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基于对教会关于政教关系的研讨,个人有如下思考。
纲要:
一、历史的简单回顾
二、新教两种主要观点
三、当下处境中的反思
一、历史的简单回顾
1、古代:奥古斯丁的双城理论
教会是上帝之城的表征。上帝之城是指一个爱神的群体,在上帝的统治之下。而政府则是世上之城的表征。世上之城是不信上帝的人组成的群体,受到魔鬼撒旦的支配。
政府的存在是一个无法避免的恶(necessary evil)。没有政府社会就会混乱;但有了政府,人民就会受到支配,失去自己的自由。因此,一方面政府的权力要肯定,但另外也要受到限制。
就政教关系来说,奥氏认为教会的地位高于政府的地位。但由于与多纳徒派的争论,奥古斯丁认识到政府有责任协助教会镇压异端,以免教会分裂。
2、中世纪:何以导致路德的改革
1)教皇格拉修一世的一国两权论
西方最早提出的一种政教分离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政府和教会属于同一个社会两个不同权力部门。政府负责治安与民生;教会负责宗教与道德。两者的权柄相互独立,都是来自于上帝。两者的地位也相互平等,只是管理的范围不同,各有各的负责,但也要相互配合。
但这种观点在中世纪并没有占据支配地位。在长期的教权与王权的争执中,教权高于王权的思想在罗马天主教中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
2)教皇鲍尼法斯八世的中央集权论
教皇鲍尼法斯八世于1302年发布了一道名为《一圣》的教谕。这教谕认为教会拥有世俗与属灵双重的权力。皇帝和政府官员的政治权力都是通过教会的委托才可能被持有,而不是直接从上帝那里获得。因此,王权实际隶属于教权。
正是在这种教权高于王权的历史背景下,中世纪后期形成了以天主教圣职阶层为主体的“属灵阶层”,以及包括君王及平民百姓在内的“属世阶层”的区别。上帝是借着“属灵阶层”来治理教会以及这个世界的。“属灵阶层”可以介入属世阶层的事务,但反过来,“属世阶层”却无权力介入到“属灵阶层”的事务之中。
3、宗教改革:路德的两个国度的理论
路德打破了中世纪流行的“属世阶层”与“属灵阶层”的分别,而代之以“世上的国度”与“属灵的国度”这两个国度的理论。
上帝的属灵的治理是借着教会显明出来,由上帝的话语及圣灵的引导所施行出来的。在这个方面,路德强调每个信徒都是祭司,不再存在圣职与平信徒之阶层的分别。而上帝的属世的管治则是通过君王及其政府显明出来,通过刀剑与法律的使用落实下来。君王的权力直接来自于上帝,范围只是涉及到世界的事务,而在教会及其教义的事情上没有权威。但就世界的事务范围来说,君王及其政府具有上帝赋予的权力,其权威具有神圣性。
从一个方面来说,路德十分接近奥古斯丁,即认为善与恶同时并存于教会与社会之中,而不能够被人所分开。因此,如果善可以由圣灵所管理的话,那么恶就一定要由刀剑与强力来管治。国家的权力主要是因为对付恶的需要而存在的。在他的思想中,路德区别私人基督徒的伦理与公众伦理。前者是个人基于在圣灵的引导下对基督的登山宝训的回应;而后者则政府用强力执行法律的结果。
二、新教的两种观点
路德的两个国度的理论奠定了新教所持政教关系的基础。不过,在以后的年代里,在路德的两个国度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两种观点,则对新教的政教关系理论产生了更为重要的影响。其一是改革宗对这个理论的发展;另一种则是重洗派在此基础上的观点。
1、对政府本性及功用的看法
1)重洗派的观点
重洗派对于世俗政权的态度可以从“施莱特海姆信条”(Schleitheim Confession, 1527年)大致表明出来。其中的第六及第七条解释并论述了不参与世俗事务的信念:“刀剑是上帝在基督的完全之外所任命的。……基督徒不适合担任地方行政官员,理由如下。政府的地方行政事务是属肉体的,而基督徒则是属灵的。”
重洗派强调,政府虽然也是神所设立,但用新约的角度来看,却是“在基督的完全之外”。政府的设置并非神在创造世界时已经设立的创世秩序,而是人类堕落后的安排。因为人的堕落,所以需要政府在这些罪人中维持一种秩序,以免败坏的人类自相残杀,而导致社会混乱。由于是在人堕落后产生的政府,所以由罪人构成的政府自然有着自身的严重缺陷与局限。而上帝之所以设立它,一方面表达了上帝对人的惩罚,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上帝对人的怜悯。在这个方面来看,重洗派与奥古斯丁有着一致的地方:政府只是无法避免的恶而已。
重洗派在对政府本性的看法中,似乎存在着一个让人困惑的地方。一方面,他们还是承认政府的权力来自于神。但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所存在的道德局限或者人的败坏,这个政府似乎又成为撒旦所特别使用的一种建制。正因为此,重洗派的主流思想都反对基督徒参与政治,或者担任政府官员。好象这样就会为撒旦所利用,成为撒旦的工具。
2)改革宗的看法
加尔文接受了路德的两个国度的理论。在教会的权力与国家的权力有分别上,他与重洗派的看法是相近的。但加尔文对政教关系的立场可以描述为“分别而非分离;互补而非对立。”加尔文的这个立场可以追溯到他对国家或者政府的本性的看法上。
对加尔文来说,他并不认为上帝设立政府是出于人堕落后,上帝为了对付人的罪性的败坏所建立的机制。政府或者国家的设立是上帝创造这个世界的一部分。因为上帝创造这个世界及其中的人类社会是有秩序的,上帝就预先地设置了政府来作为这个社会秩序的维持者。就是说,远在人堕落之前,“他就已经设置了人的政府,以便他们能够按照律法和正义来治理世界。” 从本性上讲,国家建制乃是上帝创造世界及人类社会时所确定的三个基本建制之一。如果教会及家庭乃是在人堕落前就确定了的建制,那么,国家建制的设置也应当被理解是上帝创造工作的一部分。“世俗政府建基于上帝的护佑与神圣命令基础上”。
这一点与加尔文对律法本性的理解相一致。律法并非是在人堕落后,上帝为了“让人知罪”才通过摩西赐下了律法。在加尔文看来,摩西律法乃是上帝创造时所设置自然法的一部分。对加尔文来说,律法本是上帝赐给人的礼物,显明上帝造物的秩序,特别是人之间的道德秩序;本意并不是为了咒诅和强制人。只是在人堕落后,人自身的罪把人与上帝隔开,律法才特别发挥了其“让人知罪”的功用。从自然法的这种积极功用上来看政府的本性,显然就与重洗派的看法有明显的不同。而这种不同首先通过加尔文对政府功用的不同看法表明出来。
由于加尔文把政府的功用与自然法(特别是十诫)联系起来,所以在他的理解中,政府有两个基本的功能。首先,与十诫的第一块法版相关,政府应当“以促进宗教敬虔为首务”,而所谓敬虔的政府特别表现在“当神的敬拜被败坏了之后,他们重新建立了对神正统的敬拜,或保守了这纯正的信仰,使宗教信仰能够在他们的统治之下,纯洁无瑕。” 简言之,政府不仅有保护教会正当聚会的责任,同时也有维护纯正教义的责任。第二,与第二块法版相关,政府乃有在人类社会中维护公义、和平与秩序的责任。这里,加尔文与重洗派的区别特别表现在政府的第一功用方面。对于重洗派来说,一个有罪的政府只可能有第二方面的责任,而不可能有第一方面的责任。
2、对政教关系的理解
1)改革宗的看法
加尔文对政教关系的看法与他对教会及国家本性的理解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把他的观点概括为“分别但不分离,互补而不对立”。
从加尔文的《基督教要义》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政府的论述在他的神学思想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从他对第四卷的总标题的命名中,我们可以看出,他认为政府与教会对于帮助信徒继续存留在基督的恩典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它们各自的作用既是不能够彼此替代的,也是相互补充的。在这个角度将教会与政府相提并论,是路德及重洗派的两个国度的理论所不具有的。
区别:教会以属灵的教导及劝诫为主;而国家则以用强迫手段执行法律为主。“教会没有权力运用刀剑来施行惩罚或管教,没有强制的权力,没有监禁或其他刑罚,就像政府官员所使用的。那么她所关心的目标就不是强制罪人的意愿加以刑罚,而是通过自愿的惩罚来宣认悔罪。所以两者完全不同,因为教会不能逾越任何属于地方政府官员的事务,政府官员也不能担当任何属于教会的事务。”
互补:但就政府具有第一个方面的功用来说,它和教会有着某种共同的目标:维持人们的宗教敬虔,保护教义的纯正。这一点具体体现在,政府所设立的法律,应当是建立在上帝话语的基础上,或者至少与普遍的自然法不相冲突。为了帮助建立合上帝心意的法律体制,在加尔文看来,教会(特别是牧师群体)有责任向政府官员解释在某种处境下上帝的话语有何要求,即教会有教导官员甚至协助立法的责任。而反之,政府官员则有按照合宜的法律保护教会,甚至协助教会铲除“异端”的责任。
2)重洗派的看法
重洗派认为,路德的两个国度的理论在当时天主教强调教权高于王权的处境下,比较侧重在政府权力的独立性上,即突出政府的权力直接来自于上帝,而不是通过教会才得到这个权力。在发展路德的两个国度的理论时,重洗派更多地侧重在教会相对国家的独立性方面。这既与重洗派对国家(政府)本性的看法有关,也与其对教会的理解相关。
重洗派把教会看作是在一个败坏的社会(包括政府建制)中,所存在的一个圣洁的群体。在Racovian Catechism(拉寇教理问答)中,列出了重洗派教会执行严格教会纪律的五项理由,从中可以看出其分离的倾向:1)堕落的教会成员可以因此得到医治,因此可被引领返回到教会的团契中。2)阻止其他人不要陷入到同样的过犯中。3)除去教会的羞耻和混乱。4)避免主的话语在教会以外名声受到亏损。5)避免主的荣耀受到亵渎。
就与政府的关系来说,重洗派认为对于一个败坏的政府来说,它不具有保护教会、甚至维持纯正教义的责任。换言之,教会不需要国家这个保护伞,不需要国家或者政府来帮助她维护正常的教会生活,或者协助她去对付异端。教会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她也需要靠自己去解决教义上的纷争。政府的惟一责任就是维护世俗世界的和平与秩序。
所以在如下的意义上,政教是分离的:政府处理的是世俗世界的事物,而教会涉及的是属灵世界的事情。两者分属于两个领域,相互独立,没有什么关系。所以,可以把他们的观点概括为“分离”。
三、当下处境中的反思
1、圣经中的两种政教处境
在上面的考察中,我们看到两种政教关系的类型。一种情况我们可以称之为主流类型;另一种可以称为非主流类型。其实我们在圣经中也可以看到这两种情况。
在所谓主流类型情况下,我们可以在大卫王朝或者随后的以色列王国中看到。在这种模式中,君王及整个国家所信奉的就是这个主流的甚至唯一的宗教。虽然负责这个国家宗教事务,当时主要是圣殿中的祭祀,主要是由大祭司来负责,但由于这个宗教是这个国家的国教或者至少是主流宗教,所以它确实受到国家的支持与维护。圣经旧约中的这种政教关系模式在新约中我们还没有看到。不过,在基督教的历史上,自君士坦丁大帝归信了基督教信仰后,基督教在罗马帝国以及后继的帝国中,甚至上继承了这种政教关系的模式。
在圣经中,这并不我们看到的唯一的一种政教关系的模式。自以色列人被掳后,旧约但以理书、以斯拉及尼西米记中所记载神的百姓生活在外邦君王统治的帝国中的情况,可以算是第二种政教关系的模式,亦可以称为非主流关系模式。在这种关系模式中,外邦君王并不信奉这个信仰群体的宗教。事实上,这个信仰群体在这个国家中,可能只是众多宗教的一个;甚至可能是非主流宗教而处在这个国家政治文化中的边缘地位。在这种外邦政治体制下,这个信仰群体可能遭受到迫害的时期并不长,更多的时期是处在一种合法或者与其他宗教共处的状况下。在新约时代,新约经卷中所记载初期教会与罗马帝国的关系基本上也属于这种关系。
从圣经所记载的这两种政教关系的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两点结论。1)在历史中,上帝可以让他的百姓处在主流的政教关系模式中,也可以处在非主流的政教关系中。上帝的儿女处在这两种政教关系的哪一种都有可能是上帝自己的安排。并不是只有其中一种才是符合圣经教导的政教关系。实际上,存在哪一种政教关系通常与基督教信仰是否在这个国家中占据统治性地位有关。2)不管神的百姓生活在哪一种政教关系的处境中,不管这个信仰的群体生存在信奉同一宗教的国家中,还是生存于不信奉这个信仰中的外邦国家中,上帝都同样掌权。在这两种情况下,君王及其政府官员都是上帝所亲自设立的,都是上帝在世上王国的代表,都体现“至高者在人的国中掌权”。
2、当代多元文化的处境
1)在当今这个多元文化的时代,宗教宽容以及多个宗教平等共处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基督教为国教,或者所谓主流政教关系的类型是否还适用?换言之,某种宗教是否还能够指望国家政权站在它这一边成为护教型的政府?基督教是否还期待着成为这个国家中唯一的、占据主流地位的宗教?
2)如果我们放弃国家政府成为某种宗教的护教型政府的观念,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就可以接受传统的重洗派的政教分离的观点,即认为教会与这个社会或者世俗政府就没有什么关系?教会与政府之间的对话既没有什么对话基础,也完全没有必要?教会与政府之间还存在着某种合宜的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