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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聚会

守望教会之日常事工
(一) 主日崇拜  守望教会主日崇拜通常分为三堂:主日8:30-10:00为第一堂,11:00-12:30为第二堂,14:30-16:00为第三堂。主日崇拜包括预备、敬拜赞美、证道、回应及事工报告等部分。春节期间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崇拜时间。(目前阶段教会处于户外敬拜中)
(二) 圣餐  每月第一个主日为圣餐礼拜,由牧师或其授权的人员主持圣餐礼。
(三) 祷告会  除主日外,每日5:30-6:30在教会有晨更祷告。每礼拜三晚19:00-21:00有祷告会。每月第一个礼拜三晚19:00-21:00为当月教会祷告会。
(四) 洗礼  教会每年举行三次洗礼,分别在复活节、夏季和圣诞节期间。夏季洗礼为浸礼,其余为点水礼。受洗人员在洗礼前通常应参加受洗课程并与教会同工谈道。经主任牧师批准,可以随时为有特殊需要的人员施洗。
(五) 会友代表大会  教会通常在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会友代表大会,报告教会事工情况,听取意见。在决定重大问题时,教会还要召开临时会友代表大会或会友大会。
(六) 圣经学校   圣经学校在夏季招生,学期通常为一年。本年度圣经学校每礼拜六全天上课。
(七) 儿童主日学  每主日上午有儿童主日学。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少年儿童,主日学分为春、夏、秋、冬及青少年等班级。
(八) 其他活动  教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安排其他活动,如圣诞节特别聚会、营会、启发课程、初信造就课程、讲座、婚礼等。
(九) 小组及事工部门活动  各小组、团契及事工部门根据需要自行安排活动(如诗班每礼拜五晚在教会排练)。

北京守望教会信仰告白

1.我们相信66卷圣经都是神完全无误的默示,是我们信仰和生活的最高权威及准则。

2.我们相信独一真神,全能的创造主,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的荣耀上帝。

3.我们相信人是按照神的形像被造的,但我们的始祖受魔鬼引诱违背了神的命令,使人类陷于罪中,死亡也因此临到堕落的人类。我们所有人都承受了堕落败坏的罪性,成为作罪的奴仆过着犯罪与神隔绝的生活,至终面对神公义的审判。

4.我们相信耶稣是基督,是永生神的儿子。他既是完全的神,也是完全的人,是神与人之间唯一的中保。祂在十字架上的受死及复活,成就了神的救赎大功。他复活、升天,坐在权能父神的右边。

5.我们相信耶稣基督是唯一的救主,我们得救完全本乎神的救赎之恩,也因着信。当我们相信耶稣基督时,神便赦免我们一切的过犯,赐下圣灵住在我们里面。这圣灵印证我们是神的儿女,并带领我们活出基督的生命。

6.我们相信教会是神从世界中呼召出来的神子民的团契,是父神所拣选、以基督的血买赎回来、借圣灵的洗联络成为一个身体的。耶稣基督是教会的头,教会是他的身体,是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往普天下去传福音给万民听,使万民做主的门徒,这是教会的大使命。

7.我们相信政教分离是符合圣经的原则,教会应本着良心的原则尊重神赐政府的权柄,教会的自主权也应得到维护。

8.我们相信耶稣基督作为万王之王、万主之主必将再来。那时,一切罪恶最终受到审判,不信和拒绝他救恩的,也必按自己所行的受审判;因信他得蒙救赎的,必穿上永不朽坏的荣耀身体,进入神永恒的新天新地。

关于我们

『不倚靠势力,不倚靠才能,乃是倚靠圣灵!』从神而来的话语激励天明-恩平这对当时刚结婚的年轻夫妇,感动他们在自己狭小的家里开始了教会。这成为守望教会的起始,那是1993年。

1994年教会搬到清华西门附近(教会第一次租赁房屋聚会),那时神特别感动和带领刚刚起步的教会热切祷告,甚至1995年全年的每一天、每一顿都有弟兄姊妹为着教会及福音禁食祷告,这样的连锁禁食祷告整整持续了一整年。相信神透过清华西门时期的弟兄姊妹的热切祷告打下了教会最初坚实的根基。

教会后来经历一段时间的变迁与低谷,于1997年春天租下海淀黄庄的一个地下室,神使我们在那里重整旗鼓。在黄庄地下室的那几年时间里,神兴起和造就了诸多教会同工,预备了教会后来的快速成长。这时期教会多次举办300-500人规模的圣诞音乐会,带领许多的人归向了主。

2001年底我们离开了黄庄地下室,2002年开始神使教会以团契倍增的方式成长,教会也进入了快速成长的时期。到2005年下半年我们教会已经有12-13个团契,每个团契都有5-8位的委身参与事奉的同工,来参加主日崇拜的人数也达到300人。在这期间的2002年初,教会按立了天明牧师,2003年下半年制定教会最初的治理模式(后来教会章程的雏形),选立了教会第一届长老两位。

2005年初我们相信神的带领,决定向政府申请社会团体登记,同年教会正式取名为“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也制定了教会的章程、信约,开始加强教会的内部建设。也是同年底教会根据成长的需要决定转型,以团契倍增的成长模式转型为堂会的发展模式,并且相信神的时间已到开始租赁写字楼公开聚会。经过近三年的努力,各团契逐步整合,到2008年三月底(复活节主日)教会基本完成了转型。现在每主日有三堂主日崇拜。

以便以谢——到如今耶和华都帮助我们!(撒上7:12)

相关链接: 守望教会大事记

2008年1月9日神学研讨会纪要

北京守望教会2008年1月9日在华杰大厦8B3举行神学研讨会。会议于下午17:15左右结束。参加会议的有天明、冠辉、孙毅、刘官,教会同工新恩、袁灵、晓峰、王亮、永刚、小白,绪瑞弟兄因故请假。下午的会议扩大冀诚和文开阳两位讲员参加。下午进行一项议题为“离婚与再婚的神学研讨”。会议由天明牧师主持。

关于离婚与再婚的议题,讨论比较热烈,分歧也较大。讨论涉及的方面如婚姻与盟约的关系、信徒与非信徒的区别以及具体个案等,论证涉及解经、教会传统等。同工们基本达成共识的包括以下方面:
 婚姻是神圣盟约,是神创造的心意;
 婚姻的盟约性质是普世的,与是否为信徒无关;
 解除婚约的条件为死亡、淫乱以及非信徒执意离去(此点存歧义,但应可接受)
 离婚、再婚问题的处理确实比较复杂,不仅涉及神学、牧会实践、弟兄姐妹的切身利益,而且会对教会其他立场、甚至教会间关系产生重要的影响;
 若干同工认为自己并未完全想清楚;
 若干同工认为在此问题上的投入不够。

有同工提出一些新的建议,如:
 婚姻问题的探讨应当处境化;
 可以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探讨;
 可以成立一个专门机构探讨此问题,并在次基础上形成教会的立场;
 面对分歧,不应当简单地停止讨论,而应当借此讨论清楚等。

介于上述情况,本次会议就此问题未得出实质性结论,亦未安排下次研讨的相关事宜。

 

 

 

 

 

 

一、对婚姻本质的理解
1、信徒间的婚姻与非信徒间的婚姻是否有相同的本质?

2、婚姻作为一种盟约的特点

二、一种特别的案例
1、 案例
婚姻中的一方,由于在婚姻之外,先犯了淫乱,即与第三者有婚姻外的情感或者性的关系,导致婚姻破裂,两人离婚。然后,经教会复合未果,未犯罪的一方再婚了。现在的问题是,犯罪的一方是否可以再婚?如果再婚后,此婚姻在教会纪律角度来看,是否是应受到惩罚或者管教?管教是否就意味着一定要两人分开?

2、观点之一
定性:当下的再婚属于淫乱关系,不一种不合法的婚姻关系。教会纪律针对的就是这种再婚关系,所以当以这种再婚关系的解除为前提。

3、观点之二
在前配偶已经再婚的情况下,前一个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存在前一个婚姻关系仍然在上帝面前成立的问题。因此,当前的婚姻不是在前一个婚姻关系之外的淫乱情况。教会纪律的惩罚与管教,不是针对一个不合法的婚姻关系,而是针对当事者对原有婚姻关系的破坏。

争论问题的要点在于:
1、如果是盟约的话,这里“盟约”的含义是什么?是人与上帝的立约?是人与人之间的立约?如果是人与人之间的立约,上帝在这个立约中的角色是什么?上帝以什么方式参与到这约之中?

2、如果上帝乃是以其护佑的方式,以其普遍恩典的方式,参与到人的婚约中,那么,怎样算是婚约的成立,其有上帝护佑的印证?怎样算是解除,其中也有上帝的认可?

3、关键的问题是,如果破坏了前面的婚姻,然后再婚了,这个婚姻是否有神的护佑在其中?是否还可以看其为一个婚约?

 

第二次婚姻问题讨论记要
(2009年3月)

关于政教关系的研讨与思考

2009年6月,基于对教会关于政教关系的研讨,个人有如下思考。
纲要:
一、历史的简单回顾
二、新教两种主要观点
三、当下处境中的反思

一、历史的简单回顾
1、古代:奥古斯丁的双城理论
教会是上帝之城的表征。上帝之城是指一个爱神的群体,在上帝的统治之下。而政府则是世上之城的表征。世上之城是不信上帝的人组成的群体,受到魔鬼撒旦的支配。
政府的存在是一个无法避免的恶(necessary evil)。没有政府社会就会混乱;但有了政府,人民就会受到支配,失去自己的自由。因此,一方面政府的权力要肯定,但另外也要受到限制。
就政教关系来说,奥氏认为教会的地位高于政府的地位。但由于与多纳徒派的争论,奥古斯丁认识到政府有责任协助教会镇压异端,以免教会分裂。

2、中世纪:何以导致路德的改革
1)教皇格拉修一世的一国两权论
西方最早提出的一种政教分离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政府和教会属于同一个社会两个不同权力部门。政府负责治安与民生;教会负责宗教与道德。两者的权柄相互独立,都是来自于上帝。两者的地位也相互平等,只是管理的范围不同,各有各的负责,但也要相互配合。
但这种观点在中世纪并没有占据支配地位。在长期的教权与王权的争执中,教权高于王权的思想在罗马天主教中一直占据着统治地位。

2)教皇鲍尼法斯八世的中央集权论
教皇鲍尼法斯八世于1302年发布了一道名为《一圣》的教谕。这教谕认为教会拥有世俗与属灵双重的权力。皇帝和政府官员的政治权力都是通过教会的委托才可能被持有,而不是直接从上帝那里获得。因此,王权实际隶属于教权。
正是在这种教权高于王权的历史背景下,中世纪后期形成了以天主教圣职阶层为主体的“属灵阶层”,以及包括君王及平民百姓在内的“属世阶层”的区别。上帝是借着“属灵阶层”来治理教会以及这个世界的。“属灵阶层”可以介入属世阶层的事务,但反过来,“属世阶层”却无权力介入到“属灵阶层”的事务之中。

3、宗教改革:路德的两个国度的理论
路德打破了中世纪流行的“属世阶层”与“属灵阶层”的分别,而代之以“世上的国度”与“属灵的国度”这两个国度的理论。
上帝的属灵的治理是借着教会显明出来,由上帝的话语及圣灵的引导所施行出来的。在这个方面,路德强调每个信徒都是祭司,不再存在圣职与平信徒之阶层的分别。而上帝的属世的管治则是通过君王及其政府显明出来,通过刀剑与法律的使用落实下来。君王的权力直接来自于上帝,范围只是涉及到世界的事务,而在教会及其教义的事情上没有权威。但就世界的事务范围来说,君王及其政府具有上帝赋予的权力,其权威具有神圣性。
从一个方面来说,路德十分接近奥古斯丁,即认为善与恶同时并存于教会与社会之中,而不能够被人所分开。因此,如果善可以由圣灵所管理的话,那么恶就一定要由刀剑与强力来管治。国家的权力主要是因为对付恶的需要而存在的。在他的思想中,路德区别私人基督徒的伦理与公众伦理。前者是个人基于在圣灵的引导下对基督的登山宝训的回应;而后者则政府用强力执行法律的结果。

二、新教的两种观点
路德的两个国度的理论奠定了新教所持政教关系的基础。不过,在以后的年代里,在路德的两个国度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两种观点,则对新教的政教关系理论产生了更为重要的影响。其一是改革宗对这个理论的发展;另一种则是重洗派在此基础上的观点。

1、对政府本性及功用的看法
1)重洗派的观点
重洗派对于世俗政权的态度可以从“施莱特海姆信条”(Schleitheim Confession, 1527年)大致表明出来。其中的第六及第七条解释并论述了不参与世俗事务的信念:“刀剑是上帝在基督的完全之外所任命的。……基督徒不适合担任地方行政官员,理由如下。政府的地方行政事务是属肉体的,而基督徒则是属灵的。”
重洗派强调,政府虽然也是神所设立,但用新约的角度来看,却是“在基督的完全之外”。政府的设置并非神在创造世界时已经设立的创世秩序,而是人类堕落后的安排。因为人的堕落,所以需要政府在这些罪人中维持一种秩序,以免败坏的人类自相残杀,而导致社会混乱。由于是在人堕落后产生的政府,所以由罪人构成的政府自然有着自身的严重缺陷与局限。而上帝之所以设立它,一方面表达了上帝对人的惩罚,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上帝对人的怜悯。在这个方面来看,重洗派与奥古斯丁有着一致的地方:政府只是无法避免的恶而已。
重洗派在对政府本性的看法中,似乎存在着一个让人困惑的地方。一方面,他们还是承认政府的权力来自于神。但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所存在的道德局限或者人的败坏,这个政府似乎又成为撒旦所特别使用的一种建制。正因为此,重洗派的主流思想都反对基督徒参与政治,或者担任政府官员。好象这样就会为撒旦所利用,成为撒旦的工具。

2)改革宗的看法
加尔文接受了路德的两个国度的理论。在教会的权力与国家的权力有分别上,他与重洗派的看法是相近的。但加尔文对政教关系的立场可以描述为“分别而非分离;互补而非对立。”加尔文的这个立场可以追溯到他对国家或者政府的本性的看法上。
对加尔文来说,他并不认为上帝设立政府是出于人堕落后,上帝为了对付人的罪性的败坏所建立的机制。政府或者国家的设立是上帝创造这个世界的一部分。因为上帝创造这个世界及其中的人类社会是有秩序的,上帝就预先地设置了政府来作为这个社会秩序的维持者。就是说,远在人堕落之前,“他就已经设置了人的政府,以便他们能够按照律法和正义来治理世界。” 从本性上讲,国家建制乃是上帝创造世界及人类社会时所确定的三个基本建制之一。如果教会及家庭乃是在人堕落前就确定了的建制,那么,国家建制的设置也应当被理解是上帝创造工作的一部分。“世俗政府建基于上帝的护佑与神圣命令基础上”。
这一点与加尔文对律法本性的理解相一致。律法并非是在人堕落后,上帝为了“让人知罪”才通过摩西赐下了律法。在加尔文看来,摩西律法乃是上帝创造时所设置自然法的一部分。对加尔文来说,律法本是上帝赐给人的礼物,显明上帝造物的秩序,特别是人之间的道德秩序;本意并不是为了咒诅和强制人。只是在人堕落后,人自身的罪把人与上帝隔开,律法才特别发挥了其“让人知罪”的功用。从自然法的这种积极功用上来看政府的本性,显然就与重洗派的看法有明显的不同。而这种不同首先通过加尔文对政府功用的不同看法表明出来。
由于加尔文把政府的功用与自然法(特别是十诫)联系起来,所以在他的理解中,政府有两个基本的功能。首先,与十诫的第一块法版相关,政府应当“以促进宗教敬虔为首务”,而所谓敬虔的政府特别表现在“当神的敬拜被败坏了之后,他们重新建立了对神正统的敬拜,或保守了这纯正的信仰,使宗教信仰能够在他们的统治之下,纯洁无瑕。”  简言之,政府不仅有保护教会正当聚会的责任,同时也有维护纯正教义的责任。第二,与第二块法版相关,政府乃有在人类社会中维护公义、和平与秩序的责任。这里,加尔文与重洗派的区别特别表现在政府的第一功用方面。对于重洗派来说,一个有罪的政府只可能有第二方面的责任,而不可能有第一方面的责任。

2、对政教关系的理解
1)改革宗的看法
加尔文对政教关系的看法与他对教会及国家本性的理解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把他的观点概括为“分别但不分离,互补而不对立”。
从加尔文的《基督教要义》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政府的论述在他的神学思想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从他对第四卷的总标题的命名中,我们可以看出,他认为政府与教会对于帮助信徒继续存留在基督的恩典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它们各自的作用既是不能够彼此替代的,也是相互补充的。在这个角度将教会与政府相提并论,是路德及重洗派的两个国度的理论所不具有的。
区别:教会以属灵的教导及劝诫为主;而国家则以用强迫手段执行法律为主。“教会没有权力运用刀剑来施行惩罚或管教,没有强制的权力,没有监禁或其他刑罚,就像政府官员所使用的。那么她所关心的目标就不是强制罪人的意愿加以刑罚,而是通过自愿的惩罚来宣认悔罪。所以两者完全不同,因为教会不能逾越任何属于地方政府官员的事务,政府官员也不能担当任何属于教会的事务。”
互补:但就政府具有第一个方面的功用来说,它和教会有着某种共同的目标:维持人们的宗教敬虔,保护教义的纯正。这一点具体体现在,政府所设立的法律,应当是建立在上帝话语的基础上,或者至少与普遍的自然法不相冲突。为了帮助建立合上帝心意的法律体制,在加尔文看来,教会(特别是牧师群体)有责任向政府官员解释在某种处境下上帝的话语有何要求,即教会有教导官员甚至协助立法的责任。而反之,政府官员则有按照合宜的法律保护教会,甚至协助教会铲除“异端”的责任。

2)重洗派的看法
重洗派认为,路德的两个国度的理论在当时天主教强调教权高于王权的处境下,比较侧重在政府权力的独立性上,即突出政府的权力直接来自于上帝,而不是通过教会才得到这个权力。在发展路德的两个国度的理论时,重洗派更多地侧重在教会相对国家的独立性方面。这既与重洗派对国家(政府)本性的看法有关,也与其对教会的理解相关。
重洗派把教会看作是在一个败坏的社会(包括政府建制)中,所存在的一个圣洁的群体。在Racovian Catechism(拉寇教理问答)中,列出了重洗派教会执行严格教会纪律的五项理由,从中可以看出其分离的倾向:1)堕落的教会成员可以因此得到医治,因此可被引领返回到教会的团契中。2)阻止其他人不要陷入到同样的过犯中。3)除去教会的羞耻和混乱。4)避免主的话语在教会以外名声受到亏损。5)避免主的荣耀受到亵渎。
就与政府的关系来说,重洗派认为对于一个败坏的政府来说,它不具有保护教会、甚至维持纯正教义的责任。换言之,教会不需要国家这个保护伞,不需要国家或者政府来帮助她维护正常的教会生活,或者协助她去对付异端。教会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她也需要靠自己去解决教义上的纷争。政府的惟一责任就是维护世俗世界的和平与秩序。
所以在如下的意义上,政教是分离的:政府处理的是世俗世界的事物,而教会涉及的是属灵世界的事情。两者分属于两个领域,相互独立,没有什么关系。所以,可以把他们的观点概括为“分离”。

三、当下处境中的反思
1、圣经中的两种政教处境
在上面的考察中,我们看到两种政教关系的类型。一种情况我们可以称之为主流类型;另一种可以称为非主流类型。其实我们在圣经中也可以看到这两种情况。
在所谓主流类型情况下,我们可以在大卫王朝或者随后的以色列王国中看到。在这种模式中,君王及整个国家所信奉的就是这个主流的甚至唯一的宗教。虽然负责这个国家宗教事务,当时主要是圣殿中的祭祀,主要是由大祭司来负责,但由于这个宗教是这个国家的国教或者至少是主流宗教,所以它确实受到国家的支持与维护。圣经旧约中的这种政教关系模式在新约中我们还没有看到。不过,在基督教的历史上,自君士坦丁大帝归信了基督教信仰后,基督教在罗马帝国以及后继的帝国中,甚至上继承了这种政教关系的模式。
在圣经中,这并不我们看到的唯一的一种政教关系的模式。自以色列人被掳后,旧约但以理书、以斯拉及尼西米记中所记载神的百姓生活在外邦君王统治的帝国中的情况,可以算是第二种政教关系的模式,亦可以称为非主流关系模式。在这种关系模式中,外邦君王并不信奉这个信仰群体的宗教。事实上,这个信仰群体在这个国家中,可能只是众多宗教的一个;甚至可能是非主流宗教而处在这个国家政治文化中的边缘地位。在这种外邦政治体制下,这个信仰群体可能遭受到迫害的时期并不长,更多的时期是处在一种合法或者与其他宗教共处的状况下。在新约时代,新约经卷中所记载初期教会与罗马帝国的关系基本上也属于这种关系。
从圣经所记载的这两种政教关系的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两点结论。1)在历史中,上帝可以让他的百姓处在主流的政教关系模式中,也可以处在非主流的政教关系中。上帝的儿女处在这两种政教关系的哪一种都有可能是上帝自己的安排。并不是只有其中一种才是符合圣经教导的政教关系。实际上,存在哪一种政教关系通常与基督教信仰是否在这个国家中占据统治性地位有关。2)不管神的百姓生活在哪一种政教关系的处境中,不管这个信仰的群体生存在信奉同一宗教的国家中,还是生存于不信奉这个信仰中的外邦国家中,上帝都同样掌权。在这两种情况下,君王及其政府官员都是上帝所亲自设立的,都是上帝在世上王国的代表,都体现“至高者在人的国中掌权”。

2、当代多元文化的处境
1)在当今这个多元文化的时代,宗教宽容以及多个宗教平等共处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基督教为国教,或者所谓主流政教关系的类型是否还适用?换言之,某种宗教是否还能够指望国家政权站在它这一边成为护教型的政府?基督教是否还期待着成为这个国家中唯一的、占据主流地位的宗教?
2)如果我们放弃国家政府成为某种宗教的护教型政府的观念,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就可以接受传统的重洗派的政教分离的观点,即认为教会与这个社会或者世俗政府就没有什么关系?教会与政府之间的对话既没有什么对话基础,也完全没有必要?教会与政府之间还存在着某种合宜的关系吗?

关于教会纪律的讨论(2009年9月)

关于教会纪律的修订,守望教会多次召开神学研讨会,对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神学性的研讨。如下记录的是同工在研讨期间的通信交流。

同工一:
我看了一下正在修订的纪律手册及执行流程,发现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在第一部分的原则是“不悔改的则执行纪律”,而在第二部分及流程中却是“悔改”的仍要执行纪律。同时如果按第一部分的原则,实际纪律处分就只剩下“革除会籍”这一项了(因为其他的都悔改了,不需要执行了)。另外,第二部分中还使用了“愿意认罪”这样的术语,显然与“愿意悔改”有别。
如果是这样,前后就不一致了。恐怕我们需要就悔改的使用与含义加以界定。我的意见是第二部分的“愿意悔改”改为“愿意认罪”(包括承诺离开罪的状态),以相应的纪律处分期间及结果作为悔改的标志。这样可以消除不一致。
如果保留第一部分中的原则,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已经“悔改”了(如在教会内公开认罪并已经离开罪的状态),这样的情况就不必执行纪律了。看来我们需要认真地探讨一下(包括神学上的探讨),统一认识,不然可能会引起混乱。你们以为如何?

同工二:
首先是关于纪律适用问题的一些思考
教会纪律是为处理罪的问题而设置的。罪首先破坏的是人与神的关系,此关系的恢复只能靠认罪悔改(约一 1:9)。同时,随着人神关系的恢复,人与自己的关系也就恢复了。因此,从这层面看,已悔改的人是无需接受纪律处分的。而对尚未悔改者而言,纪律就成为促使其悔改的方法之一。
罪同时也破坏人与人之间(这里不包括自己)的关系,包括与弟兄姊妹的关系(教会内)以及与外邦人的关系(对社会)。就与外邦人的关系而论,主要是见证方面的。如果教会不处理罪的问题,教会将失去在社会中圣洁的见证,教会将混同于一般社会组织。因此,从外邦人层面看,教会必须执行纪律。
从教会内看,关系又分两方面的:一是团契意义上的。罪必定破坏弟兄姊妹间的关系。当犯罪人悔改后,弟兄姊妹就应当予以接纳,恢复关系。但根据圣经,判断悔改不能仅根据当事人口头之宣称,而需要看“与悔改的心相称的果子”。因此,在此层面上,纪律对真心悔改的人是不需要的,但当事人主动停止一段时间的圣餐(因这是团契重要的方面)是有益的,有利于让弟兄姊妹认定其悔改的真实性,从而恢复彼此间的团契关系。对于不悔改的人,纪律同样能起到挽回的作用。
二是警戒意义(这对团体具有特殊的意义。无论律法还是纪律,都具有警戒的作用,即使众人惧怕)上的,处分犯罪的人,不仅对其他人,而且对当事人本身都具有强烈的警戒作用,有利于防止罪的影响与蔓延。因此,就警戒层面看,教会必须执行纪律。
综上所述,纪律不仅具有促使当事人悔改的作用(纪律手册重点强调这方面),还具有警戒与见证的作用(后者对于教会同样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应适用于尚未悔改的人,也同样适用于已悔改的人。因此,从原则上讲,执行纪律不仅要考虑对当事人的意义,而且需要同时考虑对教会和社会的意义。只要影响到一定的程度和范围,无论当事人的状况如何,教会都应当执行纪律。

其次是我对教会纪律草案的意见如下:
1、我认为教会纪律就性质来说,就是一种惩罚手段。而目的在于两个,一是对会众的警示及维护群体的秩序,为达此目的,教会纪律的执行类似于世俗法律的执行,并不能因当事人忧伤痛悔就可免除处分;目的二是对罪人的挽回,通过“惩”这一严重后果使当事人幡然醒悟,即败坏肉体使灵魂得救。两个目的,谁在前谁在后?前后的分别是有意义的。
为了“维持秩序”,纪律是必须的;而为了“挽回”,纪律则不是必须的,圣灵完全可以不用纪律的方式感化人。因此,我认为纪律的必需性更多的是体现在警戒会众和维护教会圣洁这些方面。然而教会纪律草案中更多强调纪律与挽回的关系,“难道必须处罚才能挽回罪人?”。另外草案中刻意说“纪律的目的不在于惩戒”,这似乎混淆了性质与目的的区别,纪律的目的当然不是惩罚,但纪律的性质当然就是惩罚。无论把惩罚说成是“管教”“为罪付代价”或“承担罪的后果”其实都是一回事,这样的表述恐怕更会加深会众的误解。

2、关于太18:15-17的解经。“捆绑”意为“宣告禁止”;“释放”意为“宣告准许”,我所看过的多种解经书中,都把此经文作为教会有权执行纪律的依据,“捆绑”指教会有权依据真理拒绝;”“释放”指教会有权依据真理接纳。而把此经文的重点放在教会的爱心上,将“捆绑”解为不放弃,把“释放”解为放弃,作为联想应用尚可,但作为经文的解释则有待商榷。

3、关于挽回和跟进小组。多年来,教会中出现的犯罪情况不少,似乎从没见过挽回和跟进小组的建立与运作(如何运作?)。如果这说明我们教会的力量还不够,最好就不要在纪律中规定。当然,挽回和跟进的工作是必须的,但方式可以多样,有条件时就成立小组,顾不过来时就委任一两人进行也可,总之规定的模糊些灵活度更大些。

4、关于挽回和跟进工作。违纪犯罪往往不是因为不知道、不明白,其实早有良心、圣灵、平常的教导向他们见证是非了。犯罪者往往是明知故犯的,所以挽回工作的重点应该是鼓励他们承担罪的后果,即接受纪律的处分、赔偿他们亏欠的人等等;跟进工作的重点也应包括监督犯罪者是否真的在行为上结出了悔改的果子。也就是说,挽回、跟进工作是配合纪律的执行,而不能代替纪律的执行。我决不赞同:挽回者有权断定犯罪者已悔改,并据此免除犯罪者接受处分。是否悔改怎能单以犯罪者口头表达为准呢?犯罪者已用行动表明他们背叛了平时的教导,挽回者却轻信能用三言两语感化人,岂不天真?总之,挽回只能配合执行纪律,不能免除纪律执行,也没有什么比甘心接受处分更能表示人的悔改了。

5、矛盾之处。在挽回小组部分中规定,愿意悔改就不再执行纪律,而纪律应用部分却规定,愿意悔改的停圣餐,不肯悔改的革会籍。停圣餐也是执行纪律,与前面明显矛盾。

6、纪律应用部分规定:停止侍奉一年,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我们无法断定多长时间人真能悔改,所以处罚期限定个下限较好,而到时是否恢复则由有关部门具体判断、决定。因此建议停止侍奉时间也规定为一年或以上。

同工三:
1、纪律的性质
教会纪律,如果我们不是侧重在最后那两点共同的惩诫上,而是侧重在其正面教导的真理内容或者圣洁生活的原则的话,教会纪律源自于神的教导,源于律法的基本原则。这个意义上,询问纪律的性质与意义,基本上等同于询问律法的性质与意义。
追问教会纪律在教会生活中的必要性,就是在追问律法在信徒的教会生活中的必要性。或者进一步说,律法在信徒成圣过程中的必要性。从这个角度看,可以理解为什么加尔文一定要强调,律法的更重要意义不在于“让人知罪”这样负面的意义,而在于引导人明白上帝的心意,并操练自己按照上帝的心意去生活这样的积极意义。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教会纪律的这种积极的引导作用是出于信徒甘心乐意地愿意顺服神的命令、在一个感恩自由的心态上发挥作用的,而不是信徒赚取神恩典,以为借此可以更加蒙神怜悯的一种方式。对于违犯教会纪律的信徒,纪律的惩诫本身不是为了也不能让他得到神的赦免。赦免来自于他在神面前的真心悔改。在真心悔改的基础上,纪律只是并且也因此能够帮助他更加明白神的心意,走上当走的正路,由此显明其真心悔改的证据。
从教会的角度来说,教会纪律的一般性质在于:保持教会的秩序,使各个肢体能够以一个整体正常地运转。这个意义上,教会的纪律就如教会的制度一样(或者是其一部分),发挥着保持教会秩序的作用,因此其性质与教会制度是一样的,都是一种“秩序”的体现。不过,教会制度更侧重体现的是社会群体秩序,教会纪律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属灵的秩序。从这个角度来看,纪律的执行其最终的结果是为教会的合一,为了教会的整体秩序能够更好地转运。按照加尔文,如果教会纪律的执行带来的是教会秩序的破坏,或者教会的分裂,就如当年多纳徒派或者重洗派所做的那样,那就意味着教会纪律的失败。

2、教会纪律的目的
加尔文列出了教会纪律的三重目的,就是说,教会纪律的目的或可以达到的目标是多方面的。但不管把这三个方面中的哪一个放在前面,我个人的看法,纪律的总的基调是保护性的,即保护神的名不被玷污、保护单纯跟随主的人不被影响、保护那些犯罪的人不至于最终落到永刑中;而不是惩罚性的。
在加尔文的表述中,他没有把警诫他人看作是执行教会纪律的重要目的。其实,我认为,教会纪律的首要目的是挽回犯罪的信徒。在挽回犯罪信徒的基础上,或是出于这个基本动机上,才可能谈到对主的名的保护以及对教会群体的保护。保护主的名以及教会群体不受影响不是以惩罚或者牺牲某个人为代价。就是为了教会群体多数人的利益,也不是将惩罚放在首位的理由。而主的名所体现出来的基督的爱的精神特别表现在把九十九只放在一边,去寻找走失的那一只的表述中。
当然,目的是挽回并不意味着就不用执行严格的纪律,这是两个问题。这个问题的结合体现在加尔文所说的,以温柔的心去执行纪律。另外,目的是挽回也不意味着教会纪律就不必要了。仅仅是心里的悔改并非完全的挽回。如果定义“挽回”为已经显出悔改的证据,而因此重新被教会众信徒所接纳,那么这就是一个过程:一个需要通过纪律的执行帮助并使其显明出悔改证据的过程。所谓“显出悔改的证据”就是表现出可以被众人看到的行为上的改变。

3、教会纪律的执行
关于教会纪律的执行,加尔文强调了两点。1)区别不同的情况,如私下的还是公开的;较轻的过错还是较重的罪行;2)以温柔的爱心去执行纪律。
针对我们教会的纪律,强调“在影响的范围内”来对付的原则,有区别不同情况的含义在里面。并且也应当区别不同的犯罪情况有相对严厉程度不同的惩诫。
另外要澄清的误解在于:执行教会纪律可以指两种情况:1)对于不肯悔改的人,革除会籍。2)对于愿意悔改的人,停止圣餐及带领性服侍。因此并不存在纪律手册前后两部分冲突的问题,或者有冲突的话也是语句上改进的问题。无论当事者的态度是“不肯悔改”,还是“愿意悔改”,都要执行教会纪律,分别只是不同的处理方式而已。
对于“不肯悔改”的犯罪者,革除会籍,但不强迫其离开教会的敬拜(提醒单纯的会众不要受其影响),就是为了让“他们感觉到这杖所带给他们的痛苦时就能醒悟过来。”对于“愿意悔改”的人来说,执行教会纪律是为了帮助和引导他早日“显出悔改的证据”。对于这两种情况来说,纪律的执行都不是为了“惩罚”或者“处分”。特别是对于已经表示“愿意悔改”者,惩罚或者处分的理由、意义何在呢?
犯罪者的真心悔改,只有神最为清楚。只要犯罪者口中表示愿意悔改,教会牧者就可以奉神的名赦免他(她)的罪,牧者不需要也不能断言他的悔改是真心还是假意。教会纪律的执行不以当事者的罪是否赦免为前提,也不是为了使他所犯的罪得到赦免,纪律没有这样的功效。赦免只是出自于神的恩典,由教会根据主赐给她的权柄宣告出来就是了。教会纪律执行也不以当事者是否悔改为前提。教会纪律乃是为了帮助当事者悔改(在不愿意悔改的情况下);或者帮助当事者早日显出与悔改相称的证据出来(在愿意悔改的情况下)。当我们说一个人“悔改”了,表达出两种意思:1)当事者自己口中表示他“愿意悔改”;2)众人从当事者的行为中看到他确实“改变”了。

同工四:
一、治委会和长老团在纪律问题上的分工:章程中缺乏明确的规定。

谁有权修改纪律?谁有权解释纪律?谁有权执行纪律?

二、如何改进?如果2008年出台新版本,如何命名?个人认为,2008年版,会比较好,体现了修改,更新,在表达方式上也容易让会友接受。

三、执行纪律包括惩戒和挽回等目的,实现不同的目的,在教会的组织结构中应当如何分工?纪律小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纪律小组和牧师团应该如何配搭?次序应该如何界定?如何才能使“执行流程”和“纪律文本”相协调?

四、如何理解纪律和现行法律的关系?例如,对于违背计划生育政策而生二胎的行为,是否应接受纪律的惩戒?

五、如何理解纪律和整本圣经之间的关系?例如,因背后说人,一口两舌,说谎等过犯而破坏教会同工之间的关系的行为,是否应该接受纪律的惩戒?

六、如何区分公罪和私罪?区分的意义何在?有无必要区分公诉事件和自诉事件?例如,如果发现教会领袖在家里辱骂,甚至殴打自己的家人,但家人自己没有要求教会解决,纪律小组是否应当介入?

七、如何合理地区分三种情况,必须公开悔改的罪/可以公开悔改的罪/禁止公开悔改的罪?

八、会友和预备会友都是通过个人的同意来接受纪律的约束的,对他们执行纪律是顺理成章的,但固定参加聚会的非会友,让他们接受纪律约束的正当性何在?如果他们不接受纪律约束,教会应该采取什么措施?例如,禁止进入聚会地点、图书馆等教会场所?

九、从定性的角度来看,纪律惩戒的种类到底包括几种?例如,停止侍奉、停止圣餐、革除会籍、禁止进入教会地点、禁止会友和其一起吃饭?还有哪些其他的?

十、从定量的角度来看,在决定惩戒的具体内容的时候,应该考虑的因素有哪些?例如,应当包括犯罪的严重程度,受害人的具体状态、犯罪-停止犯罪-认罪悔改之间的时间跨度等,还应该包括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