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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督教伦理学角度看“不顺服在上掌权者”

文/丰羽

记得08年5月12号教会第一次被冲击,政府相关执法人员拿着罗马书中保罗关于“顺服在上掌权者”的经文作为根据,来命令教会停止敬拜。当时,我在教会参加敬拜,虽然现场在牧师的指挥下比较坦然地面对了被要求的身份登记,然而事后在我的心里产生了一个问题:作为基督徒如何在圣经的根基上解释、回应相应的状况。同时,教会也面临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从圣经角度来回应政府“以圣经为根据”的命令。后来,教会在被逼无奈之下决定户外敬拜,对于我自己和我所知道一些弟兄姊妹,内心中也或多少都存有一个问题——如何看待户外敬拜与“顺服在上掌权者”命令之间存有的张力。当我离开中国、踏上读神学的路程时,这个问题依然在我心中没有完全解决。感谢神,这学期开始学习基督教伦理学,在这门课程的学习中,我心里的疑问开始逐渐被解开,我也逐渐开始建立合乎圣经的政教关系伦理观念。

所谓的基督教伦理学,可以理解为关于基督徒在家庭生活、教会生活、社会生活以及政治生活等中的道德准则和选择次序的学问。与其他伦理学不同,基督教伦理学的基础是信徒与上帝之间的个人性关系,也就是说,基督徒在真信心中对神的认识以及基于这样认识而确定的自己和上帝的关系是基督徒伦理的真正基础。任何的伦理学都探索一个问题——对于某个特定个体,在特定环境下,什么样的选择是“道德”的。对于基督徒来说,“道德”意味着他在环境中的选择与主耶稣基督的心意、命令和带领一致。因为耶稣基督是宇宙真正的核心,即整个宇宙是围绕他被组织起来的。同时,复活以后升天坐在全能父神右边的耶稣基督也是宇宙中唯一真正的智慧,他能够帮助他的子民活出真正道德的生活样式。

在理解了基督教伦理学和其根基的前提下,可以进一步思考对于特定基督徒或基督徒群体,在特定环境下,面对某些特定困境时,该如果作合乎基督教伦理的选择问题。鉴于上面所述教会在敬拜时被冲击以及之后户外敬拜的实际例子,特此从基督教伦理学角度讨论“不顺服在上掌权者”行为的合理性。

当政府拿着圣经经文来命令教会时,我们要问一个问题——“顺服在上掌权者”是不是一个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的命令。既然问题的来源是圣经,那么最好的方式就是回到圣经,找到真正符合圣经的答案。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圣经中出现的“不顺服在上掌权者”的先例。第一个例子:在出埃及记第一章中,记载以色列人在埃及时,虽然作奴隶,但上帝大大地祝福他们,使他们生养众多。埃及法老看到以色列人的增长率,认为对自己的统治是一个潜在的威胁,因此命令收生婆杀死以色列刚出生的男婴,然而“收生婆敬畏神,不照埃及王的吩咐行”。结果是神认可了收生婆的行为,并厚待她们,为她们建立家室(出1:15-22)。(与法老杀婴命令的原因相似,政府打压教会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是看到教会不断成长以及其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大对政府统治所构成的潜在威胁。)第二个例子:但以理和他的三个朋友不顺服尼布甲尼撒王颁布的命令,拒绝向王所立的金像下拜。面对王的威胁,但以理的三个朋友坚定仰望神,相信神能把他们从烈火中救出来,即或不然他们也坚决不拜金像。在此,可以看到当王权和神权发生冲突时,但以理的三个朋友毅然选择敬拜神,为所有基督徒树立了信心的榜样。第三个例子:彼得和其他使徒被下监之后蒙主的使者解救继续奉耶稣的名在圣殿中讲道,后来被带到公会时,大祭司禁止他们奉耶稣的名讲道。彼得在此“不顺服在上掌权者”的命令,回答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

还有一些例子可以在初代教会历史中看到,那时很多殉道者拒绝遵守罗马皇帝颁布的向异教的神献祭的命令,也是“不顺服在上掌权者”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是千百年来被基督徒所称颂的。

耶稣基督在马太福音中的表达——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神的物当归给神,是历史中教会理解政府权力范围的很重要的圣经依据。耶稣的话没有承认政府具有绝对的权力,而是使政府所拥有的权力相对化,正如德国新约学者伯恩坎说的:耶稣所说的话的后半句具有真正的分量,因此前半句的分量也是来自于后半句,因为凯撒的统治总会过去,但是上帝的统治却是永恒的。

现在回到罗马书13章1-7节,这段经文有时会被单方面的曲解,一味强调顺服而忽略了神主权的方面。基督徒确实应该顺服在上掌权者,因为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然而,这段经文同样也给出了顺服在上掌权者的限制条件,即在上掌权者是神的用人,是施行公义的。因此,在上掌权者在统治时需要符合神公义的标准。换句话说,如果在上掌权者所颁布的法律或者命令是不公义的,那么此时顺服就不是一个正确的选择了。这时当持有的态度:顺服神,不顺服人,是应当的。一个政府,如果不顾神的公义,逼迫无辜的人并践踏人的尊严,那么就不再是神的仆人了。在此,我们需要明白人的法律并非全部都是公义的,有些法律不但没有反应神的公义,反而代表着人的贪婪、暴力和压迫。

托马斯•阿圭那阿奎那的《神学大全》里,谈及“是否人的法律捆绑人的良心”的问题时写道:凭借不公义的法律来反对属神的良善,这样的法律坚决不能遵守。约翰加尔文教导:人类统治者的权柄应该总是顺服于上帝的权柄,对人类统治者的顺服永远不应该导致对神的不顺服。路德宗《奥格斯堡信纲》第十六条承认在会导致得罪神的情况下,良心拥有“不顺服在上掌权者”的权利 。

许多反对“不顺服在上掌权者”的人认为,这样的行为会导致无政府状态以及对法律的藐视。在此需要澄清,基督徒在良心中选择的“不顺服在上掌权者”的行为与无政府主义者的行为是截然不同的。因为,基督徒承认政府存在的合理性(在上掌权者是由神所设立的),而无政府主义者却不承认。同时,基督徒在良心中选择不顺服在上掌权者并不是要公然藐视法律,而是反对那些不公义的法律。而这样违背法律的行为被马丁•路德•金视为尊重法律的表现, 正如他在一次国家级的电视辩论中陈述到:基于良心发现法律不公义时,愿意使用和平的方式违背不公义的法律,并自愿承担因违背法律而带来的后果,是表达对法律的最高尊重。

上面从圣经的先例以及教会历史先贤的论述中看到了“不顺服在上掌权者”行为的合理性,下面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就是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发动这样的行为。在此之前,需要区别在不同条件下“不顺服在上掌权者”的行为哪些是可选择的,哪些是必须的。一般来说,必须选择“不顺服在上掌权者”的行为是更容易分辨的。当在上掌权者的命令与圣经对基督徒的命令相违背,或者禁止基督徒遵守神的命令时,“不顺服在上掌权者”的行为就是必须的了,例如尼布甲尼撒要求但以理和他的三个朋友拜金像的命令和大祭司禁止彼得他们传福音的命令等。在另一些情况之下,“不顺服在上掌权者”可以是一种可选择的行为,这个时候就需要根据圣经和常识进行一系列的标准判断,并在恳切祷告的基础上,做出合乎良心的决定。下面来看一下一般常用到的判断标准。

第一,掌权者的命令或者法规是不公义或不道德的,十分清楚地违背上帝的心意。国家所设立的法律是不可以被轻易违背的,只有在法律与基督徒本着圣经的良心相违背时才可以选择不顺服。

第二,可以改变不公义现状的其他合法方式都已经用尽的情况之下,“不顺服在上掌权者”的行为应该被视为最后选择的方式,而不是首先选择的方式。

第三,“不顺服在上掌权者”的行为必须是在社会上公开的行为,而不能是私下的行为。公开性在此是一个主要的标准。公开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与基督徒内在良心的选择一致,同时也是为了唤醒整个社会的良知。

第四,如果实施“不顺服在上掌权者”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改变法律或者掌权者的命令时实施“不顺服在上掌权者”的行为时,需要预先计算代价,尤其是当这样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改变法律或者掌权者的命令时。计算代价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方面需要考虑“不顺服在上掌权者”行为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例如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对法律的轻视;另一方面,需要考虑实施者可能会失去人身自由、以及因此带来的无法履行家庭责任和对其他方面事工无法委身等问题。

第五,考虑实施“不顺服在上掌权者”的行为时,需要自愿接受由于违背法律所带来的相应惩罚。这样的态度表明了对于在上掌权者的所颁布命令、法规的尊重,同时也将这样合理的“不顺服在上掌权者”的行为与无政府主义者的行为区分开来。

上面的这五点是一些基本的判断标准,当面对一些特定的环境情况时还需要有针对当时环境的特殊考虑标准。

当教会面临掌权者不公义对待时,一方面教会需要有坚定为主摆上的心志,另一方面教会也需要有充分的圣经根据和神学反思。感谢神赐下恩典使我有机会在神学院接受装备,上面的内容是根据本学期基督教伦理学课程内容进行的反思和总结,许多思考、观点尤其是五条判断标准来源于于约翰戴维斯的《福音派伦理学》。关于政教关系的问题是历世历代教会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不是一两本书或者几篇文章就能思考清楚的,在此户外五周年之际,盼望我的分享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促进教会关于“不顺服在上掌权者”行为合理性的思考。

季丰羽弟兄
主内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