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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是宗教组织的根本走向/魏德东

        最近,有关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改革出现重大突破迹象,“社会自治原则”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先是温家宝总理在11月14日国务院召开的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坚持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原则,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政府就不要设定行政审批;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就不要再搞前置审批。”

22日,广东省就《关于广东省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做起草说明,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除特别规定、特殊领域外,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不再需要挂靠主管单位,无须前置审批。同时,行业协会将率先引入竞争机制,以后将允许一业多会,允许跨地域组建等等。

        宗教组织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自治原则的重要实践者。目前我国的宗教组织,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以宗教活动场所为标志的教会、僧团等基层宗教组织,如海淀教堂、雍和宫、白云观等;二是不同层级的宗教团体,如中国道教协会、天津市基督教协会等。这些组织由宗教信仰者依据各自的信仰自发建立起来,一方面满足自己的精神生活需求,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慈善公益活动,体现了社会自治的精神。在基督教等团体中,“自治”甚至被提高到旗帜、方向的高度,位居 “自治、自养、自传”等“三自”之首。这里的自治,包含着摆脱外国宗教团体的控制、由中国人治理的时代含义,但就宗教团体的本意来说,更重要的表达是宗教信仰者的自我治理,体现着宗教信仰者的自我管理能力。

       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宗教组织长期以来也存在门槛高、登记难、未登记场所多、行业协会垄断的情况。最近常用的数据是,目前我国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约 44万个,未注册的则至少有300万,换言之,只有10%多的社会组织获得了合法登记。就宗教组织的登记情况来说,只会比其他社会组织更难。这种困难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宗教团体自身的登记难,导致大量宗教性的社会组织游离于宗教团体之外,以文化站、老年人协会、旅游景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业园、读书会等形式生存与发展;第二,由合法宗教团体主办的公益组织登记难,如河北佛教界创立的“弘德家园”,抚育着200多名困难儿童,多年来找不到挂靠单位,只能以“非法”形式存在。

        温总理的讲话与广东省的实践,代表了社会组织,也包括宗教组织发展的根本方向,这就是社会自治。在宗教领域,存在着一个容易引起误解的命题,这就是如何理解“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 管理”。一方面,政府不断地精简机构,努力减轻行政成本,同时,宗教团体、宗教组织的发展一日千里。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正确的答案只有一个,这就是以落实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为核心,以社会自治原则为方向,培育宗教团体的自我管理、自我治理能力,实现宗教团体的自 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依据宪法,积极引导、培育宗教团体的自我治理、自我管理。奢望政府什么都管,结局只能是大多数宗教团体被排除在管理体系之外; 引导、培育宗教团体自治,政府表面上少管,实际上绝大多数宗教团体会浮出水面,走向公开透明,实现全社会、全民的监管。这就是社会的辩证法。

       转引自作者博客:http://blog.fo.ifeng.com/article/15003419.html。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