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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教徒论婚姻和性爱之目的

文/利兰·赖肯

关于婚姻和性爱的目的,清教徒也有一套完整的理论。在讨论该理论之前,我们必须把它放在一个更大的背景下,即包括圣公会和清教徒的共同新教传统。不同作者也许有稍微不同的表述,但该理论的一般框架是,婚姻有三重目的:生育、对抗性犯罪、组成共同体。

清教徒在这个框架之内做出的独特贡献是将婚姻的重点从生育转移到了互为伴侣的关系。《公祷书》中采用的次序是:(1)生育子女,(2)限制并对抗罪,(3)组成共同体,互相帮助、互相安慰。詹姆斯·约翰逊(James Johnson)写了一整本书来指出:随着清教徒思想的发展,《公祷书》中列举的第一项和第三项互换了位置。约翰逊引用了大量清教徒文献,此处无法枚举,但他的结论值得深思:

“清教徒强调婚姻中的情谊,结果导致第一和第三个目的互换了位置。换言之,清教徒通常比较看重圣经《创世纪》2章的一节经文——上帝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而不是第1章中的一句经文:‘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他们认为,第2章的那句经文才是上帝设立婚姻的初衷。”

在天主教教义里,婚姻里唯一可以有性爱的事情,是为了生育孩子。清教徒不同意这种观点。珀金斯指出:“有些学者坚持认为,夫妻之间私密的事情不可能没有罪,除非是为了生孩子;他们错了。”这一观点与弥尔顿的观点类似:

“上帝在设立人类第一桩婚姻时首先教导我们他设立婚姻的目的是什么,……乃是要安慰他、更新他,以抗拒独居生活的罪,而有关繁衍后代的目的到了后面才提到。”

如果我们相信婚姻中的性爱是夫妻间爱和情谊的表达,那么把性爱贬低成仅仅是一种身体行为就是对性爱真正目的的颠倒。克列佛问道:“如果两颗心渴望联合、交融,而这种渴望才真正是婚姻中所有责任之母时,他们怎能……只在法律上成为一体呢?”珀金斯有类似的想法,他写道:“把妻子当成一个妓女那样去爱她,那是最可耻的。”弥尔顿写道:

“虽然性爱是婚姻的目的之一,但这种行为只有在正确地尊重对方时才是婚姻恋爱的结果。确实,当爱……消失后……肉体的行为还会继续,但不圣洁、不纯洁了,不适于神圣的婚盟,且顶多算是发泄兽欲。”

婚姻在精神上和身体上的目标是一体的

清教徒在强调人类婚姻的身体目的的同时,当然没有忽略属灵目的。属灵目标和身体目标的一致性是清教徒的标志。在这方面他们不落人后。丹尼尔·罗杰斯称浪漫的爱情为“宗教信仰和自然本性的甜蜜混合物”。约翰·罗宾逊相信,上帝设立婚姻“是为了人的自然本性生活和属灵生活的益处”。

清教徒从未怀疑婚姻恋爱应服从对上帝的爱,但他们视这两种爱为互补的,而非互相矛盾的。约翰·温思罗普在婚后致妻子的第一封信中称她为“除救恩的盼望以外最主要的安慰”。弥尔顿在《失乐园》中用诗句定义婚姻恋爱,优美地体现了人性之爱与神圣之爱的互补性:

“爱可以净化思想,扩大心胸,
以理性为基础、贤明的爱
是你上升到天上圣爱的阶梯。”

托马斯·加泰科坚持一个理念:上帝将婚姻赐予夫妻之间,既“是为了他自己的荣耀,也是为了他们相互之间的益处”。

清教徒在任何情况下都坚持目的高于行动本身。约翰·柯顿警告那种以“婚姻本身为最高目标”的错误,并且鼓励人们看待配偶“不要出于他们自己的目的,而要为了更好地侍奉上帝,使他们更亲近上帝”。托马斯·泰勒写道:

“所有已婚者最重要的事情是要彼此相爱、互相尊重、必须珍重;不要把你的爱建基于美貌、财富、遗产、青春或类似必将消失之事务的基础上;但要扎牢在上帝和恩典中生根、成长。”

清教徒认为,婚姻的目的包括性爱,但又超越了性爱,这一观点反映在托马斯·贝肯对婚姻所下的定义中;他说,婚姻是一种

“高级、神圣、蒙福的生活秩序,不是由人设立的,而是上帝设立的,……在婚姻里,一男一女在对上帝的敬畏、敬爱里婚配,结合成为一体,通过双方自由爱恋、衷心、美好的承诺,目的是同居在一起,成为一体,一个意愿、一个心愿,以全副诚实、美貌和敬虔,满怀感恩,在上帝赐予的一切事物上彼此扶持,共度此生。”

浪漫的爱情是性爱的氛围

清教徒的婚姻理念有没有超越“敬虔伴侣”而进入了“浪漫激情”这一领域呢?常见的说法是:他们太理性了、太讲究实际了、太强调家庭观念了,因此用今日的标准来衡量,他们的婚姻观不够激情浪漫。我建议应听听清教徒怎么谈论性爱,相信我们会对他们的浪漫观念产生共鸣。

美国诗人兼牧师爱德华·泰勒写信给他的妻子说,他对她的激情是“一团黄金色的纯净火焰”。约翰·派克牧师称他的妻子为“我的眼目所欲求的”。威廉·韦特利说,夫妻间的爱应该是“最炽热、最丰富的”。

约翰·温思罗写给妻子的信是清教徒浪漫主义的一个众所周知的范例。他写给妻子的信通常以这样的句子作为结尾:“我以最温柔的爱恋来吻你、爱你。”“我与你吻别。”“我吻我甜美的妻子,永远做你忠实的丈夫。”“我送给你许多热吻。”“我留给你最甜蜜的吻和最温柔爱恋的热烈拥抱。”

这些清教徒谈到的爱是一种感情的网罗,令相爱者坠入其中。亨利·史密斯告知他的本堂会员,在婚礼里必须“既有心灵的联结,亦有爱恋的结合”。威廉·高治鼓励做妻子的“做丈夫的爱人;丈夫对妻子也应该如此”,还有“爱里包含了所有其他的责任,没有爱,就不能履行其他责任。……就像火,不仅里面有热,而且向周围散发热量。”

有些清教徒作家甚至决心保守浪漫爱情的神秘。托马斯·加泰科写道:

“爱情和信仰一样不能受限制。爱恋不能勉强,自由也不能强迫强制。……爱恋有一种神秘的链接,这是不能用理性来补偿的。”

丹尼尔·罗杰斯说了类似的话:

“夫妻应该是两个亲密的朋友,在同一个星系里生息,同在上天的影响下得到锤炼,除了怜悯和护佑,没有任何理性可以解释他们的相爱和配合;他们颂赞,看哪,在这个广阔的世界里,上帝命令你我彼此相依。”

有一种说法是正确的:“从强调婚姻在宗教信仰上的重要性,清教徒思想很自然地延伸到婚姻关系中感情、浪漫和理想化的重要性。”

清教徒在培养浪漫爱情上作出了重要贡献的另一个理由与文学历史有关。整个中世界的爱情诗歌和爱情故事都在颂扬婚外通奸的浪漫爱情。至16世纪末,婚姻内浪漫爱情的理想取代了中世纪婚外通奸的显贵爱情理想,成为文学的常见主题。路易斯指出:“显贵的爱情转变成一夫一妻的浪漫爱情……主要是英格兰诗人,尤其是清教徒诗人的工作。”还有人指出,清教徒“做了显贵情人们从不敢做的事:他们促成了浪漫爱情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和谐统一,创造了浪漫婚姻这种新型社会制度”。

清教徒的理想是在婚姻内还有浪漫的爱情。没有这种爱,婚姻里的性爱注定只能令人失望。威廉·韦特利写道:“爱情是婚姻的生命和灵魂。”本杰明·瓦兹沃思指出,人们不该结婚,“除非他们能真实热忱地爱”他们的配偶,“因为上帝严格命令人们在这一关系中彼此相爱”。在约翰·翁看来,丈夫爱妻子“必须是整颗心对一个人最亲爱、最亲密、最宝贵、最完全的感情;只有上帝的爱……才能超越它,只有我们对自己的爱才能与它媲美,所有其他的爱都比它低级”。一位现代学者总结这一情境说:“爱情是清教徒家庭的黏合剂,性爱被视为表达那一爱情的一种方法。”

婚姻为了罪人

尽管就婚姻的理想化,我描绘了许多,但清教徒对婚姻没有任何不切实际的幻想。他们将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结合。他们知道,婚姻没能幸免于人类堕落所带来的影响。

波士顿的一位清教徒写道,婚姻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你们有许多软弱”;因此,夫妻必须操练“耐心和温顺、坚忍、饶恕,并忘掉挑衅”。托马斯·撒切尔建议:“不要企图在你们的婚姻关系中寻求完美;上帝把这种完美存留在不需要婚姻的另一个国度里。”

约翰·奥克森布里奇建议配偶们“限制自己的期望值”并牢记“你们是与亚当的后裔结婚”,以此来为婚姻的艰难做好准备。

(本文摘自《入世的清教徒》,利兰·赖肯著 群言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