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会纪律的修订,守望教会多次召开神学研讨会,对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神学性的研讨。如下记录的是同工在研讨期间的通信交流。
同工一:
我看了一下正在修订的纪律手册及执行流程,发现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在第一部分的原则是“不悔改的则执行纪律”,而在第二部分及流程中却是“悔改”的仍要执行纪律。同时如果按第一部分的原则,实际纪律处分就只剩下“革除会籍”这一项了(因为其他的都悔改了,不需要执行了)。另外,第二部分中还使用了“愿意认罪”这样的术语,显然与“愿意悔改”有别。
如果是这样,前后就不一致了。恐怕我们需要就悔改的使用与含义加以界定。我的意见是第二部分的“愿意悔改”改为“愿意认罪”(包括承诺离开罪的状态),以相应的纪律处分期间及结果作为悔改的标志。这样可以消除不一致。
如果保留第一部分中的原则,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已经“悔改”了(如在教会内公开认罪并已经离开罪的状态),这样的情况就不必执行纪律了。看来我们需要认真地探讨一下(包括神学上的探讨),统一认识,不然可能会引起混乱。你们以为如何?
同工二:
首先是关于纪律适用问题的一些思考
教会纪律是为处理罪的问题而设置的。罪首先破坏的是人与神的关系,此关系的恢复只能靠认罪悔改(约一 1:9)。同时,随着人神关系的恢复,人与自己的关系也就恢复了。因此,从这层面看,已悔改的人是无需接受纪律处分的。而对尚未悔改者而言,纪律就成为促使其悔改的方法之一。
罪同时也破坏人与人之间(这里不包括自己)的关系,包括与弟兄姊妹的关系(教会内)以及与外邦人的关系(对社会)。就与外邦人的关系而论,主要是见证方面的。如果教会不处理罪的问题,教会将失去在社会中圣洁的见证,教会将混同于一般社会组织。因此,从外邦人层面看,教会必须执行纪律。
从教会内看,关系又分两方面的:一是团契意义上的。罪必定破坏弟兄姊妹间的关系。当犯罪人悔改后,弟兄姊妹就应当予以接纳,恢复关系。但根据圣经,判断悔改不能仅根据当事人口头之宣称,而需要看“与悔改的心相称的果子”。因此,在此层面上,纪律对真心悔改的人是不需要的,但当事人主动停止一段时间的圣餐(因这是团契重要的方面)是有益的,有利于让弟兄姊妹认定其悔改的真实性,从而恢复彼此间的团契关系。对于不悔改的人,纪律同样能起到挽回的作用。
二是警戒意义(这对团体具有特殊的意义。无论律法还是纪律,都具有警戒的作用,即使众人惧怕)上的,处分犯罪的人,不仅对其他人,而且对当事人本身都具有强烈的警戒作用,有利于防止罪的影响与蔓延。因此,就警戒层面看,教会必须执行纪律。
综上所述,纪律不仅具有促使当事人悔改的作用(纪律手册重点强调这方面),还具有警戒与见证的作用(后者对于教会同样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应适用于尚未悔改的人,也同样适用于已悔改的人。因此,从原则上讲,执行纪律不仅要考虑对当事人的意义,而且需要同时考虑对教会和社会的意义。只要影响到一定的程度和范围,无论当事人的状况如何,教会都应当执行纪律。
其次是我对教会纪律草案的意见如下:
1、我认为教会纪律就性质来说,就是一种惩罚手段。而目的在于两个,一是对会众的警示及维护群体的秩序,为达此目的,教会纪律的执行类似于世俗法律的执行,并不能因当事人忧伤痛悔就可免除处分;目的二是对罪人的挽回,通过“惩”这一严重后果使当事人幡然醒悟,即败坏肉体使灵魂得救。两个目的,谁在前谁在后?前后的分别是有意义的。
为了“维持秩序”,纪律是必须的;而为了“挽回”,纪律则不是必须的,圣灵完全可以不用纪律的方式感化人。因此,我认为纪律的必需性更多的是体现在警戒会众和维护教会圣洁这些方面。然而教会纪律草案中更多强调纪律与挽回的关系,“难道必须处罚才能挽回罪人?”。另外草案中刻意说“纪律的目的不在于惩戒”,这似乎混淆了性质与目的的区别,纪律的目的当然不是惩罚,但纪律的性质当然就是惩罚。无论把惩罚说成是“管教”“为罪付代价”或“承担罪的后果”其实都是一回事,这样的表述恐怕更会加深会众的误解。
2、关于太18:15-17的解经。“捆绑”意为“宣告禁止”;“释放”意为“宣告准许”,我所看过的多种解经书中,都把此经文作为教会有权执行纪律的依据,“捆绑”指教会有权依据真理拒绝;”“释放”指教会有权依据真理接纳。而把此经文的重点放在教会的爱心上,将“捆绑”解为不放弃,把“释放”解为放弃,作为联想应用尚可,但作为经文的解释则有待商榷。
3、关于挽回和跟进小组。多年来,教会中出现的犯罪情况不少,似乎从没见过挽回和跟进小组的建立与运作(如何运作?)。如果这说明我们教会的力量还不够,最好就不要在纪律中规定。当然,挽回和跟进的工作是必须的,但方式可以多样,有条件时就成立小组,顾不过来时就委任一两人进行也可,总之规定的模糊些灵活度更大些。
4、关于挽回和跟进工作。违纪犯罪往往不是因为不知道、不明白,其实早有良心、圣灵、平常的教导向他们见证是非了。犯罪者往往是明知故犯的,所以挽回工作的重点应该是鼓励他们承担罪的后果,即接受纪律的处分、赔偿他们亏欠的人等等;跟进工作的重点也应包括监督犯罪者是否真的在行为上结出了悔改的果子。也就是说,挽回、跟进工作是配合纪律的执行,而不能代替纪律的执行。我决不赞同:挽回者有权断定犯罪者已悔改,并据此免除犯罪者接受处分。是否悔改怎能单以犯罪者口头表达为准呢?犯罪者已用行动表明他们背叛了平时的教导,挽回者却轻信能用三言两语感化人,岂不天真?总之,挽回只能配合执行纪律,不能免除纪律执行,也没有什么比甘心接受处分更能表示人的悔改了。
5、矛盾之处。在挽回小组部分中规定,愿意悔改就不再执行纪律,而纪律应用部分却规定,愿意悔改的停圣餐,不肯悔改的革会籍。停圣餐也是执行纪律,与前面明显矛盾。
6、纪律应用部分规定:停止侍奉一年,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我们无法断定多长时间人真能悔改,所以处罚期限定个下限较好,而到时是否恢复则由有关部门具体判断、决定。因此建议停止侍奉时间也规定为一年或以上。
同工三:
1、纪律的性质
教会纪律,如果我们不是侧重在最后那两点共同的惩诫上,而是侧重在其正面教导的真理内容或者圣洁生活的原则的话,教会纪律源自于神的教导,源于律法的基本原则。这个意义上,询问纪律的性质与意义,基本上等同于询问律法的性质与意义。
追问教会纪律在教会生活中的必要性,就是在追问律法在信徒的教会生活中的必要性。或者进一步说,律法在信徒成圣过程中的必要性。从这个角度看,可以理解为什么加尔文一定要强调,律法的更重要意义不在于“让人知罪”这样负面的意义,而在于引导人明白上帝的心意,并操练自己按照上帝的心意去生活这样的积极意义。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教会纪律的这种积极的引导作用是出于信徒甘心乐意地愿意顺服神的命令、在一个感恩自由的心态上发挥作用的,而不是信徒赚取神恩典,以为借此可以更加蒙神怜悯的一种方式。对于违犯教会纪律的信徒,纪律的惩诫本身不是为了也不能让他得到神的赦免。赦免来自于他在神面前的真心悔改。在真心悔改的基础上,纪律只是并且也因此能够帮助他更加明白神的心意,走上当走的正路,由此显明其真心悔改的证据。
从教会的角度来说,教会纪律的一般性质在于:保持教会的秩序,使各个肢体能够以一个整体正常地运转。这个意义上,教会的纪律就如教会的制度一样(或者是其一部分),发挥着保持教会秩序的作用,因此其性质与教会制度是一样的,都是一种“秩序”的体现。不过,教会制度更侧重体现的是社会群体秩序,教会纪律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属灵的秩序。从这个角度来看,纪律的执行其最终的结果是为教会的合一,为了教会的整体秩序能够更好地转运。按照加尔文,如果教会纪律的执行带来的是教会秩序的破坏,或者教会的分裂,就如当年多纳徒派或者重洗派所做的那样,那就意味着教会纪律的失败。
2、教会纪律的目的
加尔文列出了教会纪律的三重目的,就是说,教会纪律的目的或可以达到的目标是多方面的。但不管把这三个方面中的哪一个放在前面,我个人的看法,纪律的总的基调是保护性的,即保护神的名不被玷污、保护单纯跟随主的人不被影响、保护那些犯罪的人不至于最终落到永刑中;而不是惩罚性的。
在加尔文的表述中,他没有把警诫他人看作是执行教会纪律的重要目的。其实,我认为,教会纪律的首要目的是挽回犯罪的信徒。在挽回犯罪信徒的基础上,或是出于这个基本动机上,才可能谈到对主的名的保护以及对教会群体的保护。保护主的名以及教会群体不受影响不是以惩罚或者牺牲某个人为代价。就是为了教会群体多数人的利益,也不是将惩罚放在首位的理由。而主的名所体现出来的基督的爱的精神特别表现在把九十九只放在一边,去寻找走失的那一只的表述中。
当然,目的是挽回并不意味着就不用执行严格的纪律,这是两个问题。这个问题的结合体现在加尔文所说的,以温柔的心去执行纪律。另外,目的是挽回也不意味着教会纪律就不必要了。仅仅是心里的悔改并非完全的挽回。如果定义“挽回”为已经显出悔改的证据,而因此重新被教会众信徒所接纳,那么这就是一个过程:一个需要通过纪律的执行帮助并使其显明出悔改证据的过程。所谓“显出悔改的证据”就是表现出可以被众人看到的行为上的改变。
3、教会纪律的执行
关于教会纪律的执行,加尔文强调了两点。1)区别不同的情况,如私下的还是公开的;较轻的过错还是较重的罪行;2)以温柔的爱心去执行纪律。
针对我们教会的纪律,强调“在影响的范围内”来对付的原则,有区别不同情况的含义在里面。并且也应当区别不同的犯罪情况有相对严厉程度不同的惩诫。
另外要澄清的误解在于:执行教会纪律可以指两种情况:1)对于不肯悔改的人,革除会籍。2)对于愿意悔改的人,停止圣餐及带领性服侍。因此并不存在纪律手册前后两部分冲突的问题,或者有冲突的话也是语句上改进的问题。无论当事者的态度是“不肯悔改”,还是“愿意悔改”,都要执行教会纪律,分别只是不同的处理方式而已。
对于“不肯悔改”的犯罪者,革除会籍,但不强迫其离开教会的敬拜(提醒单纯的会众不要受其影响),就是为了让“他们感觉到这杖所带给他们的痛苦时就能醒悟过来。”对于“愿意悔改”的人来说,执行教会纪律是为了帮助和引导他早日“显出悔改的证据”。对于这两种情况来说,纪律的执行都不是为了“惩罚”或者“处分”。特别是对于已经表示“愿意悔改”者,惩罚或者处分的理由、意义何在呢?
犯罪者的真心悔改,只有神最为清楚。只要犯罪者口中表示愿意悔改,教会牧者就可以奉神的名赦免他(她)的罪,牧者不需要也不能断言他的悔改是真心还是假意。教会纪律的执行不以当事者的罪是否赦免为前提,也不是为了使他所犯的罪得到赦免,纪律没有这样的功效。赦免只是出自于神的恩典,由教会根据主赐给她的权柄宣告出来就是了。教会纪律执行也不以当事者是否悔改为前提。教会纪律乃是为了帮助当事者悔改(在不愿意悔改的情况下);或者帮助当事者早日显出与悔改相称的证据出来(在愿意悔改的情况下)。当我们说一个人“悔改”了,表达出两种意思:1)当事者自己口中表示他“愿意悔改”;2)众人从当事者的行为中看到他确实“改变”了。
同工四:
一、治委会和长老团在纪律问题上的分工:章程中缺乏明确的规定。
谁有权修改纪律?谁有权解释纪律?谁有权执行纪律?
二、如何改进?如果2008年出台新版本,如何命名?个人认为,2008年版,会比较好,体现了修改,更新,在表达方式上也容易让会友接受。
三、执行纪律包括惩戒和挽回等目的,实现不同的目的,在教会的组织结构中应当如何分工?纪律小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纪律小组和牧师团应该如何配搭?次序应该如何界定?如何才能使“执行流程”和“纪律文本”相协调?
四、如何理解纪律和现行法律的关系?例如,对于违背计划生育政策而生二胎的行为,是否应接受纪律的惩戒?
五、如何理解纪律和整本圣经之间的关系?例如,因背后说人,一口两舌,说谎等过犯而破坏教会同工之间的关系的行为,是否应该接受纪律的惩戒?
六、如何区分公罪和私罪?区分的意义何在?有无必要区分公诉事件和自诉事件?例如,如果发现教会领袖在家里辱骂,甚至殴打自己的家人,但家人自己没有要求教会解决,纪律小组是否应当介入?
七、如何合理地区分三种情况,必须公开悔改的罪/可以公开悔改的罪/禁止公开悔改的罪?
八、会友和预备会友都是通过个人的同意来接受纪律的约束的,对他们执行纪律是顺理成章的,但固定参加聚会的非会友,让他们接受纪律约束的正当性何在?如果他们不接受纪律约束,教会应该采取什么措施?例如,禁止进入聚会地点、图书馆等教会场所?
九、从定性的角度来看,纪律惩戒的种类到底包括几种?例如,停止侍奉、停止圣餐、革除会籍、禁止进入教会地点、禁止会友和其一起吃饭?还有哪些其他的?
十、从定量的角度来看,在决定惩戒的具体内容的时候,应该考虑的因素有哪些?例如,应当包括犯罪的严重程度,受害人的具体状态、犯罪-停止犯罪-认罪悔改之间的时间跨度等,还应该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