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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的社会责任/孙毅长老

当我们说基督徒应有其社会关怀或责任时,我们并不是要承担在这个地上建立什么样的天国的责任。这些都是过于刻板和狭窄的理解。圣经只教导我们爱身边那一个个活生生的人,而不是某种抽象的群体或非人格化的制度。

问:长老,我最近读了一篇文章,其中引了很多经文来说明“基督徒没有社会责任”;看完之后我有些糊涂了。难道我们作为基督徒不应当关心这个社会吗?

答:那篇文章我也找来看了。确实如你所说的,我也感到自己被绕进去了。后来思想发现,文章说的也算是一个提醒吧。其实,当我们说基督徒应有其社会关怀或责任时,我们并不是从字面上将某种抽象的“社会”或“国家”或“党派”当作关怀的对象,并不是要承担在这个地上建立某一类天国的责任。这些都是过于刻板和狭窄的理解。圣经只教导我们要爱身边一个个活生生的人,而不是某种抽象的群体或非人格化的制度。即便是我们关心某种政策的改变,也是为了能够让那些在政策下深受其害的人们得着益处。

问:那么,我们如何从圣经的角度来看基督徒的社会责任呢?

答:这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为了简明起见,我们今天先从基督徒见证的角度来看我们的社会责任。在这个方面,圣经给了我们许多明确的经文,表明这是从神而来的对每个基督徒的命令。比如,耶稣在登山宝训中就教导门徒要成为“世上的光”:“你们的光也当这样照在人前,叫他们看见你们的好行为,便将荣耀归给你们在天上的父。”(太5:16)保罗在腓立比书中也有过明确的教导:“在这弯曲悖谬的世代作神无瑕疵的儿女。你们显在这世代中,好像明光照耀,将生命的道表明出来。”(腓2:15-16)做山上的城,成为“世上的光”,将“生命的道”表明出来,就可以看作是基督徒所具有的社会责任。

问:这些经文我们确实都很熟悉,那么,这些经文与我们今天所谈的基督徒的社会责任有什么具体关系呢?

答:上面所引的经文都有这样一个层面的意思:我们所信的,都要在生活中行出来,并且是行在众人的面前。就是说,我们基督徒有责任在这个世代的众人面前将生命的道表明出来。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我们都是生活在某种现实的社会关系之中,即便在成为基督徒之后,我们的生活方式转变了,也还是生活在中国当下这种社会关系中。

这里的要点在于:当我们的生活方式有所转变的时候,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或影响到我们当下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无论是其潜规则、政策体制还是文化习俗。比如说,当教会鼓励那些在职场中的信徒要诚实、不以欺诈的手段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时,我们就是在对抗这个社会中流行的某些潜规则;当教会鼓励弟兄姊妹去帮助那些流落街头而缺衣少食的人的时候,就可能触及到这个社会的救助甚至是信访的体制;当教会明确反对那些再次怀孕的家庭去医院流产时,就会与这个国家当下的计生政策产生冲突;当一些信徒的家庭不让他们的孩子参加少先队的做法得到教会的肯定时,教会就是在支持这些家庭对政党将自己的意识形态强行渗透到青少年教育所表达出的拒绝态度;当教会明确地反对婚前或婚外同居时,就是在拒绝当下的某种流行文化;……如果需要,我们还可以举出很多这样的例子来说明,基督徒的社会责任虽然不一定是直接提交一份要求改变当下计生政策的议案,当然某个基督徒有负担也可以这样做,但明确地反对堕胎,并以从基督来的爱去关怀每一位因再次怀孕而陷入到困境中的家庭,却是基督徒的责任。

问:您这样解释我非常理解。我注意到,您认为基督徒在现实日常生活中有自己特别的生活方式,但是,如果这种生活方式与当下的政策体制产生了冲突,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有责任呼吁改变这种政策体制呢?比如说现行的计生制度?

答:当我说基督徒的生活方式的时候,我是指基督徒有从圣经而来的基本价值观,它们为我们这些基督的门徒在地上的生活提供了基本的生活原则。基本可以说,在我们日常生活的每个领域,圣经中的原则都会有更为具体的应用,都可以体现为某些具体的原则。不过,我并不认为这些生活原则过于特别;相反,我认为它们具有普世的适用性,符合传统中所说的自然法(Nature Law)。这些生活原则有些特别只针对目前不太符合人类自然法的一些政策体制,比如你提到的计生政策。

我们不妨就用计生政策作为例子,来看看基督徒的社会责任。

首先,如果某些基督徒是处在可以直接影响这个政策制定的岗位,并且神给他有这样的负担,那么他就有责任去改变这种政策的制定,就如当年威伯福斯在议会中提出废除奴隶买卖的法案一样。而从教会的角度,正如我刚才说的,教会有责任向这个社会指出,堕胎是杀害生命的行为,无论人们认为所谓国家利益或生活质量是多么充足的理由,都不足以为这个政策开脱。另外,通过基督的爱来关怀在这个政策下遇到问题的当事者,来表达一种明确的态度,即虽然尊重上帝赐政府的权威,但出于对上帝所造生命的敬畏,在与之出现冲突时,还是不能服从这个政策;在此前提下,呼吁政府部门改变这个现行政策。

问:其实,您刚才举的例子,比如说在职场中要活出诚实,或者拒绝婚前或婚外的性关系,都是从基督徒的角度来说的,那么,这些情况是否也可以鼓励非基督徒去行呢?这是否也是基督徒社会责任的一个表现呢?

答:你说的很对,这方面也确实是基督徒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主耶稣把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以及要爱邻人如己这两条诫命,看作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22:40)并且,当人问起爱邻人这条诫命中,谁是我的邻人时,耶稣用好撒玛利亚人的比喻说明,邻人不只是教会中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而是在这个社会中,神让我们遇到的、凡需要帮助的人。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爱邻人是我们每个基督徒的责任,那这就意味着我们的社会责任。就是说,我们对社会的责任是通过爱自己的邻人传递出来的。

那么这种爱体现在哪里呢?就体现在我们在生命中凡认识到好的真理的东西,都愿意与那些有同样需要的人去分享。上面我们也谈到,其实圣经让我们实践的生活原则是具有普世适用性的,对更好地活出上帝所造的生命是有益处的。因此,我在上面举例说明教会鼓励弟兄姊妹去做的,同时也是通过他们作为活的榜样,去影响和鼓励身边的邻人要去做的。在这个道德不断失去底线的社会,教会不仅要鼓励弟兄姊妹活出符合圣经的生活方式,同时也要鼓励他们能出于从基督而来的爱,用这真理去影响身边的人。如果这样,在我看来,这就意味着,教会是在肯定这种生活方式对社会的某些潜规则、政策体制及文化习俗所表达的态度及其影响。

问:当您说爱我们的邻人,主要体现在要将我们体会为好的真理与我们身边有需要的邻人分享时,我马上想到的是给他们传福音。那么,传福音与社会关怀或社会责任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答:你提得很好,传福音确实是教会或每个基督徒的首要使命,这是我们都非常清楚的。不过,就我们今天所谈论的话题来说,我们可能也会注意到这样一种倾向,即以我们只有福音使命这个名义来否定教会或基督徒的社会责任。其实,在我看来,传福音到地极的使命与爱邻人如己的诫命,两者必须同时是教会从基督那里领受的命令,因此同时是教会当承担的责任。虽然两者是不能分离的,但爱我们周围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不只是传福音给他们的工具,或仅仅是传福音的途径;不是的,从基督里出来的爱本身就是目的。在这个意义上,教会承担的使命及其责任,不当缩减为只剩将福音传给万民这一个方面。记得2008年基督徒参与汶川大地震的救援时,当时听到非基督徒对基督徒参与救援批评最多的一个例子就是,似乎基督徒在医院中只忙着给那些需要救治的伤残者传福音,一看到对面的这个伤残者不愿意接受,立刻起身就走。当然这样的事即便是有,我相信也是极个别的。但不管怎样,给众人留下这样的印象,还是对基督之爱的极大扭曲;也可以说是教会只单一地强调福音使命带来的问题。

确实,我们关心周围那些有需要的邻人时,真希望他们能够享受到那得蒙救赎的恩典。这不只涉及到将来回天家时享受到的永远与主同在的福气,就是在此世中也会让生命活得更加丰盛多彩,并且这是在重生后才会有的更多的体会。不过,即便是那些有需要的邻人还没有准备好接受福音,也不应影响我们继续以基督的爱去真心实意地关心他们在地上的需要。并且,虽然在生活方式上影响他们并一定会导致他们归信,但在他们还没有得到最好的福气前,透过这种好的生活方式,比如拒绝谎言、婚外性关系、堕胎、醉酒等等,至少也能够享受到普遍恩典带给他们的祝福。在这个方面,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一些预备进入婚姻的年轻人,即便他们还没有预备好成为基督的门徒,但如果他们愿意接受基督教的婚姻辅导,正如在香港所流行的那样,那么教会也可以提供。至少一种多少符合圣经原则的婚姻生活能够让他们少受许多因扭曲的婚姻观带给婚姻的痛苦。

问:今天,您的解释让我对基督徒的社会责任更清楚了。简言之,首先是从基督徒见证的角度看,我们的社会责任就是在这个世代的众人面前,把生命的道活出来;并通过自己以身作则爱身边的邻人来影响到这个社会。是这样的吗?

答:你概括得很好。从见证的角度,以我们基督徒美好的见证来显明基督带给世人的生命之道,通过我们自己活出的样式来影响周围的人,并进而影响到这个社会的风气及文化,以此向这个社会传递基督广博的爱,这是我们基督徒履行自身社会责任的基本方面。就是说,我们力求去影响这个社会的,至少是我们能够身体力行活出来的,也是在其中享受到祝福的,而不只是单用言语或文章把某种世界观的理论推销给这个社会。

在这个意义上,基督徒应该是中国传统思想所追求的知行合一的实践者。2012年《杏花》冬季号中,有几篇文章可能涉及到我们今天谈到的话题,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找来读一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