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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单身基督徒如何预备自己的婚姻?

编者按:每每有关于婚姻预备之类题目的讲座在教会里公布出来,报名者趋之若鹜。单身基督徒在选择配偶的时候究竟秉持什么样的价值观,基督徒难道一定要找基督徒结婚吗?等等此类问题一直是他们最为关注的。为此,本刊专访了婚姻问题专家袁大同先生,袁先生从事婚恋辅导已经有十多年的经历,1999年和2004年两次参加美国“家庭生活协会”举办的国际讲员培训班并获得资格认证。他的回答扎根圣经真理,不与世俗价值观妥协,会给你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

《杏花》:我们都知道婚姻是人生最重大的事情之一,这个世界的价值观告诉我们,择偶时一定要注重对方是否美貌、是否有才、是否有车、是否有房等等,那基督徒择偶时应该秉持什么样的价值观?

袁大同:在我看来单身基督徒在选择生命的另一半时一定要注重对方的素质,为此,我曾专门作过一系列关于婚姻和素质的讲座。什么是素质? “ 素 ” 就是平素,“ 质 ”就是品质,概括起来 “ 素质 ” 是指一个人平素一点一滴培养起来的、终生都难以改变的品质。好的品质就是高素质;不好的品质就是低素质。虽然素质是多方面的: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艺术素质……但是,人的品格却是其中最为根本的。因为,没有了品格,其他方面的存在就都变得毫无意义。品格和能力的关系就好比是大拇指与其他四个手指的关系。

“ 素质 ” 不应该仅是指一个人所具有的特长和技能的多少、所受教育程度的高低、知识面的宽窄、身体是否健康、举止是否温文尔雅。因为即便将这些都集中在一个人的身上,他也不见得就是一个高素质的人。

在路加福音中,主耶稣说:“ 人在最小的事上忠心,在大事上也忠心;人在最小的事上不义,在大事上也不义。”(路 16:10)这就是 “ 以小见大 ” 的原则。人们一般都愿意做大事 , 不屑做小事。不是说不能做小事就不能做大事。而是说在小事上忠心,才能在大事上忠心。我们看到这里主看重的不是能力而是品格,在某种程度上,这句经文可以总结为:素质决定命运。

为什么“素质”会决定命运?在前途未卜的情况下,人们通常以自己平时最为熟悉的思维定势予以应答或作出选择。在日常生活中,即便人可以刻意对自己的行为做出暂时性的改变,但本质的东西迟早会自然地流露出来。危机考验品格但不塑造品格;压力越大,本质展露得越清晰。

人们已经清楚地看到这样一个趋势:社会对于人才的选择标准,必将越来越侧重于他们的品格方面(素质)。在配偶的选择上,更完全要优先考虑对方的品格。因为婚姻无论如何一定会遇到各种危机,只有品格是渡过危机的载体,而外在的法则规定是无济于事的。正是因为:人在最小的事上忠心,在大事上也忠心;人在最小的事上不义,在大事上也不义。

婚姻是终身大事,素质与婚恋密切相关。

《杏花》:如此看来,基督徒择偶最重要的并不是眼下这个社会上的价值观所传递出来的内容,而是对方的素质,可否这样说,择偶最重要的就是要看对方的内心。

袁大同:完全正确。单身基督徒在恋爱中不要“跟着感觉走,”没有原则只凭感觉来恋爱最终会走向孤立而且会没有安全感。恋爱中双方要通过长时间相处,尽可能清楚地了解对方的素质。

不能仅仅通过对方对你的态度来判断他/她的为人,因为恋爱的情势是他/她要调动一切情绪、智力和能力来讨你的喜悦。要留意观察他/她对待别人的细节:他/她今天对待餐厅服务员和外地民工的态度,就有可能是以后对待你的态度;他/她今天对别人不能控制自己的怒气,那么以后对你也不能控制自己的怒气。如果他/她今天面对你不能很好地克制自己性的欲望,那么以后面对其他的异性也不能很好地克制自己性的欲望。

一个人最为重要的是他/她的内心世界,他/她的品格和性情。然而,人们却普遍注重外在的东西过于内在的东西。当前年轻人对待婚恋的态度上,这种情况更为突出。越是表面的东西越容易激起人们的热情,但持续的时间就越短暂。你对婚恋所应采取的态度:不知深浅,切勿下水!

我建议单身基督徒要从“有什么”、“做什么”和“是什么”三个方面来了解对方的素质。

1.“有什么”

现在很多人在择偶的时候最关注的是对方有什么:有钱没有,有房没有,有车没有,有学位没有,有能力才干没有。前一段时间网上热议“嫁爱情还是嫁房子”就说明了现代年轻人择偶取舍的困惑,在一个失去了传统价值观的时代里,择偶的标准只能是跟着潮流走,但是当“流行”慢慢成为“正常”时,这一代人的婚姻已经到了一个该反思的节点。圣经诗篇39章5至6节:“你使我的年日窄如手掌;我一生的年数在你面前如同无有。各人最稳妥的时候,真是全然虚幻。世人行动实系幻影;他们忙乱,真是枉然;积蓄财宝,不知将来有谁收取。”

钱财真的那么重要吗?有一句格言说得好:“人不能把钱带进坟墓,钱却能把人送进坟墓。”

2、“做什么”

冯小刚的电影《天下无贼》中有一句非常经典的台词,“21世纪什么最宝贵?”答曰:“人才”。一个人具备什么才干和能力,就可以做什么事情,如:可以领导大企业,大工厂、大团队;可以做极复杂的手术,并解决疑难病症;能够打赢最难以打赢的官司;能在各种体育比赛中摘金夺银;精通生意之道,可以运筹帷幄挣大钱;可以演最精彩的戏剧,拍最叫座的电影;能流利地讲一种或几种外语;能够策划最复杂的项目。

但是保罗在哥林多前书13章1至3节告诉我们:“我若能说万人的方言,并天使的话语,却没有爱,我就成了鸣的锣、响的钹一般。我若有先知讲道之能,也明白各样的奥秘、各样的知识,而且有全备的信,叫我能够移山,却没有爱,我就算不得什么。我若将所有的周济穷人,又舍己身叫人焚烧,却没有爱,仍然与我无益。”

3、“是什么”

是怎样的一个人?他/她的品格如何?
是个仁义的人?还是一个恶毒的人?
是个积极乐观的人?还是消极沮丧的人?
是个和平制造者?还是麻烦制造者?
是个忍耐大度的人?还是鼠肚鸡肠的人?
常与人为善?还是抓住人家的错误不放?
襟怀坦白诚实守信?还是心口不一反复无常?
是个温柔的人?还是个冷酷的人?
在各种的诱惑面前很有节制?还是无度地放纵自己的欲望和嗜好?

“是什么”决定他/她的价值取向,也决定他/她的人生奋斗目标。不同的兴趣(心态)带来不同目标的追求,由兴趣的引导来逐渐发现自己的天赋。慢慢地,就会看到神给自己的异像(知天命)。

看到异像的人几个明显的特征:生活会越来越简约(知道什么是最重要的);工作会越来越专注(逐渐认清自己的使命);目标会越来越清晰(心明眼亮不受诱惑);态度会越来越坚定(不屈不挠信心百倍);将必须由你来做的工作做好(尽天职)。

在这个世界上,我们要反思:哪些工作、哪种角色、哪项义务是必须由你来完成,而没有任何人可以取代你的?我认为主要有两项,其一就是传讲福音、为主做见证,这是耶稣给我们每个人的大使命,是从天而来的职分,所以是天职;其二就是在人际关系上:作为某人的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等。这些都是上帝赋予我们的职分和责任,是没有任何人可以取代的,所以也是天职。

人世间最为重要的是人,而不是事和物。在人的生命中,关系远比名利、权势都重要。即使得到一切身外之物,失掉了关系,孤独和痛苦将伴随你一生。“人若赚得全世界,赔上自己的生命,有什么益处呢?人还能拿什么换生命呢?”(太16:26)

《杏花》:《中国新闻周刊》(2008年1月21日)做了题为“中国‘婚风暴’”的封面专题报道,其中的一篇文章叙述了这样一个事例:“赵平曾经有过一段痛苦的日子,来自家庭的压力无法得到纾解。她尝试求助宗教,只是从小受无神论教育,追寻男女平等的她,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丈夫是妻子的头”这样的譬喻。她也考虑过看心理医生,但又觉得费用太贵,不想给为生活奔忙的自己再增加额外的负担。幸运的是,赵平找到了一个发心理帖子的论坛,她将自己的问题贴在了网上,常有热心的网友认真作答……”在眼下一个注重“男女平等”的社会里提及“丈夫是妻子的头”似乎很难让人接受;即使对基督徒而言,很多人还是不太明白这个原则对于婚姻究竟有怎样的意义,请您解释一下圣经是如何定位丈夫与妻子的角色。

袁大同:明确男女在家庭中的次序和不同角色是进入婚姻前至关重要的心灵预备。神为婚姻所定的次序是:基督是各人的头;男人是女人的头;神是基督的头。神安排男人的角色是修理看守,作头;而女人的角色则是做帮助者,顺服。

神造男人时赋予他的职责是“修理看守”(参创2:15),男人的责任是修理并看守神的产业,男人的职责来自于神。如何才能够修理看守?在家庭中,丈夫是全家的牧人,所以他必须亲自牧养自己的羊,将牧养全家作为最优先的事情。牧人的作用是管理、引导、保护、与他们在一起,要以身作则去带领他们。

在家中修理看守的积极意义是,可以培养自己的家庭责任感,并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对于在外面很荣耀的男人来说,家中卑微的琐事可以锤炼一颗谦卑的心;给妻子以安全感,并使她感到被关爱;为儿女日后的婚姻家庭生活树立榜样,并帮助他们明确丈夫的角色和概念。

神造女人的目的是使其成为男人的帮助者(参创2:18)。从妻子的三个名字看她在家庭中应扮演的角色,第一个名字是“配偶”(来自神,参创2:18),第二个名字是“女人”,(来自亚当,参创2:23下),第三个名字是“夏娃”(来自亚当,参创3:20)。这三个名字是从不同的角度定位的。

男人和女人在受造的时候就从神领受了不同的分工,这并不是说他们的地位不平等,而是扮演的角色不同。但是这个世界的价值观却并不认同神所设的秩序,尤其在家庭生活中,男人是头的原则备受挑战。我总结了一下,来自撒旦的谎言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我们家不需要头,所以没有头;
二、夫妻两个人都是头;
三、谁能干谁是头;
四、谁贡献大谁说了算(这是没有原则的凭实力说话的实力政策,是成者王侯败者贼、自然淘汰适者生存、枪指挥党、财大气粗、居功自傲、拥兵自重等心态在家中的翻版);

五、谁在社会上更有发展前途就以谁为主(谁能够给家里带来最大的实惠和切身利益,我们家的事务就以谁的发展为核心)。

如果一个家庭信奉以上的任一原则,那么我敢肯定地说,这个家庭肯定会争吵不断,求神怜悯我们,更新我们的价值观,使我们真明白“丈夫爱妻子,妻子顺服丈夫”的神的原则。“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事顺服丈夫。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弗5:22—25)

《杏花》:许多专家一致认为,中国的婚姻观正在发生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推动了中国的性解放,这种新兴的性自由的后果是:在1999年,流产女性中有25%是单身,而这个比例到2004年是65%。一位性学者指出:“以前,在踏入社会前,我们都有是非观念。而现在人们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几乎没有什么道德标准。”请问你怎么看待婚前性行为?

 袁大同:婚前性行为是我们目前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如果说在十几年前社会道德还能约束婚前性行为,那么现在人们对这种行为已经见怪不怪了,确实到了“人们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的境地,这是非常悲哀的现象。

我们倡议:呼吁净化环境,对社会上太多的色情刺激加以遏制;鼓励父母给予儿女更多的关爱;唤起更多人的良知,并共同为少女建造“香柏木板”——爱的防护栏。

对于已经开始走向独立的青年人,家长的责任非常重大,要用耐心和爱心引导他们度过这个关键的时期。近年来科学家研究表明,青少年的思维可以被重新塑造,对好和坏两种概念和内容的正确引导和组合,可以影响大脑辅助突触的发育,更能影响以后做选择的能力。所以父母和其他相关成人需要提供框架来引导青少年;即使他们抗拒,也要帮助他们在艰难的问题上作出正确的决定,弥补他们大脑所缺少的东西。甚至在他们上了大学也得这么做。“教养孩童,使他走当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离”。(箴22:6)

青年男女在等待的过程中要加强同父母的亲昵关系,认清自我价值并多做有成就感的事情,多与亲人和朋友透明沟通,多参与体力劳动和体育活动,培养广泛的兴趣和爱好。尽量避免单独与异性独处的可能性,建立随时祷告的习惯并佩带提示物,逃避性刺激的环境和因素。

我需要提醒是,在恋爱的过程中女方保持一定的矜持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女人是别有用心的男人涉猎的目标,越是急于得到你的男人,对他越要加倍小心。不要在确定他真是“我愿意”承担一切后果的男人之前,就轻易地将自己一生最重要的唯一的“礼物”送给他。在前途未卜的情况下,这样做是对自己的未来负责的态度,同样也是对自己的保护,“我是墙,我两乳像其上的楼”。(歌8:10)

毫无疑问,试婚及多个性伙伴会带来很多弊病,首先如果你有性伙伴的话,不会只是一个,而且越来越不满足;其次,感染性病的可能性非常大;再次,会失去婚姻关系中的相互信任。

每当你不负责任地采取一个行动,你会忽然发现自己又平添了许多必须要负的责任;如果你选择逃避这些责任,那么虽然你移去了肉体的负担,而你的心却要永远地压着这个负担并忍受心灵的痛苦。

人们要么寻求刺激来遮盖这些痛苦,或者麻痹自己来暂时地忘掉这些痛苦,而从此更有罪恶感甚至堕落。要么忍受痛苦承担起肉体更加沉重的责任,来求得心灵的安宁。人们迟早会明白这一真理——内心的痛苦远比身体的痛苦更令人难以忍受。

《杏花》:基督徒应当选择基督徒作为自己的终身伴侣的说法有圣经依据吗?有些人认为这是一种宗教的禁锢,是不合理的,您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袁大同:婚姻是“二人成为一体”,这种一体不只是在肉体和情感上的合一,乃是从灵、魂、体合三而一的结合。在有共同基督信仰的婚姻里,夫妻二人能在圣灵的带领下逐步走向生命的合一,共同成为基督的身体;若二人的信仰不同,那么夫妻就不可能有灵里的合一。信仰不同会造成价值观、人生观、情爱观、交友观和金钱观等都有所不同,夫妻必然会在不同的观念上有所冲突,有时甚至会很激烈,令双方痛苦不堪。哥林多后书6章14至15节说:“你们和不信的原不相配,不要同负一轭。义和不义有什么相交呢?光明和黑暗有什么相通呢?基督和彼列有什么相和呢?信主的和不信主的有什么相干呢?”

婚姻是夫妻二人一生之久的盟约,尽管保罗鼓励基督徒妻子要和非基督徒的丈夫共同生活在一起,基督徒的丈夫要和非基督徒的妻子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对于尚未进入婚姻这个终身盟约的男女,保罗所强调的原则是:信与不信的之间本“不相配”、“不能同负一轭”和“不相干”。圣经中强调不能与不信的进入婚姻关系的这一原则,不是从新约时代的圣徒保罗开始的,其实,早在《创世记》里,神就早已经指出不同信仰的男女通婚会有什么严重的后果。

“当人在世上多起来,又生女儿的时候,神的儿子们看见人的女子美貌,就随意挑选,娶来为妻。耶和华说:人即属乎血气,我的灵就不永远住在他里面,然而他的日子还可到一百二十年。那时候有伟人在地上。后来,神的儿子们和人的女子们交合生子,那就是上古英武有名的人。”(创6:1—4)在这里,“神的儿子们”随意地与“人”的女子通婚,后果之一是造成“求告耶和华名的人”越来越少,以至于到了挪亚的时代,竟然除了挪亚之外,再没有第二个求告耶和华名的人了(创6:5—8);后果之二是招来上帝的震怒而造成整个世界的毁灭:后果之三是圣灵的离开以及人类寿命的大幅度缩短。

在出埃及记34章12至16节、申命记7章2至4节、士师记3章5至7节、以斯拉记9章11至12节和10章1至3节等处经文中,神一而再,再而三地告诫以色列人不可与外邦人通婚。

我们不可否认,信与不信通婚或许会带来一些眼前的实惠,事实也的确如此。当神的儿子们以外表的条件为择偶标准的时候,他们的后代果然在肉体的各个方面有了很好的发展:身材高大,容貌秀美,头脑聪明。然而,恰恰是这些优越的外在条件,却使得他们的内心越来越骄傲,越来越不愿依靠神,行为越来越堕落、罪恶越来越深重。

与此同时,成为“伟人”和“英武有名的人”对“神的儿子们”的诱惑同样是巨大的。尤其当“儿子们”的灵性较弱的时候,他们不仅羡慕拥有这些优势的“伟人”,甚至会在他们面前感到自卑。就如当初以色列的探子们面对那些迦南地的民所产生的感受一样:

“探子中有人论到所窥探之地,向以色列人报恶信,说:我们所窥探经过之地是吞吃居民之地,我们在那里所看见的人民都身量高大。我们在那里看见亚衲族人,就是伟人。他们是伟人的后裔。据我们看自己就如蚱蜢一样。据他们看我们也是如此。”(民13:32—33)

在那些“伟人”面前,以色列人完全忘记了上帝的应许,被表面的情况迷惑而斗志全无,耶和华发怒,以致他们在旷野中漂流四十年之久不得进入迦南应许之地,直到那一代的人全部倒毙旷野。现在再来看,为什么那么多的年轻基督徒感到在主内找不到“合适的”就不足为奇了。因为在他们的眼睛里,“合适的”都在“人”的儿女当中。

《杏花》:圣经中有一些信与不信通婚的案例,这又当作何解释呢?有没有这种可能,神会透过信主的一方影响不信的一方,最终有完满的结局?

袁大同:旧约圣经中的喇合和路得都是外邦女子嫁给以色列人。而以色列女子以斯帖也嫁给了外邦人的王。而她们都是神所喜悦的女性。我认为这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问题:就如交通规则是对所有车辆行人总体而言的律例,所有的行人都必须无条件遵守。但在特殊的情况下,会允许某些车辆,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道路工程车等暂时性享有不按律例而行的特权。但特权被使用的目的必须是正义的,如果特权被不当使用,则势必给律例带来灾难性的破坏并会引起严重的后果。

妓女喇合则是因为看到上帝与以色列民同在,不仅接受了以色列人的信仰,而且异常坚定,所以她才会背弃自己的民族而冒死解救以色列的探子。所以喇合是在信了之后才嫁给犹大支派的撒门,不仅生养了波阿斯(路得后来的丈夫),并且得到上帝大大的赐福而在耶稣基督肉身的家谱中有分。可以说喇合不属于信与不信通婚的情况。

路得虽也是外邦人,圣经中没有说明路得与拿俄米的儿子结婚时是否已经信奉耶和华上帝,但是从有限的相关经文中却可以看到她的信心十分的坚定。当她的婆婆“拿俄米说:看哪,你嫂子已经回她本国和她所拜的神那里去了,你也跟着你嫂子回去吧。路得说:不要催我回去不跟随你,你往哪里去,我也往哪里去。你在哪里住宿,我也在哪里住宿。你的国就是我的国,你的神就是我的神。”(得1:15—16)路得后来嫁给了波阿斯,并且也得以进入耶稣基督肉身的家谱。这显然是出自上帝之手亲自的带领,为要成就他未来美好的救赎计划。

我们都熟悉中国古代“千金买笑”的故事:烽火台是为了防备敌人保卫京城的勤王信号,这就是律例。没有人敢于破坏律例在没有敌情的情况下将其点燃。但是国王有这个特权。为了取悦褒姒,烽火台在没有敌寇入侵的情况下被国王当作儿戏点燃,其结果是律例失去了它应有的作用。后来敌人真的来入侵时即便点燃也没有勤王兵马赶来,造成的后果就是国破家亡。反之,如果烽火台被点燃是为了大众的利益而破例,比如说是因为京城发生地震灾害需要救援,那么尽管不是因为敌人入侵,虽破坏了律例,而律例却依然有效。

所以我们可以理解为什么周幽王的破例使他命丧黄泉,而以斯帖的破例却蒙上帝祝福。因为她的破例是上帝特别的安排,为的是在未来的某一极特殊的情况下挽救整个以色列民族。

《杏花》: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曾见到信与不信的通婚,而后来不信的一半接受基督救恩的成功案例,那么这又当如何解释呢?

袁大同:我认为其中有一部分是属于结婚前不知道这一原则,那么,不知者不为罪。保罗说:“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罗2:12)而且我想,信的一方一定是有很好的生命见证,上帝喜悦有单纯信心的人,所以圣灵在不信的一方心里工作,拣选了另一半。

另外还有一部分是属于结婚前虽然知道,但是并不十分清楚或者不确信这一原则。结婚后才明白真理,于是谦卑自己的心,来到上帝的面前认罪悔改并求告上帝的怜悯。上帝垂听呼求,给与赦免并施恩给另一半。

再就是我们从人的感觉出发,以为他们是“信与不信”通婚,而实际上并非如此。无论如何,那都是上帝的主权,我们作为被造之物是无权挑战他所设定的律例的。所以只有遵守他的诫命。

但知者却不可效仿特例而“离弃道理”,我们身边有许多这样的“基督徒”,他们认为自己接受了基督的救恩,能够上天堂不下地狱就可以了。但今世的好处也不想丢下,能得就得。说白了就是两头都不耽误。所以,他们虽然信主多年,经文满口、熟悉所有的教训,敬拜聚会从不缺席,而在生活中却与世俗无异。将基督的信仰宗教化——只有形式而失去了内涵。在婚恋问题上更是看中对方属世的条件和外在的美貌,所以明明知道“不能同负一轭”这一圣经原则,却无视其严肃性,反以圣经中的这些特例作为借口,而硬要与不信的结婚。要知道,这种“离弃道理”的做法后果将是十分严重的。

就好比你在一个残暴的奴隶主的辖管下受尽了痛苦,当一个富有的善人看到你的疾苦,出于怜悯,付出巨额的赎金将你从奴隶主那里赎买出来。你不再是奴隶,而是一个自由的人了。你当脱离奴隶的样式像一个自由人那样地生活才对。可是过了不久,你又自己回到原来的奴隶主那里,自愿受他的辖制,重新过起了奴隶的生活。那么那个善人不会再付给奴隶主巨额赎金来赎买你了。因为你的态度是明明地羞辱那赎买你的善人为你所做的一切。

加拉太书4章8至9节:“但从前你们不认识神的时候,是给那些本来不是神的作奴仆。现在你们既然认识神,更可说是被神所认识的,怎么还要归回那懦弱无用的小学,情愿再给他作奴仆呢?”你与以前的身份不一样了,过去你不知道,但是现今你已经清楚地知道了,而且道理都懂,但是你却要明知故犯,那么这个罪和不懂的人犯罪就不一样了。因为这样做是明明羞辱我们的救主,轻视宝血的价值。

希伯来书10章26节:“因为我们得知真道以后,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

所以希伯来书12章25节警戒我们说:“你们总要谨慎,不可弃绝那向你们说话的,因为那些弃绝在地上警戒他们的,尚且不能逃罪,何况我们违背那从天上警戒我们的呢?”比如说,国家公民要遵纪守法,否则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样,我们是神君尊祭司国度的子民,在世为人理应遵循神的旨意;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事情,更应该听神的话,尊神的旨意而行。神说:“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我们就要严格遵守。

《杏花》:在教会中常常听到这样的声音“放眼望去,姐妹和弟兄的人数比例失调,这种情况下如何找得到可以同负一轭的配偶?”请问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袁大同:我几乎每一次婚恋讲座结束之后,都会被问到这个问题,姐妹们都说:“弟兄太少了!找不到合适的弟兄!”弟兄们也在抱怨:“那么多姐妹,可是都没有合适的!”他们都在抬头向上找,就是不向下面看,那怎么找得到?总之都是凭着血气寻找合乎自己心意的,而没有求靠圣灵的带领,也没有谦卑下来先积极预备自己的态度。如果你的周围有许多异性基督徒供你挑选,那么要信心做什么?“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实底,是未见之事的确据。”(来11:1)正是看不到的光景才需要信心带领你的脚踪。问题就在于:口中说“信”,心里不确定;头脑中知道神的应许,心中怀疑;一会儿信心百倍,一会儿犹豫不决;这样你学不到正确运用信心的功课,在此,我有两段经文送给大家:

“只要凭着信心求,一点不疑惑。因为那疑惑的人,就像海中的波浪,被风吹动翻腾。这样的人,不要想从主那里得什么。心怀二意的人,在他一切所行的路上,都没有定见。”(雅1:6—8)

看哪,我要做一件新事,如今要发现,你们岂不知道吗?我必在旷野开道路,在沙漠开江河。”(赛43:19)

上帝要让你通过亲身经历认识到:他是万物的主宰,是你的创造主。他一定要让你心悦诚服地确认:那真是他白白给你的,是他已经为你预备的恩典;而不是你自己凭实力或运气得到的机会。

所以弟兄姐妹们:必须在恋爱和婚姻上学到信心的功课,你的一生将因此受益无穷。

静修之旅

学静

静,在我们的社会中已是愈来愈罕有的素质。

社会进步,到处都有车直达。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愈来愈多,车辆愈来愈多,就算到远离车辆的山顶,车声仍会侵袭耳朵,避无可避。

音乐的享受,可以随时陪伴着我们:公共场所播出的背景音乐,郊野公园的手提音响,自己耳中享受的 Walkman 、Diskman。

通讯科技一日千里,带来 Call 机的 BB 声,还有随时可以找到人的移动电话。

无线电视、有线电视、卡拉 OK、影碟、光碟……哪样不是带来更多姿多彩的生活,也带来更多的声音。

是的,如果真有宁静的一刻,我们可能感到很不自然、很不习惯,觉得死寂沉闷,下意识想马上逃脱。岂不知,静才能叫我们逃脱噪音的捆锁。

在声音充塞环境中长大的人,不再知道静的重要,所以需要重新认识静是什么,静有什么作用。借着静的培养,可以逃脱噪音,消除紧张,恢复身心灵的均衡,享受到生命的丰富,经历到静的安详与滋润。

   静下来

静下来,原来并非容易的事。愈想静,愈发觉内心充满烦思杂绪。但知道自己内心不静是第一步,因此不必紧张,只要以祥和、温柔的心去面对。

如果用力去抗拒、排斥、赶走思绪,只会带来反弹力和反效果。若轻轻地承认:啊!我的内心原来是这般不宁静!不惊不慌,处之泰然,让这些思绪继续来,不为所动。渐渐就会发现,这些思绪不再骚扰你了。

我再用一两个其他方法解释这过程。幻想你站在河边,河面上有各种物体:大船、小船、垃圾……等。它们会在你眼前经过,让它们飘过,但不要上船,不要让自己的注意力被胶着。只是让大船、小船、各式各样的垃圾经过、远离船只。慢慢地,那些纷杂的思绪便会远离你、不再骚扰你的心情,你就渐渐平静下来了。

又想象一个候诊室,有不同的病人在候诊,有些很急躁。于是护士对他们说,请等一会儿,医生现在有事。这些病人就像我们安静时,心中浮现的许许多多事件,都是要呼唤我们去处理的。我们一一回应、安抚,说:“ 我听到你的声音,知道你的需要。我现在没空,要安静。等一会儿我一定会照顾你,安心吧! ” 温柔地,一一安顿;慢慢地,这些声音就会平息下来,我们就会渐渐进入安静。

静听主话

静修,绝非基督教所专有;相反,其他宗教的静修、静坐、入静等操练,早有悠久、深入的研究和体会,而方法上是有不少共通和可借鉴之处的。但基督教的静有其独特的对象与目的,基督徒学静是要亲近神,聆听神。

平时生活忙碌紧张,我们心中充塞了许多事务、情绪,加上人际间的矛盾与挑战,于是防卫森严,这样,我们的心有如硬土,不是好的接受状态。安静能帮助我们准备心田,去迎接主,聆听他的话,因此在静中特别听得清楚神的话语,听得入耳入心。

 

步骤
分钟525552555
准备读出分享
准备读出分享

 

看起来好像很复杂,其实就是选好几节经文,彼此读给对方听,而每次听经文前后都有五分钟的安静时间,跟着有五分钟的书写时间,最后彼此读出全部或一部分所写下的心得与感受。听完经文之后的安静,我们很容易想去努力回忆、思想经文。不!我们乃是放松,经文留在我们心中的有多少就多少,不必紧张;没有留下嘛,就任由它没有。所谓准备,就是默默看清楚要读的经文,投入经文的处境。

如果觉得 40 分钟太长,可以省去第二回合,即由第四步跳到第九步。如果超过两个人,通常也是这样做,就是有一位做读的,他没有机会听。

要记得:分享时不是 “ 讲出 ”,而是 “ 读出 ”所写下的。许多人都非常不习惯这点指示,而失却部分操练的效果。

静一天

静的长短是有分别的。有了些短静的学习,就可以逐渐尝试些长的静,如几小时、半天、一天。所谓一天,可以是朝九晚五,更好的是从起床到安睡。如果前后两晚都是睡在安静的地方,那么就会真正有一整天分别出来的时间,全然不受打扰。

这一天的目的是与自己相处、与神相处。内容是默想、反省、祷告;要携带的就是圣经、笔和纸。你留意我没有提书,书不是绝对禁止,不过书很容易叫我们不静,就如在安静的环境中,扭开收音机或电视机,那么何静之有!书是可以引起我们心灵中的声音、引起波动的,是妨碍安静的。不知者,还会以为安静读书是静哩!

其实,读圣经也可以用很努力的心态去尽量吸收内容,这样也是与神背道而驰。默想圣经是不重量,乃是反复思想、吟味、咀嚼,让神的话深入心中。

那么,长长的一天,要做些什么呢?当然我可以列出一些程序和建议,不过精义就是:自己与自己、与神相处,有默想,有交谈的时间。可以由感受神的同在开始,内容会一步步发展。不要恐惧下一步要做什么,给自己一点时间,“ 要做什么 ” 的答案会渐渐而出。当一这样做闷了、做够了,就换另外一样活动,其中包括散步、清洁周遭环境……总之,一切以安静的心态进行。记得要写笔记,把感受和思想尽量记下:一天完了,你会发现一个没事先定下程序、内容的安静天,也可以很丰富、很有意义。

静与动

静就是停止活动,归回安息。

基督徒的静,不是以人为中心的修行,乃是对神信心的交托和投靠。不自己努力,只默默无声,仰望等候神,而圣经的应许就是 “ 少年人也要疲乏困倦、强壮的也必全然跌倒。但那等候耶和华的,必重新得力,他们必如鹰展翅上腾,他们奔跑却不困倦,行走却不乏力。”(赛40:30—31)

在神面前的静,让人休养生息,重新得力,储力待发,能够在此健步前进。

不但如此,在神面前的静,叫自己有机会抽离,冷静下来回顾与展望、省察与祷告,重新定位;也寻求由神的角度看事物,由属天的智慧分辨优次、得失。这是一个净化的过程。生活在一个污染堕落的社会,加上内心的恶念,我们很容易被蒙蔽、渐渐偏差。安静下来,就有机会看清楚生命的杂质与阴暗处,而去面对、处理、洁净。

我为什么关注灵修学

我人生最重要的转折点是在 1989 年春,因为我终于决定信仰一无所知的 “ 洋教 ”——基督教。几年后,我又怀着微弱信心踏上了 “ 不知何往 ” 的专职服侍的生涯。这是作基督徒后最重要的转折点,那是在 1993 年春。而在这期间,促使我内心真正转向的则是两个词:永生与生命。不过,我听到这两个词的反应截然不同。前者令我有说不出来的喜乐,后者却令我悲痛欲绝。而且都持续了颇长一段时间。

乡村的基督教有时候很容易被民间宗教化,教会中的基督徒所挂念的几乎离不开身体平安以及男丁兴旺之类的灵验与否。但永生一词,使我对基督教有了全新的认识:这是一个(主要)关于灵魂而不是外在的一切的信仰。想到自己因为相信所拥有的永恒盼望,真是其乐无穷!复想到还有千千万万的中国人还不认识此极宝贵之道,于是大发热心。不过还没有到敢做传道人的地步。但神的意念高过人的意念。经历了 1992 年冬天之不可抗拒的恩召后,我便进入了圣经学校。之后,热心有增无减。因此,我十分渴望获得卓越的讲道恩赐,可以将基督教发扬光大。正当我不知疲倦地研读宣道学并热切布道之际,有一位女同学略带叹息的劝勉,让我似乎听见了圣灵的微声:生命,追求生命长进才是根本之道!我心如刀割!没想到,一个准备热心为基督教拼搏的人,却背离了基督教的本质:生命之道(约 10:10)!不知经过了多少夜晚的以泪洗面,我开始有意识地迈入心灵的朝圣旅程。虽然几年后钟情于神学与哲学,使得我对灵修的热忱有所减退,但属灵的信念毫无动摇:比之恩赐与知识,敬虔无疑更加重要!使徒保罗甚至说,他劳苦努力正是为了敬虔的应许(提前 4:7—11)。这也是美国复兴时期属灵伟人爱德华兹 (JonathanEdwards)的重要思想。述及此,不禁十分怀念当年的师友,尤其是(那时在我看来)伤害我的那些人。上帝正是透过他 / 她们的教导、劝勉、代祷、责难、疏远甚至弃绝,促使我摒弃表面的宗教生活,造就了我对内在生活的关注与塑造。当年早礼拜时常唱的一首诗歌,不觉涌上心头:

万一有人给我忧愁
便是驱我到主前……
——H.F.Lyte

我们的成长永远离不开处境。虽然我得师友之助进入敬虔操练之道,但仍然显得十分狭隘。寂静主义便是那时主导的思想。大家常常谈论宾路易师母、史百克、达秘等,而盖恩夫人几乎成了最受推崇的属灵榜样。这一切的影响主要源于倪柝声的众多著作。因此,便有了后来在我个人生命中发生的 “ 宗教改革 ”。改革宗的神学不但使我走出二元化的生活困境,也使我在解经的方法上脱胎换骨。继而竭力地去建构神学,在护教的同时也透过教导匡正教会的某些错误观念,以期建立基督徒之纯洁的信仰。而现在我不得不重新提出灵修问题。本来对灵修的强调无可厚非,但笔者在经历了恩赐渴望(灵恩派)、内在操练(敬虔派)、神学求索(福音派)之后,认识到灵修不再仅仅意味着它在教义上正确的一部分而已。灵修是基督教信仰最根本的体现。也许我的灵修经验十分浅薄,但不妨碍我深情地去探求整全灵性。这恰恰是成圣最重要的含义之一,因为罪的特性是使人破碎不堪。但我们必须清楚:整全不是简单的平均主义或学术综合,而是在圣灵中的超越。虽然笔者对灵修学的关注与神学、处境息息相关,但无疑地,首要的原因是源于个人的内心召唤。而召唤竟是如此地迫切!

一、心灵的危机与重整

薛华(FrancisSchaeffer)在他的处女作《属灵真义》的序言中,开宗明义地告诉读者:信仰真实性经历的减少,是他关注属灵生活问题的重要原因。我亦然。

近年来由于探讨神学的浓厚兴趣,理性的研读与沉思便成了我灵性生活的主旋律。但我必须承认,圣经 / 教义 / 历史神学淡化了个人的宗教情操,沉思(meditation)代替了默观(completation)。尽管沉思也是灵修的重要方式,但单有沉思也是一种危险。但我发现,许多人都陷于这个危机之中。

不可否认,神学是基督徒生命中不可回避的,也是基督徒生命素质的重要内涵之一。因为我们不可能没有关于信仰(上帝)的观念。这世上只存在具有纯正或偏差、整全或极端、精妙或粗糙的神学思想的基督徒,绝不存在没有神学思想的基督徒。因此,教会应当以真理、继承历代教会的传统(正统的传承)为天职。而一旦教会放弃了对上帝的道的探究,便会陷入虚浮与混乱,同时也失却 “ 真理的柱石与根基 ” 的神圣身份(提前 3:15)。那时,所有的宗教热情皆与异教徒无异。基督徒之所以与众不同,就在于因 “ 真理成圣 ”(约 17:17)。清教徒神学大师约翰 · 欧文说:“ 教会的首要追求是真理,其次是敬虔。” 是的!基督徒生命的成熟不能仅仅有真理(知识),必须加上敬虔(彼后 1:5)!否则我们就会成为法利赛人:满腹经纶、装模作样。表面上热衷于宗教活动,里面却污秽不堪!这是我内心的写照。虽然学问远比不上法利赛人出色,犯罪却一点也不比他们逊色。虽然宗教生活依旧,但信仰经历却不再像过去那么鲜活。在基督徒的信仰之内,除了错误的观念外,我想不出还有什么比心灵麻木的信仰僵化更加可怕!就如大多数福音派教会的基督徒那样:抱持的教义很正统,却常常“ 只有仪文没有灵 ”。甚至仅有的一些操练,亦徒具机械的形式而已。生命没有什么改变。没有收获、没有活力、没有更新。心灵感到十分空虚与枯萎。

复兴,内在复兴的渴望充满我的心思意念!

心灵的匮乏自然影响到我的行为与工作。欲望有时就像幽灵一样,在你身心疲惫疏于防范的时候,就会悄然侵袭你的意念。对于撇下一切跟随主,进窄门走窄路之类的话,传道人是熟悉的,也是常强调的。面对世俗的诱惑,宣告 “ 这世界对我而言已经死了 ”,的确是我真实的经历。不过那是在内心充满狂热或喜悦的时候(也许是因为事工的果效)。在灵性低潮时,却是完全不同的情形。当遭遇侍奉或生活挫折时,我不自觉地进入欲望的网罗。意志屈服于感官,理性则为肉体的放纵去安排。任由贪恋宰割,竟为平常看来微不足道的东西折腰。更加可悲的是,这些行为常常以属灵的名义进行。因此,传道人也积极寻求娱乐。但往往心灵没有恢复,却助长了欲望。看似外在环境的压力,实际上是心灵没有安息(赛 30:15)。进入默观状态时的满足才是出路:除祢以外在天上我还有谁呢?在地上我也没有所爱慕的!那等候耶和华的必从新得力,他们必如鹰展翅上腾(赛40:31)。而这种满足近年来我却很少体验到。

焦躁使人迷失、变得脆弱,难以抗拒声色的世界。许多人希望用疯狂的服侍掩盖生命的漏洞,也是徒然,甚至有时适得其反。我们的工作泄漏了内心的真相。就如枯干的手表明了生命的枯干一样。我相信我的讲章纯正依旧,但所传的信息却没有权柄与能力。这与气质、身体(音量)或技巧无关,而与密室的祈祷密切相连。主耶稣与文士的讲论区别正是在此(太7:28—29)!权柄是传道中最不可或缺的因素,不幸却是我目前最缺乏的。传讲时也许解经严谨,推论巧妙,但却苍白无力。不能进入人心,也不能令人扎心。没有从天上来的权柄,便不可能有属天的作为。传道人工作的性质,是要颠覆世俗的价值观,使人弃邪归正。我们被呼召就是为此。如果传道人缺失了属灵权柄,这一使命就无从谈起,他自己也必然被世俗所掳掠。祈愿主拯救我们脱离法利赛式渊博文士的虚妄,引领我们进入他同在的秘境。“ 传福音给别人,自己却被弃绝了 ”,我几乎时刻都处于这样的颤栗与不安之中。因为上帝拣选我们不单是为了完成某项工作,而是作完全人!

人性的问题自古以来都是人类最突出的挑战,人最大的敌人就是自己。笔者近二十年的教会生活,有力地印证了这一点。某个教会的软弱以及衰败都与之息息相关。某些传道人曾经在某段时间里,是神所重用的,是教会的丰厚祝福,但不久之后却判若两人:刚愎自用,成为教会发展的最大拦阻(旧约的扫罗很有代表性)。这一点,我在不同年龄的传道人中都能看见。难道这是宿命吗?不!这是人性的恶根。没有足够的内室生活,深切的自我省察,也不常经历圣灵的充满,我们的品格便无从建立。我们一旦在属灵上有所松懈,他(亚当)便会作王。因此,“ 骄傲来,败坏也来 ”。多少曾经叱咤风云的属灵伟人却突然跌倒!英雄何竟跌倒?!记得有位研究祷告与圣洁之关系的牧者说,传道人的失败往往源于私祷的懈怠。

这种隐恶过去我不陌生,现在又在我身上开始发动。我成为下一个底马或丢特非绝不意外。存 “ 战兢而快乐的心侍奉 ”,“ 恐惧战兢做成得救的功夫 ”,是我们不可遗忘的宝贵教训。道,须臾不可离者也!保罗继而教导我们,犯罪的惯性不能借苦待己身克制(西 2:23),唯有十字架才能治死它:紧密地连于耶稣基督的十字架,并甘心背起自己的十字架。惊惶迫使我重新思想上帝的救恩,并追溯教会的属灵传统以重整生命。

二、神学的反思与承继

基督的救赎对我们而言意味着什么?在许多基督徒看来,救恩的唯一意义就是使人上天堂。没错,信仰包含了这一层。因为我们若仅在今生有指望,就比不信之人更可怜。但信仰不是仅此而已。天堂不是基督信仰的终结,而是新生命旅程的开端。不认识这一点,基督徒就会变得厌世、狭隘、浅薄、功利。这可能是因为实用主义的广泛影响,但根本的原因是现代教会罕有教导基督救赎的此在意义。

主耶稣说:我来是要叫人得生命,并且得的更丰盛(约 10:10);你们要完全,如同天父的完全一样(太 5:48)。伟大的神学家与宣教士保罗同样教导我们要在真道上长大成人,满有基督的身量。而彼得语重心长地劝诫信徒:“ 有了……又要加上……” 这不是描绘基督徒在天上的生活,而是地上的样式。

可是对许多基督徒来说,信仰生活除了相信福音就是传扬福音。在今天高度商业化的时代,事工更成为信仰生活的重点。古代圣徒的长期修道被看为奢侈的属灵生活(也许有人认为是浪费时间)。我们看重神学研究或事工训练远过于追求内在生命的成长,而且是以为上帝疯狂的名义。灵修操练也成为许多神学院失落的教育环节。新约中,哥林多教会是个典型。他们有恩赐、神学(知识),开展很多事工,却是属血气的。也许你正在苦苦地研究神学或热切地拓展事工,你可能会说方言、能行神迹,但在生命上仍然可能是属血气的;甚至奉主名赶鬼,却仍然不为主所认识(太 7:22—23)。从事属灵的工作,却企图以属肉体的方式去实现,这是多么大的讽刺!如果我们因为事工的繁忙而变得焦躁,那这就是我们不该为许多事忙乱的时候,我们要选择那不可缺少的一件上好之事(路 10:38—42)。你们要休息,要知道我是神(诗 46:10)!在这个意义上,福音派教会和灵恩派教会都有严重的缺失。

教会历史证明,灵性的偏差是教会失去见证的重要原因。在中世纪有最精密的神学研究,也有最严酷的心灵修炼,但却在属灵的黑暗中。黑暗是因为对启示真理(《圣经》)的忽视(必然导致恩典神学的淡化)以致无论是神学思考还是灵修操练都不免落入以人为本的自然主义之中。改教运动始带来了灵性的曙光。52但中世纪以降,教会似乎很难摆脱二元化的灵性特征。改教之后不久,在德国新教内部兴起了敬虔运动。此举主要是为了解决毫无生气的教条化宗教生活,却不幸地导致了日后的反理性大潮(弟兄会是重要的代表之一)。但有一支例外:清教徒(puritan)。近代教会没有任何的复兴可与清教徒运动的影响相比。他们是丰满的改革宗!清教徒的口号是:纯正的教义,敬虔的生活。他们改变了英国,催生了美国,更掀起了世界宣教的浪潮,史称大觉醒复兴运动(greatawaking)。

清教徒为什么能持续地影响世界?答案是:整全的灵性。他们有扎实的神学基础、清晰的时代异像、火热的福音心志、高尚的人格修为,而这一切是源于他们殷切的内在生活。祷告,长时间的祷告便是他们最重要的特征之一。约翰 · 欧文和约拿单 · 爱德华兹是英、美颇具代表性的两位清教徒思想家,他们对内在生命的看重,是现代神学家里少有的。前者被誉为 “ 圣灵神学家 ”,后者以论内心的宗教情操著称。

之后,随着理性主义 —— 启蒙运动对教会的冲击,捍卫信仰的合理性便成为近几十年福音派教会的主要使命。四面楚歌却不至被困,是上世纪的信仰奇迹。那一代基督徒所承受的重担以及付出的代价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们也看到,理性上的压力成为后来许多人的心理阴影。每当我们讲述圣经,脑际就会闪现笛卡儿或黑格尔的幽灵。因此,十分自然地会费尽心机去尝试建构一个无懈可击的真理系统。另外,形形色色的专业区分,也多少分解了基督徒整全性的属灵生活。导论越来越沉重,内容已无暇顾及了。许多书分量(厚度)十足,但往往只有一个结论:基督教是可信的,对信仰生活的如何深化保持了沉默。教会的教导也偏重于信的正,很少讨论信的深。慢慢的,信仰突显了哲理性,淡化了奥秘性。许多神学家和牧者,沉思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他们应有的祈祷生活。那么,强调富有激情的崇拜和体验超自然恩赐的灵恩派便应运而生。再一次,我们面对灵性的失重危机。但我们依然相信:信仰生活应该是(也可以是)圆满的,而不是必然的非此即彼。不过中国教会的传道人往往更加可怜,既没有扎实的神学基础也没有美好的灵修生活。

除了清教徒,历史上的大公时期(The Cathelictraditions)理当引起我们的关注。他们所展示出信仰生活的完整性,仍然是值得我们追随的榜样。特别是对灵修情有独钟的东方教父,如奠定尼西亚神学、编辑新约卷目、写过圣安东尼传记的亚他那修 (Athanasius)。不过,西方的奥古斯丁的属灵传统同样精彩。他的《忏悔录》是布道、护教著作,也是神学思考与灵修操练著作。今天有不少努力地研究亚他那修或奥古斯丁思想的专家,却很少有像二位圣人那样投身于修道生活中。

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我们不直接诉诸于圣经本身呢?这正是我们的目标。但有一个事实是我们必须处理的:前设。它的意思是,每个宗派人士看圣经都看出圣经的 “ 宗派性 ”。为了避免我们自以为是的 “ 解经权威 ”,最好要听一听历代圣徒所发现的亮光。可能在历史信仰的传统中,我们可以寻获真理圣灵引导教会的轨迹。

三、当前的处境与挑战

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一个让人捉摸不定的词)对现代主义的解构,不管我们喜欢不喜欢,它已经发生。而且成为当代思想史上最重要的事件。它代表了一种转向,尽管未来的向度并不明确,但却指向了一个 “ 开放的视域 ”。“ 没有不可能 ” 的神话替换了对自然理性的笃信。因此,泛灵性文化的泛滥绝非偶然。这从影视、网络、小说对灵异题材的热衷可见一斑。其外,街头算卦把戏、校园交鬼游戏的普遍,更叫人必须正视它对人灵魂的危害。而热衷于超自然事物的人,并不看重理性。因为在这个领域,理性并不具有多大说服力。

大多数保守的基督徒,对后现代文化(影响)的看法十分灰暗。后现代的新新人类们,除了绝对相信绝对不存在绝对真理外,不接受任何权威的绝对性。他们及时行乐的生活态度尤其叫人担心!因此,他们在道德立场上,视 “ 他者即地狱 ” 而滑入真正的地狱:自我中心。作为一个福音派的基督徒,很难与之为伍。恐怕之心(afraid)油然而生。在许多人看来,批判,竭力地批判后现代主义是我们理所当然的立场。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并不否认这一点。但人心比万物更诡诈!史密斯教授在Whoisafraidpostmodernism 中敏锐地指出,福音派教会对后现代主义的恐惧,多少暴露了我们是现代主义的子孙。这是个有趣的问题,它告诫我们:反思也许比批判更为急迫!根据福音派上帝护理的教义,我们确信历史变幻的危机也是教会更新的良机。就如该书开篇所言,魔鬼并不来自巴黎(后现代主义大师多为法国人)。犹太教对初期基督徒的逼迫,教会的回应成就了《新约》;后来的异端对教会的搅扰,迫使教会订立了信经;启蒙运动对近代基督教信仰的打击,产生了作为科学的系统神学。那么,后现代将对教会的建造发挥什么积极的作用?

拙文的标题,至少已经泄露了一个答案:灵修神学。灵修神学当然不是它的全部,但在笔者看来显然是不可或缺的。首先,后现代人扬弃物质主义与理性哲学,转而探求神秘的灵界事物,这在向我们提出挑战的同时,也提醒我们信仰的本质不是一种哲学,乃是一种奥秘的关系。如人类与上帝、历史与永恒、世界与天国等。但这不是仅有确切的信念,而是具有鲜活的经验。因此,不断面向属灵的事,“ 思念上面的事 ” 应当成为基督徒的日常生活。在恒切的祈祷功夫里,经历在地如同在天的满足喜乐。一个教会或一个基督徒,没有确定而系统的教义是危险的,而没有生命的反应则是死的。福音派人士绞尽脑汁论证神迹(狭义)的可信,但神迹我们几时见到?好像今天魔鬼的角色都是思想家一样。明显地,这不是对神迹研究不足的原因。试看初期教会的见证何等生动 —— 神迹奇事随着他们所传的道! “ 你们要效法我,正如我效法基督一样。” 许久以来很少人敢于这样宣称。“ 做师父的有一万 ”,而能彰显基督荣耀大能的寥若晨星。我们不能仅仅是道理的师父,更要是生命的榜样。现在许多人弃绝理性哲学的游戏,而寻求心灵的解脱,教会有责任去教导和见证基督救恩的大能怎样解决我们的心灵危机。

其次,我们承认,毫无逻辑可言的邪教之所以有市场,是因为他 / 她们的确把握到了当代人的心理状况:对现实世界绝望,却渴望另一个世界。尽管这原本也可以作为引向基督的前兆。如果说在启蒙运动时期,信仰如同解决一个悬而未决的数学题的话,那么对现代人而言可能更像是在寻觅一个超越尘世的家园(天父的同在)。由于现代社会人际的虚假与冷漠,疏离感便是许人不能承受的生存经验。后现代主义者对这世界的虚无的洞察并没有带来解脱,而是使自己被更深的焦虑困扰。许多人深陷游戏、邪术、酒精、毒品、性泛滥的捆绑之中。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逻辑的论证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是无济于事的。苏格拉底认为 “ 知识就是德行 ” 的观念,对于人类罪性的判断无疑过于乐观。《罗马书》第七章中,“ 我所愿意的善行不出来,不愿意的恶却行出来 ” 的困境,我们都不陌生。“ 安慰,安慰我的百姓 ”(赛40:1),这是弥赛亚的使命,也正是现代人需要的福音!耶稣基督降世,不是只为了解除人类的无知,更是为了拯救我们脱离罪并胜过魔鬼。因此,从某个角度而言,基督徒不应该仅仅描述一套客观的道理,而是应该给出活生生的见证。我想这也是圣经为什么多为叙事体的原因之一。

任何时代基督徒都需要刻苦操练灵修生活,但今天显得尤其迫切。迫切不仅是由于时代的分崩离析,而是我们也常常深陷放纵的泥潭。我们若不是深藏于基督里面胜过这个世界,便会在严重缺失灵修生活中成为时代的牺牲品。

“ 我不求祢叫他们离开世界,只求你保守他们脱离那恶者(或作 “ 罪恶 ”)。他们不属世界,正如我不属世界一样。求祢用真理使他们成圣,祢的道就是真理。” 阿们!

从圣经真理看同性恋问题

圣经较明显定同性恋为罪的经文有以下各处:创世记 19 章 4 至 10 节关于所多玛城 罪恶,利未记 18 章 22 节 和 20 章 13 节的禁令,罗马书 1 章 24 至 27 节,哥林多前书 6 章 9 至 10 节和提摩太前书 1 章 10 节。同性恋者释经就是对这几段经文支持同性恋的新解释,他们希望说服自己,也希望说服信徒以为这几段经文都不是论及同性恋,而是其他罪行;即使说同性恋为有罪,也只适用于犹太人的律法时代,不能应用于现在的恩典时代。故此他们的结论是:圣经从来没有一处定两位成年同性相爱而结婚、性交为有罪。让笔者介绍他们的 “ 创启 ” 解释,然后笔者会逐一反驳这些解释的问题。

创 19:4—10:所多玛、蛾摩拉的罪只是欺压穷人,不接待邻舍 ?

同性恋者释经一般认为所多玛所犯的罪根本与性行为无关,他们的罪行是恶待异乡人,犯了没有爱邻舍如同自己的诫命。博思维 (John Boswell) 从旧约的背景研究中,发现犹太人相信:上帝有时会故意差遣天使,化作乞丐和有需要的穷人,来到他的子民当中求接济,以此试试他们是否守他的诫命,爱邻舍如同自己。所多玛和蛾摩拉正是一段带出这样的教训的故事,神的使者来到所多玛城,他们因为罗得未曾咨询他们便擅自带了两个陌生人入城,只因如此,竟然全城出动,一同去害他们(v.9),犯了不接待客旅的罪,结果遭遇到上天的惩罚。同性恋释经学者还列举了后世旧约经卷提到这典故时,都是用来谴责不接待客旅、欺压穷人的罪,而不是同性恋或淫乱的罪(参赛 1:7—17; 结 16:48—50; 太 10:14—15)。2基督徒误解了这一段犯淫乱的罪证,主要是来自罗得献上两个女儿给他们的反应,便以为这班暴徒是要向那两位使者施暴。其实罗得只是想脱身而已,不想使者们受伤害,在罗马帝国时代,也有一位仁兄Tertullus将自己的儿女献出给暴民凌辱,以致争取多些时间脱身,那班暴民绝对无意奸污Tertullus!

笔者认为同性恋者释经将第5节 ‘yada’一词作字面解释有违此段故事的上文下理和忽视这字在整个摩西五经的意义。他们以为所多玛人只是想揪两个陌生人出来教训一番,见识一下。然而“认识”这词在五经中一向的意义都不是这样。这字不单在第5节出现,也在第8节出现,形容罗得的两个女儿,还未“认识”男人,难道这又要当字面解,说这个女儿还未见过男人?3 “认识”在第8节的意思与五经的作者一向用这字来表达“同房”的意义一致:她们未曾跟男人“同房”,像创世纪4章1节的意义一样。故此“处女”是一恰当的翻译。4既然是同一段故事,同一个情节,而且只相隔寥寥三节,为何在第5节就是字面上的“认识”,在短短三节后却摇身一变成“发生性行为”的意思?事实上,不少同性恋释经学者回避这非常基本的释经问题,没有提及‘yada’在第8节是与性爱有关这一点。

事实上,所多玛、蛾摩拉的罪行令上帝震怒,要降火灭城,他们的罪行又岂会只有一样?所多玛、蛾摩拉至少在两方面为上帝所憎恶,就是欺压弱小、恶待客旅,并他们的淫行,而创世记19章4至8节便取了他们同性性交的罪行作为他们淫乱罪的代表作!事实上,耶利米书23章14 正是以所多玛为喻谴责当时以色列人同时犯了欺压穷苦人和淫乱的罪。5

这样看来,同性恋释经学者在这里作了无谓的二分法,以为只强调所多玛人社会不义的罪,便可为他们的同性性交罪行开脱。若按上下文的解释,则两者都是所多玛人的罪,而以性罪作他们代表性的罪行,他们不接待客旅的恶行,是基于他们欲与这两位男士性交而引申出来的。其实所多玛正是同性恋运动人士的天堂:你公开与同性性交,也不会有人责备你,反而会有群众鼓掌吹箫为你打气。而这正是令上帝视为可憎恶的其中一样大恶,导致天火灭城的恶果!

利未记18:22; 20:13:只是“礼仪上不洁净”而已?

同性恋释经学者认为利未记18章和20章只是一些分别犹太人与外邦人的条例,像不洁净食物不可吃的条例,只是表明礼仪上的不洁净,不是这行为本身的可恶,6就如利未记20章25节所言,沾染不洁净的禽兽也是“可憎恶的”,718章22节和20章13节的“可憎恶的”同性恋罪行也只是“礼仪上不洁净”而已,对今天恩典时代的基督徒没有多大意义。

事实并非如此。在利未记18章1至4节的引言中,作者已开宗明义地说明以下的命令是与当时文化对性的价值观背道而驰,当时的迦南地和以前埃及地的居民觉得以下的性行为并无不妥 (v.3, 27),但上帝却称这些为“恶俗”,遵守这些诫命,不是只单为作以色列人的标记,而是“就必因此活着”(18:5),是活出作神约子民的基本条件,在当时“何人,何动物都可发生性爱”的性解放天堂“迦南地”,这些命令是违反当时的人的常理,是抗衡当时“性行为非常自由的文化”的吩咐。

其次,18章将同性性交与不少大部份现代人都感到发指的行为并列:乱伦 ,包括与亲母或继母发生性行为 (v.6—18)、婚外情 (v.20)、活生生烧死自己的儿女去献祭 (v.21)、人兽交 (v.23); 20章亦然:咒骂父母、乱伦 (v.11—12, 14—17)、人兽交、在前后都提及乱伦的禁令中提到同性性交的罪行 (v.13)。若同性性交不合时宜,是否基督徒也要视其他的性罪也是不合时宜?抑或这里其实是提到人性良知很基本的性道德和人伦关系?现在犯这些罪的不用治死他,皆因有一位无罪的担负了他们死的代价,但这并不能使同性性交的罪,像人兽交、乱伦、杀子献祭等罪一样变为“正常化”,相反,这正反映“同性性交”真是罪,需要基督宝血的救赎和转化,基督徒需要从这些罪行转回?

况且,在众多罪行中,无独有偶,只有同性性交特别再多加一修饰语:“耶和华所憎恶”。释经学者Robert Gagnon列举了这字在利未记和整卷旧约所论到的,包括拜偶像、烧死子女献给神明、交鬼、淫乱等罪行,自利未记到以色列列王的历史,指出这字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不是指礼仪上不洁,而是指上帝深恶痛绝的罪行,故此以西结以此字形容所多玛的罪行,又在圣洁条例中特别用来形容“同性性交”,表明这些行为都是“神憎恶”的行为(申12:31; 箴6:16)8。像憎恶拜偶像、烧死自己亲生子女等恶行一样,神憎恶同性性交。

至于18章19节,“禁戒与行经的女人发生性关系”(这禁令在15章24节和20章18节也有提及),他们以为这禁令只是基于古人对“月经视为污秽”的禁忌,已经过时。他们忽视了两点:a. 没有证据证明在古代近东文化有“视经血为污秽”的禁忌;b.这禁令的焦点是男性,不是行经的女人,其实这是对女性的保护和尊重,丈夫在古代近东文化中有绝对主权在任何时候要求与太太发生性关系,这禁令提醒男士体贴妻子在行经时的情感状况,加权给女性在这段心情不好的时候拒绝丈夫的性要求。9那么你认为这诫命是否真的过时,不适用于今天?

笔者认为利未记18至20章是十诫的进深解释,故此对历世历代的基督徒都有关切性,例如利未记19章14节。即使同性恋释经法的支持者也会视此为今天实践公义,爱弱势邻舍的普遍良知,而不是以为这是当时人们对“聋子”、“瞎子”的禁忌,或以咒骂“聋子”、绊倒“瞎子”为礼仪上不洁净而已。事实上18章和大部份20章正是十诫中的“不可奸淫”的详尽阐释,是上帝基于爱神 (e.g. 不作“神憎恶”的同性性交)和爱人 (e.g.18:19 做爱前要顾及女性的感受) 而发出的命令,期望世世代代属他的子民信守。细看上文下理,我们不难分辨利未记中哪些是作为以色列人的标记,哪些是历世信徒信守的道德良知,像信守十诫一样。

罗1:24—27;林前6:9; 提前1:10:保罗只斥责娈童行为,不是指两情相悦的同性性爱?

同性恋释经者认为,这里所说的同性恋罪行是指原本是异性恋者偶一为之、与同性别的人做爱泄欲的同性爱行为;他们弃绝他应有的召唤,去作不是他的性倾向的行动。这是“逆性的用处”的意思。10另一些则认为罗马书1章26至27节,哥林多前书6章9节和提摩太前书1章10节都只是指娈童的罪行:一位成年人强迫或诱使一位少年人与他发生性关系。11此外,按他们对第一世纪罗马世界的背景研究,由于同性恋homosexuality或同性爱homoeroticism这些字要到12世纪的文献才出现,他们便认定当时根本没有现代“同性爱”的观念,新约时代根本不明白现代同性恋的现况,故此圣经的矛头不是指向现代两情相悦的成年同性爱行为。

笔者认为保罗在这段所列举的罪行都是从当时社会普遍可见的罪行中顺手拈来,说明全人类都有罪。首先罗马书并非单单责备男同性爱行为为有罪,于1章26节首先提到的是女同性恋,难道又是指一位成年女士与少女发生性行为?难道第一世纪的异性恋女士也会偶一为之地找同性女士去泄欲,以致“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第27节形容从事性交关系的双方是“欲火攻心、彼此贪恋”(NRSV consumed with passion for one another),原文的用词表明双方被对方吸引,在双方同意下,春情大动而做的性交行为,泛指当时罗马世界普遍被社会接纳 (甚至歌颂)的男和男,女和女同性性交。

同性恋释经学者重施解释所多玛、蛾摩拉那段经文时“非此即彼”的故技,强调罗马书只针对当时风行的娈童行为,只此而已。事实却告诉我们,第一世纪的希罗世界不单接纳娈童行为,更接纳同性恋。著名于研究新约背景的学者C. S. Keener指出,成年男性同性性爱在当时希腊罗马世界很普遍,常见于当时的人物传记和小说中。12除了亚历山大大帝与麦瑟顿(Macedon)断袖分桃的“佳话”外,最近考古学家发现了一位第一世纪末的罗马皇帝为他男爱妃兴建的神庙!13罗马皇帝也不用避嫌,公开他的性取向,可见同性爱由希腊思想文化方面的接纳和肯定,到新约时代的罗马世界社会上的正常化过程,同性爱关系根本不能只限于成年男士与少年的娈童关系而没有两情相悦的成年同性性爱。没有homosexuality这个字不等于当时社会没有这字所定义的性爱关系,就如第一世纪的罗马世界没有“中产阶层”bourgeois这个字,但绝不表示那时的社会没有符合中产阶层定义的社会阶层!成年同性性交在社会上远比现时更普通和广被接纳!保罗就在性爱很自由的社会时空中,以抗衡潮流的勇气,从创造的角度定罪同性恋,写下这段经文。

保罗在罗马书1章18至32节,正想说明神的愤怒怎样临到世人,世人以扭曲的真理和逆性(违反上帝创造的本意)交换真理和顺性(上帝创造性别的原意)。三个“交换”,人的本性换了罪性。保罗写罗马书第一章时,他是以创世记开首记载的创世故事来作背景的,由1章23节和创世纪1章26节在用字上的雷同就可以看出这段与创世记一章的紧密关系。上帝创造人,原是要人敬拜他这位创造主,但人三次的“交换”抉择 (v.23, 25, 26),破坏了创造主的创造秩序,受到人犯罪当得的报应。人观乎大自然,明明可知苍生之上有一不能见的上帝,人却选择以可见之像来代表他作为敬拜对象 (v.23的“交换”);观乎天道,大自然运作的法则,人应可领略到一些关于创造主的真理,至少知道创造主与受造苍生存着天壤之别,人却选择敬拜受造物,不敬拜独一的创造主(v.25第二个“交换”);人观乎自己和异性身体的性器官,明明可知阴阳互补,异性相吸,但人却选择与同性发生关系(v.26的第三个“交换”)。前两个“交换”都表明上帝创造的秩序和心意,就是人类作为敬拜独一上帝的敬拜者,但犯罪后人心思惘,乖离创造主的原意而犯罪,同样,第26节的“逆性”并不是指乖离当时社会的文化传统,而是乖离上帝的创造原意。14两位男士、女士,彼此爱恋而生的性爱关系,都是得罪创造两性的主。总结而言,保罗顺手拈来当时于社会普通的罪行,包括两情相悦的同性性交,作为人乖离创造主的罪行的“代表性罪行”,这些罪行,不是某一种文化才会犯的罪,而是普遍存在于每一文化,每一世代之中。

当我们在此段弄清楚保罗对同性性交的立场后,我们就不难发现同性恋者释经在哥林多前书6章9节和提摩太前书1章10节的“娈童论”的问题了,笔者愿将此问题留待给读者,作为解释圣经和批判思考的练习吧。15

总结而言,笔者深感同性恋者释经的“ 创启 ” 解释,实属为求新解而强解,特别是 “ 非此即彼 ” 的技俩,以为高举不接待客旅的罪(创世记)或娈童罪(保罗书信),就可以为同性恋脱罪,事实却是 “ 两者皆是 ”,而且往往以同性恋的罪作为人乖离创造主心意的代表性罪行。

现在我们面对外间同性恋运动的挑战其实并不比新约时期的教会激烈,更激烈的反而是教会内部的混乱教导,现时教会内部信徒在性道德方面特别松懈的态度,这在过往教会历史中实属罕见。笔者撰写此文,盼望能助大家 “ 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 ”,不单更清晰圣经对同性恋的立场,更知道那立场的原委,看穿同性恋释经者的错谬。

若问哪一本书最能让你进一步了解支持同性恋的信徒的论点及对同性恋释经者最有力的反驳,我诚意推荐以下这本书:Robert Gagnon, The Bible and Homosexuality Practice: Text and Hermeneutics (Abingdon Press: Nashville, 2001)。若嫌这本书太深、太长,你亦可到 Gagnon 的网址http://www.pts.edu/gagnonr.html 细读几篇撮述他这本书的论点的文章和访问,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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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 文来自明光社网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index.jsp。感谢该社允许本刊使用。

2 John Boswell, 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and Homosexuality: Gay People in Western Europe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Christian Era to the Fourteenth Centur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1980), p.93-97.

3 NRSV Genesis 19:5-8 5 and they called to Lot, “Where are the men who came to you tonight? Bring them out to us, so that we may know them.”6 Lot went out of the door to the men, shut the door after him,7 and said, “I beg you, my brothers, do not act so wickedly.8 Look, I have two daughters who have not known a man; let me bring them out to you, and do to them as you please; only do nothing to these men, for they have come under the shelter of my roof.”

4 同性恋释经学者认为希伯来文 yada 一字在全卷旧约出现了 943 次,只有 15 次是与性爱有关。然而连他们也同意第八节形容两位女儿的 yada 也是与性爱有关!事实上,yada 这字在摩西五经中出现了 10 次,若死口咬定 V.5 与性爱无关,为何其他 9 次 yada 的意 思却全都是与性爱有关?(创 4:1, 17, 25; 19:8; 24:16; 38:26; 民 31:17, 18, 35)。可见以 yada 来表示性交是摩西五经编订者的写作特色,就像今天香港人习惯以 “ 做爱 ” 来表达 “ 发生性行为 ”。

5 耶 23:14 我在耶路撒冷的先知中曾见可憎恶的事,他们行奸淫,作事虚妄,又坚固恶人的手,甚至无人回头离开他的恶,他们在我面前都像所多玛,耶路撒冷的居民都像蛾摩拉。

6 John Boswell, 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and Homosexuality, p.100-103.

7 利 20:25 “ 可 憎恶的 ” 一 词原文其实是与 18 章 22节和 20 章 13 节的字不同的,前者多译作不洁净unclean,后者才是指神所憎恶的 abomination。

8 Robert Gagnon, The Bible and Homosexuality Practice: Text and Hermeneutics (Abingdon Press: Nashville, 2001), p.117-120.

9 Mark F. Rooker, The New American Commentary: An Exegetical and Theological Exposition of Holy Scripture, Vol. 3A: Leviticus (Nashville, Broadman & Holman Publishers, 2000), p.244.

10 John Boswell, 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and Homosexuality, p.107-9.

11 Robin Scroggs, New Testament and Homosexuality (Philadelphia: Fortress, 1983), p.114-117.

12 C. S. Keener, “Adultdry, Divorce, ” section 3.6 in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Background (Downers Grove: Inter-Varsity Press, 2000).

13 考古学家于 2002 年 11 月发现罗马皇帝 Hadrian 为他的男爱妃 Antinous 兴建的神庙,参网址 http://www.ananova.com/news/story/sm_710095.html?menu=

14 “ 自然 ” 这字虽然在哥林多前书 11 章 14 节是解作 “ 习俗 / 社会规范 ”,但从此段与创世记密切关系的上文来看,这里的 “ 逆性 ” 与之后罗马书 11 章 24 节 “ 逆性 ”的意义一致,都是指违反上帝创造的秩序。同性恋者释经支持者对 “ 自然 ” 一词提出很多很 “ 不自然 ”的解释,著名诠释学者费素顿已一一作出有力的驳斥,参 Anthony Thiselton, “Can Hermeneutics Ease the Deadlock?” in The Way Forward?—Christian Voices on Homosexuality and the Church, Timothy Bradshaw ed. (London: Hodder & Stoughton, 1997), p.174-178.

15 提 示:1. 试 比较哥林多前书 6 章 9 至 10 节 与利未 记 18 章 22 节 和 20 章 13 节 的关系 ; 2. 大 家不妨 想一想著名诠释学者 Anthony C. Thiselton 提 出的 问题: “ The issue [is]… whether Paul sees the OT origins entirely through the lenses of hellenistic Jewish recontextualizations in terms of Graeco-Roman society, or whether he interprets the OT as Christian scripture offering direct paradigms for the habituated lifestyle and ethics of God’s holy people as a corporate identity.”参 Anthony C. Thiselton, The First Epistle to the Corinthians, NIGTC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00), p.450.

 

日内瓦宗教改革中的婚姻问题

一、婚姻问题与宗教改革

1、婚姻问题对于宗教改革的意义

宗教改革不只是教义方面的改革,而同时是一种生活方式的改变。对于宗教改革家们来说,信仰意味着一种生活方式,信仰与人们日常的世俗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信仰生活中生命的成长,是在日常领域里对圣洁生活的操练中,而不是在修道院里完成的。“加尔文时常抱怨说,尽管日内瓦人非常愿意接受真正的教义,但他们还是拒绝以基督徒的方式那样生活。” 1 加尔文在日内瓦的宗教改革目标之一就是,“促使日内瓦人活出一种真正的基督的生活”。2

从当时的处境看,日内瓦需要从根基处被“再次基督教化”。到1543年,尽管宗教改革已经进行了二十多年,他在一篇文章中还是在说,“那些称自己是基督徒的人们已经如此地表露出他们对偶像崇拜的狂热,以至与古时的异教徒无异”。3 他的这种批评主要是针对当时仍然流行着的天主教的一些生活观念及习惯来说的。宗教改革尽管进行了多年,教堂中的很多仪式或者礼拜的程序已经改变了,但人们生活中的观念及习惯还没有什么改变。一切好像还和过去一样。在将要去世时,加尔文在病床上对日内瓦教会的牧师们说:“当我初次来到这个教会时,我发现这个教会几乎是一无所有。除了讲道,没有别的。确实,他们搬出了偶像,将它们烧了。但还没有别的什么改革。所有的事情都处在无秩之中。”4这就是加尔文在1536年初到日内瓦城的时候对这个城市所留下的印象,也是他一生试图要改革的处境。他在日内瓦的宗教改革不只是教义、教会内的仪式的改革,也是在试图引导和改变当时人们的生活方式。

而家庭生活是社会生活的核心。社会38生活的败坏首先会从家庭生活开始,或者在一个败坏的时期会特别地汇集到家庭、两性间的关系之中,在这个领域中似乎要把人所有的败坏显示出来。在这个意义上,圣洁家庭生活的重建对于推动一个圣洁社会生活的秩序来说,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2、对天主教婚姻法的改革

由于当时天主教把婚姻看作是一种圣礼,婚姻因此成为教会事务。婚姻问题必须上诉到教会法庭,由教会法庭根据教会的正典法进行裁决。根据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天主教的正典法,一个有效的婚约是永远不可能被解除的。如果出现婚姻争议的问题而上诉到教会法庭的话,通常的解决方式只有两种:判定当事双方分居或者判定当事者婚姻无效。通常是此婚姻危机已经严重到某种程度的时候,教会法庭才会判定双方分居;只要当事者提供出足够证据的话,比如强迫、近亲或者完全无性功能,法庭可以判定这个婚姻是一个无效的婚姻。在前种情况下,当事者不可能再婚;后者也只有部分的情况下当事者才能够再婚。无论哪种情况,依据天主教的正典法进行判断的主要思路就是:那个在天主面前为唯一的婚约是否还是有效的,如果是有效的,它就既不能解除也不能被替代。

在宗教改革前期,改革者们发现,这种婚姻的管理法规,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减少婚姻中的问题,促进人们对婚姻的尊重。从教会法庭的角度,判定分居可能是为了以后的挽回。但在已经有淫乱产生的情况下,分居可能导致了更多淫乱情况的出现。如果说婚姻作为圣礼本来想要突出其属灵的意义,但在天主教会的秩序中,独身及隐修制度又被置于婚姻制度之上。这在某种意义上,其实与婚姻作为圣礼的神圣性发生冲突,使婚姻关系并没有得到人们应有的尊重。另外,正典法中所认定的所谓隐秘的婚姻方式,即只要是当事双方自己作出了婚姻的誓言,这个婚姻就已经成立,在实际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无论是路德还是加尔文,都不认为婚姻是一种圣礼。路德曾说:“在圣经中,我们找不到任何地方能让我们看到什么人借着婚姻而得到神的恩典;也没有告诉我们在婚礼的仪式中包含着怎样的线索,使那个礼仪成为一种神圣的礼仪。”5当婚姻不再被看作是圣礼的时候,改革家们对婚姻关系之本质的理解就有了很大的转变。路德从他的两个国度的神学理论出发,认为婚姻与将来的神的国度没有直接关系。婚姻属于地上的国度的事情,属于地上三种主要制度之一:即家庭、教会及国家。这样,婚姻关系就从教会的建制中分离出来,而有一种独立存在的地位。用路德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婚姻是一种受祝福的神圣的呼召,在被造领域中有其自身的权威与责任,因而与教会及国家相并列。

作为一个法学家,加尔文与第一代宗教改革家不同的是,他对当时天主教会的正典法也做了较多的反省与批判。加尔文反对教会拥有司法审判权。对这一点,他在1536年的《基督教要义》中曾这样写道:“教会不应当越过神话语的界限,纵容自己制订新的法律,构造新的事物”来限定属灵的生活。尽管一些法则“对于人内在的纪律、在基督徒群体中维持平安诚实与好的秩序是必要的”,但教会没有权柄把这些法规强加于“人的良知中基督已经将人释放出来的那些事物上”,例如那些在生活中外在的、与救恩无关的事物。6具体到婚姻法规,加尔文批评说:“教皇专制及不法的法规如此地混乱了婚姻事务,以至于有必要从神的话语的亮光中对其矛盾之处给予纠正”,“制订出新的法规使得婚姻事务能够得到管理”。7当然,这份以加尔文为主要起草者的婚姻法规,不单是作为一份新的教会法规被制订出来的,而且是作为日内瓦城市议会的法律被制订出来的。

宗教改革,在婚姻改革方面的直接表现,39神学思考就是在新教建立的每一个地方,都取消了天主教那种主教领导下的教会法庭,以及其所使用了几个世纪的正典法。将对婚姻争议转移到世俗政府的法庭,对其进行司法性审议及判决。

在婚姻法规方面,一些基本的改革措施为:拒绝将婚姻看作是一种圣礼;将婚姻的意义置于独身制度之上;消减婚姻不成立之障碍条款的数量;将订婚与双方的应许关联起来;要求婚礼要在教堂里举行;在复合的努力失败后,允许在有限的依据基础上的离婚。

二、日内瓦婚姻制度的建立

1、婚姻法规的建立

加尔文1541年再次回到日内瓦后,就协助着手日内瓦法规的起草。基本法规于1541年11月20日最终在两百人大议会通过。随后,根据这个基本法规,又制订了婚姻法规。1545年初稿送日内瓦市议会审议,没有被通过。在随后的一两年中,虽然又作了一些修订与扩充,但小议会还是没有通过这个婚姻法规。没有通过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当时的小议会和当时建立时间不久的教会审查委员会以及加尔文之间一直存在着冲突。对于市议会与这个审委会的权限划分还不能够达成一致,其中特别涉及到不能领圣餐的纪律处罚究竟由谁确定的问题。一直到1561年,加尔文去世前三年,这个法规才被小议会通过,成为日内瓦城的正式的婚姻法规。

不过,尽管这个法规直到1561年才被通过,但这个法规自1545年草案出来时起,就已经进入到试执行的时期。实际上,自加尔文1541年重返日内瓦之后,关于婚姻争议的审理就已经有了很大变化:在此之前,完全由小议会对其进行审理及司法判决。但在此之后,教会审查委员会就参与到婚姻问题的审理之中。

2、教会审查委员会的建立

立教会审查委员会(Consistory)是由12位长老及所有日内瓦教会的牧师组成。在加尔文那个时期,由于牧师的数量通常不超过10位,所以这个机构约有20人,且以平信徒的长老为主。这些长老同是议员,是从日内瓦城不同的议会中选举出来的。25人的小议会中选2人,60人的议会中选4人,200人的大议会中选6人。小议会选出的2人中,通常会有本年度日内瓦城的执政官,由它担任这个审查委员会的主席。其他议会中选出的成员通常也会考虑到他们代表日内瓦城不同区域,保证在每个区域都会有这个委员会的代表,以监督本区域纪律的执行情况。

这个审委会的基本目标是要监督人们的行为,使日内瓦城最终能够变成一个基督教化的城市。由于婚姻及家庭生活对于人们以一个基督徒的方式生活来说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所以对婚姻问题的处理就成为审委会的一个重要任务。

不过,依据日内瓦城的婚姻法规对婚姻争议进行审理,在原则上属于市议会的权限。审委会所起的作用是,先对当事人的婚姻争议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的情况对双方进行属灵方面的教导。在尚未进入到强制执行的程度内,对双方进行调解。而一旦调解无效,进入到需要进行判决或者强制阶段的时候,审委会就会上报到议会,并写出判决建议。对于婚姻争议的最后判决由市议会作出。

三、婚姻法规的主要内容

1、婚姻的成立

日内瓦婚姻法规的第一部分就是婚姻的成立。与天主教正典法最为不同的一点是,新教改革家们一致地反对所谓隐秘的婚姻一说,即只要当事双方(男方14岁、女方12岁以上)私下相互同意,并有性的关系,此婚姻就可以视为成立。这种关系在今天可能只不过是同居关系。从圣经角度,改革家们认为没有求得父母的同意,至少违犯了十诫中没有尊敬自己的父母这个诫命。因此,日内瓦婚姻法规中要求,婚姻成立的前提之一就是它要得到父母双方的同意,除非男方已经超过24岁,女方已经超过20岁(后来修改为男方过20岁,女方过18岁)。其次,婚姻成立的另一个前提就是,一定要有各自的见证人证明当事双方已经自愿地、实际地订婚。第三,在举行公开的婚礼前,该订婚关系应该在教会中被连续在三个不同的主日公布三次。主要目的在于确定当事双方是否有合法的结婚资格,比如是否是近亲、是否是重婚等。如果通过公布确认了没有使该婚姻不合法的因素存在,牧师会为这个婚姻祝福。第四,在这个过程中,也经过了政府法律的认可这样的一个环节。“官府,手握着上帝赋予的世俗的权柄”,通过对这个婚姻的注册,确保他们联合的合法性,并保护他们在生活及财产上的结合。8当这些条件满足后,该婚姻会得到市议会的认可及注册,成为一个合法的婚姻,可以并且要求举行一个公开的婚礼。

与天主教正典法相同的是,加尔文认为在婚姻的形成中经历了两个阶段,首先是订婚,其次是结婚。不过,正典法认为,婚姻的完成是以当事双方的同房为标志;而加尔文则把在教会中举行公开的婚礼看作是该婚姻的成立的标志。这反映出,宗教改革家更多地把婚姻理解为是一种社会关系。婚姻中的社会关系主导了其中的性关系,而不是其中的性关系主导了社会关系。正是在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形成中,我们看到了上帝的护佑工作。

上帝的这种护佑工作,对于一种婚姻的建立来说,是通过四个方面的当事者实现的,即双方的父母、双方的同伴、教会牧者以及政府官员。这四个方面的当事者从不同的维度参与了上帝确定这个盟约的工作。这个盟约的建立可能是一个过程,最后集中体现于一个公开的婚礼中。这个盟约的合法性,不只是与婚姻双方的誓言相关,而且与上述四个方面的认可都有关联,这显明了上帝的护佑之工。

2、婚姻的解除

(1)婚姻无效。

在如下三种情况下,婚姻可以被宣布无效,就是说,该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不是真正的婚姻关系。

第一,配偶一方从一开始就发现有性障碍,使婚姻不能够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如果一方提出申诉,该婚姻可以被宣告无效。这个条款表明,当时不只是加尔文,其他的宗教改革家还是非常重视婚姻中的性关系的。接受正典法原有的这个条款,多少与加尔文将公开的婚礼看作是婚姻关系的完成这一点相冲突。在实际的过程中,通过这个条款来表明婚姻无效的情况非常少。当事者需要证明在足够长的一段时间内(通常为数年),由于其中一方的障碍,当事双方从来没有过性生活。如果其中一段时间曾经有过,而其余时间没有,那么就不能成为申诉的理由。

第二,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当事双方是近亲、或者不够婚姻年龄而结婚的情况,婚姻可以宣布无效。

第三,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该婚姻是在一方被强迫情况下形成,或者事后证明没有经过双方父母、市政的认可,婚姻可以被宣告无效。

(2)离婚。在两种情况下,婚姻可以被有理由地解除。与正典法只是宣告当事者分居的情况不同,被宣告可以合法离婚的当事者可以再婚。

第一就是配偶一方犯淫乱罪的情况。将有淫乱的情况当作是允许离婚的唯一合理依据,反映出宗教改革家们高举“唯独圣经”这个原则的结果。在悔改及复合的努力失败后,可以提出离婚。不过,加尔文与其他改革家一样,区分有罪方与无罪方,后者是指由于他/她造成对方的犯罪。只有无罪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诉,并可以获准离婚。这意味着,只有这一方可以无需准许地再婚。

不过,在加尔文所制订的日内瓦婚姻法规中,也存在着另一种离婚的理由:被弃。被弃之所以被接受为是一种理由,是因为他认为,任何一种不当的长久分居,超过了正常的社会或者职业责任的时候,“都近于淫乱的出现”,“特别是在性欲及冲动的试探下”。9 对于这种情况,他会要求分居的双方能够和好,抛弃方能够回到家中,而被弃方应该宽恕对方。不过,当和好已被证明完全不可能时,加尔文更愿意以其中一方被设定为淫乱而解除其婚约,而不是让他们长久地分居下去。10 这种解决方法与他所支持的只有淫乱是圣经中唯一离婚理由的观点相吻合。

在实际的情况中,加尔文也经历了一个特别的案例,涉及到离婚的这个理由。一个名叫卡拉西奥罗(Galeace Caracciolo)的那不勒斯贵族,教皇保罗六世的侄孙,于1551年转信了新教后来到日内瓦。她的妻子虽然对他还是一往情深,却不想放弃天主教,也不愿意来日内瓦和他生活在一起。最后,在教会审查委员会的建议下,小议会以被弃的名义判卡拉西奥罗离婚。尽管他的妻子可能有很好的名声,人们也都知道她还活着。这里虽然是以被弃为理由,但也涉及到不同信仰的问题。

四、宗教改革家对离婚及再婚问题的看法

1、路德的观点

在圣经中允许离婚的情况,也应该允许再婚。路德说:“例如,就出现淫乱的情况来说,基督即允许丈夫与妻子离婚,那么无辜一方就可以再婚。”11 其他宗教改革家也基本上持同样的看法,即离婚的权利和再婚的权利“是同一个权利”。

不过,在允许离婚前,应该先有让其复合的机会。如果复合失败,就不要再勉强,因为这样可能会带来伤害甚至是危险。无罪方在离婚后可以再婚,但有罪方应该面临严厉的惩罚。惩罚可以是羞辱、短期监禁、流放甚至是死刑。不过,当权者很少采用后者比较严厉的方式。对于改革家们来说,即使有罪方没有受到惩罚,他们也不应该被允许再婚。

不过,路德宗的神学家区别了对信徒的道德要求和对一般社会的法律要求。福音书中耶稣的登山宝训是针对他的门徒的;描述的是天上国度的完美情况。而对于地上的国度,法律必须考虑到人的罪的本性。婚姻法一方面要促进并保护婚姻,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这个有罪的社会秩序。在这个意义上,路德说:“今天或许要考虑到,那些乖僻、心硬、固执的人,他们不仅没有能力接纳,也完全不适于婚姻生活,这些人应该准许他们离婚。因为像这样邪恶的人们,不可能再找到别的管理方法。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某种事情尽管是不好的,但为了避免更大的恶,它又是必须要做的。”12

2、慈温利的观点

对慈温利来说,当一对夫妻的婚姻中出现了一方犯淫乱的情况,这已经构成了离婚的合法依据。不过,在离婚的问题上,慈温利比路德和加尔文都要走得更远一点。他认为,如果在马太福音19章中,淫乱可以是双方离婚的理由的话,那么,还有比淫乱更大的罪,它们也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比如一个人不信显然是比淫乱更大的罪。因此,一方如果是不信者的话,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

但根据他所制定的法规,要求该夫妻双方“像朋友一样生活一年,看是否借着他们自己及其他诚实人的祷告,他们还有可能复合。如果经过这一年后,情况并没有什么好转,那么双方可以离婚,并且都可以再婚。”13 要注意两点:(1)法规在这里并没有强求两人的复合,而是给双方一个复合的机会,看双方是否愿意复合。(2)一旦离婚之后,无论是无辜方还是有罪方,都被允许再婚。有罪方也不需要等到无辜方再婚后,才能够结婚。

3、加尔文观点

对加尔文来说,关于再婚,除了认为离43神学思考婚中无辜的一方可以再婚外,加尔文对于有罪的一方是否能够再婚的看法也有一些松动。在他后期的一封信中,一方面,加尔文指责那些破坏婚姻的人,认为他们好像并没有受到什么处罚。但另一方面,他又说:“ 一个因犯淫乱而与妻子离婚的男人、或者一个被丈夫离婚的女人,如果让他们在余生中都不能再结婚也确实有点苛刻。尤其是那些在性的方面无法自制的人,一次的失控可能会产生连续的反应。” 当然,加尔文也反对有罪的一方 “ 马上进入到另一个婚姻之中。再婚的自由应该向后推一段时间,无论是一段有限的时段,还是等到无辜一方结婚之后。” 14

按照加尔文所制订的日内瓦婚姻法规,如果因为一方犯淫乱而导致离婚,那么无辜方允许再婚,前提是其确实是无辜方,即他 / 她可以证明不是因为他 / 她拒绝性生活或者其他原因而促成有罪方犯罪。而有罪方再婚必须得到允许,否则不能再婚,并且永远不能和因与之有淫乱而造成离婚的那一方结婚。15 如果无辜方被证明对对方的犯罪负有责任,或者也犯了淫乱,那么他 / 她也就没有权利提出离婚。一个双方都犯了淫乱的婚姻没有理由被解除。

由诺克斯指导宗教改革的苏格兰,其婚姻方面的法规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加尔文思想的影响。诺克斯特别强调,“ 婚姻……不能随人乐意与否而被解除,除非有淫乱的情况发生,就如耶稣基督所教导的。”16 当一方的淫乱被民事官员证实后,官员可以判定两人离婚。无辜方可以再婚;而有罪方应被判死刑。如果有罪方的死刑被政府赦免,那么他 / 她会被停止教会的圣餐,直到其有悔改的表现。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有罪方才能够再婚:“ 如果他们在生活中已经不能够自制,并且其强迫程度已经到了他们害怕会再一次得罪上帝的地步,那么,我们不能够禁止他们从上帝所立的婚姻中得到医治。”17 不过,苏格兰总会明确反对有罪方再婚的对象是导致前一个婚姻破裂的人,“ 和与之犯过淫乱的人结婚是一个很大的诱惑,会促使已婚的人犯罪,以此脱离他们已有的法定配偶 ”。18 因此,苏格兰议会因此制订了如下法律,即如果因淫乱而被离婚的有罪方,在其离婚后,和与其有淫乱关系且在离婚过程中被点名的人结婚,那么该婚姻是无效的婚姻关系。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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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obert M. Kingdon, Calvi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Consistory Discipline in Geneva: The Institution and the Men Who Directed It, Nederlands archief voor kerkgeschiedenis 70(1990): 161-62.

2 Robert M. Kingdon, Adultery and Divorce in Calvin’s Geneva,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11.

3 “ An Adomnition Showing the Advantages which Christendom Might Derive from an Inventory of Relics” (1543), in John Calvin, Tracts Relating to the Reformation (trans. Henry Beveridge; Edinburgh: Calvin Translation Society, 1844), 1:291.

4 OS 2: 401.30-33;Dillenberger, Calvin: Selections from His Writings, 102.

5 Martin Luther: Selections from His Writings, ed. John Dillenberger, Garden City, N.Y.: Doubleday, 1961, p.326.

6 Calvin, Institutes (1536), chap. 6. 17; 6. 20.

7 Ibid, chap. 5.71; 6.25; 6.31.

8 Co. 45: 529.

9 Consilium, December 30, 1561, in Co., 10: 242-244.

10 Comm. 1 Cor. 7:11; Consilium, December 30, 1561, in Co, 10: 242-244.

11 Luther, supra, note 1, p.30-31.

12 LW, 21: 94.

13 Huldreich Zwingli, “Ordinance and Notice How Matters Concerning Marriage shall be Conducted in the City of Zurich” (1525), in Selected Works of Huldreich Zwingli (1484-1531), the Reformer of German Switzerland (ed. Samuel Macauley Jackson, Philadelphia, 1901), 121-22.

14 Consilium, in Co. 10: 231.

15 Calvini Opera, X/a: 41, 110-11. Cf. Jeffrey R. Watt, “The Control of Marriage in Reformed Switzerland”, 1550-1800, in W. Fred Graham, ed., Later Calvinism: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Sixteenth Century Journal Publishers, Inc., 1994, 35.

16 The Works of John Knox, ed. David Laing, Edinburgh, 1848, 248.

17 The Works of John Knox, 248-49.

18 Charles J. Guthrie, “The History of Divorce in Scotland”, Scottish Historical Review 8 (1910), p.44-5.

19 The Acts of the Parliaments of Scotland, 1424-1707 (rev. edn., 12 vols), Edinburgh, 1908, p.92-3.

从《雅歌》看恋爱与婚姻

雅歌是一首情诗,这首诗歌具有在希伯来与古代近东情诗中很常见的素材。虽然这首诗歌在许多方面,很像古代近东的其他情诗,但是它并非一首普通的情诗。因为,它有许多地方在古代的同类作品中,都是出类拔萃的。我们在这里要提出这首诗歌独一无二的特色。首先,这首诗歌虽然使用许多自然意象,但它并不像其他古代近东的文学作品,把自然拟人化。自然对于以色列人,只不过是彰显神创造大能的受造物。这首诗歌与众不同的另一个地方是,它对于酒类的用法。在古代的情诗中,饮酒常是诱奸的媒介。但在这首诗歌中,类似这种用法的唯一地方是 5 章 1 节。虽然如此,这里并不是勾引天真少女,而是这对情人在新婚之夜的情调下,彼此之间的温存恩爱。第三,正如卡尔所说的,这首诗歌与其他古代情诗迥然不同,里面并没有不忠和嫉妒的地方。最后,但不是最不重要的一点,我们很快会在下文中看到,这首诗歌很强调道德标准。这与许多古代近东情诗所表现的在性方面的放浪形骸,构成很强烈的对比。

因此,我们可以说,这首诗歌所表现的神学与道德观,与其他古代的情诗并不相同。它所强调的价值观,反而与整本圣经一致。所以,它绝对不是色情文学的作品,因为圣经的其他地方,也不乏这首诗歌所持有的价值观。或许,这首诗歌就是因为具有这个特征,足以证明它并不是世俗情歌,而是神所默示的诗歌。

一、情与理并重

所罗门的歌,是歌中之歌。愿他用口中的热吻与我亲嘴,因为你的热爱比酒更美。你的膏油香气芬芳;你的名字如同倒出来的膏油;所以众童女都爱你。(歌1:1—3,圣经新译本)

我们在这首诗歌里面,可以看到热情与纯洁、理智与感情的张力。这位女子使用很多词汇,来表达她对于爱情的渴望。她热切期待,她爱人的亲吻。她有理由如此期待,因为她情人的爱比酒更美。他的个性,正如他名字所表达的,好像膏油一样可爱迷人。

我们可能会认为,膏油悦人的馨香,指的是她爱人的身体,或者他身上香水所散发出来的味道。根据这个看法,这位女子是受到她爱人强壮的男性身体或者人格所吸引。但这并不是1章3节所要表达的重点。

诗人在这里使用押头韵的诗词修辞法,来达成他所要的加强目的。在1:3a的“你的膏油”(semeka),与1:3b的“你的名”(semeka)这两个字在原文中,具有三个相似的子音(s, m与k)与三个相似的元音(e, e与a)。因此,它们在语言和语音上都是成对的。厉底尔把这个观念表现得很美,他说:“这位女子的叙述,把他身上悦人的馨香,转为他品格美丽的隐喻。”

雅歌作者所要强调的是,最吸引她的甜美香气,乃是她爱人的“名字”,后者的香气远远超过他的体香。总而言之,我们如果把1:2与1:3并列在一起阅读,这两对互相成对的诗节,1:2a、b和1:3a、b就表示,她爱人具有魅力的两个原因是:“爱情”与“名字”。这两者中比较基本的是“名字”。在希伯来文化中,名字可以代表一个人的声望、品格、美德和诚信。

这段经文也表示,性格对于爱情的重要性。这位女子对于她爱人的热情,不只是被荷尔蒙所激发出来的欲望,也是被她爱人的美好性格所吸引出来的渴望。这种表现,与使徒保罗对于爱的观念一致;保罗强调,爱就是一种性格:“爱是恒久忍耐……不求自己的益处。”(林前13:4—5)

对于今日热恋中的男女,这句话是很重要的金玉良言。因为在我们现代的社会中,爱常常被当作个人满足的借口,而且肉体的吸引力也被高举在性格成熟度之上。我们在路边摊上拿起任何一本杂志,不管是在它的封面或内文里,都会发现这两种事实。但是,这首诗并没有否认性,也没有贬抑肉体的吸引力。相反,它乃是表示,培养健全性格与保持圣洁亲密是有可能的事实。圣经说得一清二楚,有些事物,无论听起来多么不可能,都可以耐心等待。令你意乱情迷的爱人,就是这种事物之一。因此,希伯来书的作者说:“婚床也不要玷污”(来13:4)。使徒保罗也表示过:“爱是恒久忍耐”。

二、健康的自我形象

耶路撒冷的众女子啊!我虽然黑,却是秀美,如同基达的帐棚,好像所罗门的幔幕。你们不要因为我黑,就盯着我,因为太阳把我晒黑了。我母亲的儿子生我的气;他们叫我看守家里的葡萄园,我自己私人的葡萄园,我却没有看守。(歌 1:5—6,圣经新译本)

这位女子不但在热情与贞洁之间可以保持平衡,也具有健全的自我形象与自信。她可能并没有通常使年轻女子具有吸引力的特质。首先,她在容貌上,并不是人所认为“美丽”的女子。有些人可能想在这首浪漫的情诗中,看到美若天仙的女子,但是这位女子把真相告诉我们:她的相貌并不美丽,而且肤色很黑。根据社会上其他女人的标准,她并不美丽,也没有吸引力。事实上,她可能黑得出奇,以致耶路撒冷的众女子会瞪着她看(1:6)。然而,这位女子另有想法。她自信满满地说:“我虽然很黑,却很可爱。”(1:5)她承认,她肤色黝黑如同基达的帐棚,但是她却自认,她好像所罗门的彩色幔子一样美丽。

第二,这位女子不能打扮得花枝招展。她好像灰姑娘一样,受到她兄弟们很不公平的待遇。他们叫她去照顾葡萄园,使她不能照顾自己,因此被太阳晒黑。总而言之,皮肤黑并不是由于她天生的体质。她完全可以把她的不美丽理直气壮地归咎于她的兄弟或者太阳。但她没有如此,反而以她的容貌为荣说:“我虽然很黑,却很可爱。”

第二,这位女子不能打扮得花枝招展。她好像灰姑娘一样,受到她兄弟们很不公平的待遇。他们叫她去照顾葡萄园,使她不能照顾自己,因此被太阳晒黑。总而言之,皮肤黑并不是由于她天生的体质。她完全可以把她的不美丽理直气壮地归咎于她的兄弟或者太阳。但她没有如此,反而以她的容貌为荣说:“我虽然很黑,却很可爱。”

基督徒妇女(或者男人)需要的提醒是,尽管许多人都认为基督“没有佳形,也没有威仪……他被藐视,被人拒绝。”(赛53:2—3,圣经新译本)但是世界如何看待基督,对于他并没有影响。他信心满满地出去见人,主动去找失丧的人群。自我形象很差的基督徒,应该仰望他们的弥赛亚,从他那里得到信心。

三、情与德并重

我心所爱的啊!求你告诉我,你在哪里放羊?中午你在哪里使羊群躺卧休息。我为什么在你众同伴的羊群旁边,好像蒙着脸的女人呢?你这女子中最美丽的啊!你若不知道,可以出去,跟随羊群的脚踪,在牧人的帐棚边,牧放你的山羊羔。(歌 1:7—8,圣经新译本)

追求之歌1告诉我们,这两位爱人如何约会。他们的约会有许多很感人的地方,其中有一件就是:约会并不是纯粹感官之乐的追逐,而是建立人际关系的一种艺术。这位女子对于她爱人的热情,好像熊熊大火,因此迫切期待很浪漫的约会,并且主动订下一个。虽然如此,她显然也不愿牺牲她的端庄仪态、道德价值与自尊心,盲目地追求这一切。相同的,我们也觉得,这位女子的爱人虽然也同样热情,但他对于她所需要的肯定、道德感和名誉,仍然具有很敏锐的知觉。他温柔地肯定她的形像,并且安排一个很妥善的约会。

这首诗歌表示,充满热情同时又保持自制,就是谈恋爱的精致艺术。世界的说法正好相反。对于世俗而言,约会确实是一门艺术,但它并不是人际关系的艺术,而是自我满足的艺术。因为现代通俗文化表示,约会只是感性的,只要你喜欢,没有什么不可以。原来本该是学习彼此认识、沟通技巧和寻找委身的愉快经验,因此就变成追逐肉体关系的游戏。如果约会者在家里又缺乏父母的爱,这一切就会使约会变成危险的游戏,造成亚洲城市地区有许多青少女怀孕、婚外生育和堕胎。

仔细研究这首诗歌,我们会有一个很大的收获,对于发展健全的约会很有帮助。正如渴望之歌所说的,我们认为,情侣的关系同时具有私下和公开的两个层面。爱情并非通俗文化所说的,只是两人之间的“个人事务”。虽然并不是所有人都会赞同他们,但爱人之间的关系,也会牵涉到双方的朋友。就障碍之歌来说,这位女子的

爱人,把他的牧羊人朋友包括在他们的午餐约会里面。他们的朋友是他们相爱的见证人。他们在一起庆贺彼此相爱的幸福和美好(参1:9;3:7)。他们的关系,只有在洞房花烛夜,才会变得非常私人化。崔普萝有一个观察真的很有见地,她说在整本雅歌中,爱情是“有包容性的,这两位情侣的爱情,接纳许多人的爱与陪伴……只有在最后(洞房花烛夜),才把这个圈子的友谊排除在外。”

四、彼此赞赏

我的佳偶啊!你很美丽;你很美丽。你的眼好像鸽子的眼睛。我的良人,你很英俊,你很可爱。(歌 1:15—16,圣经新译本)

这位爱人,注视着他怀抱中的女子,赞叹说:“哦!你何等美丽!我的爱人,你何等美丽!”(1:15a)在希伯来原文中,他的衷心赞美显得更优雅:

哦!(hinnak)你何等美丽!(yapah)
我的爱人(ra’yati)
哦!(hinnak)你何等美丽!(yapah)

在这个诗节开始和结束的地方重复出现“哦!你何等美丽!”不仅可以吸引我们的注意力,看到这女子的美丽,并且也注意到它们中间所夹的三明治:“我的爱人”。这位女子当然是他衷心赞美的焦点。

当他们互相注视的时候,这位女子深受感动,响应他的赞美,也惊叹说:“哦!你何等英俊!我的爱人,你何等迷人!”(16a)她的衷心赞美,在希伯来文中,与她爱人的赞美同样是优雅无比:

哦!(hinneka)你何等英俊!(yapeh)
我的爱人(dodi)
啊!(’ap)你何等可爱!(na’im)

在“哦!你何等英俊”与“啊!你何等可爱”这两句之间所夹的文字三明治,就是dodi(我的爱人)。所以,我们不用猜疑,她衷心所爱的对象,绝对不是dodi之外的任何人。

在恋爱中,互相赞美是一个既自然又必要的因素。如果要真正相爱,每个人都要在对方身上看到值得敬佩的特质,而他们所见的就用赞美来表达。在这首诗歌中,这对爱人在许多方面彼此赞美,包括名字、性格,以及身体的组成部分比如眼睛等所表现出的外在美。

正如我们所说过的,无论他们赞美的是什么特质,焦点都是内在美,而不是外面的吸引力。所以,我们在这里发现,这首诗歌的对象是具有这些特质的人物,而不是特质的本身。这首诗歌结构的目的在于,让他们互相的赞美成为焦点。这位爱人的焦点是他的ra’ya(爱人),而这位女子的焦点则是她的dodi(同样翻作爱人)。如果把特质与人物分开来,就会使她们的赞美变得很空洞与肤浅。

在恋爱中,互相赞美是一个既自然又必要的因素。如果要真正相爱,每个人都要在对方身上看到值得敬佩的特质,而他们所见的就用赞美来表达。在这首诗歌中,这对爱人在许多方面彼此赞美,包括名字、性格,以及身体的组成部分比如眼睛等所表现出的外在美。

正如我们所说过的,无论他们赞美的是什么特质,焦点都是内在美,而不是外面的吸引力。所以,我们在这里发现,这首诗歌的对象是具有这些特质的人物,而不是特质的本身。这首诗歌结构的目的在于,让他们互相的赞美成为焦点。这位爱人的焦点是他的ra’ya(爱人),而这位女子的焦点则是她的dodi(同样翻作爱人)。如果把特质与人物分开来,就会使她们的赞美变得很空洞与肤浅。

正如这首诗歌所暗示的,赞美对于情侣具有令人非常惊异的效用。当这位女子被她爱人的赞美迷住时,她的心思就从真实世界飞到想象的世界里。这个赞美带她进入想象里的未来家庭,一个温暖舒适,他们两人可以终生厮守的地方。赞美可以使恋爱充满色彩,使原本平淡无奇的关系变得五彩缤纷。

五、寻常中的不寻常

我是沙仑平原的水仙花,是谷中的百合花。我的佳偶在女子中,正像荆棘里的百合花。我的良人在男子中,好像树林里的一棵苹果树;我欢欢喜喜地坐在它的荫下,它的果子香甜合我口味。(歌 2:1—3,圣经新译本)

这位女子的自我评价:只是很普通很平常。正当这位女子陶醉于她爱人的赞美,并且对于她们的亲密关系想得入神之时,她突然被一个认知震醒过来,因为她的真正自我与她爱人的赞美并不相符。她说:“我是沙仑平原的水仙花,是谷中的百合花。”

爱人对于她的赞美:出类拔萃的百合花。虽然这位女子把她自己比作许多百合花里面的一朵,但她的爱人却把她比作荆棘中的百合花(2:2)。在其他人眼中,她只不过是无数女子中的一位普通女子,但是在她爱人的眼中,她在女子中是很特别的一位。

真爱的魅力表现在哪里?她爱人的看法,为什么如此与众不同呢?原因很简单:其他人都是用裸眼看这位女子,但是她爱人则戴着爱情的透镜(’ababah)来看她。透过这镜子,这位女子看起来就像荆棘中的百合花。(换句话说,与这位女子比较,其他女子只不过是荆棘而已!)她在平凡中显得很不平凡。

真爱是一个人所能接受到的最佳保证。因为美丽会随时间消逝,但是真爱(’ababah)却可以永垂不朽,正如诗人在8章7节所说:“爱情,众水不能熄灭,洪流不能淹没。如果有人拿自己家里所有的财产去换取爱情,就必被藐视。”真爱会使人产生海枯石烂、此情不渝的恒久委身,使这位女子永远都是荆棘中的百合花。

1975年有一首流行歌曲,诠释一个很悲哀的信息。它的内容大致如下:“我在十七岁的时候看穿了真相,爱情只会向美丽的王后招手……对于我们这些脸蛋难看,社会地位低下的人,只好悲哀地独守空闺……。”而赞美之歌所传述的,则是一个迥然不同的信息。它是特别针对自认为平凡无奇的女子,提醒我们平凡有什么结果。美丽不能局限于好看的脸蛋、性感的身材、美好光润的皮肤等等这些很狭窄的定义。真爱可以打破这个定义。生命的奇妙就是,爱可以施行神迹,可以从平凡中制造不平凡。

在这首诗歌中,这位女子的自我评价是很诚实的。她只是无数谷中百合花里面很平凡的一朵。然而,爱情颠覆了这个见解,打开她男朋友的眼界。在他的眼中,她确实是谷中的一朵百合花,但她却是很不平常的一朵。用他的话来说,她就是“在荆棘里面的百合花”(2:2)。他认为,其他女孩子都是荆棘,只有他的女朋友是真正的百合花。同一个爱情的作用,也塑造了这位女子的眼界。她的爱人可能只是一位很普通的年轻人。但是在她的眼中,他是很不平常的一位。正如她所说:“,我的爱人在男子中,如同苹果树在树林中。”(2:3)她认为,其他男人是野树林里的树木,只有她的男友才是会生长令人提神且好吃的苹果的果树。

这是一首何等浪漫美好的诗歌!一幅何等美丽的图画!不幸的是,在现实世界里,这种赞美只有在恋爱的时候才听得到,并且这种赞美的生命期通常也不会超过追求的阶段。在结婚之后,正好相反的斥责,反而可能是真的。在一位丈夫的眼中,每一朵野花都比家花香。相同地,对于一位妻子而言,其他男人都是会长甜美果实的苹果树,只有她丈夫是索然无味的木头。

这首赞美之歌为已婚的人打造一个理想,这理想对于在配偶身上找不到可以赞美的人特别适用。在已婚的乏味生活中,夫妻之间往往失落互相赞美的能力。以前使他们互相吸引的长处与美丽,往往会失掉魅力。然后,夫妻之间就把对方当做理所当然。

当这种情形发生的时候,我们必须醒悟,这并不表示,对方以前的长处与美丽已经褪色了。相反,它们乃是因为变成我们很熟悉的事物,因此失掉了吸引力。这是夫妻关系陷入胶着的指针。但这并不是令人紧张与绝望的原因,相反,它应该激励我们加强彼此的认识。我们应该继续发现我们配偶具有的新内涵,使我们可以找到爱慕对方的原因。

请大家记住,在当初,就是因为我们在配偶的身上找到新东西,才使我们羡慕并爱上对方,这也就是继续互相赞美与欣赏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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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求之歌 ” 是作者在《天道圣经注释 · 雅歌》一书中,按雅歌的结构,给其中一部分总结的小标题。下文所提到的 “ 渴望之歌 ”、“ 障碍之歌 ”、“ 赞美之歌 ” 均然,不再另行作注。——编者注

从圣经看基督徒的婚姻

[ 编者按 ] 天明牧师在本文中从经文出发阐述了他对圣经所述婚姻真理的理解。其中提出的在某些情况下的惩戒之建议,对于设立或者修订教会纪律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婚姻问题是现时代最主要的社会问题之一。离婚与再婚现象在教会中的普遍增多,也促使教会不断寻求明白神对基督徒婚姻中的旨意。要知道神究竟如何看待婚姻,尤其是离婚和再婚,圣经是惟一可靠的途径。不幸地,圣经在这方面的教导,并非所有福音派学者都持一致的意见 1。但作为在目前的现实中实际牧养弟兄姊妹的教会,就弟兄姊妹实际面临的具体问题,不但要教导圣经的基本原则,也必须根据具体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好使他们在所面临的婚姻问题上做出合神心意的决定。

一、有关婚姻的圣经真理及基本原则

1、婚姻是神亲自设立的制度

耶和华神使他沉睡,他就睡了;于是取下他的一条肋骨,又把肉合起来。耶和华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个女人,领她到那人跟前。那人说:“ 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她为女人,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创2:21—25)

耶稣回答说:“ 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 这经你们没有念过吗?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 19:4—6)

2、婚姻满足夫妻彼此的需要

耶和华神说:“ 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创 2:18)

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丈夫当用合宜之份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林前 7:1—5)

3、婚姻可以得着敬虔的后裔

虽然神有灵的余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单造一人吗?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愿人得虔诚的后裔。(玛 2:15 上)

神说:“ 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像,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 神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像造男造女。神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 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创 1:26 上,27—28 上)

4、婚姻预表基督与教会的联合

为这个缘故,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弗 5:31—32)

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事顺服丈夫。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要用水藉着道把教会洗净,成为圣洁,可以献给自己,作个荣耀的教会,毫无玷污、皱纹等类的病,乃是圣洁没有瑕疵的。丈夫也当照样爱妻子,如同爱自己的身子,爱妻子便是爱自己了。从来没有人恨恶自己的身子,总是保养顾惜,正像基督待教会一样,因我们是他身上的肢体(有古卷在此有 “ 就是他的骨、他的肉 ”)。(弗 5:24—30)

5、婚姻是二人一体的完全联合

(1)二人一体是婚姻的本质,是神的设计:

耶和华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个女人,领她到那人跟前。那人说:“ 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她为女人,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创2:22—25)

(2)二人一体是两个生命的联合,是不可分割的:

他们说:“ 摩西许人写了休书便可以休妻。” 耶稣说:“ 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写这条例给你们,但从起初创造的时候, 神造人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可10:2—9 / 参考 林前 6:16,18)

6、婚姻是不能背弃的神圣盟约

(1)婚约是神圣盟约:

因耶和华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间作见证。她虽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约的妻。(玛 2:14 中)

(2)神恨恶一切破坏婚约或离弃配偶的行为:

你们又行了一件这样的事,使前妻叹息哭泣的眼泪遮盖耶和华的坛,以致耶和华不再看顾那供物,也不乐意从你们手中收纳。你们还说:“ 这是为什么呢? ” 因耶和华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间作见证。她虽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约的妻,你却以诡诈待她。……耶和华以色列的 神说:“ 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不可行诡诈。这是万军之耶和华说的。”(玛 2:13—14,16)

(3)旧约时代破坏神圣婚约者必要付出死亡:

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她杀了一样。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申 22:22—27)

7、明白婚约意义的门徒的反应

法利赛人说:“ 这样,摩西为什么吩咐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呢? ” 耶稣说:“ 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 门徒对耶稣说:“ 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 耶稣说:“ 这话不是人都能领受的,惟独赐给谁,谁才能领受。因为有生来是阉人,也有被人阉的,并有为天国的缘故自阉的。这话谁能领受,就可以领受。”(太 19:7—12)

二、有关离婚的圣经原则及实际应用

1、死亡是解除婚约的最自然方式——夫妻中某一方离世,就意味着他们的婚约自然解除

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罗7:1—3)

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然而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有福气。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灵感动了。(林前 7:39—40)

2、奸淫是破坏婚约的非正常途径——夫妻某一方犯奸淫,就意味着他们的婚约已被破坏。

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 5:32上 / 参考 申 22:13—27)

3、信仰是释放配偶惟一合理理由——不信主的配偶执意离开之情况下可以让他(她)离开。

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丈夫”原文作“弟兄”)。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林前 7:12—15)

4、凡离弃配偶再婚就是犯奸淫罪

耶稣对他们说:“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可 10:11—12)

5、摩西准许人离婚是因人的刚硬

(1)摩西准许以色列百姓写休书离婚:

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申 24:1—2)

(2)主耶稣解释摩西准许以色列人休妻(离弃配偶),是因为知道人心刚硬,不能遵照神原初的旨意行,因此作此安排,以控制错误,避免引来更大的问题(regulation of wrongs)2:

有法利赛人来问他说:“ 人休妻可以不可以? ” 意思要试探他。耶稣回答说:“ 摩西吩咐你们的是什么? ” 他们说:“ 摩西许人写了休书便可以休妻。” 耶稣说:“ 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写这条例给你们,但从起初创造的时候, 神造人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可 10:2—8/ 参考 太 19:3—9)

(3)宗教改革后基督教会对离婚的传统立场——既尊重主的原则,又考虑人刚硬之因素:

威斯敏斯德信条第二十四章 6 条:人的败坏虽然有利于辩护的倾向,想用不正当的手段,把神在婚姻上所配合的分开,但除了奸淫或教会与民事长官无法调解的故意离弃以外,没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离婚当遵照有秩序的手续公开进行,当事者不可随己意私自离开。3

6、神的心意是修复已破坏的婚约

(1)离婚是一种消极的准许,并不是绝对性的要求。最可取的是,以基督的饶恕和爱来积极挽回破碎的婚姻。

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 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林前 7:10—11)

(2)从神与以色列的关系看之,神虽然审判背弃盟约的以色列人,但他至终要赦免他们,且仍盼望他们与自己和好,因此在夫妻关系上,纵然产生困难,仍须要以 “ 赦免 ”、“ 和好 ”为目标。4

主耶和华如此说:你这轻看誓言、背弃盟约的,我必照你所行的待你。然而我要追念在你幼年时与你所立的约,也要与你立定永约。……我要坚定与你所立的约(你就知道我是耶和华),好使你在我赦免你一切所行的时候,心里追念,自觉抱愧,又因你的羞辱就不再开口。这是主耶和华说的。”(结 16:59—60,62—63/ 参考 何 1:2—3,4:1—5)

7、背弃婚约者应受教会纪律惩戒

(1)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离婚者,不必受到教会纪律之惩戒:

a. 配偶犯淫乱而离异(太 19:9);

b. 不信的配偶执意离开,但没能挽回之情况下离异(林前 7:15);

c. 配偶坚持离婚、但没能挽回之情况下离异。

(2)背弃婚约者,应接受教会纪律之惩戒 5:

(3)其他指引 6:

a. 对婚姻失败的人,教会应同情和谅解,并给与必要的辅导。

b. 离异后与他人再婚者,不能再回到原婚姻中(申 24:1—4,耶 3:1);已再婚者也不能因信主而离开现配偶来重修原来的婚姻,应仍守现婚姻。

三、有关再婚的圣经原则及实际应用

1、原配偶已离世之情况下: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

(1)配偶离世,意味着他们的婚约已解除,因此活着的一方就可以在主里面自由再婚:

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林前 7:39)

(2)圣经告诉我们,配偶离世后,若常守节更为有福:

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只是各人领受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然而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有福气。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灵感动了。(林前 7:7—8,39 中—40)

(3)此种情况下再婚,可以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因此牧师给证婚、也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2、原配偶犯奸淫而离婚之情况下: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

(1)原配偶犯奸淫而离婚,清白者一方就可以再婚。

威斯敏斯德信条第二十四章 5 条:“ 结婚后犯奸淫,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并于离婚之后,视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与他人结婚乃认为合法。”

(2)离弃当事人的原配偶已再婚(按圣经原则这等于原配偶犯淫乱的罪),或者原配偶离弃当事人后犯淫乱的罪,另一方就可以再婚。

耶稣对他们说:“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可 10:11—12)

(3)此种情况下再婚,可以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因此牧师给证婚、也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3、夫妻离异后双方都未进入新婚姻之情况下要复婚:可以重修原婚约而复婚。

(1)夫妻离异后都未曾进入新的婚姻,他们可以重新修复原婚约,这是神所喜悦的。

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 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林前 7:10—11)

(2)已再婚者在信主后不能离弃新配偶来重修前婚姻,仍须守着现婚姻。

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后夫若恨恶她,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或是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不可使耶和华你 神所赐为业之地被玷污了。”(申 24:1—4/ 参考 耶 3:1)

(3)此种情况下的再婚(复婚),属于在神面前重修原婚约,因此牧师给证婚、也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4、信主前婚姻已破碎,现今却无法回到原婚约中时: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

(1)信主前我们都是死在过犯罪恶之中,随从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

你们死在过犯罪恶之中,他叫你们活过来。那时,你们在其中行事为人,随从今世的风俗,顺从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就是现今在悖逆之子心中运行的邪灵。我们从前也都在他们中间,放纵肉体的私欲,随着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为可怒之子,和别人一样。(弗 2:1—3/ 参考 多 3:3,林前 5:9—10)

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林前 6:9 下—11 上)

(2)当我们信主时神就赦免我们一切过犯(包括婚姻中所犯的罪),并在基督里给了我们新生

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但如今你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并藉着我们神的灵,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林前 6:9下—11)

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旧事已过,都变成新的了。(林后 5:17)

(3)当我们信主时,虽然我们在婚姻中所犯的罪得到了神完全的赦免,但我们对婚姻的责任不一定被免除。因此,在我们信主前的原配偶尚未离世、也未再婚之情况下,我们认为,前婚约仍未失效,因此就不能进入新的婚约:

宣道会纪律手册:“ 已离婚者在信主后并不因信主,而可以毋须向过去的婚姻负责(正如偷盗者信主后仍应归还物品),神已赦免他一切的罪,但信主后并不能因此可以自由再婚,应积极寻求复合,若不能复合,仍要按再婚之圣经原则处理。”7

(4)如果信主前婚姻已破碎,现今却因原配偶离世或再婚而无法回到原婚约中时,我们相信:作为被神赦免的新造之人,可以在基督里缔结新婚约。因此,此种情况下的再婚,牧师给证婚、也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5、非淫乱之原因遭配偶离弃者:只在原配偶离世或再婚之情况下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

(1)原配偶(信或不信)非淫乱之原因(包括信仰原因)离开 / 离弃另一方,并不能因此成为被离弃者再婚的理由(林前 7:11)。因我们认为,背弃婚约的原配偶若尚未离世、也未犯奸淫(包括离异后还没有再婚)的话,前婚约仍未失效,因此进入新的婚约是违背神原初为婚姻所定的旨意的(太 5:32)。

(2)在旧约圣经中神之所以让摩西许可被离异者再婚,因为他深知人性的软弱、人心的刚硬和败坏,以及禁止再婚可能导致的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许可被离异者再婚,不是出于他的本意,而是出于对人的怜悯。因此,我们认为,神虽对非淫乱之原因遭配偶离弃者有怜悯而被许可,但毕竟不符合神原初所定的婚姻的旨意,在原配偶尚未离世、也未再婚之情况下最好不要再婚。此种情况下的再婚,我们主张牧师不宜给证婚、也不宜在教堂内举行婚礼,免得婚姻的神圣真理被人误解。

(3)但非淫乱之原因遭配偶离弃者,在原配偶离世或再婚之情况下,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因为原配偶的离世或再婚,导致原婚约正式失效,因此,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此种情况下的再婚,牧师给证婚、也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6、非淫乱原因离弃配偶离异者:

(1)原配偶已离世或再婚之情况下再婚:原离弃配偶而离异者,为离弃原配偶之罪公开表明过悔改,并且已结出明显的悔改之果子而表明新造之人的见证情况下,仰望神的怜悯,可以许可再婚。但此种情况下的再婚,我们主张牧师不宜给证婚、也不宜在教堂内举行婚礼,免得婚姻的神圣真理被人误解。

(2)原配偶尚未离世、也未再婚之情况下再婚:不能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

a. 此种情况下的再婚,不合圣经原则,因此不能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牧师也不可给其证婚、也不得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b. 此种情况下再婚,应接受教会纪律之惩戒 8。

7、因淫乱罪破坏婚约而离异者:

(1)原配偶已离世或再婚之情况下,原破坏婚约者为破坏前婚约之罪公开表明过悔改,并且已结出明显的悔改之果子而表明新造之人的见证情况下,仰望神的怜悯,可以许可再婚。但种情况下的再婚,我们主张牧师不宜给证婚、也不宜在教堂内举行婚礼,免得婚姻的神圣真理被人误解。

(2)原配偶尚未离世、也未再婚之情况下再婚:不能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

a. 此种情况下的再婚,明显违背圣经原则,因此不能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牧师也不可给其证婚、也不得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b. 此种情况下再婚,应接受教会纪律之惩戒 9。

四、有关婚前性行为的圣经教导及提醒

1、性行为应该只限于婚约下的夫妻之间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 2:24)

丈夫当用合宜之份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林前 7:3—5)

2、不在婚约之下的性行为都被定为淫乱

(1)圣经称婚姻以外的性关系为 “ 淫乱 ”

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林前 7:1—2)

(2)嫁娶可以避免个人欲火带来的淫行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林前 7:9)

(3)神必要审判苟合行淫的人

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因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来13:4)

3、婚前性行为因破坏将来婚约而受惩戒

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 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 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他恨恶她,信口说她,说:我见你的女儿没有贞洁的凭据。其实这就是我女儿贞洁的凭据。’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她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作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申22:13—21)

4、婚前已发生性行为二人最好进入婚姻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出 22:16—17/ 参考 申 22:28—29)

5、为避免婚前性行为未婚男女不能同居。

(1)一对未婚之男女(包括恋人)同住一室,过着如夫妻般之生活,但却自称没有越轨行为,皆作同居论。

(2)未婚男女同住一室会将彼此陷入性的试探

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林前 7:1—2,5 下)

(3)基督徒应逃避少年的私欲脱离情欲的试探

你要逃避少年的私欲,同那清心祷告主的人追求公义、信德、仁爱、和平。人若自洁,脱离卑贱的事,就必作贵重的器皿,成为圣洁,合乎主用,预备行各样的善事。(提后 2:22,21)

(4)基督徒当以无亏之良心及清洁的生活为这世代做光明的见证

但命令的总归就是爱,这爱是从清洁的心和无亏的良心、无伪的信心生出来的。(提前 1:5)

常存信心和无亏的良心。有人丢弃良心,就在真道上如同船破坏了一般。(提前1:19)

劝老年妇女如同母亲,劝少年妇女如同姐妹。总要清清洁洁的。(提前 5:2)

我们留心行光明的事,不但在主面前,就在人面前,也是这样。(林后 8:21)

6、信徒的婚前性行为应受教会纪律惩戒

(1)信徒的婚前性行为及同居应接受教会纪律惩戒 10。

(2)其他原则:

a. 当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后,除了悔改以外,还要考虑两个人是否要结婚。

b. 旧约要求人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交合后要娶她为妻(除非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儿给他)(出 22: 16—17)。这才是人在神面前对自己的行为和自己所伤害的对方负责任的态度和做法。而且,这样的行为既然已经对将来的配偶造成了伤害,也已经破坏了未来的婚约,两个人结婚其实也是对两个人婚姻的最大限度的挽回。

c. 当然我们知道,二人成为 “ 一体 ”,是包括身、心、灵的合一。倘若二人没有成熟之感情基础,而单以肉体的基础而结合,也会带来婚姻的悲剧。因此,两个人需要一起积极地面对,并接受辅导,尽最大的努力去挽回。若是最后还是要分手,那么更需要彻底的悔改和剪断过去的行为所带来的影响,若不然这些都会深深地影响将来彼此的婚姻。

d. 若二人已经具有成熟的感情基础,便应积极安排结婚。

7、神呼召我们以圣洁尊贵守自己的身体

弟兄们,我还有话说:我们靠着主耶稣求你们、劝你们,你们既然受了我们的教训,知道该怎样行,可以讨神的喜悦,就要照你们现在所行的,更加勉励。你们原晓得我们凭主耶稣传给你们什么命令。神的旨意就是要你们成为圣洁,远避淫行;要你们各人晓得怎样用圣洁、尊贵守着自己的身体,不放纵私欲的邪情,像那不认识 神的外邦人。(帖前 4:1—5)

五、有关信徒与未信者结婚的圣经教导及提醒

1、人类最初的婚姻是在神主权下(以分别善恶树为代表)的婚姻,因此是蒙神赐福的

耶和华神吩咐他说:“ 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 耶和华神说:“ 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创 2:16—18)神就赐福给他们……。(创 1:28 下)

2、基督徒婚姻的崇高意义在于彰显基督和教会的关系,这当然以夫妻双方信主为前提

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事顺服丈夫。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弗 5:22—33)

3、摩西律法严格禁止神的选民以色列与外邦人立约或是结亲,免得他们转离不跟从主

耶和华你神领你进入要得为业之地,从你面前赶出许多国民,就是赫人、革迦撒人、亚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你……不可与他们立约,……不可与他们结亲,不可将你的女儿嫁他们的儿子;也不可叫你的儿子娶他们的女儿,因为他必使你儿子转离不跟从主,去侍奉别神,以致耶和华的怒气向你们发作,就速速地将你们灭绝。你们却要这样待他们:拆毁他们的祭坛,打碎他们的柱像,砍下他们的木偶,用火焚烧他们雕刻的偶像。因为你归耶和华你神为圣洁的民,耶和华你神从地上的万民中拣选你,特作自己的子民。(申 7:1—6 节选)

4、在旧约中神多次责备以色列人与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结合,神仆人们也为此发出警告

犹大人行事诡诈,并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件可憎的事。因为犹大人亵渎耶和华所喜爱的圣洁(或作 “ 圣地 ”),娶侍奉外邦神的女子为妻。凡行这事的,无论何人(“ 何人 ” 原文作 “ 叫醒的、答应的 ”),就是献供物给万军之耶和华,耶和华也必从雅各的帐棚中剪除他。(玛 2:11—12)

我又说:“ 以色列王所罗门不是在这样的事上犯罪吗?在多国中并没有一王像他,且蒙他神所爱,神立他作以色列全国的王,然而连他也被外邦女子引诱犯罪。如此,我岂听你们行这大恶,娶外邦女子干犯我们的神呢? ”(尼 13:26—27 / 参考拉 9:1—2)。

5、在新约中保罗提醒信徒若再嫁一定嫁在主里的人,显然与不信者结婚不是神的旨意

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林前 7:9)

6、信徒若与不信者结婚,教会应当以合宜的心态和方式面对他(她)以及他们的婚姻

(1)我们应当教导信徒来明白与不信者结合是神所不喜悦的事,需要在神面前认罪而接受神的赦免。若没有从神赦免来的清洁的良心,在婚姻生活中无法活出那神圣的爱(提前1:5)。

(2)圣经既然不认同信徒与不信者的结合,此种婚礼牧师不宜给证婚、也不宜在教堂内举行;此外信徒一方应接受教会纪律之惩戒 11。

(3)我们虽不认同信徒与不信者结婚,但尊重和接纳他们的婚姻(来 13:4),并且应保持对新婚家庭的联系与关怀,引领二人参与教会生活,协助信徒带领配偶信主。
7、若是信徒已经与不信者结婚了,那么不可因对方不信而离弃配偶,当以盟约来持守

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 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 丈夫 ” 原文作 “ 弟兄 ”)。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林前7:10—14)

六、有关独身的圣经教导及保罗的鼓励——一个长期被教会忽略了的教导

1、独身是主所赐的一种特殊的恩赐

门徒对耶稣说:“ 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 耶稣说:“ 这话不是人都能领受的,惟独赐给谁,谁才能领受。因为有生来是阉人,也有被人阉的,并有为天国的缘故自阉的。这话谁能领受,就可以领受。”(太 19:10—12)

2、独身的恩赐可以使人专心事奉主

我愿你们无所挂虑。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主喜悦;娶了妻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妻子喜悦。妇人和处女也有分别。没有出嫁的,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已经出嫁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丈夫喜悦。我说这话是为你们的益处,不是要牢笼你们,乃是要叫你们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侍主,没有分心的事。(林前7:32—35)

3、教会艰难时期独身事奉少受苦楚

论到童身的人,我没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怜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见告诉你们。因现今的艰难,据我看来,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你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脱离;你没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妻子。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处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这等人肉身必受苦难,我却愿意你们免这苦难。(林前7:25—28)

4、保罗比谁都明白婚姻的神圣意义

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事顺服丈夫。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为这个缘故,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弗 5:21—25,31—32)

5、保罗充分体谅人通常的婚姻需要

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所以我愿意年轻的寡妇嫁人,生养儿女,治理家务,不给敌人辱骂的把柄,因为已经有转去随从撒但的。(林前 7:1—2,6—9,提前 5:11—12,14—15)

6、保罗希望大家独身事主但不勉强

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只是各人领受 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然而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有福气。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灵感动了。(林前 7:1,7—8,39—40)

7、保罗独身事奉是出于心灵的自由

我不是自由的吗?……难道我们没有权柄娶信主的姐妹为妻,带着一同往来,仿佛其余的使徒和主的弟兄,并矶法一样吗?……但这权柄我全没有用过。(林前 8:1 上,5,15 上)

结语

为这个缘故,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弗 5:31—32)

耶稣回答说:“ 你们错了,因为不明白圣经,也不晓得神的大能。当复活的时候,人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样。论到死人复活,神在经上向你们所说的,你们没有念过吗?他说:‘ 我是亚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 神不是死人的神,乃是活人的神。”(太 22:29—32)

我又看见一个新天新地,因为先前的天地已经过去了,海也不再有了。我又看见圣城新耶路撒冷由 神那里从天而降,预备好了,就如新妇妆饰整齐,等候丈夫。我听见有大声音从宝座出来说:“ 看哪,神的帐幕在人间。他要与人同住,他们要作他的子民;神要亲自与他们同在,作他们的神。神要擦去他们一切的眼泪,不再有死亡,也不再有悲哀、哭号、疼痛,因为以前的事都过去了。” 坐宝座的说:“ 看哪,我将一切都更新了。” 又说:“ 你要写上,因这些话是可信的,是真实的。” 他又对我说:“ 都成了!我是阿拉法,我是俄梅戛;我是初,我是终。我要将生命泉的水白白赐给那口渴的人喝。得胜的,必承受这些为业。我要作他的神,他要作我的儿子。(启 21:1—7)

证明这事的说:“ 是了,我必快来。” 阿们!主耶稣啊,我愿你来!(启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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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盖时珍,《家 —— 教会的缩影》,142 页,福音证主协会,2006 年 9 月再版。

2. 《宣道会纪律手册》,第 13 页,宣道会香港区联会出版,2005 年修订二版。

3. 《历代教会教条精选》,第 91 页,基督教改革宗翻译社,1993 年 7 月初版。

4. 《宣道会纪律手册》,第 13 页,宣道会香港区联会出版,2005 年修订二版。

5. 比如:(1)因犯淫乱而破坏婚约者:愿意认罪者:停止事奉一年,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其中愿意认罪而不肯复合者,今后不得在教会担任带领性事奉。不认罪者,则革除会籍。(2)非淫乱但背弃婚约而离婚者:愿意认罪者:停止事奉一年,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其中愿意认罪而肯不复合者,今后不得在教会担任带领性事奉。不认罪者,则革除会籍。

6. 《宣道会纪律手册》,第 14 页,宣道会香港区联会出版,2005 年修订二版。

7. 《宣道会纪律手册》,第 14 页,宣道会香港区联会出版,2005 年修订二版。

8. 比如: 愿意承认其再婚不合圣经者,停止事奉一年,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今后不得担任领导性事奉;拒绝承认其再婚不合圣经者,则革除会籍。

9. 比如:愿意承认其再婚不合圣经者,停止事奉一年,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今后不得担任领导性事奉;拒绝承认其再婚不合圣经者,则革除会籍。

10. 比如:(1)接受劝戒 / 认罪悔改者:有婚前性行为,并且愿意结婚者:停止事奉一年,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或直至结婚为止。有婚前性行为,而不愿意结婚者:停止事奉一年,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没有经长时间的考验和见证,不得使其在教会担任带领性事奉。愿意终止同居关系者:停止事奉一年或直至结婚为止。(2)经劝诫后仍继续同居或有婚前性行为 / 不肯认罪悔改者:革除会籍。(3)无辜者:被诱奸或被暴力强奸者则为无辜受害者,应受保护及辅导(申 22:25-26)。※ 上述的惩戒参考了《宣道会纪律手册》,第 12 页,宣道会香港区联会出版,2005 年修订二版。

11. 比如:停止具带领性质的事奉一年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