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神在第三条诫命里命令什么?
答: 就是我们不可以用咒骂(利24:15-16),假誓(利19:12),或不必要的宣誓(太5:37,雅5:12),亵渎并妄称神的名;也不可缄默和纵容,以至别人在这些可怕的罪上有份(利5:1,传29:24);总而言之,我们只当用敬畏的心称呼神的圣名(耶4:2,赛45:23),以至他能得到我们正确的承认(太10:32,罗10:9-10)和敬拜(诗50:15,提前2:8),并从我们的一切言行得荣耀(西3:17,罗2:24,提前6:1)。
第三条诫命是关于使用神的圣名。我们只能存敬畏的心使用神的名。
古时,姓名是有含义的。这种情况在以色列及其他一些民族中仍然存在。但西欧人和美国人取名都很随便。人们可以在父母所给的名字之外另取名,名字与人没有什么关系,并不说明他们是谁,他们怎样思想和感觉。事实上,他们的名字没有什么意义,只是一个符号罢了。
但神的名则意义充分。他的名与他本身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他的名告诉我们他是谁,启示了他的品性。因此他的名(希伯来文为耶和华)表明了他是不变的神,盟约的神——总是持守他的应许:“我是自有永有的”(出3:14)。
因此,神的名并不仅仅是一个名而已,而是代表了他自己。他用名向我们启示他自己,让我们认识他。既然神的名和神自己是不可分割的,我们就不能妄称神的名。当我们称他的名时,必须知道我们谈的是谁:是那位至高,圣洁的神,我们所说,所作的都逃不过他的眼睛。神是圣洁的,他的名也是圣洁的。他的名是独一无二的:“你们如今要知道:我,惟有我是神。在我以外并无别神”(申32:39)。“以色列啊,你要听:耶和华我们神是独一的主”(申6:4)。因此,神要惩罚那些妄称这名的人。
首先我们来看故意妄称神的名的方式之一,就是亵渎。当今,不论是赤裸裸还是用一种伪装了的形式,在对话中,报纸上,现代文学中,广播和电视,以及其他媒介上,我们无论在何处都会听见这样的亵渎。
其次是咒骂,有时是故意的,有时是无心地用神的名来咒骂。这实际上与那些祈求保守的祷告正好相反,是祈求永远的定罪,永远的毁灭。这些咒骂大多数时候的确不是为了惹恼神而发的,而是为了发泄怒气,或为了显得气势汹汹,或表达心中的不满。有许多人甚至三句话不离咒骂。有些人对此习以为常,已经再也听不出这是咒骂了。不少文学作品因为被这种可怕的罪所浸透,读起来叫人觉得十分刺耳。那么,是不是这种无心无意的妄称神的名就那么糟糕呢?是的,非常糟糕,因为这些人显明了他们对神的圣名毫无敬意,也就表现出对神自己的毫不尊重。他们以此言行侮辱了神。
我们每逢听到这样的咒骂时,都要为之发抖。如果我们真的爱神,这种行为会使我们感到痛苦。不久以前,在公共场合,比如学校,军队或街道上咒骂还遭到禁止,要受惩罚。但现在,我们的政府却取消了对咒骂的禁令,这真使我们感到伤心。
此外,还有人常用改头换面的亵渎,来加强语气,说的人自己都意识不到他在说什么,但其实也犯了非常严重的罪。如果我们的心里真有对神的爱和尊崇,我们就不愿意在不经意地乱用他的名或名的一部分时不去思想和意识到这名的神圣。神不是要我们用所有的言行去赞美他吗?
妄称神名的另一次方式就是发誓。我们要意识到假誓或不必要的宣誓也是在妄称神的圣名。发誓时,我们是请全知全能的神作为我们的见证,见证我们说的是实话,或所许诺的是真心实意的。我们请他帮助我们忠实地践约(我发……求主帮助)。如果这样的誓言是漫不经心地发的,我们就侮辱了全知的神,以一种非常不圣洁的方式妄称了他的圣名。
但是,如果我们不需要用发誓的语言却用了,比如祈求神的帮助或惩罚(如果这样那样的事发生,如果我没这样或那样……等等,愿神帮助或惩罚我等等),也是在妄称神的名。难道这还不够说明说这话的人缺乏对神的尊崇吗?我们这样说的时候,经常想都没想到神。
问:因发誓和咒骂而亵渎神的名是否是很严重的罪,以至神的忿怒要降在那些对此不加阻拦和禁止的人?
答:是,诚然如此(传29:24,利5:1);因为没有什么罪比亵渎神的名更激怒神的。所以,他甚至命令对犯这罪的人处以死刑(利24:16)。
在旧约时代,亵渎神的名是死罪。我们来回想那个一半埃及人,一半以色列人血统的少年,与一个以色列人争斗时,以嘲弄的口气使用神的名,以此来奚落对方。结果这个少年要用石头砸死(利24:10-23)。这就告诉我们,妄称神的名是何等严重的罪。
假誓和不必要的宣誓也是严重的罪行,神要在今生和永生惩罚犯这罪的人。因为这也是亵渎神的名,从而亵渎神自己。
这种罪在神的眼里实在太邪恶了,如果我们不尽可能地禁止或阻拦别人咒骂发誓,连我们都要落在他的震怒之下。神在《圣经》中说:“若有人听见发誓的声音,他本是见证,却不把所看见的,所知道的说出来,这就是罪;他要担当他的罪孽”(利未记5:1)。
我们可以要求我们的子女,学生,雇员或下属不要咒诅发誓,以此来阻止这样的罪。我们必须以爱心向他们解释,发誓是一项可怕的罪,不仅我们会为之冒犯,更因为它损伤了神的荣耀。
如果我们因为胆怯,或怕被人嘲笑,或担心损坏与人的关系,而在别人发誓时保持沉默,这是件非常不好的事。另一方面,我们在劝诫他人时,必须有技巧,谦卑和爱心。把发誓的人拉到一边去规劝,比在第三者面前责备他要好得多。因为在其他人面前责备人,有时会让这人恼羞成怒,发更可怕的誓。不过,有时当众的责备也有必要,为的是教导其他人,使那些人不犯同样的罪。
问:那么,我们不可用敬虔的态度指着神的名起誓吗?
答:可以;当法官要求起誓时,或为了需要维持并促进忠信和真理,以荣耀神,造福邻舍,就可以起誓。因为这种起誓为神的话语所许可(申6:13,10:20,赛48:1,来6:16),因此在新旧约里面的圣徒都正当地应用了它(创21:24,31:53,书9:15,撒上24:23,撒下3:35,王上1:29,罗1:9,9:1-2,林后1:23)。
有人坚持说,为了防止任何妄称神的名,最好决不发誓。改教时期的重洗派就禁止任何发誓,并引用基督所说过的:“什么誓都不可起”(太5:34)。但是,这样引用基督的话是不恰当的。在这段经文里,他禁用那些轻率和不必要的起誓。这种誓言,出于对神的名的某种敬畏,不用神的名,而是用天地,或耶路撒冷,或发誓人自己的头来发誓(如果……我将人头落地)。
但事实是,认真而诚挚的宣誓是可容许的,这从神自己多次发誓的事实中可以得到证实。在《旧约》的许多经文中,我们在此只需提到《创世记》的廿二章6-17 节,主应许赐福亚伯拉罕,就因为他对主如此顺服,甚至愿意听神的命令,献以撒为祭。“我便指着自己起誓说:论福,我必赐大福给你;论子孙,我必叫你的子孙多起来”。在《申命记》第六章13节里,主要求我们在起誓时,只靠着他的名起誓。在新约中,我们看到保罗呼求神作他的见证,证实他之所以没有往哥林多去,是为要宽容他们(林后1:23)。
我们必须意识到,起誓时,我们总是呼求神作我们的见证。因此,起誓是一桩神圣的事。 但什么时候我们可以起一个神圣的誓呢?起誓不能没有理由,必须出于自愿。当政府作为神的仆人为了维护权威,真理和正义(罗13:4),而要求我们起誓时,我们可以起誓。比如说,接受一项重要的政府工作时,要宣誓遵守国家的法律;再比如说,就职成为军官时,要宣誓效忠。当法官为了获得真相,而要求证人以誓言确保证词的真实时,也会要求证人起誓。假誓若被发觉,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在接受某项工作时,必须作尽责的宣誓。在有些职业里,必须许诺对在工作当中获得的信息保密。比如护士,医生,律师或持照会计。事实上,我们在教堂里所作的任何许诺,比如就职宣誓,结婚誓言和洗礼都是誓言,因为这些誓言是在神的面前发的。
但是,不论何时,只要发誓不是必要的,主的话语就适用:“你们的话,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太5:37,雅5:12)。
问:我们可以指着圣徒或其他受造物起誓吗?
答:不可;因为合法的誓乃是呼求那唯一鉴察人心的神,他是给真理作见证的,并且如果我起假誓,他也是刑罚我的(林后1:23,罗9:1)。这种尊荣不能归于任何受造物(太5:34-36,雅5:12)。
最后,我们要问,是否只能指着神的名起誓。为了防止妄称神的名,难道我们不能指着某些与神亲近的人,因为他或她过着特别敬虔的生活,或者为主殉道,来起誓吗?不,这样作是不容许的。只有神配得那样的尊荣,因为只有神洞察人心,能够分辨真伪。只有他才能也将惩罚那些发假誓的人,即使这样的假誓从不为人所知。最终无误的审判是神的工作,也是他的尊荣,不能也不愿与任何受造物分享。只有他是全知全能的。在旧约中,我们读到:“你要敬畏耶和华你的神,事奉他,专靠他,也要指着他的名起誓”(申10:20)。
(《海德堡教理问答》节选,连载之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