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会历史中,存在着两类选立教会工人(church officers)的方式:由更高一级的权威选立,或者由地方上的教会会众选立。罗马天主教就是由更高一级的权威指定其职分:教皇任命大主教和主教,而主教们再指定地方教会的神父。这样一种“等级结构”或者由其圣职构成的治理体系与教会中的平信徒形成了明显的距离。这个体系认定它有一个来自基督和使徒的不间断的统绪,认定现存的圣职人员在教会中乃是作为基督的代表而存在。 尽管英国国教(或者美国的主教制教会)在治理方面与教皇或大主教没有什么关系,但它还是具有某种与罗马天主教的等级体系相类似的结构,因为它也是由主教或大主教所治理,有其圣职人员;同时也主张其有着来自使徒的统绪,其主教和圣职是由地方教会外的更高一级的权威所任命。 与这种由更高一级权威任命的方式不同,多数新教教会的工人是由该地方教会选举出来的,尽管这些教会的治理模式可能有着显著的不同。因为在这个领域中,没有决定性的圣经经文,所以我们应当容忍某些福音派教会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看法。不过,教会工人之所以应当被选举出来,或至少应当以某种方式得到会众的印证,还是存在着几个方面的原因的。 一、在新约圣经中,可以看到好几个事例,其中教会工人明显是被所有会众选举出来的。 在《使徒行传》6章3节,使徒们并没有自己指定七个执事(如果我们称他们为执事的话),而是对全会众说:“当从你们中间选出七个有好名声、被圣灵充满、智慧充足的人,我们就派他们管理这事。”这七个人显然是被所有会众选举出来的。 当使徒们决定要从他们当中选一个人来代替犹大时,整个教会约一百二十人(见徒1:15)聚在一起,他们首先选出了两个人,然后求主在其中决定哪个是他要指定的:“于是选举两个人,就是那叫作巴撒巴,又称呼犹士都的约瑟,和马提亚。众人就祷告说:‘主啊,你知道万人的心。求你从这两个人中,指明你所拣选的是谁,叫他得这使徒的位分。’”(徒1:23—25) 当耶路撒冷会议结束时,整个教会与使徒及长老们一同决定,选派代表把会议的决议传达到其他的教会。这里要注意的是,选择与差派哪几个人的决定并不是仅由使徒与长老们作出的,而是同时由“全教会”作出:“那时,使徒和长老并全教会定意从他们中间拣选人,差他们和保罗、巴拿巴同往安提阿去。”(徒15:22) 当某些教会要把他们的捐献托与保罗送往耶路撒冷时,这些教会也选派了一位代表陪同保罗一起去。根据圣经记载,这个代表是被这些教会选出来的:“他也被众教会挑选和我们同行,把所托与我们的这捐资送到了。”(林后8:19) 可能有人会反对说,保罗与巴拿巴“在各教会中选立了长老”(徒14:23),另外,保罗也吩咐提多“在各城设立长老”(多1:5),这不更接近罗马天主教或英国教会的体系,而非会众的选择吗?但就是这些经文也并不能说明是使徒自己作出了选择,在决定或按立之前,肯定包括了与会众的商议甚至是争论(按立过程可以参考徒6:3—6)。这里“设立”可以理解为“按立”。 二、会众参与教会工人选举的另一个理由是,就新约圣经的一般原则来说,教会治理的最终权柄既没有落在教会外,也没有落在教会内某群人的身上,而是落在了教会的所有人身上。 执行教会纪律的最后一步,即将当事者逐出教会前,“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太18:17)逐出教会,或者使教会不再与某人有交通,这个惩戒的作出是在“你们聚会的时候,我的心也同在。奉我们主耶稣的名,并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林前5:4—5)因此是在所有会众的面前公开地处理。 另一个看法认为(不是得出结论),保罗书信是写给整个教会的,不是写给教会内的长老们或其他团队的。由于是写给所有会众的,所以它们应该向所有会众宣读,使每个人都了解这些书信(罗1:7;林前1:2;林后1:1;参见林后1:13;西4:16;提前4:13)。这意味着,使徒保罗在直接面对整个教会,而不是通过教会工人去面对会众。 还有一些实践方面的原因可以在这里提一下。 三、如果是整个教会选举了其教会的工人,这意味着教会的责任变大了。当保罗提出这样一种方式,即只要有“两三个见证”,就可以控告有问题的长老时(提前5:19),保罗假定了某种程度的监督责任。这种责任可以加强对来自罪的试探或权利的过度使用的防范。 四、从历史上看,错误的教义似乎通常首先是被教会的神学家接受,其次是被教会牧者,最后是被有训练的信徒,他们每日读经并跟随基督。因此,如果教会的领导层开始在实践或教义上有所偏离,而又没有会众的选举体制,那么教会作为一个整体就没有一个可行的途径从这种处境中出来或使之回转。但如果教会工人是由教会选举产生的,那么就存在着一种“监督与平衡”的体制,使教会治理的权柄在某种程度上赋予整个教会一定的责任。 五、治理工作只有在那些治理者取得一致时才是最好的(参见出4:29—31;撒上7:5—6,10:24;撒下2:4;王上1:30—40;注意罗波安所犯的错误,王上12:1,15)。 上述因素结合在一起说明,尽管圣经没有明确地要求某种选立教会工人的特别方式,但最为智慧的方式似乎是要有这样一个机制,使整个教会能够在选举或印证教会工人的过程中发挥特别的作用,例如通过投票或其他印证的方式,使教会工人在就任某种职分前,能够得到会众的确认。 关于选举教会工人的过程还有什么可说的吗?为了防止权柄的滥用,在选举过程中可以加入一定的会众监督机制。尽管这方面可以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但下面的一些规定还是可能会提供一些加强会众责任的措施,且并不妨碍长老被选举出来后对教会所拥有的治理权柄。例如:工人选举所得的职分是有限定的;对任期的要求(特别是对那些全职牧养的长老);对选举结果每隔几年的信任投票;会众的提名权(尽管主要提名权还是来自于长老们)等。 这些措施提供了某些理由来反对那些自我确认的长老(牧师)群体,他们不受制于会众的选举或者阶段性信任投票。不过,我们要再一次说明,在这个方面圣经并没有特别的批示,因此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1 本文译自作者的《系统神学》(1994年出版)第四十七章“教会治理”中的第二节。作者韦恩•格鲁登曾任福音派神学协会会长,以及伊利诺伊州鹿场的三一神学院圣经及系统神学系主任,现任亚利桑那州斯科斯代尔的菲尼克斯神学院圣经与神学研究教授。本刊选译此文是将其视为某种传统福音派教会的有代表性的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