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由广东省社科院的研究人员所发表的调查论文中,研究者指出,据媒体对上海、广州、北京等50余所大学的4109名男女大学生抽样调查,反对同居的占31.3%,完全赞同的占19.8%,48.9%的学生属于中立派。而对全国24个省市2000名本、专科学生的问卷和座谈调查显示,对大学生同居表示赞成的占28.4%,任其自然的占57.6%,只有13.5%的人明确反对。研究者据此认为,目前大学生对未婚同居行为持比较宽容的态度,有接近三分之二的人可以接受。1 可见,同居现象在当前这个时代,特别是对于年轻一代来说,是一个可以被多数人在观念上接受的现象。
观念上可以接受,但具体行为怎样?人民大学一位潘教授的实证调查显示,在全国大学本科生中,未婚同居的学生占5%。而西安对五所高校800名大学生抽样调查显示,有7.02%的学生有同居行为。可能在其他的青年一代的群体中,我们也可以找到相似的统计数字。这些数字表明,相对于多少年前将未婚同居看作是羞耻的行为相比,现在人们关于同居行为的看法正在发生很大的转变。人们把两性间的关系看得更加随意。这种观念也多少影响到教会中年轻的兄弟姊妹。因此从基督信仰的角度对这种观念做些分析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未婚同居的合法性
1、“爱是同居合法性的基础”
在调查中对未婚同居持支持或者无所谓态度的学生,多数认为只要男女相爱,同居就是可以接受的,不一定要“一纸婚书”。这种观点认为,如果两个人认为他们之间是有爱的情感的,那么,即使没有结婚,在一起同居,或者有性的关系,这是两人彼此相爱的自然结果。毕竟,人是需要爱的,爱本身没有罪过。爱是让两个人可以生活在一起,可以有两性关系的基础,婚姻不过是一个外在形式而已。
18世纪启蒙运动以后形成的一种婚姻观,即一种爱的理论,认为爱是婚姻关系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决定当事双方是否可以在一起生活的合法性基础。这种婚姻观对于现代人有着重要的影响,以至于很多人认为一个婚姻得以建立的唯一理由就是双方出现了爱。按照瓦特(Jeffrey Watt)的说法,“宗教改革由于对独身制度之优越性的批判,而强调了婚姻生活的尊严。但启蒙运动把婚姻向上又高抬了一级,让爱成为选择配偶的最重要的标准”。2 而当代的人们又向前迈进了一点,当婚姻被看作是一种束缚人的形式时,爱成了人们可以同居在一起的合法性基础。
不过,问题在于,人们对于双方之间何为爱的情感,在日常的生活中,却有着各种不同的理解。其中发生的某种扭曲在于,处于其中的人们很容易把一时的浪漫情感,一时的激情冲动,看成是爱的情感的表现。这种情况下,会发生这样的扭转:两性的关系本要以这种激情为基础,却发现人们时常为了追求这种激情而先行发生两性关系。
2、“从伦理学上来说,同居是两个人自愿的选择,属于个人的私事”
在启蒙运动之后,个人主义成为这个时代的文化主流。在伦理及价值的选择方面,个人完全可以有自主的权利。这个意义上,选择同居在法律和道德的层面上是合法的,因为它只是涉及到个人的私人领域的事情。这种伦理学的准则是,只要没有影响或伤害到其他人,我想怎样做都可以。这是一种结果主义的伦理学。
不少被调查的学生认为“同居是个人的权利,不存在什么对错”。即使看到周围的同学在外面同居,只要不影响到自己生活学习,对他们还是抱宽容或者接受的态度。所在校方一般也是“睁只眼闭只眼”。
不过,对于当事者来说,即使他们认为这是个人权利,多数人还是不愿让太多的亲人、朋友或者同事知道。这使得两个人的共同生活收缩到可以只有两个人知道、可以只涉及到两个人的范围。当然,这带来的结果就是,一旦当他们之间发生问题,没有多少人可以帮助他们的时候,选择分手也就是相对比较容易的事。
3、“性关系不过是人的日常需要的一种而已”
还有一些同情未婚同居的人认为,性的关系就如人吃饭穿衣一样,只是人满足自己一种日常需要的活动而已,不需要把它看得那么神秘,也无需像过去的传统那样把它看得那么神圣。如果还是固守于过去的传统,只能说明他们还没有适应当今迅速进步的时代。在这个唯物主义占据主流的时代,生理的需要无疑是人们当正视的事实。
从生理的层面来看,如果穿衣是满足人的一种生理方面的需要,吃饭是满足另外一种的话,那么,性的活动就满足人的一种生理需要来说,也完全具有一种合法性。究竟是选择婚姻、还是同居来满足这种日常的生理需要,就如同我们是选择吃米饭、还是吃面食一样。只要是两情相悦,不损害到他人就可以了。
况且在今天的时代,生理的需要完全可以和人生活的其他方面拉开距离。我们今天生活在一个多元价值观的时代,像是一个多面体的世界中,性可以和这个人做,饭可以和另一些人吃,工作可以和完全不同的一群人一起完成,等等。这就是生活,是现代人所享受到的多维度的自由。就像是泰坦尼克号设计制造时被期待的那样,其中的16个隔离舱,即使是其中的一个进水,也不至于全船沉没。
二、基督教方面的看法
1、真正的爱与盟约相伴
真心的相爱通常表现为甘心情愿地为对方牺牲自己,甘愿用誓言来约束自己。这个意义上,真心的爱与承诺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从基督教信仰的角度来看,这种承诺的最高程度就是在上帝面前所立的誓约,这构成了婚约的基本要素。这个意义上,基督教所说的婚姻并不排斥当事双方要有爱的情感,而是肯定这种爱的情感如果是真实的,就一定会与认真圣洁的誓约相融洽,难分彼此。在这个意义上,婚姻并不是一种外在的、可有可无的形式,婚姻是当事双方需要用生命去捍卫的盟约,正是在这种生命的盟约中,我们才见识到何为真实的爱。
对于很多同居的人来说,很流行的一个理由是,只要有爱情,何必用某种约定来约束自己?这种不愿受到约束的态度让人有点怀疑这种在“爱”的名义下是否真有爱的实质。如果只有通过同居一段时间,才能够测试出来,那么说这同居是建立在爱的情感的基础上就非常勉强了。同居在很多情况下,是对对方的爱还有所保留的产物。
2、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承载着社会责任
当婚姻关系蜕变为两个人的同居关系时,婚姻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的属性被遮掩了。同居关系常常只为两个人所知道或者认可,并且其所具有的不稳定性,使其比较难以承载通常需要婚姻才能够承载的社会关系及其责任。
一般的婚姻关系中,它通常需要通过双方的家庭认可、亲友的见证、政府相关部门的注册等等。这都表明婚姻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通过上述的关系,这个婚姻与其所有的其他社会关系相连接,而成为社会建制的一个部分。正因为这个原因,它才可以承载所在社会赋予它的社会责任,比如生儿育女的责任。而对于这样一个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来说,同居关系也是脆弱到无法承载的。
用路德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婚姻是一种受祝福的神圣的呼召,在被造领域中有其自身的权威与责任,因而与教会及国家相并列。3 作为一个基督徒的家庭,其应该在教会、国家及社会中有一个榜样性的见证,显明出一个彼此相爱的、负责任的、生活节制的家庭是怎样的家庭。在这个家庭的领域,尽管人们不是在修道院里,不是在教会里,人们同样是在过着一个有着神圣呼召的生活,是对在教会中认识的那位神的事奉,是对自己生命的操练。
3、婚姻是一种 “ 一体 ” 关系
当人们把性的关系降格到生理需要的时候,与某个人的性关系可以成为双方生活的很小一部分,就如吃某种东西,或者穿某种衣服只是这个人生活中很小的一部分一样。当事的双方似乎可以只在这个需要上发生关系,而不一定要在生活的其他方面发生关系。
然而,基督教角度看两性的关系,则是从两个人成为一体的整体关系中来看其中的性关系。这里所说的 “ 一体 ” 不只是指两个身体成为一体。其实身体的共享只是一体关系的一个方面。这个双方的一体关系还包括:双方在所有物品上的共享,在亲友圈子方面的共享,在思想观念上的共享,在情感梦想方面的共享等等。只有在这种共享基础上的一体关系中,身体的共享才达到其真正性快乐的意义。但同居常常是把双方生活中的其他的方面与性生活的方面分离开来。
人们往往把现代生活中的多维度化看作是一种现代人生活自由的表现,而不是将其看作是生活分裂的表现,尽管人们常常生活在这种无可奈何的分裂的苦恼之中。这个时代的人往往把自己生存的价值与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领域关联起来,只能够用其中的某个领域的成果,工资、住房、汽车、岗位、或者性关系等来满足自己生存在这个巨大城市中某个角落的生命意义。有个哲学家说得不错,这个世界实际是一个巨大的座架。是的,没有抓住救主伸出的大手的人,只能是被肢解在这个座架上。生活中很多领域的事情个人是都经历了,没有看过的景象也都看过了,没有吃过的东西也都吃过了,梦中曾经乞盼的人现在也得到了。但它过去得是那么快,回头看的时候,它在生活中好像没有留下什么。似乎在生活的平面上压上去的面积越大,在上面留下印迹就越浅。
为了保存一点可怜的完整性,人们只能是把自己包裹起来,让自己缩进自己的小世界之中。你看,在这个世界上,我可以不靠别人,我有自己的工作,自己的事业,自己的房,自己的车,自己爱读的书,自己的梦想,自己的……。其他的东西,包括这一段时间的同居,都不过是一时的需要而已,并不影响我有一个自己的生活。非常悖论的是,在主耶稣看来,正是这得着自己生活和生命的人,却失去了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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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孙蕾、郭显超,“ 大学生同居现象浅议 ”。
2 Jeffrey R. Watt, The Making of Modern Marriage: Matrimonial Control and the Rise of Sentiment in Neuchâtel, 1550-1800, Ithaca: Cornall University Press, 1992, p.269-270.
3 参见,Gustav M. Bruce, Luther as an Educator, Westport, Conn: Greenwood Press, 1979, p.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