废份数等,由会计和出纳在封面签字,并及时交回总会计存档。

第二十六条 收入核算。教会所有收入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入账,接受的捐赠是实物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

第二十七条 对账要求。总会计应定期(至少按季度)与各堂(点)会计核对奉献收入情况,加强对账工作,确保数据一致。

第五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二十八条 银行开户及密码或印鉴管理。在教会正式登记前,教会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折(卡)和密码应由不同人保管。特殊情况下,为确保日常报销需要,存折密码可授权由教会办公室职员保存。

教会正式登记后,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教会“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分别由总会计(或其他被授权人)与总出纳保管。

第二十九条 银行提现。总出纳应向财务主管书面说明提现原因,经财务主管签字批准后,由存折密码持有人会同总出纳提现;或由总出纳填写现金支票,总会计(或其他被授权人)凭财务主管审批单据在现金支票上盖“财务专用章”,然后由总出纳盖“法人代表章”等赴银行办理。

教会日常周转金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超过部分应及时缴存银行。

第三十条 货币资金盘点核对。总出纳应按月对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盘点清查并与银行存折对账,编制现金盘点表和银行存款调节表,由财务主管审核签字,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六章 支出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一条 支出原则。教会各部门应严格在预算范围内开支。

第三十二条 费用标准。有关支出在以下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

(一)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1、因教会事工出差应按照以下规定乘坐交通工具:

2、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单段路程在1000公里以上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财务分管长老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3、乘坐火车,从当日晚6时至次日晨8时之间,在车上过夜5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的,可购硬卧车票。

4、45岁以上人员可酌情放宽标准。

(二)出差住宿费及补助标准

1、出差住宿标准:

2、出差补助包括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通讯补助、杂费补助和出差所在地交通补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补助标准见下表:

3、参加会议、神学培训等,若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发放出差补助。

(三)业务招待费标准

1、按人均50元标准控制。

2、从严控制业务招待费,确因事工需要对外招待的,应提前报财务分管长老审批,说明宴请理由、招待标准等,并严格限制陪同人数。

(四)伙食费开支范围

伙食费开支范围包括启发课程、主日学等发生的食品和餐费,团契聚会购买的食品等支出。因日常事工发生的同工内部就餐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

(五)讲课费开支范围和参考标准

教会各部门开展事工过程中请教会工人讲座、授课等,原则上不支付讲课费。外请讲员讲课费以300元/半天作为参考标准。

第三十三条 职责权限及事前审批要求

(一)总务部负责经办教会房租及押金、物业费、中介费和水电费以及日常用品等。并负责教会合同的管理,编制完整的合同清单,财务部留存复印件。

(二)出差应填写“出差审批单”,按表中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三)发生业务招待费应按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批。

(四)教会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应填写“采购申请表”,按表中规定程序审批后,由教会各部门采购。

第三十四条 借款管理。在教会各部门开展事工过程中,经办人可根据批准的预算,填写借款单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并由部门负责人提前2天通知总出纳备款。其中部门负责人为经办人的,由分管长老或者牧师审批;分管长老或者牧师为经办人的,需经其他长老或牧师审批。其中需经审批的支出(差旅费、购置资产、预算外支出等)借款,应将批准文件原件作为附件。如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将复印件作为附件。

经办人将借款单和相关批准文件交总出纳,总出纳返还借款单第二联和相关批准文件,办理借款。

借款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核销(押金、项目除外),否则不予办理下笔借款。

第三十五条 报销管理

(一)经办人取得原始凭证要求。发生支出时,经办人应按以下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发票或收据),否则不予报销。发票和收据的抬头统一为“北京守望教会”。

1、对外购买商品和服务,应取得正式发票。取得定额发票(亦称“手撕发票”)应在正面或背面写明日期。购置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图书等,需同时取得明细小票。

2、购置固定资产的,向总务部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报销。以询价方式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还应附各出价供应商的名称、联系方式和报价等支持文件。

3、针对个人(外部)或单位的现金支出,如:劳务费、外请讲员讲课费、对外奉献等,应取得收款人或收款单位的签收单据。

4、自制原始凭证。仅限于特殊情况下,如发票丢失、小额急需物品购买支出、因地点偏僻无法开发票等情况,必须有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证明,写明自制原因,经财务主管审批。其中部门负责人为财务主管的,需经财务分管长老审批;部门负责人为财务分管长老的,需经其他长老审批。

5、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一联报销。

6、原始凭证背面信息。应在原始凭证背面中间部位写明支出事由、数量、单价(若原始凭证正面已有相关信息,则不需再重复说明),并由两名经办人签字。如果经办人只有一人,还需有关证明人签字。业务招待费发票背面还需经财务分管长老签字确认。

7、借款报销需附借款单第二联。

8、需经审批的支出(差旅费、购置资产、预算外支出等)报销,应将批准文件原件作为附件。如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将复印件作为附件。

(二)教会各部门出纳审核原始凭证和填写报销单。

经办人在支出发生后一个月内,最多不超过两个月,将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交至教会各部门出纳处。教会各部门出纳应严格审核:支出是否纳入预算,审批文件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教会规定等。对不合格或违反规定的原始凭证应退回补办手续或拒绝受理。

教会各部门出纳将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按支出科目分类,按规定填写报销单,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总出纳审核报销单及所附原始凭证。

教会各部门出纳应于报销日将报销单及所附原始凭证交总出纳,总出纳应认真审核:支出是否纳入预算,审批文件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教会规定,是否需核销借款等。总出纳审核后交总会计。若存在不合格或违反规定的事项,总出纳应告知教会各部门出纳有关整改要求。

(四)总会计审核报销单及所附原始凭证。

总会计应认真审核报销单及所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本身填制是否合规,金额是否与报销单一致等。若存在不合格或违反规定事项,应退回教会各部门出纳补办手续或向财务主管反映解决。审核后由总会计在报销单“财务审核”处签字。

(五)总会计将报销单报财务主管审批。

(六)总会计将报销单交总出纳办理款项支付,总出纳付款后加盖相应戳记。

(七)教会各部门出纳及时将报销款项交各经办人

上述程序中,审批人不能作为领款人,或者经办付款事宜。

第三十六条 差旅费报销。如果报销支出与行程计划有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的差异,需以书面说明报财务分管长老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七条 购置的固定资产。教会总务部应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做好实物管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务年度。教会的财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九十条 会计科目及账簿。教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登记记账凭证,并记录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账等账册及必要的辅助账簿。

第四十条 财产清查。教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各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由教会总务部及时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并经教会治理委员会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告。总会计根据财务主管审核后的会计凭证,按月编制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年度终了两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由财务主管审核报财务分管长老,交教会审计小组审计后,向教会治理委员会等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 会计档案。教会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有关建档要求、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会计工作交接。

离职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未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由经办人员签章。

(三)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存折、文件、财务软件及密码、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等。

财务主管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书面说明。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制定机构。本制度由教会长老团提出修订意见,由教会治理委员会按教会章程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十五条 实施日期。本财务制度经教会同工议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教会治理委员会发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原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解释机构。本制度由教会长老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