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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出有位格的生命/ 孙毅

一、新约书信中的“家规”教导

新约书信,特别是保罗书信中,通常既有教义方面的阐释,也有明确的伦理方面的教导。就这些伦理方面的教导来说,如果我们暂时不考虑某些具有特殊性的问题,比如保罗在《哥林多前书》中谈到的寡妇再嫁或持守童身等问题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大致观察到如下两种教导的类型。

第一类教导是对所有基督徒的教导。比如保罗的《罗马书》:“凡事都不可亏欠人,惟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1 或者《以弗所书》:“你们要弃绝谎言,各人与邻舍说实话。”2 或者《歌罗西书》:“主怎样饶恕了你们,你们也要怎样饶恕人。”3 在非保罗书信,如《彼得前书》中也可以看到这类的教导:“亲爱的弟兄啊,你们是客旅,是寄居的。我劝你们要禁戒肉体的私欲,这私欲是与灵魂争战的。”4 这些教导适合于所有的人,是没有分别的。而如果我们留意观察,就会看到第二类十分有特点的伦理教导,它们通常会与上述教导并行地出现在这些书信中。比如在《罗马书》中,保罗用了不少的篇幅来同时劝勉“信心软弱的人”与“坚固的人”。对于坚固的人来说,他们要接纳和担待那些信心软弱的人;而对于那些信心软弱的人来说,他们不要论断那些坚固的人。

在《以弗所书》中,有更多这方面的教导。首先涉及丈夫与妻子:“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5也涉及到父母与儿女:“你们作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这是理所当然的。⋯⋯你们作父亲的,不要惹儿女的气,只要照着主的教训和警戒养育他们。”6 也谈到了仆人与主人的关系:“你们作仆人的,要惧怕战兢,用诚实的心听从你们肉身的主人,好像听从基督一般。⋯⋯ 你们作主人的待仆人也是一理,不要威吓他们,因为知道他们和你们同有一取决于这两个位份之间的关系,或者是由对方位份所决定的。丈夫之所以要以“爱”来对妻子,或者主人要以“公平”来面对仆人,与其说是由丈夫或主人的位份所决定,不如说更多地取决于妻子或仆人这个位份。其实,新约书信中之所以针对丈夫的位份有“爱”的教导,或针对主人有“公平”的要求,可能对于圣经作者来说,或许因为这是通常作丈夫或主人的人所缺乏的,或者是与之相关之位份特别需要的,因此需要在这个位份的人特别注意的。

第三,如果我们注意的话,会在妻子与丈夫、儿女与父母、仆人与主人等关系中看到分别用“顺服”、“听从”及“敬畏”表现出来的秩序关系。这里所说的秩序关系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先后秩序,而不是一种后来衍化出来的地位高低的关系。所谓秩序上的先后关系是指为维护某个共同体,如家庭,而需要共同承担某种责任的时候,丈夫、父母或主人当先承担主要的责任。在这个背景下,妻子、儿女或仆人有顺服与听从的义务。当然,这里所说的秩序关系不只是局限于家庭之中,在《罗马书》或《彼得前书》中,主人与仆人的关系也常用来表达臣民与君王的关系。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位份间的义务与责任关系是在一个大的社会秩序关系的背景下确定的,因此关系到受教者在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伦理关系。

以上所说的这第二种类型的伦理教导,路德将其称之为“家规”(Haustafeln)10,其字面的意思是“家庭的法律”(house tables)。自路德以后,得到越来越多研究者的重视。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些后来被称为“家规”的伦理教导只是到后来才表现出其重要性,其实它们在最初教会出现时就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位主在天上,他并不偏待人。” 7

《歌罗西书》中这方面的教导基本上与《以弗所书》相似,只是在理由的表述上稍有不同。其中关于夫妻:“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这在主里面是相宜的。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不可苦待她们。”关于父母与儿女:“你们作儿女的,要凡事听从父母,因为这是主所喜悦的。你们作父亲的,不要惹儿女的气,恐怕他们失了志气。”关于仆人与主人:“你们作仆人的,要凡事听从你们肉身的主人,不要只在眼前事奉,像是讨人喜欢的,总要存心诚实敬畏主。⋯⋯你们作主人的,要公公平平地待仆人,因为知道你们也有一位主在天上。” 8

在《彼得前书》中我们同样会看到:“你们作妻子的要顺服自己的丈夫;⋯⋯你们作丈夫的也要按情理和妻子同住。”9 同时也论及仆人与主人的关系,以及臣民与君王的关系。与第一类型伦理教导不同的是,第二类型的教导强调了受教人所在的身份或位份,并且不同的位份所要履行的义务或责任有所不同。因此,受教人要照自己所处的不同位份来履行自己所承担的相应义务或责任。如果受教人是丈夫,那么他对待妻子的首要义务是爱她,直至要为她舍命。如果是妻子的话,她对丈夫要实践的主要义务是顺服丈夫,就如同顺服基督一样。另外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受教者处在丈夫的位份,那么他就不能用妻子位份的义务去要求他的妻子,就像是应用第一类的伦理教导一样。他只当做他这个位份所当做的事,说他这个位份所当说的话。在这第二类型的伦理教导中,我们进一步地观察,就会发现这些不同的位份基本上是成对的,并且从每个位份中所引申出的义务关系,不是单由这个位份自身所决定,而是色。11 然而,人们开始注意到“家规”的表述形式时,还主要是从文学形式的角度来给予研究;后来逐渐注意到其伦理含义与基本教义的关系,对“家规”的研究才得以深入。不过,任何涉及其与基督教之基本教义关系的讨论,都不能不首先面对一个基本问题:这种伦理教导是来源于希腊思想的影响,还是由于基督信仰自身的独特性使然?

二、“家规”体现出基督信仰的位格性

以往有学者认为,如保罗这样的新约作家,之所以会在其作品中写出这些“家规”类型的教导,是因为受到了希腊斯多葛思想的影响。这种影响反映在保罗对自然神学的看重,将创造与斯多葛哲学中“万物的本性”观念联系起来;并且因为强调万物之中的秩序,而导致他对妇女的歧视等。

其实,如果保罗受到过斯多葛思想的影响被看作是“家规”教导源自于希腊思想的重要论据的话,就会遇到一个难以解释的问题:同时期出现的《彼得前书》中也有“家规”教导的记载。而在使徒去世后,我们在使徒教父的作品中也看到类似“家规”的教导。这表明“家规”教导在初期教会中已经是一个比较强的传统,不会因一时的教会外的思想影响而兴起或消失。比如罗马的克莱门在致哥林多教会的《克莱门一书》中,就有类似的表达:“行事按照上帝的诫命,顺从你们的管理者,又十分敬重你们的长老。⋯⋯告诉你们的女人总要凭着无愧纯洁的良心办事,且按照本分爱丈夫,教导她们要因着顺服的缘故合理地操持家务,且处处慎重行事。”12 虽然这里没有新约书信中那么规则地成对出现,但对那些已经在教会这种传统中的读者来说,他们读到这样的句子的时候,都会联想起新约书信中相关的教导。

按照《耶稣政治》(The Politics of Jesus)的作者尤达(John Howard Yorder)教授的考察,新约书信中的“家规”教导,无论从其文学形式还是其内在思想看,都与斯多葛哲学的思想有着诸多的区别。通过与斯多葛思想进行详细地对比,尤达教授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我们唯一能做的结论乃是:这样的教训早已存在于初代教会开始存在之时,它是从初代教会相信基督是主的信仰中衍生出来的结果,也是信徒们在领受来自基督的福音时所做的反应。所以,从逻辑上来讲,这种传统唯一可能的来源乃是耶稣。”13 在这个意义上,保罗在其书信中所表达的伦理思想,无论在其表现形式还是内容上,也都可以说是来自耶稣有创新的教导。

不过,从福音书所记载的耶稣的教导中,我们很难找到与“家规”相类似的教导,这构成了论证这个论点的难点。我们究竟能够在什么意义上将新约书信中的“家规”教导与耶稣及其福音关联起来?

尽管我们在福音书中不太容易找到与“家规”相似的话语,但这并不能说明耶稣与“家规”教导没有关系。我们这里所注重的不是福音书中所记载的耶稣的某些话语。其实,福音书记载耶稣的言行,包括他被钉十字架及三天后的复活,最后都指向一个结论:他是弥赛亚,是上帝的儿子。在初代信徒所领受的以这个结论为核心的福音中,有几点与我们所讨论的问题有关。

首先,福音书所记载的耶稣的言行, 把一个为人受苦的弥赛亚启示出来。当门徒开始认
信耶稣就是上帝所派来的弥赛亚(基督),永生上帝的儿子时,耶稣就开始教导门徒,他要受许多的苦,并且要被杀,第三日复活。同观福音书都记载了门徒第一次听到这样的预言时,他们的反应是极为惊异和不理解,以致彼得责备耶稣,让他不要这样说。14 因为这与他们心目中的弥赛亚的观念截然不同。这里出现了一个让他们极为不解的新情况。在保罗的《腓立比书》中,可以看到对这种新情况的理解:“他本有神的形象,却不坚持自己与神平等的地位,反而倒空自己,取了奴仆的形象,成为人的样式;既然有人的样子,就自甘卑微,顺服至死,而且死在十字架上。”15这里强调的是,基督虽然是上帝的儿子,但他作为人来到这个世界中的时候,他就倒空了自己,完全顺服圣父的意思,做了自己在这个位份上所当做的事情。在被钉十字架之前,耶稣在客西马尼园的祷告中,比较典型地表达了这个意思:“我父啊,倘若可行,求你叫这杯离开我;然而,不要照我的意思,只要照你的意思。”16 如果只是把耶稣看作是一个人,这句话与上面《腓立比书》的那句话似乎可以没有关系;但后来门徒把基督看作是上帝的儿子之后,这两句话的意思就关联起来了。就是说,对应到圣父与圣子的关系中,虽然作为同一个上帝的不同位格都是平等的,但圣子完全放下自己的意愿,只讲圣父让他讲的话,做圣父让他做的事情17,“顺服”到用自己的生命来成就圣父的意思,从而使圣父得到其当得的荣耀。而圣父对圣子的爱则在他三天后的复活中显明出来。或许就是这个关系,成为后来使徒们给出他们“家规”教导的一个基本原型。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新约书信中的“家规”教导与基督信仰中上帝的位格性有着某种关系。这并不是说要等三百年后,当三位一体的教义确立起来后,人们才对上帝的位格性有所了解。其实,在教会最初建立,耶稣被其门徒们认识及接受为圣子的时候,上帝的位格性就已经被启示出来,并被反映在新约经卷中。三位一体的教义只是对这种启示的一种教义化表达。那么,“家规”教导与基督所启示出的上帝的位格性有什么关系呢?

限于本文的篇幅与主题,这里我们不会过多地讨论三位一体的教义,只限于指出这个教义中位格关系与“家规”中所表达的位份关系两者间存在的相似性。

首先,正统的三位一体教义强调上帝的三个位格,即圣父、圣子与圣灵永远是同时存在并同时工作的。按照内在三一论,圣子之为圣子,是因为他是受生于父;而圣灵与前两个位格的区别,乃在于他是受差于父和子(东西方教会在这点上有所不同)。我们讨论的“家规”中的位份关系与之有相似的方面是,某一个位份所尽的本分是在与另一个位份的关系中规定出来的,只是相对于对方才有意义。“家规”中妻子的本分是相对丈夫而言,儿女的本分是相对于父母而言,仆人的本分是相对于主人而言,就如在上帝的位格关系中,圣子的本分是由其受生于圣父而言,圣灵的本分是其受差于圣父或圣子而言一样。

其次,正是由于圣子是受生于圣父,所以按照福音书的记载,虽然圣子可以有自己的意愿,但他却完全倒空自己,只照着父的意愿行,使处于位格关系的对方得到益处。圣灵这个位格也一样,按照《约翰福音》的表述:“他[ 指圣灵] 不是凭着自己说话,而是把他听见的都说出来,并且要把将来的事告诉你们,他要荣耀我[ 指基督],因为他要把从我那里所领受的告诉你们。”18 圣灵作为一个位格,或许也可以有他自己的意愿,但他要作的就是把他从圣子那里领受到的说出来,目的是为了荣耀圣子。每个位格只看自己对对方当尽的本分,而不是相反,用可以找到的理由要求对方,以坚持自己本可以有的权利。这个基本精神是“家规”教导的基本精神,即丈夫“爱”妻子,最主要是为了让妻子得着益处;妻子“顺服”丈夫也是主要为了让丈夫得着益处;而不是相反,用“家规”教导中对对方位份的要求去要求对方,以坚持自己的权利。

再次,表面上看,上帝的位格关系是三个位格之间的关系,而“家规”的位份关系是两者成对的关系,相比的话似乎有较明显的区别。但如果我们把“家规”教导中的原因方面加进来,两方面的相似性就更明显了。就如我们在上文指出的,在《彼得前书》中,要仆人对不义的主人也要服从时,表达的理由是基督“给你们留下了榜样”。丈夫之所以要爱他的妻子,甚至要为她舍命,是因为基督爱教会,曾为教会舍命。作儿女的要凡事听从父母,“因为这在主里是可喜悦的”。19 这让我们看到,在成对的两个位份之间之所以有“家规”所教导的关系,或者其中所说“爱”、“顺服”或“敬畏”的关系在现实中之所以成为可能,在使徒们看来,主要理由乃是因为基督在他们中间,成为他们效法的榜样,成为他们形成这种位份关系的中介。因而这种位份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两者之间直接的关系,而是借着基督或上帝的话语所形成的三者之间的关系。

三、成为一个有神位格生命的人

通过上面的几个方面,我们表达了这样一个基本看法:新约书信中的“家规”教导,不仅是源自于基督教自身,也进而与基督所启示出来的上帝的位格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正是因为基督教信仰的是一个有位格的上帝,所以其伦理的教导中“家规”的形态就特别表现出特有的位份性的特点。

紧接着的问题就是,为什么圣经中会以这类的伦理教导来教导神的百姓?其实对这个问题的思想乃是本文进行上述探求的重要意义之所在。

以往我们会说,每一个蒙恩得救的人,都因着与基督建立起来的生命关系,得着从他而来的新生命,这生命乃是更丰盛的生命(约10)。如果这生命是从他那位格性的生命而来,显然这生命在我们身上就使我们个人成为一个真正有位格的人(意思为有真正人格的人)。这体现在我们身份的转变上,即我们由客旅转变成了与圣徒同国的人,神家里的人,就是神的儿女。

宗教改革家们强调这种身份转变的时候,比较多地关注到在因信称义的事件中,我们个人客观身份的转变,即我们个人在天上身份的转变。然而后来的敬虔派在此基础上,同时强调了个人在此世生活中对自己重生的经历。在敬虔派观念的背景下,一个蒙恩得救的人所承受的那有位格的生命,主要体现在其所拥有的“内里的人”之中。个人对这种“内里的人”的经历主要表现在个人与基督的独处中,即在内室的灵修与祷告中经历到的。如果侧重在这个方面,那么人们就非常接近克尔凯郭尔所说的,成为一个位格的人即意味着成为一个单个的人。

但我们在“家规”这类的教导中所看到的,却是一个重要的原则:个人因与基督的关联而成为一个位格的人,不仅是体现在内室中,不只是成为一个单个的人,而是同时要进入到社会之中,进入到人与人的关系之中。从基督而来的位格化的生命不只是体现在“内里的人”中,同时也要外显在人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关系中,即通过进入到某种“位份”中,活出其位份之所是,以此建立起不同位份间的秩序关系而体现出来。

在此,当个人甘心乐意地进入或承担起其所当是的那个位份,并因此与其他位份建立起相应的秩序时,个人才在这日常生活中,经历到自己从基督那里所得之位格生命,就是说,也才经历到是一个有新的身份的人,一个新造的人,也由此得着印证:自己就是那蒙恩得救之人中的一个。

其实这里涉及到一种范式的转变,即在人与基督的关联中,人成为一个位格的人。但在以往的传统中,在这种关系中的位格的人,主要是由其为理性的人所决定。在以往的传统中,人的这种位格主要体现在人在与基督关系中所有的“内在灵命”。但在目前这种范式中,这种位格人与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有关,或者更具体地说,与人在上述位份关系中对其中某具体的位份的认同有关。

这里发生的转变是,成为一个位格的人,即意味着成为上述位份关系中的某个位份,并
在与其位份认同的同时,甘心承担这个位份的责任,并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表现出相应的
行为。这可以看作是对个人的一种呼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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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罗13:8。以下如没有特别说明,译文均取自中文和合本圣经。
2 弗4:25。
3 西3:13。
4 彼前2:11。
5 弗5:22 - 24。
6 弗6:1 - 4。
7 弗6:5 - 9。
8 西3:18 - 4 :1。
9 彼前3:1,7。
10 转引,尤达著,《耶稣政治》,廖祥译,(香港)信生出版社,1990 年,194 页,注三。
11 转引,尤达著,《耶稣政治》,194 页,注四。
12 麦格拉思编,《基督教文学经典选读》(上),苏欲晓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年,16 页。
13 尤达,《耶稣政治》,187 页。
14 太16:22 ;可8:32。
15 腓2:6 - 8,译文取自“新译本”。
16 太26:39。
17 约7:16 ;12:49 ;14:10 ;14:31。
18 约16:13,译文取自“新译本”。
19 西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