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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教会登记到今天

自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我们教会开始推动教会登记到今天,已经有三年了。在这三年的时间里,我们一直遵循坚持信仰原则,按现行法规争取教会的登记,并且走完了作为一个地方教会所能走的所有法律程序。回顾我们教会在教会登记这事上所走过的路程及其中所经历的,心中满了感恩及顺服神而来的喜悦,觉得有必要总结整理与众教会分享。总结的角度有很多,但本文是从整个教会的角度,而不是从一个参与登记过程的个人角度或者单从一个申请登记的教会角度,来看过去一个教会登记之努力。

首先:教会申请登记是中国家庭教会转型的其中一个特征。

中国家庭教会因其特殊的历史经历以及因此而形成的独特的教会观,在社会中一直默认或被动地接受所谓“ 非法” 之地位,因此大多长时间处在“ 地下” 或“ 半地下” 状态,“ 化整为零、打游击” 也成为了家庭教会应对现实环境的“ 属灵法宝”。

教会在坚持自己的信仰及维护教会自主权的前提下,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申请登记,就意味着家庭教会随着自身成长已经意识到,需要从神学上反思并重新定位教会在这社会中的身份角色,也认识到教会自己有责任争取或维护其在社会中的合法权益.教会是“ 山上的城”,是不能隐藏的,教会又作为“ 灯台上的灯”,必须放在灯台上照亮这个世代,这是教会在决定登记前和推动登记的整个过程中,深刻认识到的自己在这社会中的角色及使命。

因此,教会推动登记的过程就是:家庭教会从竭力回避政权到积极主动面对政权;从被动的“ 非法” 地位到以合法途径争取其“ 合法” 性;从强调教会的属灵性到自觉要承担其社会中的使命,从而教会从社会的边缘逐渐进入主流社会.这些标志着中国家庭教会在转型,或者说开始转型。

第二:教会在申请登记过程中诚实面对了中国教会的历史。

众所周知,“ 三自” 与“ 家庭” 的关系是中国教会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所结下的、在过去的五十年也未解开的一个结.过去“ 三自” 常以“ 非法” 来给“ 家庭” 定罪;“ 家庭” 也常以“ 淫妇” 来给“ 三自” 定罪。

教会在申请登记过程中,发现无论如何也绕不开这一段历史问题。当有关部门解释必须由现有的宗教团体(即“ 三自”)来认定申请要成立的新宗教团体教牧人员资格时,教会必须做一个决定:要不要重新揭开中国教会过去的历史,并正式表明对“ 三自” 的立场。这是一个极其艰难的选择,因为“ 家庭” 与“ 三自” 的关系问题不仅是神学立场问题,本质上更是政教关系问题,弄不好不仅加增政府的误解,还会招致众家庭教会的批评。

感谢神! 最终帮助了我们,使我们以信仰和良心来诚实地面对了过去的历史,表明了我们的态度,不是为了加增历史的矛盾,而是为了解决现今的问题,而且这样的面对和表明都是透过法律的途径。

第三:教会透过申请登记过程作出了解决政教关系问题的努力。

教会透过申请登记的过程,充分地表达了自己的信仰内容(以《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信约》为例)及教会神学立场,让政府更多地了解真正的教会;并且从圣经对政权的阐述出发,表明了教会对政权的尊重,以及在法律渠道与政府积极沟通对话的态度。

不仅如此,教会向有关部门具体地指出了解决家庭教会与政府关系的关键,在于真正落实政教分离的原则,并希望政府尊重公民的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实践的自由),尊重教会的自主权(真正贯彻教会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平等地看待“ 三自” 和家庭教会(不要通过行政法规来把家庭教会纳入到“ 三自” 体系来管理),最终最好在法律的层面上解决家庭教会登记问题。

在此非常感恩的一点是,为登记面对政府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教会;也不只是以宗教公民的身份,而更直接是以一个基督教会的身份;而且不只是泛泛地向政府提提意见而已,而是清楚表明了教会的神学立场,并作出了法律途径里的所有可能的努力。

第四:教会合法化进程不会因一教会走完法律途径而结束。

一个家庭教会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履行了所有必要的法律程序,结果还是因“ 三自” 关卡(至少在解释上)而无法继续前进。

如果按照有关部门的解释,新成立之宗教团体的教职人员必须由现有的宗教团体即“ 三自” 来认定的话,那么,《宗教事务条例》中的宗教团体,在基督教方面只能理解为“ 三自” 了。若是这样,根据《宗教事务条例》一个家庭教会是不可能登记成立独立于“ 三自” 的宗教团体的。若果真是这样,教会的登记进程只是证明了《宗教事务条例》在解决目前中国基督教问题上没有任何建树或价值,《条例》若还有那么一点用途的话,就是以法规的方式强行把家庭教会纳入“ 三自” 或者定其为“ 非法”,那将会是历史的严重倒退。

或许有关部门的解释,不符合制订《条例》的初衷及法律解释,但到了今天,一个家庭教会独立地登记成为非三自的宗教团体的法律之路已被堵死,因为2006 年12 月29 日国家宗教事务局所颁布(第3 号令,2006 年12 月25 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07 年3 月1 日起施行)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结合本宗教的实际分别制定,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目前的中国既然除了“ 三自” 领导下的中国基督教协会以外尚没有全国性的基督教团体,这意味着众多家庭教会在“ 三自” 之外或不通过“ 三自” 登记成立新的宗教团体,只剩下一条法律途径了,那就是众家庭教会申请登记成立全国性的宗教团体。但这已超出了一个家庭教会所能考虑的范围。

我们暂且不提有关部门对《条例》的解释正确与否,一个家庭教会能够依法完成申请登记的全过程,其重要意义在于证明了现行的法规(至少按有关部门的解释)是无法解决目前家庭教会问题的。换句话说,按现行的法规家庭教会目前没“ 法” 合法,因此家庭教会进入了“ 不是不合法” 的状态。这很像改革开放初期,原先在国营体制下私营都是非法的,但改革开放的新形式使私营从“ 非法” 过渡到“ 不是不合法” 的状态,最后因新法律的出台而变成了完全合法。目前中国家庭教会正处在从原先的“ 非法” 到“ 完全合法” 中间的“ 不是不合法” 之过渡状态。因此,关键还是教会自身的成长及建造。因为唯有透过教会的成长带来的改变,才会成为持久的祝福,不仅是对教会,而且是对社会的祝福。

愿主怜悯中国教会,也透过教会赐福中国社会!阿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