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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圣经看基督徒的婚姻

[ 编者按 ] 天明牧师在本文中从经文出发阐述了他对圣经所述婚姻真理的理解。其中提出的在某些情况下的惩戒之建议,对于设立或者修订教会纪律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婚姻问题是现时代最主要的社会问题之一。离婚与再婚现象在教会中的普遍增多,也促使教会不断寻求明白神对基督徒婚姻中的旨意。要知道神究竟如何看待婚姻,尤其是离婚和再婚,圣经是惟一可靠的途径。不幸地,圣经在这方面的教导,并非所有福音派学者都持一致的意见 1。但作为在目前的现实中实际牧养弟兄姊妹的教会,就弟兄姊妹实际面临的具体问题,不但要教导圣经的基本原则,也必须根据具体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好使他们在所面临的婚姻问题上做出合神心意的决定。

一、有关婚姻的圣经真理及基本原则

1、婚姻是神亲自设立的制度

耶和华神使他沉睡,他就睡了;于是取下他的一条肋骨,又把肉合起来。耶和华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个女人,领她到那人跟前。那人说:“ 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她为女人,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创2:21—25)

耶稣回答说:“ 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 这经你们没有念过吗?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 19:4—6)

2、婚姻满足夫妻彼此的需要

耶和华神说:“ 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创 2:18)

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丈夫当用合宜之份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林前 7:1—5)

3、婚姻可以得着敬虔的后裔

虽然神有灵的余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单造一人吗?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愿人得虔诚的后裔。(玛 2:15 上)

神说:“ 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像,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 神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像造男造女。神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 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创 1:26 上,27—28 上)

4、婚姻预表基督与教会的联合

为这个缘故,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弗 5:31—32)

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事顺服丈夫。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要用水藉着道把教会洗净,成为圣洁,可以献给自己,作个荣耀的教会,毫无玷污、皱纹等类的病,乃是圣洁没有瑕疵的。丈夫也当照样爱妻子,如同爱自己的身子,爱妻子便是爱自己了。从来没有人恨恶自己的身子,总是保养顾惜,正像基督待教会一样,因我们是他身上的肢体(有古卷在此有 “ 就是他的骨、他的肉 ”)。(弗 5:24—30)

5、婚姻是二人一体的完全联合

(1)二人一体是婚姻的本质,是神的设计:

耶和华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个女人,领她到那人跟前。那人说:“ 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她为女人,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创2:22—25)

(2)二人一体是两个生命的联合,是不可分割的:

他们说:“ 摩西许人写了休书便可以休妻。” 耶稣说:“ 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写这条例给你们,但从起初创造的时候, 神造人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可10:2—9 / 参考 林前 6:16,18)

6、婚姻是不能背弃的神圣盟约

(1)婚约是神圣盟约:

因耶和华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间作见证。她虽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约的妻。(玛 2:14 中)

(2)神恨恶一切破坏婚约或离弃配偶的行为:

你们又行了一件这样的事,使前妻叹息哭泣的眼泪遮盖耶和华的坛,以致耶和华不再看顾那供物,也不乐意从你们手中收纳。你们还说:“ 这是为什么呢? ” 因耶和华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间作见证。她虽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约的妻,你却以诡诈待她。……耶和华以色列的 神说:“ 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不可行诡诈。这是万军之耶和华说的。”(玛 2:13—14,16)

(3)旧约时代破坏神圣婚约者必要付出死亡:

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她杀了一样。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申 22:22—27)

7、明白婚约意义的门徒的反应

法利赛人说:“ 这样,摩西为什么吩咐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呢? ” 耶稣说:“ 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 门徒对耶稣说:“ 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 耶稣说:“ 这话不是人都能领受的,惟独赐给谁,谁才能领受。因为有生来是阉人,也有被人阉的,并有为天国的缘故自阉的。这话谁能领受,就可以领受。”(太 19:7—12)

二、有关离婚的圣经原则及实际应用

1、死亡是解除婚约的最自然方式——夫妻中某一方离世,就意味着他们的婚约自然解除

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罗7:1—3)

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然而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有福气。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灵感动了。(林前 7:39—40)

2、奸淫是破坏婚约的非正常途径——夫妻某一方犯奸淫,就意味着他们的婚约已被破坏。

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 5:32上 / 参考 申 22:13—27)

3、信仰是释放配偶惟一合理理由——不信主的配偶执意离开之情况下可以让他(她)离开。

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丈夫”原文作“弟兄”)。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林前 7:12—15)

4、凡离弃配偶再婚就是犯奸淫罪

耶稣对他们说:“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可 10:11—12)

5、摩西准许人离婚是因人的刚硬

(1)摩西准许以色列百姓写休书离婚:

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申 24:1—2)

(2)主耶稣解释摩西准许以色列人休妻(离弃配偶),是因为知道人心刚硬,不能遵照神原初的旨意行,因此作此安排,以控制错误,避免引来更大的问题(regulation of wrongs)2:

有法利赛人来问他说:“ 人休妻可以不可以? ” 意思要试探他。耶稣回答说:“ 摩西吩咐你们的是什么? ” 他们说:“ 摩西许人写了休书便可以休妻。” 耶稣说:“ 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写这条例给你们,但从起初创造的时候, 神造人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可 10:2—8/ 参考 太 19:3—9)

(3)宗教改革后基督教会对离婚的传统立场——既尊重主的原则,又考虑人刚硬之因素:

威斯敏斯德信条第二十四章 6 条:人的败坏虽然有利于辩护的倾向,想用不正当的手段,把神在婚姻上所配合的分开,但除了奸淫或教会与民事长官无法调解的故意离弃以外,没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离婚当遵照有秩序的手续公开进行,当事者不可随己意私自离开。3

6、神的心意是修复已破坏的婚约

(1)离婚是一种消极的准许,并不是绝对性的要求。最可取的是,以基督的饶恕和爱来积极挽回破碎的婚姻。

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 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林前 7:10—11)

(2)从神与以色列的关系看之,神虽然审判背弃盟约的以色列人,但他至终要赦免他们,且仍盼望他们与自己和好,因此在夫妻关系上,纵然产生困难,仍须要以 “ 赦免 ”、“ 和好 ”为目标。4

主耶和华如此说:你这轻看誓言、背弃盟约的,我必照你所行的待你。然而我要追念在你幼年时与你所立的约,也要与你立定永约。……我要坚定与你所立的约(你就知道我是耶和华),好使你在我赦免你一切所行的时候,心里追念,自觉抱愧,又因你的羞辱就不再开口。这是主耶和华说的。”(结 16:59—60,62—63/ 参考 何 1:2—3,4:1—5)

7、背弃婚约者应受教会纪律惩戒

(1)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离婚者,不必受到教会纪律之惩戒:

a. 配偶犯淫乱而离异(太 19:9);

b. 不信的配偶执意离开,但没能挽回之情况下离异(林前 7:15);

c. 配偶坚持离婚、但没能挽回之情况下离异。

(2)背弃婚约者,应接受教会纪律之惩戒 5:

(3)其他指引 6:

a. 对婚姻失败的人,教会应同情和谅解,并给与必要的辅导。

b. 离异后与他人再婚者,不能再回到原婚姻中(申 24:1—4,耶 3:1);已再婚者也不能因信主而离开现配偶来重修原来的婚姻,应仍守现婚姻。

三、有关再婚的圣经原则及实际应用

1、原配偶已离世之情况下: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

(1)配偶离世,意味着他们的婚约已解除,因此活着的一方就可以在主里面自由再婚:

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林前 7:39)

(2)圣经告诉我们,配偶离世后,若常守节更为有福:

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只是各人领受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然而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有福气。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灵感动了。(林前 7:7—8,39 中—40)

(3)此种情况下再婚,可以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因此牧师给证婚、也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2、原配偶犯奸淫而离婚之情况下: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

(1)原配偶犯奸淫而离婚,清白者一方就可以再婚。

威斯敏斯德信条第二十四章 5 条:“ 结婚后犯奸淫,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并于离婚之后,视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与他人结婚乃认为合法。”

(2)离弃当事人的原配偶已再婚(按圣经原则这等于原配偶犯淫乱的罪),或者原配偶离弃当事人后犯淫乱的罪,另一方就可以再婚。

耶稣对他们说:“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可 10:11—12)

(3)此种情况下再婚,可以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因此牧师给证婚、也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3、夫妻离异后双方都未进入新婚姻之情况下要复婚:可以重修原婚约而复婚。

(1)夫妻离异后都未曾进入新的婚姻,他们可以重新修复原婚约,这是神所喜悦的。

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 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林前 7:10—11)

(2)已再婚者在信主后不能离弃新配偶来重修前婚姻,仍须守着现婚姻。

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后夫若恨恶她,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或是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不可使耶和华你 神所赐为业之地被玷污了。”(申 24:1—4/ 参考 耶 3:1)

(3)此种情况下的再婚(复婚),属于在神面前重修原婚约,因此牧师给证婚、也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4、信主前婚姻已破碎,现今却无法回到原婚约中时: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

(1)信主前我们都是死在过犯罪恶之中,随从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

你们死在过犯罪恶之中,他叫你们活过来。那时,你们在其中行事为人,随从今世的风俗,顺从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就是现今在悖逆之子心中运行的邪灵。我们从前也都在他们中间,放纵肉体的私欲,随着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为可怒之子,和别人一样。(弗 2:1—3/ 参考 多 3:3,林前 5:9—10)

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林前 6:9 下—11 上)

(2)当我们信主时神就赦免我们一切过犯(包括婚姻中所犯的罪),并在基督里给了我们新生

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但如今你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并藉着我们神的灵,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林前 6:9下—11)

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旧事已过,都变成新的了。(林后 5:17)

(3)当我们信主时,虽然我们在婚姻中所犯的罪得到了神完全的赦免,但我们对婚姻的责任不一定被免除。因此,在我们信主前的原配偶尚未离世、也未再婚之情况下,我们认为,前婚约仍未失效,因此就不能进入新的婚约:

宣道会纪律手册:“ 已离婚者在信主后并不因信主,而可以毋须向过去的婚姻负责(正如偷盗者信主后仍应归还物品),神已赦免他一切的罪,但信主后并不能因此可以自由再婚,应积极寻求复合,若不能复合,仍要按再婚之圣经原则处理。”7

(4)如果信主前婚姻已破碎,现今却因原配偶离世或再婚而无法回到原婚约中时,我们相信:作为被神赦免的新造之人,可以在基督里缔结新婚约。因此,此种情况下的再婚,牧师给证婚、也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5、非淫乱之原因遭配偶离弃者:只在原配偶离世或再婚之情况下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

(1)原配偶(信或不信)非淫乱之原因(包括信仰原因)离开 / 离弃另一方,并不能因此成为被离弃者再婚的理由(林前 7:11)。因我们认为,背弃婚约的原配偶若尚未离世、也未犯奸淫(包括离异后还没有再婚)的话,前婚约仍未失效,因此进入新的婚约是违背神原初为婚姻所定的旨意的(太 5:32)。

(2)在旧约圣经中神之所以让摩西许可被离异者再婚,因为他深知人性的软弱、人心的刚硬和败坏,以及禁止再婚可能导致的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许可被离异者再婚,不是出于他的本意,而是出于对人的怜悯。因此,我们认为,神虽对非淫乱之原因遭配偶离弃者有怜悯而被许可,但毕竟不符合神原初所定的婚姻的旨意,在原配偶尚未离世、也未再婚之情况下最好不要再婚。此种情况下的再婚,我们主张牧师不宜给证婚、也不宜在教堂内举行婚礼,免得婚姻的神圣真理被人误解。

(3)但非淫乱之原因遭配偶离弃者,在原配偶离世或再婚之情况下,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因为原配偶的离世或再婚,导致原婚约正式失效,因此,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此种情况下的再婚,牧师给证婚、也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6、非淫乱原因离弃配偶离异者:

(1)原配偶已离世或再婚之情况下再婚:原离弃配偶而离异者,为离弃原配偶之罪公开表明过悔改,并且已结出明显的悔改之果子而表明新造之人的见证情况下,仰望神的怜悯,可以许可再婚。但此种情况下的再婚,我们主张牧师不宜给证婚、也不宜在教堂内举行婚礼,免得婚姻的神圣真理被人误解。

(2)原配偶尚未离世、也未再婚之情况下再婚:不能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

a. 此种情况下的再婚,不合圣经原则,因此不能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牧师也不可给其证婚、也不得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b. 此种情况下再婚,应接受教会纪律之惩戒 8。

7、因淫乱罪破坏婚约而离异者:

(1)原配偶已离世或再婚之情况下,原破坏婚约者为破坏前婚约之罪公开表明过悔改,并且已结出明显的悔改之果子而表明新造之人的见证情况下,仰望神的怜悯,可以许可再婚。但种情况下的再婚,我们主张牧师不宜给证婚、也不宜在教堂内举行婚礼,免得婚姻的神圣真理被人误解。

(2)原配偶尚未离世、也未再婚之情况下再婚:不能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

a. 此种情况下的再婚,明显违背圣经原则,因此不能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牧师也不可给其证婚、也不得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b. 此种情况下再婚,应接受教会纪律之惩戒 9。

四、有关婚前性行为的圣经教导及提醒

1、性行为应该只限于婚约下的夫妻之间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 2:24)

丈夫当用合宜之份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林前 7:3—5)

2、不在婚约之下的性行为都被定为淫乱

(1)圣经称婚姻以外的性关系为 “ 淫乱 ”

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林前 7:1—2)

(2)嫁娶可以避免个人欲火带来的淫行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林前 7:9)

(3)神必要审判苟合行淫的人

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因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来13:4)

3、婚前性行为因破坏将来婚约而受惩戒

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 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 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他恨恶她,信口说她,说:我见你的女儿没有贞洁的凭据。其实这就是我女儿贞洁的凭据。’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她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作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申22:13—21)

4、婚前已发生性行为二人最好进入婚姻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出 22:16—17/ 参考 申 22:28—29)

5、为避免婚前性行为未婚男女不能同居。

(1)一对未婚之男女(包括恋人)同住一室,过着如夫妻般之生活,但却自称没有越轨行为,皆作同居论。

(2)未婚男女同住一室会将彼此陷入性的试探

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林前 7:1—2,5 下)

(3)基督徒应逃避少年的私欲脱离情欲的试探

你要逃避少年的私欲,同那清心祷告主的人追求公义、信德、仁爱、和平。人若自洁,脱离卑贱的事,就必作贵重的器皿,成为圣洁,合乎主用,预备行各样的善事。(提后 2:22,21)

(4)基督徒当以无亏之良心及清洁的生活为这世代做光明的见证

但命令的总归就是爱,这爱是从清洁的心和无亏的良心、无伪的信心生出来的。(提前 1:5)

常存信心和无亏的良心。有人丢弃良心,就在真道上如同船破坏了一般。(提前1:19)

劝老年妇女如同母亲,劝少年妇女如同姐妹。总要清清洁洁的。(提前 5:2)

我们留心行光明的事,不但在主面前,就在人面前,也是这样。(林后 8:21)

6、信徒的婚前性行为应受教会纪律惩戒

(1)信徒的婚前性行为及同居应接受教会纪律惩戒 10。

(2)其他原则:

a. 当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后,除了悔改以外,还要考虑两个人是否要结婚。

b. 旧约要求人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交合后要娶她为妻(除非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儿给他)(出 22: 16—17)。这才是人在神面前对自己的行为和自己所伤害的对方负责任的态度和做法。而且,这样的行为既然已经对将来的配偶造成了伤害,也已经破坏了未来的婚约,两个人结婚其实也是对两个人婚姻的最大限度的挽回。

c. 当然我们知道,二人成为 “ 一体 ”,是包括身、心、灵的合一。倘若二人没有成熟之感情基础,而单以肉体的基础而结合,也会带来婚姻的悲剧。因此,两个人需要一起积极地面对,并接受辅导,尽最大的努力去挽回。若是最后还是要分手,那么更需要彻底的悔改和剪断过去的行为所带来的影响,若不然这些都会深深地影响将来彼此的婚姻。

d. 若二人已经具有成熟的感情基础,便应积极安排结婚。

7、神呼召我们以圣洁尊贵守自己的身体

弟兄们,我还有话说:我们靠着主耶稣求你们、劝你们,你们既然受了我们的教训,知道该怎样行,可以讨神的喜悦,就要照你们现在所行的,更加勉励。你们原晓得我们凭主耶稣传给你们什么命令。神的旨意就是要你们成为圣洁,远避淫行;要你们各人晓得怎样用圣洁、尊贵守着自己的身体,不放纵私欲的邪情,像那不认识 神的外邦人。(帖前 4:1—5)

五、有关信徒与未信者结婚的圣经教导及提醒

1、人类最初的婚姻是在神主权下(以分别善恶树为代表)的婚姻,因此是蒙神赐福的

耶和华神吩咐他说:“ 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 耶和华神说:“ 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创 2:16—18)神就赐福给他们……。(创 1:28 下)

2、基督徒婚姻的崇高意义在于彰显基督和教会的关系,这当然以夫妻双方信主为前提

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事顺服丈夫。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弗 5:22—33)

3、摩西律法严格禁止神的选民以色列与外邦人立约或是结亲,免得他们转离不跟从主

耶和华你神领你进入要得为业之地,从你面前赶出许多国民,就是赫人、革迦撒人、亚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你……不可与他们立约,……不可与他们结亲,不可将你的女儿嫁他们的儿子;也不可叫你的儿子娶他们的女儿,因为他必使你儿子转离不跟从主,去侍奉别神,以致耶和华的怒气向你们发作,就速速地将你们灭绝。你们却要这样待他们:拆毁他们的祭坛,打碎他们的柱像,砍下他们的木偶,用火焚烧他们雕刻的偶像。因为你归耶和华你神为圣洁的民,耶和华你神从地上的万民中拣选你,特作自己的子民。(申 7:1—6 节选)

4、在旧约中神多次责备以色列人与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结合,神仆人们也为此发出警告

犹大人行事诡诈,并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件可憎的事。因为犹大人亵渎耶和华所喜爱的圣洁(或作 “ 圣地 ”),娶侍奉外邦神的女子为妻。凡行这事的,无论何人(“ 何人 ” 原文作 “ 叫醒的、答应的 ”),就是献供物给万军之耶和华,耶和华也必从雅各的帐棚中剪除他。(玛 2:11—12)

我又说:“ 以色列王所罗门不是在这样的事上犯罪吗?在多国中并没有一王像他,且蒙他神所爱,神立他作以色列全国的王,然而连他也被外邦女子引诱犯罪。如此,我岂听你们行这大恶,娶外邦女子干犯我们的神呢? ”(尼 13:26—27 / 参考拉 9:1—2)。

5、在新约中保罗提醒信徒若再嫁一定嫁在主里的人,显然与不信者结婚不是神的旨意

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林前 7:9)

6、信徒若与不信者结婚,教会应当以合宜的心态和方式面对他(她)以及他们的婚姻

(1)我们应当教导信徒来明白与不信者结合是神所不喜悦的事,需要在神面前认罪而接受神的赦免。若没有从神赦免来的清洁的良心,在婚姻生活中无法活出那神圣的爱(提前1:5)。

(2)圣经既然不认同信徒与不信者的结合,此种婚礼牧师不宜给证婚、也不宜在教堂内举行;此外信徒一方应接受教会纪律之惩戒 11。

(3)我们虽不认同信徒与不信者结婚,但尊重和接纳他们的婚姻(来 13:4),并且应保持对新婚家庭的联系与关怀,引领二人参与教会生活,协助信徒带领配偶信主。
7、若是信徒已经与不信者结婚了,那么不可因对方不信而离弃配偶,当以盟约来持守

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 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 丈夫 ” 原文作 “ 弟兄 ”)。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林前7:10—14)

六、有关独身的圣经教导及保罗的鼓励——一个长期被教会忽略了的教导

1、独身是主所赐的一种特殊的恩赐

门徒对耶稣说:“ 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 耶稣说:“ 这话不是人都能领受的,惟独赐给谁,谁才能领受。因为有生来是阉人,也有被人阉的,并有为天国的缘故自阉的。这话谁能领受,就可以领受。”(太 19:10—12)

2、独身的恩赐可以使人专心事奉主

我愿你们无所挂虑。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主喜悦;娶了妻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妻子喜悦。妇人和处女也有分别。没有出嫁的,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已经出嫁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丈夫喜悦。我说这话是为你们的益处,不是要牢笼你们,乃是要叫你们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侍主,没有分心的事。(林前7:32—35)

3、教会艰难时期独身事奉少受苦楚

论到童身的人,我没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怜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见告诉你们。因现今的艰难,据我看来,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你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脱离;你没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妻子。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处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这等人肉身必受苦难,我却愿意你们免这苦难。(林前7:25—28)

4、保罗比谁都明白婚姻的神圣意义

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事顺服丈夫。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为这个缘故,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弗 5:21—25,31—32)

5、保罗充分体谅人通常的婚姻需要

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所以我愿意年轻的寡妇嫁人,生养儿女,治理家务,不给敌人辱骂的把柄,因为已经有转去随从撒但的。(林前 7:1—2,6—9,提前 5:11—12,14—15)

6、保罗希望大家独身事主但不勉强

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只是各人领受 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然而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有福气。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灵感动了。(林前 7:1,7—8,39—40)

7、保罗独身事奉是出于心灵的自由

我不是自由的吗?……难道我们没有权柄娶信主的姐妹为妻,带着一同往来,仿佛其余的使徒和主的弟兄,并矶法一样吗?……但这权柄我全没有用过。(林前 8:1 上,5,15 上)

结语

为这个缘故,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弗 5:31—32)

耶稣回答说:“ 你们错了,因为不明白圣经,也不晓得神的大能。当复活的时候,人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样。论到死人复活,神在经上向你们所说的,你们没有念过吗?他说:‘ 我是亚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 神不是死人的神,乃是活人的神。”(太 22:29—32)

我又看见一个新天新地,因为先前的天地已经过去了,海也不再有了。我又看见圣城新耶路撒冷由 神那里从天而降,预备好了,就如新妇妆饰整齐,等候丈夫。我听见有大声音从宝座出来说:“ 看哪,神的帐幕在人间。他要与人同住,他们要作他的子民;神要亲自与他们同在,作他们的神。神要擦去他们一切的眼泪,不再有死亡,也不再有悲哀、哭号、疼痛,因为以前的事都过去了。” 坐宝座的说:“ 看哪,我将一切都更新了。” 又说:“ 你要写上,因这些话是可信的,是真实的。” 他又对我说:“ 都成了!我是阿拉法,我是俄梅戛;我是初,我是终。我要将生命泉的水白白赐给那口渴的人喝。得胜的,必承受这些为业。我要作他的神,他要作我的儿子。(启 21:1—7)

证明这事的说:“ 是了,我必快来。” 阿们!主耶稣啊,我愿你来!(启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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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盖时珍,《家 —— 教会的缩影》,142 页,福音证主协会,2006 年 9 月再版。

2. 《宣道会纪律手册》,第 13 页,宣道会香港区联会出版,2005 年修订二版。

3. 《历代教会教条精选》,第 91 页,基督教改革宗翻译社,1993 年 7 月初版。

4. 《宣道会纪律手册》,第 13 页,宣道会香港区联会出版,2005 年修订二版。

5. 比如:(1)因犯淫乱而破坏婚约者:愿意认罪者:停止事奉一年,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其中愿意认罪而不肯复合者,今后不得在教会担任带领性事奉。不认罪者,则革除会籍。(2)非淫乱但背弃婚约而离婚者:愿意认罪者:停止事奉一年,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其中愿意认罪而肯不复合者,今后不得在教会担任带领性事奉。不认罪者,则革除会籍。

6. 《宣道会纪律手册》,第 14 页,宣道会香港区联会出版,2005 年修订二版。

7. 《宣道会纪律手册》,第 14 页,宣道会香港区联会出版,2005 年修订二版。

8. 比如: 愿意承认其再婚不合圣经者,停止事奉一年,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今后不得担任领导性事奉;拒绝承认其再婚不合圣经者,则革除会籍。

9. 比如:愿意承认其再婚不合圣经者,停止事奉一年,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今后不得担任领导性事奉;拒绝承认其再婚不合圣经者,则革除会籍。

10. 比如:(1)接受劝戒 / 认罪悔改者:有婚前性行为,并且愿意结婚者:停止事奉一年,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或直至结婚为止。有婚前性行为,而不愿意结婚者:停止事奉一年,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没有经长时间的考验和见证,不得使其在教会担任带领性事奉。愿意终止同居关系者:停止事奉一年或直至结婚为止。(2)经劝诫后仍继续同居或有婚前性行为 / 不肯认罪悔改者:革除会籍。(3)无辜者:被诱奸或被暴力强奸者则为无辜受害者,应受保护及辅导(申 22:25-26)。※ 上述的惩戒参考了《宣道会纪律手册》,第 12 页,宣道会香港区联会出版,2005 年修订二版。

11. 比如:停止具带领性质的事奉一年或以上。

教会纪律的意义1

引言

教会是神的家,是用基督的宝血买赎回来的神的儿女圣洁和爱的团契。教会若不圣洁,就失去神的同在;若没有彼此的相爱,又失去团契的意义。那么,我们如何面对弟兄姊妹跌倒、犯罪,甚至做出严重违反道德或触犯刑法的事?

我们既有责任保守教会的圣洁,又有责任以爱来挽回犯罪跌倒的弟兄姊妹。因此,我们制定这套教会纪律手册,来教导圣经中教会的纪律,以此一方面提醒弟兄姊妹自觉地谨守遵行圣经的教导,使主的名在教会中得着当得的荣耀;另一方面教导弟兄姊妹,如何在教会中既能保守教会的圣洁,保护其他肢体,又能以爱来挽回被过犯所胜的肢体,使他们从罪中得着释放,过圣洁的生活,生命也得以重整并在基督里重建。

为此,教会有责任教导、守望和辅导,并且必要时应用教会的纪律来挽回和医治被过犯所胜的肢体,并保守全教会的圣洁。但愿神使用本手册,使他的教会在越来越败坏而趋向无道德底线、弯曲悖谬和邪恶淫乱的世代中依然是 “ 世上的光、世上的盐 ”。

查经部分

首先让我们来看几个圣经中执行教会纪律之例子。

1、被过犯所胜的弟兄

“ 弟兄们,若有人偶然被过犯所胜,你们属灵的人就当用温柔的心把他挽回过来,又当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诱。”(加 6:1)

2、得罪弟兄的人

“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 , 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象外邦人和税吏一样。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我又告诉你们:若是你们中间有两个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求什么事,我在天上的父必为他们成全。因为无论在哪里,有两三个人奉我的名聚会,那里就有我在他们中间。”(太 18:15—20)

3、不按规矩而行的人

“ 弟兄们,我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吩咐你们:凡有弟兄不按规矩而行,不遵守从我们所受的教训,就当远离他。你们自己原知道应当怎样效法我们。因为我们在你们中间,未尝不按规矩而行,也未尝白吃人的饭,倒是辛苦劳碌,昼夜作工,免得叫你们一人受累。这并不是因我们没有权柄,乃是要给你们作榜样,叫你们效法我们。我们在你们那里的时候,曾吩咐你们说,若有人不肯作工,就不可吃饭。因我们听说,在你们中间有人不按规矩而行,什么工都不作,反倒专管闲事。我们靠主耶稣基督,吩咐、劝戒这样的人,要安静作工,吃自己的饭。弟兄们,你们行善不可丧志。若有人不听从我们这信上的话,要记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觉羞愧,但不要以他为仇人,要劝他如弟兄。”(帖后 3:6—15)

“ 弟兄们,那些离间你们,叫你们跌倒,背乎所学之道的人,我劝你们要留意躲避他们。因为这样的人不服侍我们的主基督,只服侍自己的肚腹,用花言巧语诱惑那些老实人的心。你们的顺服已经传于众人,所以我为你们欢喜,但我愿意你们在善上聪明,在恶上愚拙。赐平安的神,快要将撒但践踏在你们脚下。愿我主耶稣基督的恩常和你们同在! ”(罗 16:17-20)

4、犯了淫乱罪的弟兄

“ 风闻在你们中间有淫乱的事。这样的淫乱连外邦人中也没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继母。你们还是自高自大,并不哀痛,把行这事的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我身子虽不在你们那里,心却在你们那里,好象我亲自与你们同在,已经判断了行这事的人。就是你们聚会的时候,我的心也同在。奉我们主耶稣的名,并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你们这自夸是不好的。岂不知一点面酵能使全团发起来吗?你们既是无酵的面,应当把旧酵除净,好使你们成为新团;因为我们逾越节的羔羊基督,已经被杀献祭了。所以我们守这节不可用旧酵,也不可用恶毒、邪恶的酵,只用诚实真正的无酵饼。

我先前写信给你们说:不可与淫乱的人相交。此话不是指这世上一概行淫乱的,或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这样,你们除非离开世界方可。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吗?至于外人,有神审判他们。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林前 5 章)

5、陷在异端里和传讲异端的人

“ 亲爱的弟兄啊,你们却要在至圣的真道上造就自己,在圣灵里祷告,保守自己常在神的爱中,仰望我们主耶稣基督的怜悯,直到永生。有些人存疑心,你们要怜悯他们;有些人你们要从火中抢出来,搭救他们;有些人你们要存惧怕的心怜悯他们,连那被情欲沾染的衣服也当厌恶。”(犹 20—23)

“ 若有人传异教,不服从我们主耶稣基督纯正的话与那合乎敬虔的道理,他是自高自大,一无所知,专好问难,争辩言词,从此就生出嫉妒、纷争、毁谤、妄疑,并那坏了心术、失丧真理之人的争竞。他们以敬虔为得利的门路。…… 分门结党的人(这里是指传异端而分裂教会的人),警戒过一、两次,就要弃绝他。因为知道这等人已经背道,犯了罪,自己明知不是,还是去作。”(提前 6:3—5,多 3:10—11)

“ 因为世上有许多迷惑人的出来,他们不认耶稣基督是成了肉身来的,这就是那迷惑人、敌基督的。你们要小心,不要失去你们所作的工,乃要得着满足的赏赐。凡越过基督的教训不常守着的,就没有神;常守这教训的,就有父又有子。若有人到你们那里,不是传这教训,不要接他到家里,也不要问他的安;因为问他安的,就在他的恶行上有份。”(约贰 7—11)

6、被控告的长老

“ 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犯罪的人(这里是指犯罪的长老),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我在神和基督耶稣并蒙拣选的天使面前嘱咐你:要遵守这些话,不可存成见,行事也不可有偏心。”(提前 5:19—21)

执行教会纪律之意义及解释

1、教会纪律之目的

对教会而言:弟兄姊妹犯罪,教会若仍不执行任何纪律,这些罪必象面酵般发起来,至终影响和败坏整个教会(林前 5:1,6)。教会的纪律帮助我们除掉教会中的罪恶(旧酵),使教会成为圣洁的 “ 新团 ”,这样不但教会继续作神的灯台,也避免其他人受这罪的影响(林前 5:1—8);并且这也成为教会的警戒,使其余的人惧怕(提前 5:29),而不会在他的恶上有份(约贰 11);同时让教会坚守纯正的真道,免致败坏整体的信仰(提后 2:14—18)。

对个人而言:教会纪律的目的不在于惩戒犯罪的人,而在于从罪中挽回我们跌倒的弟兄和姊妹(林后 2:5—11),并且神和教会重新得着他(太 18:15)。为此,教会有责任帮助和带领他到神面前(因为人所犯的罪容易使人逃避和远离神,正如犯罪后的亚当躲避神一样),劝勉他,让他承认自己的罪而得着神的赦免,并从罪的捆绑中释放出来;又鼓励和帮助他,让他靠着神的恩典重整被罪破坏了的内心世界(因为罪的工作永远是破坏性的),并在基督里重建新的生命。

对社会而言:照着圣经的原则执行教会的纪律,可以保守教会在社会里的美好的见证(太 5:13—16),因此可以避免神的名和道理被人亵渎(提前 6:1 下,林前 5:1 上)。

2、教会纪律之解释

执行纪律的范围:提到教会要执行纪律,有些弟兄姊妹就以主赦免犯奸淫时被拿的那妇人的经文为依据反对教会,认为不应该执行纪律,或者至少对教会的纪律提出质疑。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我们所事奉的主就是宽恕人过犯的赦罪的主。在十字架上的那句话,时常萦绕在我们的心里:“ 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作的,他们不晓得。”(路23:34)在这里我们应该弄清楚执行教会纪律的对象是谁。主所宽恕的那妇人也好,还是他所代祷的众人也好,他们都是未信主的人。但我们执行教会纪律的对象范围是已经信主而加入教会的信徒。正如保罗在经上所说的:

“ 我先前写信给你们说:不可与淫乱的人相交。此话不是指世上一概行淫乱的,或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这样,除非离开世界方可。但我如今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吗? ”(林前 5:9—12)

由此可见,教会执行纪律的对象范围是那 “ 称为弟兄 ” 的人,就是已经信主加入教会的信徒。在此,我们特别要提醒大家:不要把教会的纪律应用在还未信主的人身上,包括已经来到教会的慕道友身上。我们反而应该鼓励他们来到主的面前,因信主而得着神的赦免,与神和好,这样才能坦荡地面对自己的过去,并靠着主向罪恶夸胜。因为主说:“ 康健的人用不着医生,有病的人才用得着。我来本不是召义人,乃是召罪人。”(可2:17)“ 人子来,为要寻找、拯救失丧的人。”(路19:10)圣经也为我们作见证,说:“ 若有人犯罪,在父那里我们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他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单为我们的罪,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约壹 2:1 下 —2) 因此,我们在这里特别提醒还未信主的朋友们:“ 请你来到耶稣基督的十字架前!因为悔改接受基督才是解决罪的唯一的出路。”

执行纪律的性质:论到教会的纪律,还有一些人以 “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 ”(罗 8:1)这句经文为依据,认为教会不应该而且也不能给犯罪的弟兄姊妹定罪。他们是误解了教会纪律的性质。我们相信 “ 主不会再定那些信主之人的罪 ”——这意思是指已经信主的人不会再因自己所犯的罪(包括信主后犯的罪)而受到将来永远的审判,换句话说,信主后信徒的犯罪不会影响他们的得救(但它却影响个人与神的亲密关系,也可能因罪受到神的管教,这倒是确实无疑的)。所以保罗尽管要求哥林多教会的信徒应该赶出那收了继母却不悔改的人,甚至也说“ 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 ”(林前 5:5),但他也承认 “ 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 ”。由此看见,在教会里执行纪律不是定人的罪,而是对付因不悔改而影响自己和教会的罪。保罗说这是教会的权柄,并且教会应当 “ 奉我们主耶稣的名,并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林前 5:4)” 来审判和对付教会中的罪。这更是教会带领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什么这样严厉地对付罪呢?一方面,教会作为神的家、基督的身体、圣灵的殿,这样对付罪才能保守教会的圣洁(教会若不圣洁,神就不会与我们同在);另一方面,对付罪才是挽回我们弟兄姊妹的唯一的途径。不管他犯的罪多大或者他的犯罪所带来的后果多么严重,作为他的弟兄和姊妹我们是要宽恕他(太 18:21—27),并且仍把他看为我们的弟兄而不是仇敌(帖后 3:14—15)。但我们要的是对付他所犯的罪。因为如果他的罪不被对付,他就一直活在罪的捆绑和罪所带来的影响下(包括良心的控告),过与神为仇的痛苦的生活(罗 8:7)。因此保罗说神给他的这权柄(是指执行纪律的权柄)并不是为败坏人,原是为造就人(林后 13:10)。由此可见,教会的纪律是对付教会中的罪,决不是给某个人定罪;这也是为着保护教会的圣洁,并且要从罪中挽回那犯罪的人。这就是我们要严格执行教会纪律最根本的原因。

        执行纪律的辩护:执行教会的纪律时,总有一些弟兄姊妹担心我们执行教会的纪律会不会伤害那些犯罪的弟兄姊妹?有些犯罪的弟兄姊妹也认为教会执行纪律是触犯了他们的隐私;也有一些肢体觉得他们若不悔改,像保罗那样弃绝那些人是不是没有爱心(因为那些不信主的人都接纳他们,我们这样做岂不是连不信主的人都不如,没有他们有爱心)?我们当如何理解这些问题?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不是我们伤害了他,而是他的罪已经伤害了他自己和神的教会,以及为他的罪死在十字架上的主。“ 盗贼来,无非要偷窃、杀害、毁坏。”(约 10:10上)同样,罪带给我们生命的永远是伤害和破坏,不仅是对犯罪的个人,而且是对他所在的教会,更是对那造我们的生命又赐给我们新生命的主的伤害。但罪时常让人把这伤害自己、教会和主的责任推卸给别人或环境,有时甚至把责任直接推卸给神,正如犯罪后的亚当——“ 你所赐给我、与我同居的女人,她把那树上的果子给我,我就吃了。”(创 3:12)因此我们要充分地认识到罪带来的伤害是多么地大,并且不要把矛头指向教会和教会的纪律。如果我们犯了罪,要诚恳地承认自己的过犯,不要向亚当那样找那么多的理由,更不要把犯罪的责任全部或部分地推给教会的牧者或其他的弟兄姊妹。亚当犯罪,永远是他自己的责任(不能把这责任推给神或女人);犹大出卖主,也是由他自己来担当自己选择的后果。

由此可见,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谁伤害了谁,而是因犯罪而受到罪的伤害的人,要不要从因犯罪带来的忧愁中生出懊悔来(林后2:5,7:9),并在主的面前谦卑地承认自己的过犯,得着神的宽恕;又向着教会诚恳地表明自己在神面前的悔改,得着教会的接纳,并以此来挽回罪带给自己以及教会的伤害和影响。

       其次,执行教会纪律的目的不是为揭露个人的隐私来为难他,而是实行真理里的爱来挽回他。不管我们是否指出他的罪,他若没有悔改,罪和它的影响仍然在他的生命中。这罪不仅继续地腐蚀他的生命,最终结出死亡的苦果(雅 1:15),也必蔓延到整个教会中,就像癌细胞一样最终会扩散到基督身体的每个部位,影响整个教会。会这么严重么?是的。早期的癌症不就是一个毒细胞而已吗?因此,指出他的罪并帮助他对付他的罪,正是出于对他的真诚的爱。“ 当面的责备,强如背地的爱情。”(箴 27:5)正如医生给患者拍 X 光照片,没有人认为这是揭露患者隐私的行为,应该被禁止,我们反而为了医好病,请求医生拍照并全面检查我们的身体。同样,我们执行教会的纪律不是为揭露个人的隐私来为难他,而是实行真理里的爱来挽回他。这才是真正爱那人的表现和真正的爱的方式。

我们可以再一次重温爱的真谛:“ 爱是不计算人的恶,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 ”(林前 13:5 下 —6)。我们决不是要定他的罪,而是要宽恕他;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认同他犯罪的行为,实际上我们是恨恶那样的行为。因为我们对他的爱不是感情层面或利益层面的爱,而是真理层面的爱。

因此,如果你知道你的弟兄或姊妹在罪中(也许你是他最好的朋友),首先,你要劝他与牧者交通,得到牧者和教会的帮助(在此之前你应该替他保密);如果他不愿意,你就告诉他作为他的弟兄和姊妹或是最好的朋友,你不能这样任凭他继续在罪中受痛苦,如果他不愿跟牧者讲,你要告诉牧者并与牧者一同挽回他。并且这样的事情处理得越快越好,因为刚刚犯罪的时候,心里有挣扎和痛苦,这时候的心也较柔和,容易悔改;时间长了,在挣扎中痛苦地熬过了因圣灵特别光照而懊悔和痛苦的那段时间后,人的心也就慢慢地刚硬起来,往往无奈地接受罪的事实并任凭其结果。到这时候一般不容易悔改。而且,犯罪之初容易挽回罪所带来的影响及后果,若是拖延了,也不容易挽回(不是不可能,只是需要付出更多的祷告和爱心)。

其实因罪带来的刚硬常常让人与神赌气,并觉得自己能承受一切的后果,但可怕的后果到来时,人就往往推卸责任给别人,又埋怨神不公平,因此又越来越远离神和他的教会。经历过的人都可以流泪地告诉你:“ 你承担不起那可怕的后果。” 你若是他的朋友,应及早地告诉牧者,并与牧者一同挽回他。“ 朋友加的伤痕出于忠诚;仇敌连连亲嘴却是多余。”(箴 27:6)事实上,这并不是对朋友的伤害,就像把有病的朋友交给那拿锐利的手术刀的医生一样,何况我们是把他交托给那真正的大医生。因为我们都知道医生的手术刀对癌症患者来讲,不是残忍的伤害,而是出于保护全身及其生命而采取的挽回措施。不要使你的面子成为罪——这个属灵的癌细胞——繁殖和扩散的渠道。 其实 “ 要面子 ” 才是为保护自己而不顾别人死活的自私行为。记住:“ 爱里没有惧怕;爱既完全,就把惧怕除去。”(约壹 4:18 上)

       再其次,教会虽然用爱心来竭力地挽回过他,他却不肯悔改,那么圣经的教导就是要针对不同的人,教会采取不同的态度:或者赶出教会(林前 5:13),或者弃绝他(多3:10),或者留意躲避他(罗 16:17),或者不和他交往(帖后 3:14—15) 等等。如果完全照着圣经的教导来待他们,我们是否没有爱心?连不信主的人都接纳这样的人,我们是否不如他们有爱心?为此,我们要先弄清楚什么是真正的爱?我们可以再一次重温爱的真谛:“ 爱是不计算人的恶,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林前 13:5 下 —6)很清楚,爱虽然是不定人的罪,却是恨恶他所犯的罪,并且行在真理里面。我们那样对待那些不悔改的人,是叫他自觉羞愧(帖后 3:6—15),好让他悔改而与圣洁的神恢复亲密的关系。归根结底,还是为了得着他。因为只有悔改才是真正从罪中得释放的唯一途径。

保罗说:“ 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 5:5) 我们发现虽然保罗此时表现出来的态度极其严厉,内心却在关心着他的灵魂。实际上,保罗对心里刚硬而不悔改的人的任凭,甚至任凭到一个地步——交给撒但(既然他决不肯悔改)——也是为了挽回他。

从神处理大卫犯罪的事件中,我们可以学习这方面神的智慧。大卫因骄傲数点百姓而得罪神的时候,神让大卫从三样灾中随意选择一个。这三样灾中的任何一样都能对付掉大卫内心的骄傲(因这骄傲大卫数点了百姓)。“ 或三年的饥荒;或败在你敌人面前,被敌人的刀追杀三个月;或在你国中有耶和华的刀,就是三日的瘟疫,耶和华的使者在以色列的四境施行毁灭。”(代上 21:12 上)无论是直接落在神的手中,受神的对付三天,或是落在仇敌手里受到仇敌三个月追杀的对付,还是落在自然里受到三年干旱的对付,都可以解决大卫的罪(当然大卫是选择了神自己的对付)。如果你不悔改,神也可以用仇敌来对付你,使你悔改,正如保罗所说:“ 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 神也可以用你所处的环境来对付你,达到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叫你悔改。所以,我们应当勇敢地顺服神,顺服他的教导。不要怀疑他完全的智慧:“ 我的意念非同你们的意念,我的道路非同你们的道路。天怎样高过地,照样,我的道路高过你们的道路,我的意念高过你们的意念。”(赛 55:8—9)

那么,我们这样对待不悔改的弟兄姊妹到什么时候呢?答案很简单:一直到他悔改。若他一生都不悔改呢?那就等到主再来,就像保罗所说:主耶稣的日子(林前 5:5 下)。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当大卫悔改的那一时刻,不仅神的手停止降灾,大卫俯伏悔改并筑坛的那地方,后来成为神圣殿的根基。换句话说,神是把他的殿建在了大卫悔改后谦卑的生命中。倘若你现在在罪中,真希望你不要经过那漫长的生命的干旱,也不要经历那仇敌无情的追杀;巴不得你今天就甘愿落在神的手里,像当年的大卫王一样;这样,他必在你降卑的生命中重建他的国度,成为你和你周围人的祝福。“ 看哪,现在正是悦纳的时候,现在正是拯救的日子。”(林后 6:2 下)

       最后,对教会来讲,不管他经历漫长的干旱还是仇敌的追杀,都不能在神的面前放弃他。我们当谨记主的话:“ 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我又告诉你们:若是你们中间有两三个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求什么事,我在天上的父必为他们成全。因为无论在哪里,有两三个人奉我的名聚会,那里就有我在他们中间。”(太 18:18—20)这是我们经常应用在属灵争战上的经文。实际上我们从上文中观察得出,这里的捆绑和释放的对象不是魔鬼,而是得罪我们却不悔改的弟兄(太 18:15—17)。因此这经文的意思,指的是教会在地上不放弃(捆绑)得罪我们的人,神在天上也不放弃他;如果教会在地上放弃(释放)他,神也在天上放弃他。只要两三个人不放弃他而同心合意地祷告,神必垂听他们的祷告而恢复那人。这是何等宝贵的应许!我们(教会)没有理由放弃祷告——为那不悔改的人。尽管我们照着圣经的教导来对待他,但祷告上却不能放弃他。正如撒母耳所说的:“ 至于我,断不停止为你们祷告,以致得罪耶和华。”(撒上12:23 上)因此,教会执行纪律以前,一定要尽最大的、尽一切可能的努力来做挽回的工作;此后他还是不悔改,那时候方可执行教会的纪律。从那以后,教会(包括你个人)唯一当作的努力就是祷告了。除此以外,别无他法。这也是我们所能尽的唯一的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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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摘自北京守望教会所订教会纪律的前言部分。

婚姻与离婚的教导

虽然各个社会都承认婚姻这回事,并设有制度,但婚姻却不是人发明的。论到这题目,基督徒可以兴高采烈地宣称:婚姻是神的构想,而非出于人。1662年制定的婚礼手册序言中说,它是“神在人尚未犯罪前亲自设立的”;基督当年曾参加迦拿婚筵,将它“美化、添色”;它又是“基督与教会奥秘联合”的象征。透过这些方法,神为婚姻定型,给予肯定及尊荣。不错,他会呼召一些人在今世守独身,不进入婚姻1,而在复活之后的来生,也不再有婚姻2,不过,只要目前的世界仍然继续存在,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凡“禁止嫁娶”的,都是被欺哄人之灵所影响的假教师3。此外,因它是“创造时立的制度”,在堕落之前,就应视为神赐给全人类的恩典。

古典神学根据圣经的启示,辨认出神设立婚姻有三个目的,通常按创世记第一、二章的顺序加以排列,只是声明,这并不是表示重要性的次序。神对按他形象所造的男女,第一个命令是:“生养众多”(创1:28)。所以一般将生育放在第一点,其中也包括在家庭之爱与管教中,将子女栽培成人4。

第二,神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找一个配偶帮助他。”(创2:18)因此,神盼望婚姻(再度引用1662年公祷手册)“无论在平顺时,或在逆境中,使彼此能够契合、互助、互慰”。杜民念博士(Jack Dominian)用现代词汇来表达,认为丈夫与妻子可以互相“扶持”(彼此支持并疼惜)、“医治”(因为婚姻能提供最佳之爱的环境,医治自幼以来心灵的创伤)、与“成长”或“自我的实现”(彼此激励,以发挥个人的潜能,成为成熟的人)5。

第三,婚姻乃是以舍己之爱相互委身,其最自然的表达便是性的联合,或“成为一体”(创2:24)。

这三种需要,因着堕落而变得更加强烈。由于孩子的放肆,更需要有爱的家庭来管教;由于世界充满忧患哀戚,更需要彼此的扶持;由于淫乱的诱惑,更需要两性的结合。可是这三项目标都在堕落之前已经存在,因此必须是为神设立婚姻时爱心的预备。

对于原初设立婚姻与家庭的理想评价愈高,则离婚的经验必更加惨痛。以温柔的爱开始、充满憧憬的婚姻,一旦破坏,实在是极大的悲剧。这与神的旨意相背,阻碍了他的目的,使夫妻尝到隔离、幻灭、反控、罪咎的尖锐痛苦,又使在婚姻中所生的孩子陷入混乱、害怕之中,并常会感到忿怒6。

一、世风的改变

尽管离婚会导致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有增无减。1978年,英国有39万8千对结婚(其中35%为再婚),而有16万5千对离婚。也就是说,每80秒有一对结婚,而每190秒有一对离婚。这个国家离婚之人的总数,目前超过两百万。过去25年内,英国的离婚率增加了600%,现在于欧洲高居第一。英国三对婚姻中一对破裂,美国则比二分之一还高7。

离婚率的增加,从社会因素而言,理由众多,包括女性的解放、就职模式的改变(父母都工作)、失业与财务困难对家庭生活的压力;当然,法律对离婚的放宽也是重要原因。不过一项最大的理由,无疑为基督信仰在西方的式微,导致失去婚姻中神圣、持久的委身,以及非基督徒不断对传统两性、婚姻与家庭观念的攻击。在1850年,英国婚姻注册处的婚姻比率为4%(即不包括在教会、布道所、或会堂举行的婚姻)。而1987年增升至47%,这方面世俗化的严重由此可见。再有,1979到1987年间,18至49岁之间未婚同居的妇女,人数增加了一倍8。

1983年7月14日,杜民念博士写信给《时代》杂志,认为时下社会“对婚姻本质的看法已有彻底的改变”。他写道:“虽然名称仍然依旧,可是其内在世界却已不同,从前是永久的合约、以孩子与其权益为关怀的中心,现在则是希望能维持关系,而相伴、平等、个人的自我实现,与孩子的权益同样重要。”

杜民念博士很客气,没有直指这种观念的转变为“自私”,但实情正是如此。如果每个进入婚姻的人,都认为这样做主要在实现自我,而不是冒舍己委身之险,使作父母的与子女一同成长、成熟,那么结局实在堪忧。可是今日许多人正是以自我中心的态度,来面对婚姻。由艾顿夫妇(John H. Adam, Nancy Williamson Adam)合著的一本书《离婚:放手有时、有法》(Divorce: How and When To Let Go),里面有一段毫不脸红的话9。1982年6月的“新女性”杂志予以转载,而该杂志号称有八百万读者:

没错,你的婚姻可能会褪色。每个人的价值和生活方式都会改变。大家都想尝试新的事物。改变是人生的一部分。改变与个人的成长,是您应当引以为傲的事,表示你有强烈的探索力。你必须接受今天世界的多面性,两个人很容易愈走愈分开。如果你的婚姻对你不再有益,就放手让它去吧,则可能是你所作最成功的一件事。离婚可以是积极的一步,能解决问题,带来成长。这可以成为你的胜利。

这种与神背道而驰的世俗思想,全然恬不知耻,以失败为成功,以分崩离析为成长,以毁灭为胜利。

基督徒所认定终身立约的婚姻,不仅现在于西方成为少数人的观点,连教会也有向世界屈服的危险。因为基督徒之间的婚姻,也不再像从前那样稳固,离婚的情形比比皆是。甚至基督徒领袖也有离婚再娶,而仍居于领导地位者。在这方面,基督徒思想实有向世俗主义低头的迹象。

我在本章所要谈的,乃是按照圣经所示,基督徒当怎样看婚姻。政治与法律问题(诸如无法复合时婚姻之罪的判定、财产处理的公道、孩子的监护与探望)很重要,而社会与心理问题亦然;前面我已提到一些。最后我会谈到个人的自处与教会的牧养。但是,对基督徒思想而言,最重要的乃是圣经的问题。即使婚姻失败、痛苦难堪,也不能成为避免面对这点的借口。神向我们启示,他对婚姻的旨意为何?对离婚与再婚的可能性又如何?我们如何根据圣经原则来制定方针、决定作法?这些问题都没有简易的答案。而教会则感受到压力,一方面要负起先知的责任,见证神所启示的标准,一方面又要尽牧养之责,对不能做到这标准的人表同情。威廉斯(John Williams)说得没错,他要我们记住:“是同一位神向玛拉基说‘休妻的事……是我所恨恶的’(玛2:16),又透过何西阿(其配偶公然犯奸淫)说:‘我必医治他们背道的病,甘心爱他们,因为我的怒气向他们转消。’(何14:4)”10

二、旧约的教导

圣经上最类似婚姻定义的话,为创世记2章24节,有人问耶稣为何许可离婚时,他曾引用这句,并且将它视为神的话(太19:4—5)。夏娃受造、被带到亚当面前之后,亚当立刻承认她是神所赐的配偶(以情不自禁的爱之诗表达出来),然后,记载圣经的人便注明:“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

从这里我们可以推论,当一个男人离开父母,不是要与他们分开来住,而是要与妻子“连合”,成为一体,神就视之为婚姻。“离开”与“连合”不可分,次序亦是如此。自此,人的一种关系(父母/子女)由另一种关系所取代(丈夫/妻子)。这些关系之间有相似之处,因为都很复杂,也包含几种因素,如身体(一为怀孕、生产、养育;一为性的结合)、情感(“成长”是由孩子的倚靠,到配偶的成熟地步)、社会(孩子是继承已存在的家庭;而父母则创造另一个家庭)。可是这两者之间也有本质上的不同。因为圣经所谓的“一体”,显然是指夫妇在身体、情感、社会方面的结合,非常深刻、奥秘,远超过孩子与父母的关系。近来愈多学者承认,一个人的成长,必须在某一种度上,与父母在情感上分离,正如杜民念博士所说:“不能在情感上稍微独立,是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11

因此,创世记2章24节暗示,婚姻的结合至少有四种特色:这是排外的关系(“人……与妻子……”)是众人承认的社会事件(“离开父母”),是永久的(“与妻子连合”),借性的结合来成全(“二人成为一体”)。如此,婚姻按照圣经可定义如下:“婚姻是一男一女排外的两性之约,由神设立并封印,由公开告别父母为先导,以性的结合来成全,成为相互支持的终身伴侣,通常并以得孩子为光荣的赏赐。”这定义并非强调婚约“绝不可废”,或任何事都不能将其破坏,因为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离婚”(即解除婚约)是可允许的,下面会谈到这点。不过,即使是被允许的事,婚姻的瓦解总是离开神的心意与理想。原则上,婚姻是一生的结合,慕理(John Murray)称之为“按起初的设计与理想的状况,都是不可解之约”12,而离婚则是破坏此约,是“背叛”的行动,是神所“恨恶的”(玛2:13以下)。

这就让我们必须来看申命记24章1至4节,因为这是旧约唯一的一段经文,提到离婚的理由,或作法,所以特别重要。

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后夫若恨恶她,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或是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不可使耶和华你神所赐为业之地被玷污了。

这项条例有三点需要澄清。第一是其动机或目的:它既未要求离婚,也未建议人这样行,甚至未予准许。它最关心的并非离婚,也不是休书,而是禁止人再娶他曾离婚的妻子,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这项规定可能是要保护妇女,不受善变或残酷前夫的迫害。不论如何,这里前三节乃是条件子句,直到第四节才出现结果子句。律法并非赞同离婚,只是说,如果一个人休了妻子,如果他给了他休书,如果她离开而再婚,如果她第二任丈夫不喜欢她,又将她休了,或他本人死了,那么她的第一任丈夫不可以再娶她。

第二,虽然此处并不鼓励离婚,而倘若发生了,则其理由必为,丈夫见妻子有“可耻的事”(NEB, RSV),或“不合理的事”(NIV)。这一定不是指她犯奸淫,因为那是死罪,而非离婚的原因13。这究竟是指什么?在主前第一世纪,法利赛人有两派,为这问题争论不已;其代表人分别为沙麦(Shammai)与希利(Hillel)两位拉比。沙麦很严格,因此认为“不合理的事”(该字希伯来文的字根指向“裸露”或“暴露”),是指某些国王的性侵犯行为,虽然未加说明,却尚未到奸淫或杂交的地步。相对而言,希利就比较宽松。他指出,既然这位妻子被第一任丈夫“不喜悦”(1节),第二任丈夫“恨恶”(3节),就包括最小的过失,例如,没有煮好先生的饭菜,喜欢争吵,或是他看见一个比她更漂亮的女人,而对她失去兴趣14。事实上,希利曾说:“任何引起丈夫不快,或令他尴尬的事,都可成为离婚的正当理由。”15

申命记这几节经文值得注意的第三点是,如果可以离婚,显然也可以再婚。因为这段经文假定,只要妇女拿到休书,被送出家门,她就有自由再婚,即使原来婚姻失败的错在于她,因她做了“不合理的事”,结果遭到被休的下场。其实,据目前所知,古代各种文化都认为,离婚便意味着可以再婚;所谓的法定分居而婚约尚存的情形,那时没有人会想到。主前十八世纪,就是亚伯拉罕离开吾珥之时,在巴比伦作王的是汉摩拉比,他在其法典上列出了结婚与离婚的法律,而以色列出埃及时,亚述在这方面的律法则比较严格;赫黎博士(James B. Hurley)将这两者都作了摘要16。温南博士(Gordon Wenham)则从在埃及一个小小的犹太人要塞(Elephantine)所发现的主前第五世纪的蒲草纸,得到一些资料,再加上斐洛、约瑟夫和希腊、罗马世界的许多资料17。

这些文化提供的证据,大半都是丈夫休妻,不过也有妻子这样做;之后则可自由再婚。通常被休的妻也拿回嫁妆,又得到一点休妻费。古时离婚并不常见的原因,是终止一个婚姻,再安排第二个,会让人倾家荡产。

三、耶稣的教训

耶稣论结婚与离婚,是因回答法利赛人的问题。马可说,他们提出这问题,为要“试探他”(可10:2),马太这里说明了这个试探性的问题:“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太19:3)。或许这问题的背景,乃是希罗底的丑闻,她离开原来的丈夫腓利,下嫁希律安提帕王。施洗约翰勇敢地斥责他们的结合,认为“不合法”(可6:17以下),结果被下在监里。耶稣是否也同样会如此大胆评论?更何况那时他似乎正在希律的辖下(可10:1)!我们较有把握的是,法利赛人想要使他落入上述沙麦/希利的辩论。因此他们的问题强调可以离婚的“理由”或“缘故”。

耶稣显然不赞同拉比希利的松弛态度。其实他在登山宝训中已经表明了。在那段教训里,他说了六个对比,都以“你们听见有话说……只是我告诉你们……”为模式,其中之一即提到离婚。他在这些对比里所要反对的,不是圣经(“经上记着说”),而是传统(“有话说”);不是神的启示,而是文士错误的解释。他们曲解的目的,乃是要降低律法的要求,使自己更随意些。在论及离婚的对比中,文士的话(又有话说:“人若休妻,就当给她休书”)似乎是对申命记24章那段的缩减与误导,让人以为,离婚乃是被允许的,甚至鸡毛蒜皮的原因都可成立(正如希利的教训),只要写休书就行了。耶稣则坚决反对。他怎样教导呢?

       首先,主耶稣肯定婚姻的永久性。他并未直接回答法利赛人离婚的问题,这点很值得注意。相反,他向他们讲论婚姻的真义,提到创世记第一、二章,并且问他们究竟念过没有。他要他们注意两个事实:人的性别是神创造的,而婚姻则是神所设立的。因为他将两经文放在一起(创1:27,2:24),而以神为其发言人。那位“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他也说(按此处经文):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耶稣继续做了积极的补充:“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他自己又加上一道禁令:“所以,神配合的(直译:放在一个轭下的),人不可分开。”

这个教导一点都不模糊。婚姻之约并非人的合同,而是神的轭,神将此轭放在一对夫妻身上,不是透过制造某种神秘的结合,乃是透过他的话,宣布他的旨意。因此,婚姻破碎,即使所谓的关系“已死”,也不能成为分手的理由。因为这结合的根基,并非人会改变的感受(“我爱你,我不爱你”),而是神的旨意与话语(他们成为“一体”)。

       第二,耶稣宣布,摩西所设离婚的条件,是因人犯罪的权宜之计。针对这段创世纪的话,法利赛人提出第二个问题:“这样,摩西为什么吩咐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呢?”耶稣的回答为:“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因此,他们称为“命令”的经文,耶稣则指为“允许”,并且是勉强许可,因为人的心刚硬;神原来的意思绝非如此。18

既然耶稣认为,摩西是因人犯罪而勉强妥协,且有意要限制其不良的后果,由此可见,神绝不赞同离婚。当然,这许可也是神的意思,因为按照耶稣的看法,摩西所设的,就是神的话。可是神对离婚的同意,乃与他“起初”设立婚姻相反。拉比的错误在于,未能区分神绝对的旨意(创世纪一、二),及他基于人的罪而暂定的律法(申命记24章),二者的差异。“凡未能达到神绝对命令的行为就是罪,必须面对神的审判。因神的怜悯而设定的律法,是为要限制人犯罪的影响,不可视为神允许这些罪。” 19

       第三,耶稣认为,离婚后的再婚是“奸淫”。若将他在符类福音书中的教训综合起来看,暂时不管那例外子句,便可摘要如下:人若休妻,又再婚,他自己便犯了奸淫20;又因为假定他被休的妻子也会再婚,他便使她也犯奸淫(太5:32)。凡与她丈夫离婚而再婚的,也同样犯了奸淫(可10:12)。再有,男人(或女人,这也是双方通用的原则)若娶离婚的妇女,则犯了奸淫21。这些话令人很难接受,因为一针见血地指出罪的必然后果,离婚与再婚都是神不许可的,一旦发生这种情形,接下来的任何结合,则都不合律法,等于奸淫。

       第四,耶稣允许离婚与再婚的唯一理由,是不贞。大家都知道,马太福音5章32节,19章9节,都有一“例外子句”,其目的是将一种离婚与再婚的情形,置于“奸淫”的范畴之外。这句话引起许多争论。我不认为可以多说什么,只想把我自己所得的三点结论列在下面。

(1)这个例外子句必须被视为真正出自耶稣之口。因为这个子句在马可福音与路加福音平行的经文中没有出现,许多学者很快就将其抹杀。有人认为,那是早期文士所加插的,马太福音的原文没有这段。可是并没有抄本的证据能证明这是注解语,甚至RSV小字所保留的另一种读法,也没有删掉这个子句。另外有些学者认为,这句话是马太自己或当时收到此卷福音书的教会所加的;他们否认耶稣曾经这样讲。可是马可与约翰没有记这句话,不足以构成充足的理由,来指证这是编辑的修饰,或第一卷福音书作者的解释。马太特意将这句话记下来,很可能是为了他的犹太读者,因为他们对于离婚的理由非常关切,而马可与路加是为外邦读者而写,对这点并不关心。他们的沉默并不代表他们对此一无所知,也很可能他们视为理所当然。异教文化认为,奸淫便是离婚的理由。希利与沙麦这两个学派虽然在其他方面看法不一样,对这点却也一致同意。他们不会为此争辩。

(2)“淫乱”(porneia)意即不道德的性行为。在翻译这个字时,应当避免太放松或太严格。

有些人主张“严格”译,认为porneia是一种特殊的性犯罪——或是发觉婚前不贞,或是这婚姻双方原是不可结婚的亲戚,或是婚后犯奸淫。反对这些释法的原因为,虽然porneia可以指这一情形,但如果没有进一步说明,则不会是指其中某一类。其实,porneia是性方面不忠,或“婚后不忠”(NIV)的总称,包括“一切不合律法的性交”(Arndt-Gingrich)。

“松散”的看法则认为,porneia涵括广义的“性”,不是指身体方面,而是指心理方面,因此甚至连个性不合也包括在内。若认为这类理由可以成为离婚的原因,或许可以找到耶稣为何将它列为唯一允许离婚的理由,必定是因为,它违反了“一体”的原则,这乃是神所设立、圣经所界定之婚姻的基础。

(3)因为不道德的性行为而离婚,是可准许的,但却不是命令。耶稣并未教导,无辜的一方必须与不忠的配偶离婚,更不能说,性的不忠便使婚姻无效。他并未因不忠而建议人离婚,或鼓励人这么做。相反,他所强调的,乃是婚姻在神旨意中的永久性,以及不可以离婚与再婚。他加上这一例外句子的理由,乃是澄清,在离婚后再婚,能不算为犯奸淫的,是那无辜的一方,因配偶对他不忠,因为这种情况是对方已经犯了罪。耶稣的目的不是要强调,可以鼓励人为这缘故离婚,而是禁止人为着其他理由而离婚。正如慕理所写:“这一个例外,使其他理由更显得不合理。我们绝不可专注在这个例外上,而忽略了其原意是要强调消除其他的因素。” 22

以上是我对耶稣教训的概要整理,包括了原则与例外子句;下面我要读者注意两本最近出版的书,观点各不相同,一本比我更严格,一本则更宽松。

严格的立场是赫特(William A.Heth)与温南所著的《耶稣与离婚》(Jesus and Divorce)23。这两位学者将其研究结果,作了这样的结论:“最安全的说法为,耶稣绝对禁止离婚与再婚。……耶稣曾说,男人可以有一个妻子,或没有妻子,如果有人离开配偶,不论是何原因,必须保持单身。” 24他们主要根据两项论点。第一,在头五个世纪,教父们否定离婚后可以再婚,坚持认为,除了死亡,没有一事可破坏婚姻(只有第四世纪的Ambrosiaster为例外),而这一直是西方教会的准则;直到伊拉斯谟(Erasmus)为无辜的一方辩论,认为他们有权在离婚后再婚,而基督教则跟从他的看法。第二,赫特与温南辩道,唯有完全不许再婚,才会使门徒如此惊讶。他们的回应为:“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太19:10)而耶稣的回答则是提到三种“阉人”,意为“独身者”。

这些说法虽然有力,却不足成定论。第一,早期教父在这件事上可能有错,他们在别方面也有错。第二,马太福音5章32节的话是说,丈夫不合理的休妻,便是“叫她作淫妇了”,这只在她离婚后再婚才成立。第三,门徒的惊讶与其后对独身的教导,可以有其他原因。他们必定是感受到耶稣非常严格。他不但拒绝希利派轻率的教导,也不接受沙麦的解释,甚至认为摩西所提“不合理的事”也不够精确。唯有性的不忠可以成为破除婚约的理由。旧约中清楚指明这点,因为这是死罪。可是奸淫的死刑宣判早已未执行,至少罗马人不许犹太人这样行。因此,当约瑟怀疑马里亚不忠,他乃是想到休妻,而非处死(太1:18以下)。别人问耶稣,那正行淫被捕的妇人应否用石头打死,耶稣也不愿意落入他们话语的圈套(约8:3以下)。因此,他似乎废止了性行为不忠的死刑,只以它为解除婚约的唯一合法理由,即让人离婚,而不是处死;不过连离婚也只是允许而已。最初神所设立的终生伴侣是最佳的方式,也是他国度的子民要接受的方式。赫黎的总结写得很好:

我们现在可以明白,门徒为何对耶稣的教训感到吃惊。他比拉比还严格得多。他们以申命记24章1节为由,所列举一切离婚的理由,他全部不许。他只容许性的不忠为解除婚约的理由,在旧约中,这种不忠会遭致处死。根据耶稣,唯有不法的婚姻关系(porneia:奸淫、同性恋、与兽淫合),才构成结束婚姻的理由25。

另一本书比我的观点更松,书名为《离婚:可赦免的罪?》(Divorce:The Forgivable Sins?)26,作者是一位澳洲的律师克里斯宾(Ken Crispin QC),他显然是一位聪明、经验丰富、又有同情心的辅导。其实,该书大部分内容为与离婚有关的各项实际问题与牧养问题。可是前50页则是探讨圣经的资料。克里斯宾不但处理过许多婚姻破裂的案子,也一定碰到过一些“无情又不负责任的”教会领袖。他特别对一些神职人员不满(这也没错),他们因着所持的离婚神学,让那些已经饱受虐待的妻子和儿女,继续服在丈夫和父亲的手下,受他的折磨。他写道,他不能相信,神可以让女人“脱离婚姻,如果先生犯了奸淫;但如果他想要杀她,却不可以离开。” 27结果,克里斯宾便将porneia稍微扩大,包含“各种不合适的行为或淫行,严重到一个地步,污染了婚姻,或使其关系扭曲不堪”28。亦即“击坏了”婚姻的“中心”,或“毁坏了”整个婚姻29。我认为我可以接受这个稍微宽松的定义,只要我们承认,这仍是在porneia的范围之内,而我们也要努力忠诚地来为这个字下定义,并且明白,这样已经是将该字的含义推到了最广的地步。

此外,我必须为自己较严格的立场辩护,因为我认为克里斯宾先生误解了两点。首先,我并不以为(更不会要求),受虐待的太太应当忍受精神有问题的先生长期施暴。在这种情形下,无论离婚与再婚是否可行,至少应当分居,而新约中的确提出分居但不离婚的观点(如,林前7:11)。第二,我不主张以奸淫和不可赦免为由,拆散第二次婚姻。我同意赫特与温南对这类夫妻的建议:“我们相信你们应当看见,目前的婚姻是神为你们所定的旨意(参申24:1—4)。你们应当竭力去做最好的丈夫或妻子,向对方尽上婚姻的本分。……所有基督徒……都承认,过去的罪一定会留下后果,这是我们无法改变的。可是无论我们过去的失败多么惨重,基督仍旧向我们提供赦免,让我们还有机会爱他、跟随他(约21:15—19)。” 30

在以冗长的篇幅讨论过例外子句的意义,及可以离婚的理由之后,现在必须再回到出发点。虽然耶稣知道堕落的事实,及人心的刚硬,他仍要当时的人回想到创造的理想,及神不改变的计划。他强调的是和好而非分离,维持婚姻而非离婚。“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我们不可以将他这句荡气回肠的高呼,当作耳旁风。

四、保罗的教导

我们要思想保罗在哥林多前书7章10至16节的教导,特别注意所谓的“保罗特许”。

       我们必须注意,第一,保罗是在以使徒的权柄教训人。他在第10节(“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与第12节(“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的对比,很多人都误会了。若以为他将基督的教训与自己的教训对立,而进一步认为,基督的教训有权柄,他的则没有,那真是大错了。其实此处的对比不在神无误的教训(基督的)和人会错的教训(他的)间的对比,而是在神无误教训的两种形态,一种来自主(主的),另一种来自使徒(他的)。他的看法完全正确,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保罗在本章中继续用指着使徒的“我”字,如17节(“我吩咐各教会都是这样”),25节(“我没有主的命令”,亦即,没有记载耶稣对这方面有何讲论,“但我既蒙主怜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见告诉你们”),及40节(“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灵感动了”)。后来,他也同样将自己的权柄置于先知之上,宣称他的教训即是主的命令:“若有人以位自己是先知,或是属灵的,就该知道,我所写给你们的是主的命令。”(14:37)

       第二,保罗响应耶稣不许离婚的禁令。第10、11节,就像罗马书7章1至3节以及马可和路加所记耶稣的教训,是以绝对的口吻讲到不许离婚。“妻子不可离开丈夫,……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因为他所讲的是大原则。我们不必认为,他对主所讲的例外子句一无所知。

在第11节中,他加上一个很重要的插句,说如果妻子已经“离开”先生,她“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保罗所用的动词离开(chorizo)可以指离婚,蒲草纸中发现的婚姻合约,及一些早期教父都曾如此使用(Arndt-Gingrich)。但是从上下文来看,保罗并不是指离婚。他似乎看到一种状况,先生并没有性方面的不忠,因此妻子不能与他离婚。她要“离开”他,是因为别的一些理由(此处未提)。所以保罗强调,在这种情况下,她没有再婚的自由。她既身为基督徒,就或许终身独处,或许与丈夫和好,但不可再婚。

        第三,保罗准许被不信的配偶离弃者再婚。这里连续的三段,分别是向“没有嫁娶的和寡妇”(8、9节)、“那已经嫁娶的”(10、11节)、和“其余的人”(12—16节)说的。从上下文看,他心目中的“其余的人”,是某种混合的婚姻。他并不容许基督徒与非基督徒结婚,因为基督徒妇女“可以自由,随意……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39节)。对基督徒男士也一样(林后6:14以下)。保罗所处理的情形,乃是两位非基督徒结婚后,其中一位信主了。哥林多人显然问到他这个问题。这种婚姻是否不圣洁?基督徒应否与未信的配偶离婚?他们的孩子是怎样的光景?保罗的回答很清楚。

如果未信配偶“情愿”与信徒“同住”,信徒就不可以离婚。理由为,那不信的配偶,因着丈夫或妻子的相信,就“成了圣洁”,孩子也一样。我以为此处“成了圣洁”,显然不是指个性变得像基督一样。正如慕理的说明:“保罗所谓的圣洁……一定是指在权利、关系方面的圣洁。” 31

可是,另一方面,假如那不信的一方不情愿同住,决定要离开,那么,“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弟兄、是姊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所提出的理由为,神呼召我们和平相处,倘若不信的一方已经不愿继续,信徒不能借坚持保持结合,而赢得对方32。

我们必须准确明了使徒所看见的情况,才不致从他的教训作出不妥的推论。他肯定指出如果不信者不愿留下,信徒就“不必拘束”,亦即,一定要抓住对方,或受婚姻的拘束33。这里信徒这方面所得的自由,有几方面的事必须说明。

(1)信徒的自由不是由于他或她的得救,而是因为配偶不信,又不愿留下。有些基督徒主张所谓“福音的实际”。他们辩道,由于信主之后一切都是新的,信主之前的婚约就不再有约束力,可以重新开始。不过,这种推理非常危险。难道信主之前所有的合约都会归于无效吗?连欠人的债也在内吗?绝非如此。保罗的教训绝对不支持这种看法。他的立场恰恰相反。他所教导的,并不是在信主之后,信徒会被不信的配偶污染因此需要从这种关系中抽身而出。情形刚好颠倒,是未信的配偶因着信徒可以“成为圣洁”,所以信徒不应该想要逃离。在17-24节中,保罗更劝勉基督徒持守住蒙召时的身份,并且说明,我们可以如此,是因为现在已“在神面前”。

(2)信徒的自由不是由于自己决定进行离婚,而勉强同意配偶的“遗弃”,或不愿意留下。信徒绝不可采取主动。相反,假如未信的配偶情愿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她就不要离弃丈夫”(12、13节)。保罗最多只说,如果未信者坚持要走,“就由他离去吧”(15节)也许这可以解释为什么(a)耶稣只允许一个离婚的理由;(b)保罗则加上另一项;这两者之间表面上虽有差异,却可由这样的说明看出,第一条是提出离婚的条件,第二条则是不得已接受被遗弃的事实。

(3)信徒的自由,并非任何一种“遗弃”都可构成理由,也并非任何一种不信就会带来遗弃(如,罗马天主教的看法,认为如果一方尚未受洗,这婚姻便不算数),惟独由于未信者因宗教理由而不愿继续与其信主的配偶同住。因此,“保罗的特许”并不成为一般性遭遗弃而求离婚的理由;这也不是基督徒当作的。

将以上各段圣经的教导综合起来,可以得出三项结论:

(1)神起初造人时,是造男造女,并设立了婚姻。他的目的是使人的两性在婚姻中能够互相成全,而婚姻乃是排他的结合,以爱相聚,一辈子结合。这是神的理想。

(2)离婚并非圣经的命令,圣经也从未给予鼓励。相反,即使圣经容许这样作,从神的理想来看,这仍是犯罪,是可悲的堕落。

(3)离婚与再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容许(但却不是规定非要如此)。第一,倘若配偶在性方面严重的不贞,无辜的一方可以提出离婚。第二,信徒若被不信的配偶离弃,对方不愿继续留下同住,则可同意离婚。不过,在这两种情况下,也是消极勉强的允许。一个人的再婚只有在对方不贞而离异的情况下,才不算犯奸淫。只有在不信的一方坚持要离开的情况下,信徒才不受“拘束”。

五、约的原则

以上我所写的内容,早在1971年曾以更简短的形式,刊载于“教会人”(Churchman)秋季版中,次年并在一个出版社(Falcon)印成小册子。我的立场受到亚金森博士(David Atkinson)的批判。他在《拥有与保持》(To Have and To Hold,1979年)一书中,称之为“立法式”,并将他的不满表达如下:“这种看法的难处是,在实际牧养时,可能造成诡辩,以至形成消极的律法主义。它集中于身体的奸淫,却忽略了其他类型的‘不忠’,也可能将教会为第二次婚姻的祝福,只留给那些前任配偶触犯奸淫的幸运者(!)它让人不得不问,究竟婚约会因何而破裂?”34

其实,就是因为我们坚持离婚的独一理由,为“触犯婚姻大忌”,而这在实际生活上会出现问题,所以才有其他变通的方式出现。圣公会的一份关于“离异”的报告,建议“不能恢复的损坏”可成为离婚的理由,而1969年离婚法案的修正,即以此为据。后来,圣公会由鲁特教授主领的委员会,作了一份报告,“婚姻、离婚与教会”(1971年),进一步探讨一种观念,即有些婚姻中,虽然夫妻仍活着,但婚姻本身却已经“死亡”。几年之后,这个委员会由里支费德的斯可登主教主领,作了一份报告,“婚姻与教会的责任”(1978),立场也相同。这种放弃以“触犯婚姻大忌”作离婚理由的立场是否能找到一些圣经根据?

圣经显然认为婚姻是一种合约,虽然是两个人之约,却也是“神的约”(箴言2章17节的直译),是他所设立,也由他为见证。几年以前我收到牛津教会委员贝克威思的一封信,其中他将婚约的要素,列出五点:(1)爱(就如每种合约一样),不过婚姻的爱包括特殊的责任;(2)住在一起,成为一家;(3)对婚姻之床保持忠贞;(4)丈夫供养妻子;(5)妻子顺服丈夫。他又建议,上述婚约的五个基本要素之一如果遭破坏,受害的一方便可解除自己的婚姻责任。

亚金森所写的《拥有与保持》一书副标题为“婚约与离婚的约束”,其中将约的观念作进一步的发展。他将约定义为“一种双方根据应许而定下的协议,包括以下四种因素:第一,一方有责任向另一方忠心信守承诺(或彼此互有责任);第二,另一方接受对方的承诺;第三,公开承认这承诺,及接受承诺;第四,因着如此委身,双方关系成长”。35这个对“约”定义,要应用到婚姻上并不难。因为圣经常用人间的婚姻作为神与其子民立约的模式,也以神的约作为婚姻的模式。36亚金森接着又引用邓斯坦教授对这比喻的推演,他指出,神的约与人的婚姻都有(1)起初的爱,要求回应,而产生了关系;(2)同意的誓约,保护此种联合,免受情绪起伏之扰;(3)忠诚的责任;(4)祝福的应许,信守约者必定蒙福;(5)牺牲,将生命置于死地,在这件事上则是将过去的独立与自私置于死地。37

亚金森继续辩道:“从约的角度衡量婚姻的架构,便支持一种看法,即婚姻并非无法破坏的形而上状态,而是应当尊重的道德委身。”38可是,约是可以破坏的。虽然,“约不会自动‘瓦解’,但是可被破坏;离婚不但是悲剧,也是罪”。因此,“若从圣经的道德观来看,废除了‘触犯婚姻大忌’的范畴,还会留下‘不能恢复的损坏’观需要处理——虽然这观念已不完全集中于个人问题”。39而“若以约的模式看婚姻,则将离婚问题放在道德责任的范畴内”。40他的结论为:“任何一种对婚姻之约的不忠的行为,倘若一直持续、不肯悔改以至无法和好,便足以破坏婚姻的约束,使对方脱离对婚约的承诺。”41

以约的模式看婚姻,其中有许多论点十分可取。首先,这是完全合乎圣经的观念。它也强调立约与违约的严肃性——在前者强调爱、委身、大众的承诺、排外的忠贞与牺牲;在后者则强调不守承诺、造成爱的关系决裂之罪。然而,我承认,我的问题在于如何将对约的忠诚与触犯婚姻的大忌结合起来。大家不希望离婚的许可只限于两种情况,这些理由我能了解。可是,如果圣经认为,有好几种方式可以破坏婚约,那我们如何解释,主耶稣在讲例外字句时,只提到一种情形?婚姻所缔结的约(是 “ 一体 ” 的结合),显然比任何一种约更深刻,远超过邦国之约、商场合约甚至朋友之约。因此,是否可以说,只有违反了这个基本关系(性的不忠),才能破坏婚约?

以西结书十六章,以很长的篇幅描写神与 “ 耶路撒冷 ” 的婚约(将他的子民位格化),与这个问题十分切合。神对他说:“ 我……又向你起誓,与你结盟,你就归于我。”(8 节)但耶路撒冷 “ 行邪淫 ”,或说(因为她不但不收费,还供应对方)是犯了杂交奸淫的妻子(15—34 节)。所以神说,他要 “ 审判你,好像审判奸淫 ”(38 节)。然而,虽然她的行为比 “ 妹妹所多玛 ” 更恶劣(46—52 节),并且又轻看神的誓言而 “ 背弃盟约 ”(59 节),可是神说:“ 我要追念在你年幼时与你所立的约,也要与你立定永约。”(60 节)这就带来赦免与悔改。

我以为,我们应当按照神之约的这些观点,来了解婚约。婚约并非寻常的合同,如果一方有违约的行为,另一方就可宣布废约。婚约乃像他与子民之约。在这个类比中(是圣经文本是发挥),只有性的不忠这一基本状况,才导致约的破裂。甚至即使这一点也不一定会导致离婚;反倒可能成为和好与赦免的机会。

(选自《当代基督教与社会》斯托得著,刘良淑译,校园书房出版社,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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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 19:11—12;林前 7:7。

2. 可 12:25。

3. 来 13:4;提前 4:1 以下。

4. 见 1978 年 O.Raymond Johnston 在 London Lectures in Contemporary Christianity 的讲章,题目为 Who Needs Family?(Hodder and Stoughton,1979).
5. Jack Dominian, Marriage,Faith and Love (Darton , Longman and Todd, 1981) 49—83 页。亦见他更早的一 本书 Christian Marriage ( Darton,Longman and Todd,1965).

6. 见 Judson J. Swihart 与 Steven L. Brigham 合 著的书,Helping Children of Divorce (Inter-Varsity Press, Illinois, 1982).

7. 数 据取自 Social Trends No.19, 编 辑为 Tom Griffi n (HMSO, 1989), 41、43、45、39 页。亦见 Divorce Matters, 作 者为 Jacqueline Burgoyne, Roger Ormrod 与Martin Richards(Penguin,1986), 是对英国离婚状况的调查。

8. George and Nena O’Neill, Open Marriage: A New Lifestyle for Couples (Evans , New York, 1972)。这本书由George F. Gilder 在Sexual Suicide (1973;Bantam,1975)一书中所引用,47 页以下。

9. Prentice-Hall,1979。

10. John Williams,For Every Cause?,“ 离 婚的圣经研究 ”(Paternoster,1981),12 页

11. Jack Dominian,Breakdown(Penguin,1968),42 页。

12. John Murray, Divorce(牛津长老会,基督教教育委员会,1953),1 页。

13. 申 2:20 以下;参利 20:10。

14. 细节可见巴比伦犹太法典里的专文 Gittin,亦见传道书 25 章 26 节。

15. William L. Lane,The Gospel of Mark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Series (Eerdmans and Marshall Morgan and Scoot,1974), 353 页。

16. James B. Hurley,Man and Woman in Biblical Perspective (IVP,1981),22—28).

17. The Biblical View of Marriage and Divorce,1977 年10 月 与 11 月 发表于 Third Way 的 三篇文章(Vol. 1,numbers20—22)。

18. 马可福音 10 章 3 节以下,的确记载耶稣用了 “ 命令 ”一字的动词,但他在那里似乎是泛指摩西的律法,否则就特别指写休书的事。

19. C. E. B. Cranfi eld 在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Mark 内所写,Cambridge Greek Testament Commentary (CUP,1959), 319—20 页。

20. 太 19:9;可 10:11;路 16:18。

21. 太 5:32;路 16:18。

22. John Murray,前书,65 页。

23. Hodder and Stoughton,1984。 本书的立场申论了Gordon Wenham 博士于 1977 年发表于 Third Way 的三篇文章,见附注 18。

24. 同上,198—133 页。

25. James B. Hurley, 前 书,103 页,亦参 111 页,John Murray 的结论也很接近 ( 前书,27—28 页 )。

26. Hodder and Stoughton ,1988。

27. 同上,29 页。

28. 同上,29 页。

29. 同上,29,34 页。

30. 前书,200—201 页。

31 .John Murray ,前书,65 页。

32 .RSV 与 NIV 翻译为:“ 你们怎么知道 …… 你们可否教你们的妻子 / 丈夫? ” 以为这句话是表示怀疑,甚至放弃。然而,使徒很可能是在讲盼望。Good News Bible 将本节译为:“ 你们怎能确定 …… 你们不会教你们的妻子 / 丈夫 ?”NEB 语气更强:“ 想想看:做妻子的,你或许可以叫丈夫得救 ……”。F. F. Bruce 注释道:“ 因此,混合的婚姻有宣教的潜力 ”(New Century Bible ,1971,70 页)。所以基督徒的配偶需要竭力保守婚姻。

33. 在 The Teaching of the New Testment on Divorce 一书中,(William and Norgate,1921),R. H. Charles 辩道,既然在哥林多前书 7 章 39 节,“ 约束 ” 的反面乃是 “ 可自由结婚 ”。因此在第九节,“ 被不信的配偶离弃的丈夫或妻子,在此也获得许可能够再婚 ”(58 页)。

34. David Atkinson,To Have and To Hold,“ 婚姻之约与离婚的管教 ”(Collins,1979)28 页。

35. 同上,70 页。

36. 同上,71 页。

37. 同上,75—76 页。

38. 同上,91 页。

39. 同上,151 页。

40. 同上,152 页。

41. 同上,154 页。

2008年夏季号卷首语

在中国文人所宠爱而常寄托情怀的名花中,很少有能够结出果实的。与它们相比,杏花不仅以其花的秀美显明神创造的美好,并且它还能结出甜美的果实,其中的杏仁在神所应许之地也被看作是贵重的出产(创 43:11)。在此世的生活中,世人所喜悦去行的,常常是没有结果的。虽然人们可能会为其所行的满足或踌躇一时,但时候一到,从亚当来的生命就像风前的落叶一样被吹入到永火之中。而那些在基督里得着的生命却有根本不同,它能够结出果实(加 5:22—23)。凭着这些果实,他们显示出与世人的不同(太 7:17-20)。

结出生命的果实,特别是在两性关系的方面,在当今这个败坏的世代尤其重要。如果我们留意的话,就会发现保罗在罗马书第一章中说的十分有理,人们今天在很多方面的败坏都会集中到性关系的败坏上表现出来。使得性在这个紧张、冷漠、燥动的时代既成为人们发泄与发现自己的途径,也成为人们试图从他人那里得到一点安慰的方式。不过,从众多的悲剧故事中,我们看到人在自我中心的辖制下,试图以这种方式得到一点人生安慰的努力,多以彼此的伤害带来生活更大的空洞而告终,因此沦为这个时代之最大牺牲品的则是婚姻与家庭的生活。在这个弯曲悖谬的时代,婚姻与家庭关系的扭曲是十分明显的。“ 她虽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约的妻,你却以诡诈待她。”(玛 2:14)

婚姻是神最初创世的时候施恩给人的一种社会建制,它是社会人伦关系的基本要素。对于神的百姓来说,婚姻及其中的性关系是过一个圣洁生活的极重要的一环。以色列人从被掳之地回到耶路撒冷之后,所做的两个方面的事情就是:重建圣殿与城墙以及清洁以色列人的婚姻生活。加尔文重回日内瓦继续那里的宗教改革时,起草了教会法规并建立审查委员会,表明他不只是要改革人们的教会生活,也要清洁人的生活,特别是婚姻方面的生活。这些历史表明,作为神的儿女,信仰与婚姻及家庭生活有着重要的关系。

本期以婚姻生活为主题,希望以此让我们更多地认识神所定关于婚姻的真理,认识到基督徒的婚姻生活在这个世上当有怎样的不同,使我们真能够 “ 在这弯曲悖谬的世代作神无瑕疵的儿女。你们显在这世代中,好像明光照耀,将生命的道表明出来。”(腓 2:15—16)

封三:节日

在盛大面前仍然可以跳舞
仍然可以
以微小的声音倾心吐意
每一个来自不知名地方的人
都享受着一片无限的广阔
当地上开满了花
许多的鸟从空中飞过
人们就开始盼望远方的朋友
下来一起过节
大家笨拙的跳着对方的舞
看烟花高高的飞过去
把夜空染成五颜六色
即便这样
我们也还有很多善意
只能用微笑表达

爱上孤独

不知造物主为何在看见“ 那人独居不好” 的情形后,没有立即解决掉人孤独的“ 麻烦” ,依然叫那人暂时继续独处,并且在这样的情形下揭开了人类管理的篇章:为各样的活物命名——没有足够的理智和情感何以完成这样的大事(现今电视报纸上常有各种有奖征名,为求一名尚且如此煞费经济和周折,岂不折服于亚当当初为成千上万种活物命名的智慧)?不知美善之主保持这样的“ 孤独” 是否有奇妙美意?并且也不明白在那尚未被污染的美地之中孤独为何就与人类相伴?兴许,“ 孤独” 原本同样也有美善吧。

前不久,一次异国的旅行叫我着实享受了一翻“ 孤独” 的美意。虽然只是去邻国,从距离来说,离家的直线距离还远远不及国内西部城市到东部城市的距离(感叹我们国土的辽阔吧)。从人来说,不管是长相还是肤色都和国人没有太大的差别。但飞机落地后你就知道完全不一样了:同机的旅客慢慢分散在茫茫的人海中,乡音也随着他们的背影而渐渐远去消失;耳际弥漫的全是异国之音,因为是完全不懂的语言,所以灌入耳朵的全是杂乱的音符,所代表的意义完全对你失效;尽管工作人员也同样微笑着给我柔和的言语,但对我来说,一句也不能进入耳中。这样听是能听见但却不明白的情形不断提醒我:你已经是外国人了,外在的相似不是你真实的最终的安慰。

语言的障碍让我选择了与“ 孤独” 为伴。每日清晨早早地独自到海边散步,虽然海边已经不乏赶早潮的人们,他们交谈的声音虽然清晰,但因完全的陌生却仍一句也进不到耳朵里去,只剩下柔和如丝的海风在耳边轻抚,轻盈的海鸟划过晨曦中湿润的长空。脚下细沙漫过脚丫子的声音都听得那样清晰。不知渔民们是否在谈论今天的鱼价是多少;孩子是否能考一百分;隔壁的老李最近又升官了;张三股市上又捞了不小的一笔;五嫂的老公新近有了外遇……不过,都不是我能听见的了。我听见的,唯有大自然中使人清心的声音。于是感叹:好久没能听到这样美妙清新的声音了,人群的喧闹和繁杂的信息已经震聋了我们的耳朵,哪里还有辨析和欣赏的机能?晨光中找棵椰树靠着读几页千遍也不厌倦的话语,背几节金子般闪耀的句子,安宁中一缕明亮而柔和的光穿过椰树针状的叶直渗入心尖,那是怎样的一种感动!直至早餐时间,才合拢书卷回到人潮涌动的餐厅里,成百的人在空旷的大厅中穿梭耳语,看起来热热闹闹,不过,我一句也不明白,于是也没有哪句话能钻入耳内,此时自己客旅的身份再清晰不过了。我也知道此时我的目的就是单单来享受食物,于是难得那样安静地专心地纯粹地享受早餐。定睛在各式的糕点和各色的瓜果中,享受厨师精心的工艺——糕点的样式竟然可以如此丰富多样!享受造物主荣美的手笔——瓜果的滋味和色泽是如此无与伦比!平常客来客往的宴席中,也许也不乏这样的盛宴吧,有多少人曾经细细体会过制作者的美意?有多少人曾经留心过每一片瓜果的精美?有多少机会可以为此咂舌?于是才发现,各样的声响中自己真正想要的就是刀叉与餐盘轻轻敲击的细细清脆的叮当声——仿佛清晨的赞美之诗在大厅中回荡。想要的就只有自己听而后能明的闪亮回旋的话语给心灵的震动。“ 孤独” 不是恐惧,是让我能有片刻的安宁来思量和定位并享受自己的角色。

于是分外感谢造物主允许“ 孤独” 的存在。尤其在这纷繁扰扰的时代中,能从纷乱中退而独享孤独,在孤独中安静自己,进而寻求和享受人生的真实是何等大的恩典!其实人的生命岂不也如这样的旅行。谁又不是这世上匆匆的客旅呢?说“ 匆匆” 是因人的生命与永恒相比的有限和短暂。与永恒相比,多少风流人物谁不是匆匆地你方唱罢我登场呢?“ 客旅” 是叫我们清楚这世界不是属于我们的,抓住世界的时候我们常常就失去了自己。所以网络上流行这样的调侃:“ 我们花了很多时间去争取财富,却很少有时间享受;我们有越来越大的房子,却越来越少住在家里;我们可以上到月球然后回来,却发现去楼下邻居家倒非常困难.” 其实这不是一个调侃,它展现的是虚浮与真实的对垒,是一桩世界和生命间不等价交易的缩影。只是人们不常花时间去认识什么是真实,什么是谎言。当喧嚷之声充满这地,各种杂音震荡得我们头晕脑涨的时候,我们大声疾呼:我们找不到北了。或说:我们在茫茫人海中迷失了方向。记得台湾一位学者把“ 茫茫人海” 新译为了“ 盲茫人海”.“ 孤独” 叫我思考:也许问题就出在了我们太置身人海吧!难道真是地极已经发生改变而找不到北了吗?“ 北” 虽依然健在,但吵吵嚷嚷中我们已经忘记了要安静思考才有可能识得方向。加之如今都不常有人以地极为参照而找“ 北” 了。以人为“ 北” 后,人杂乱的站位已经混淆和颠倒了彼此的参照。虽然“ 北” 依然不变地为“ 北”,但我们却被摩肩接踵的人群完全挡住。人群中盲目前行产生的摩擦又令本已热浪滔滔的人群更加升温,此时不赶紧从热浪中退而冷却下来就不免高烧不止的叹息而陷入南不南北不北的境地,迷途是再自然不过的结局了,只能越加找不到“ 北”。此时“ 孤独” 却在一边看得格外分明,因为它的冷寂能让我们幸免于人群热浪中恐怖的迷糊;它没有干扰的安静能让我们听到细微的声响;它没有遮拦的宽阔境地能让我们看见永恒中显出的“ 北”——它明明已显在那里。人群中的阵阵声响太易导致脑部的振荡而使之如跟它有同样遭遇的耳朵——丧失了原初命定的功能。

所以爱上孤独,它给思索的自主以空间和动力。当我清楚自己身份的时候,反倒能清醒地做一个外国人,安心享受自己可以拥有的那一份。殊不知,那一份正是旅行的原初目的了。

无题—消烬的星宿,漂泊,新生与自由

我是汪洋里漂泊的火光,羞怯的晨晖昭示那朵流星的宿命;

远离彼岸的岁月,依然缱绻在许久的梦里,

耿怀时日的焦灼与流水的思念;

沉浮波涛之上,哪方辽远而博大的影子/

你寄托我的安宁。
从此/不再安静的明亮;

梦的港湾平息我千年的忧惶,

坚实的堤岸磔碎一切迷途的鳞波;

你反射的波涛,投射的星辉,引导我不再覆没/

寄托我深沉的向往。
波动里的熠彩,化作极北的星辰,

引领到达你的方向/

极光牵挂彼岸的距离,博大的影子呼召我的宿命。

希冀的光线是祈求的浮瓶,漂入可安歇的港湾;

远方拍打的回声/ 寄托我不休的悔恨。
一夜爽秋的薄暮/ 化作灰烬的是那朵流星的感伤;

漂泊的火光,不必葬埋在感恩的新雨里。

汪洋与苍穹,为终结宿命的原罪作证;

风冷的夜,嘲笑的浪涛,封缄你们骄傲的本质/

遗弃罢,曾经璀璨的陨落!
别了,几度梦中的波澜,

从此不再流浪,

不再为漂泊而消瘦/
于2006 年8 月6 日守望教会主日崇拜,唱诗进行中。灵感来源于基督的恩泽、教会和诗班的点染。

后记:

执笔留下这首诗歌的初衷是怀着感恩之心,在诗班歌声的点染里充满的感动与领会,圣洁的颂赞催促我卸下沉重的思绪,领会了瞬间的平安。

这是纯粹感恩的诗歌,是自己唯一一首在真实源于基督的感动里完成的。贯穿始终的那束火光,不是突发奇想的喻体,确是在我真实的心念里始终燃烧的意象;如诗中所述,我虽则寻到彼岸的方向,却终究难能接近,游离在遥远的若即若离的视线里,千年的漂泊和沉浮;忍受时日的焦灼、流水的思念、与这小世界里一切的忧郁。

时而无奈地挥拳的冲动,恨不能击碎这些无休的冥想;纵然在对生命、对救赎的信任里动摇;纵然难能体会喜乐与平安。多数火光的潜在愿望里依旧强烈的牵挂和等待彼岸的距离,却时而体会两种心灵相撞的压抑。博大的彼岸的光线;他为所有火光的生命担忧,担忧它们消烬在无际的汪洋里。

汪洋是无休的冥想,火光是孤寂的心灵与生命,彼岸是天父拯救的臂膀,星辉是时而隐现的原初之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