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恩主给我们的使命广传福音,我们做到了吗?我们尽心尽力了吗?今天的你我都要等着把自己装备好了,再去传福音,试问,主今天要是来接我们了,我们有何脸面去见我们的恩主耶稣基督!
1、以福音为“耻”
“我不以福音为耻;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信的人。”——罗1:16
“所以你不要以给我们的主作见证为耻,也不要以我这主的囚犯为耻;总要按神的能力,与福音同受苦难。”——提后1:8
有的弟兄姊妹以福音为“耻”。有好多弟兄姊妹,在没有信主的时候拜拜,没有感到丢人,而且见人还会说;愿佛保佑你,愿菩萨保佑你等等……有的还会叫别人说;走吧!今天去寺里烧香去。
可是信主后呢?见人也不敢说他是基督徒了,更不敢向别人传福音,生怕人家知道他信主耶稣了,怕丢人。弟兄姊妹呀!你可知道,这是仇敌的诡计。还有一些弟兄姊妹,一说让他传福音,他就老是推辞,说;我没有装备好自己,传福音可不是闹着玩的,等我装备好了,再传福音吧。弟兄姊妹啊!我今天问问你,你什么时候才能装备好呢?圣经里的知识我们这一辈子都学不完。再说了,主耶稣在世时的时候,也没有说让我们先把自己装备好了,再去传福音给万人听。
其实,接受了耶稣,认识了耶稣就可以为他去做见证,传福音就是做见证,我的“灵胞”们呀!从世局的种种迹象来看,诸天之国真的近了,我们再也不要说,自己还没有装备好,等装备好了再去传福音。也不要说自己没有装备好,不敢传福音。我们可是在向魔鬼挑战。不要怕,我们靠着主耶稣基督,把自己豁出去传福音,魔鬼就会丧胆而逃。
就像以色列人围绕耶利哥城一样,靠主刚强,向敌人夸胜,我们有以马内利的神同在,我们怕什么?不要忘了我们是靠主耶稣基督得胜。
恩主给我们的使命广传福音,我们做到了吗?我们尽心尽力了吗?今天的你我都要等着把自己装备好了,再去传福音,试问,主今天要是来接我们了,我们有何脸面去见我们的恩主耶稣基督!广传福音是神给我们的大使命,我们不要以福音为“耻”乃是要以福音为“荣”。这是神给我们的荣耀。
2、认为没有果效
播种公义的,得真实的酬报。——箴11:18
有的弟兄姊妹会说,我也传福音了,但就是没有果效。
我给那个人传福音好几年了,可是那个人就是不信。是的,我也有同感,特别是给自己的亲人亲戚和朋友传福音时,真的好难,花了电话费还受一肚子气。
我还记得有两次,我正和我表弟聊天,一说到让他们赶快信主,我表弟就说:“大姐,我们急着上班那,有时间再聊。”还有一次也是这样,聊得好好的,一说到这里,我表弟妹就说;“姐!我们还没有吃饭哪!改天再聊吧。”唉!虽然如此,但其实神要的不是我们传福音的果效,神看重的是我们尊不尊他的命令。
我们不要搞错了,有人说:“我叫他信主。”你不能叫他信主,你只能把福音传给他,叫他信主的是神,我们只能撒种,叫他生长的是神。可能我们当时没有看见果效,但是福音的种子已经播种在他的心里,什么时候发芽是神的事情。
我们只管传我们的福音,信不信那是神的事,我们多传福音受益的是我们,神会赐福给我们,因为上好的宝贝已经存在天上了。圣经说“播种公义的,得真实的酬报”。神给我们的果效是实实在在的,神给我们的祝福远超过我们的想象。
3、骄傲
栽种的算不得甚么,浇灌的也算不得甚么,只在那叫他生长的神。-林前3:7
我们都知道我们是靠着恩主耶稣基督得胜。我们即便是把福音传给某个人,他真的信主了,我们也没有什么骄傲的,为什么呢?广传福音是我们每个基督徒的使命,叫他生长是神的事,圣灵动工谁也没有办法抵挡。
不要以为那个人听了你传的福音信主了,这一生就欠你什么似地。不要忘了,我们只是一个传话的,我们就是能够传声筒,是那个“麦克风“,像施洗约翰说的,我们只是旷野的一个声音。我们离开主耶稣什么都不是,只是一把尘土而已,没有什么骄傲的。
4、觉得还没预备好
务要传道;无论得时不得时,都要预备好,用全般的恒忍和教训,叫人知罪自责,谴责人,劝勉人。——提后4:2
有的弟兄姊妹说现在我没有能力,我现在还不行,等我准备好了,一定去传福音。有的弟兄姊妹会说:“看你说得多好听呀!我现在连属灵用语都不太会说,我去给别人传福音,人家真信主了,问我这也不会,问我那也不会。等一阵子,他不信主了怎么办呢?”
其实,你喂养不了有主耶稣,有圣灵带领他。何况还有教会!我们要知道:我们一面预备,一面传福音。传福音不是知识,我们越是传,就越有能力,主就会加倍赐给你力量,这上面的恩赐也就越来越多。你不去传福音,主就不给你这方面的恩赐。把你原来的也给收了。
在这末后的时期,我们更要传福音给他们听,要是这些人压根就没有听过福音是什么意思,他们就是到离开的那日也不会信主,他们宝贵的灵魂只有灭亡。
我们作为先得救的一小批人,在这个燃眉之急时期,我们要靠着恩主耶稣基督,打那美好的胜仗,扫清前面福音道路的障碍,广传福音给万人听。无论得时不得时,都要预备好。到我们见主面时才不至于羞愧。愿主给他的每一个儿女力上加力。
(来源网络http://luke54org.blogspot.com/2012/0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