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往普天下去,传福音给万民听;使万民作主的门徒。”(可16:15,太28:19) “因为从头一天直到如今,你们是同心合意地兴旺福音。”(腓1:5)“指望……所量给我们的界限,就可以因着你们更加开展,得以将福音传到你们以外的地方。”(林后10:15-16节选)
为了积极参与宣教事工、拓展神的国度,本教会设立宣教基金,用于支持本教会弟兄姊妹参与的宣教事工,本教会外宣教士的宣教事工,以及宣教机构的宣教事工。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此基金,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金的来源
宣教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如下两个途径。
1、教会年度拨款:教会根据每个事工年度收支的实际情况,由拓展部按年度事工计划及财务预算提出计划及预算,经批准后由财务部拨付。
2、专项奉献:本基金接受本教会内外对宣教基金的专项奉献。
二、基金的管理
宣教基金由教会财务部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拓展部负责申请及拨付事宜;治理委员会负责申请的审批;审计小组负责审计。教会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公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三、基金的用途
宣教基金用于支持宣教事工,主要用于向“福音未得之民”传福音或开展福音预工。“福音未得之民”是指福音没有传到,或者尽管福音传到但教会未被建立,或者教会虽被建立但还不足以承担向本族群广传福音的族群。本教会积极支持跨文化、跨种族、跨宗教、跨地区和跨国界的宣教事工。
本教会支持的宣教事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支持本教会弟兄姊妹参与向“福音未得之民”的宣教事工;
2、支持本教会外宣教士向“福音未得之民”的宣教事工;
3、支持服侍“福音未得之民”的宣教机构。
(注:其他非直接参与宣教的相关宣教事工,如推动宣教的宣教会议,不在本基金的资助范围,相关资助须向本教会拓展部另行提出申请。)
四、基金的申请与审批办法
年度可用基金总额度:每年度支持宣教事工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总额度的五分之四。
1、资助原则
1)符合向“福音未得之民”宣教的条件。
2)按照申请的先后次序审批,直到当年的资助额度用完为止。
3)上一年度的被资助人具有优先申请权。
2、申请资格
以下三种情况符合本基金的申请资格:
1)本教会正式会友:加入宣教机构,参与一线宣教事工;参与某项宣教事工(长期或短期);接受宣教训练。
2)本教会外宣教士:在“福音未得之民”参与宣教工作的宣教士;服侍“福音未得之民”的宣教机构的一线成员;在“福音未得之民”当地传福音的工人;进一步接受宣教训练的宣教士。
3)宣教机构:治理委员会认可的服侍“福音未得之民”的宣教机构。
3、申请程序
1)申请者向拓展部提出申请。所需要的申请资料包括:本人的信主见证;如果是长宣工人,还需要提交蒙召见证及事奉经历,以及自己参与的宣教事工或宣教机构的基本介绍;如果是宣教机构,需要递交本机构的基本介绍以及需要资助的事工项目介绍;如果是接受宣教训练,需要递交就读学校的基本介绍,以及训练结束后参与宣教的意向性计划。
2)治理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资助、资助金额及年限。
3)拓展部按照治理委员会资助决定负责执行资助事宜。
4、有关资助标准
1)资助本教会弟兄姊妹的短宣事工,每人每年不超过一次,一次不超过2000元。
2)长宣工人的每月资助标准,一般不超过本教会牧师待遇(他们的宣教事工费用不包括在内)。
3)接受专职宣教训练的本教会弟兄姊妹或本教会外宣教士,最高资助额度家庭为4000元/月,个人为3000元/月;接受带职宣教训练的本教会弟兄姊妹或本教会外宣教士,最高资助额度为5000元/年。接受宣教训练期限不超过三年。接受宣教训练者,结束训练后必须参与宣教事工至少达到接受资助的年限,若没有参与或参与年限不足,就按比例退回资助。
4)申请可以按年度,也可以按事工项目来申请,但每次申请最长不超过三年。
五、相关的报告
1、接受本教会宣教基金资助者,要向本教会提交相关宣教或受训报告,至少每年一次。
2、治理委员会要向教会报告宣教基金的使用情况,至少每年一次。
六、其他
1、本办法由教会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正式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