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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关注灵修学

我人生最重要的转折点是在 1989 年春,因为我终于决定信仰一无所知的 “ 洋教 ”——基督教。几年后,我又怀着微弱信心踏上了 “ 不知何往 ” 的专职服侍的生涯。这是作基督徒后最重要的转折点,那是在 1993 年春。而在这期间,促使我内心真正转向的则是两个词:永生与生命。不过,我听到这两个词的反应截然不同。前者令我有说不出来的喜乐,后者却令我悲痛欲绝。而且都持续了颇长一段时间。

乡村的基督教有时候很容易被民间宗教化,教会中的基督徒所挂念的几乎离不开身体平安以及男丁兴旺之类的灵验与否。但永生一词,使我对基督教有了全新的认识:这是一个(主要)关于灵魂而不是外在的一切的信仰。想到自己因为相信所拥有的永恒盼望,真是其乐无穷!复想到还有千千万万的中国人还不认识此极宝贵之道,于是大发热心。不过还没有到敢做传道人的地步。但神的意念高过人的意念。经历了 1992 年冬天之不可抗拒的恩召后,我便进入了圣经学校。之后,热心有增无减。因此,我十分渴望获得卓越的讲道恩赐,可以将基督教发扬光大。正当我不知疲倦地研读宣道学并热切布道之际,有一位女同学略带叹息的劝勉,让我似乎听见了圣灵的微声:生命,追求生命长进才是根本之道!我心如刀割!没想到,一个准备热心为基督教拼搏的人,却背离了基督教的本质:生命之道(约 10:10)!不知经过了多少夜晚的以泪洗面,我开始有意识地迈入心灵的朝圣旅程。虽然几年后钟情于神学与哲学,使得我对灵修的热忱有所减退,但属灵的信念毫无动摇:比之恩赐与知识,敬虔无疑更加重要!使徒保罗甚至说,他劳苦努力正是为了敬虔的应许(提前 4:7—11)。这也是美国复兴时期属灵伟人爱德华兹 (JonathanEdwards)的重要思想。述及此,不禁十分怀念当年的师友,尤其是(那时在我看来)伤害我的那些人。上帝正是透过他 / 她们的教导、劝勉、代祷、责难、疏远甚至弃绝,促使我摒弃表面的宗教生活,造就了我对内在生活的关注与塑造。当年早礼拜时常唱的一首诗歌,不觉涌上心头:

万一有人给我忧愁
便是驱我到主前……
——H.F.Lyte

我们的成长永远离不开处境。虽然我得师友之助进入敬虔操练之道,但仍然显得十分狭隘。寂静主义便是那时主导的思想。大家常常谈论宾路易师母、史百克、达秘等,而盖恩夫人几乎成了最受推崇的属灵榜样。这一切的影响主要源于倪柝声的众多著作。因此,便有了后来在我个人生命中发生的 “ 宗教改革 ”。改革宗的神学不但使我走出二元化的生活困境,也使我在解经的方法上脱胎换骨。继而竭力地去建构神学,在护教的同时也透过教导匡正教会的某些错误观念,以期建立基督徒之纯洁的信仰。而现在我不得不重新提出灵修问题。本来对灵修的强调无可厚非,但笔者在经历了恩赐渴望(灵恩派)、内在操练(敬虔派)、神学求索(福音派)之后,认识到灵修不再仅仅意味着它在教义上正确的一部分而已。灵修是基督教信仰最根本的体现。也许我的灵修经验十分浅薄,但不妨碍我深情地去探求整全灵性。这恰恰是成圣最重要的含义之一,因为罪的特性是使人破碎不堪。但我们必须清楚:整全不是简单的平均主义或学术综合,而是在圣灵中的超越。虽然笔者对灵修学的关注与神学、处境息息相关,但无疑地,首要的原因是源于个人的内心召唤。而召唤竟是如此地迫切!

一、心灵的危机与重整

薛华(FrancisSchaeffer)在他的处女作《属灵真义》的序言中,开宗明义地告诉读者:信仰真实性经历的减少,是他关注属灵生活问题的重要原因。我亦然。

近年来由于探讨神学的浓厚兴趣,理性的研读与沉思便成了我灵性生活的主旋律。但我必须承认,圣经 / 教义 / 历史神学淡化了个人的宗教情操,沉思(meditation)代替了默观(completation)。尽管沉思也是灵修的重要方式,但单有沉思也是一种危险。但我发现,许多人都陷于这个危机之中。

不可否认,神学是基督徒生命中不可回避的,也是基督徒生命素质的重要内涵之一。因为我们不可能没有关于信仰(上帝)的观念。这世上只存在具有纯正或偏差、整全或极端、精妙或粗糙的神学思想的基督徒,绝不存在没有神学思想的基督徒。因此,教会应当以真理、继承历代教会的传统(正统的传承)为天职。而一旦教会放弃了对上帝的道的探究,便会陷入虚浮与混乱,同时也失却 “ 真理的柱石与根基 ” 的神圣身份(提前 3:15)。那时,所有的宗教热情皆与异教徒无异。基督徒之所以与众不同,就在于因 “ 真理成圣 ”(约 17:17)。清教徒神学大师约翰 · 欧文说:“ 教会的首要追求是真理,其次是敬虔。” 是的!基督徒生命的成熟不能仅仅有真理(知识),必须加上敬虔(彼后 1:5)!否则我们就会成为法利赛人:满腹经纶、装模作样。表面上热衷于宗教活动,里面却污秽不堪!这是我内心的写照。虽然学问远比不上法利赛人出色,犯罪却一点也不比他们逊色。虽然宗教生活依旧,但信仰经历却不再像过去那么鲜活。在基督徒的信仰之内,除了错误的观念外,我想不出还有什么比心灵麻木的信仰僵化更加可怕!就如大多数福音派教会的基督徒那样:抱持的教义很正统,却常常“ 只有仪文没有灵 ”。甚至仅有的一些操练,亦徒具机械的形式而已。生命没有什么改变。没有收获、没有活力、没有更新。心灵感到十分空虚与枯萎。

复兴,内在复兴的渴望充满我的心思意念!

心灵的匮乏自然影响到我的行为与工作。欲望有时就像幽灵一样,在你身心疲惫疏于防范的时候,就会悄然侵袭你的意念。对于撇下一切跟随主,进窄门走窄路之类的话,传道人是熟悉的,也是常强调的。面对世俗的诱惑,宣告 “ 这世界对我而言已经死了 ”,的确是我真实的经历。不过那是在内心充满狂热或喜悦的时候(也许是因为事工的果效)。在灵性低潮时,却是完全不同的情形。当遭遇侍奉或生活挫折时,我不自觉地进入欲望的网罗。意志屈服于感官,理性则为肉体的放纵去安排。任由贪恋宰割,竟为平常看来微不足道的东西折腰。更加可悲的是,这些行为常常以属灵的名义进行。因此,传道人也积极寻求娱乐。但往往心灵没有恢复,却助长了欲望。看似外在环境的压力,实际上是心灵没有安息(赛 30:15)。进入默观状态时的满足才是出路:除祢以外在天上我还有谁呢?在地上我也没有所爱慕的!那等候耶和华的必从新得力,他们必如鹰展翅上腾(赛40:31)。而这种满足近年来我却很少体验到。

焦躁使人迷失、变得脆弱,难以抗拒声色的世界。许多人希望用疯狂的服侍掩盖生命的漏洞,也是徒然,甚至有时适得其反。我们的工作泄漏了内心的真相。就如枯干的手表明了生命的枯干一样。我相信我的讲章纯正依旧,但所传的信息却没有权柄与能力。这与气质、身体(音量)或技巧无关,而与密室的祈祷密切相连。主耶稣与文士的讲论区别正是在此(太7:28—29)!权柄是传道中最不可或缺的因素,不幸却是我目前最缺乏的。传讲时也许解经严谨,推论巧妙,但却苍白无力。不能进入人心,也不能令人扎心。没有从天上来的权柄,便不可能有属天的作为。传道人工作的性质,是要颠覆世俗的价值观,使人弃邪归正。我们被呼召就是为此。如果传道人缺失了属灵权柄,这一使命就无从谈起,他自己也必然被世俗所掳掠。祈愿主拯救我们脱离法利赛式渊博文士的虚妄,引领我们进入他同在的秘境。“ 传福音给别人,自己却被弃绝了 ”,我几乎时刻都处于这样的颤栗与不安之中。因为上帝拣选我们不单是为了完成某项工作,而是作完全人!

人性的问题自古以来都是人类最突出的挑战,人最大的敌人就是自己。笔者近二十年的教会生活,有力地印证了这一点。某个教会的软弱以及衰败都与之息息相关。某些传道人曾经在某段时间里,是神所重用的,是教会的丰厚祝福,但不久之后却判若两人:刚愎自用,成为教会发展的最大拦阻(旧约的扫罗很有代表性)。这一点,我在不同年龄的传道人中都能看见。难道这是宿命吗?不!这是人性的恶根。没有足够的内室生活,深切的自我省察,也不常经历圣灵的充满,我们的品格便无从建立。我们一旦在属灵上有所松懈,他(亚当)便会作王。因此,“ 骄傲来,败坏也来 ”。多少曾经叱咤风云的属灵伟人却突然跌倒!英雄何竟跌倒?!记得有位研究祷告与圣洁之关系的牧者说,传道人的失败往往源于私祷的懈怠。

这种隐恶过去我不陌生,现在又在我身上开始发动。我成为下一个底马或丢特非绝不意外。存 “ 战兢而快乐的心侍奉 ”,“ 恐惧战兢做成得救的功夫 ”,是我们不可遗忘的宝贵教训。道,须臾不可离者也!保罗继而教导我们,犯罪的惯性不能借苦待己身克制(西 2:23),唯有十字架才能治死它:紧密地连于耶稣基督的十字架,并甘心背起自己的十字架。惊惶迫使我重新思想上帝的救恩,并追溯教会的属灵传统以重整生命。

二、神学的反思与承继

基督的救赎对我们而言意味着什么?在许多基督徒看来,救恩的唯一意义就是使人上天堂。没错,信仰包含了这一层。因为我们若仅在今生有指望,就比不信之人更可怜。但信仰不是仅此而已。天堂不是基督信仰的终结,而是新生命旅程的开端。不认识这一点,基督徒就会变得厌世、狭隘、浅薄、功利。这可能是因为实用主义的广泛影响,但根本的原因是现代教会罕有教导基督救赎的此在意义。

主耶稣说:我来是要叫人得生命,并且得的更丰盛(约 10:10);你们要完全,如同天父的完全一样(太 5:48)。伟大的神学家与宣教士保罗同样教导我们要在真道上长大成人,满有基督的身量。而彼得语重心长地劝诫信徒:“ 有了……又要加上……” 这不是描绘基督徒在天上的生活,而是地上的样式。

可是对许多基督徒来说,信仰生活除了相信福音就是传扬福音。在今天高度商业化的时代,事工更成为信仰生活的重点。古代圣徒的长期修道被看为奢侈的属灵生活(也许有人认为是浪费时间)。我们看重神学研究或事工训练远过于追求内在生命的成长,而且是以为上帝疯狂的名义。灵修操练也成为许多神学院失落的教育环节。新约中,哥林多教会是个典型。他们有恩赐、神学(知识),开展很多事工,却是属血气的。也许你正在苦苦地研究神学或热切地拓展事工,你可能会说方言、能行神迹,但在生命上仍然可能是属血气的;甚至奉主名赶鬼,却仍然不为主所认识(太 7:22—23)。从事属灵的工作,却企图以属肉体的方式去实现,这是多么大的讽刺!如果我们因为事工的繁忙而变得焦躁,那这就是我们不该为许多事忙乱的时候,我们要选择那不可缺少的一件上好之事(路 10:38—42)。你们要休息,要知道我是神(诗 46:10)!在这个意义上,福音派教会和灵恩派教会都有严重的缺失。

教会历史证明,灵性的偏差是教会失去见证的重要原因。在中世纪有最精密的神学研究,也有最严酷的心灵修炼,但却在属灵的黑暗中。黑暗是因为对启示真理(《圣经》)的忽视(必然导致恩典神学的淡化)以致无论是神学思考还是灵修操练都不免落入以人为本的自然主义之中。改教运动始带来了灵性的曙光。52但中世纪以降,教会似乎很难摆脱二元化的灵性特征。改教之后不久,在德国新教内部兴起了敬虔运动。此举主要是为了解决毫无生气的教条化宗教生活,却不幸地导致了日后的反理性大潮(弟兄会是重要的代表之一)。但有一支例外:清教徒(puritan)。近代教会没有任何的复兴可与清教徒运动的影响相比。他们是丰满的改革宗!清教徒的口号是:纯正的教义,敬虔的生活。他们改变了英国,催生了美国,更掀起了世界宣教的浪潮,史称大觉醒复兴运动(greatawaking)。

清教徒为什么能持续地影响世界?答案是:整全的灵性。他们有扎实的神学基础、清晰的时代异像、火热的福音心志、高尚的人格修为,而这一切是源于他们殷切的内在生活。祷告,长时间的祷告便是他们最重要的特征之一。约翰 · 欧文和约拿单 · 爱德华兹是英、美颇具代表性的两位清教徒思想家,他们对内在生命的看重,是现代神学家里少有的。前者被誉为 “ 圣灵神学家 ”,后者以论内心的宗教情操著称。

之后,随着理性主义 —— 启蒙运动对教会的冲击,捍卫信仰的合理性便成为近几十年福音派教会的主要使命。四面楚歌却不至被困,是上世纪的信仰奇迹。那一代基督徒所承受的重担以及付出的代价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们也看到,理性上的压力成为后来许多人的心理阴影。每当我们讲述圣经,脑际就会闪现笛卡儿或黑格尔的幽灵。因此,十分自然地会费尽心机去尝试建构一个无懈可击的真理系统。另外,形形色色的专业区分,也多少分解了基督徒整全性的属灵生活。导论越来越沉重,内容已无暇顾及了。许多书分量(厚度)十足,但往往只有一个结论:基督教是可信的,对信仰生活的如何深化保持了沉默。教会的教导也偏重于信的正,很少讨论信的深。慢慢的,信仰突显了哲理性,淡化了奥秘性。许多神学家和牧者,沉思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他们应有的祈祷生活。那么,强调富有激情的崇拜和体验超自然恩赐的灵恩派便应运而生。再一次,我们面对灵性的失重危机。但我们依然相信:信仰生活应该是(也可以是)圆满的,而不是必然的非此即彼。不过中国教会的传道人往往更加可怜,既没有扎实的神学基础也没有美好的灵修生活。

除了清教徒,历史上的大公时期(The Cathelictraditions)理当引起我们的关注。他们所展示出信仰生活的完整性,仍然是值得我们追随的榜样。特别是对灵修情有独钟的东方教父,如奠定尼西亚神学、编辑新约卷目、写过圣安东尼传记的亚他那修 (Athanasius)。不过,西方的奥古斯丁的属灵传统同样精彩。他的《忏悔录》是布道、护教著作,也是神学思考与灵修操练著作。今天有不少努力地研究亚他那修或奥古斯丁思想的专家,却很少有像二位圣人那样投身于修道生活中。

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我们不直接诉诸于圣经本身呢?这正是我们的目标。但有一个事实是我们必须处理的:前设。它的意思是,每个宗派人士看圣经都看出圣经的 “ 宗派性 ”。为了避免我们自以为是的 “ 解经权威 ”,最好要听一听历代圣徒所发现的亮光。可能在历史信仰的传统中,我们可以寻获真理圣灵引导教会的轨迹。

三、当前的处境与挑战

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一个让人捉摸不定的词)对现代主义的解构,不管我们喜欢不喜欢,它已经发生。而且成为当代思想史上最重要的事件。它代表了一种转向,尽管未来的向度并不明确,但却指向了一个 “ 开放的视域 ”。“ 没有不可能 ” 的神话替换了对自然理性的笃信。因此,泛灵性文化的泛滥绝非偶然。这从影视、网络、小说对灵异题材的热衷可见一斑。其外,街头算卦把戏、校园交鬼游戏的普遍,更叫人必须正视它对人灵魂的危害。而热衷于超自然事物的人,并不看重理性。因为在这个领域,理性并不具有多大说服力。

大多数保守的基督徒,对后现代文化(影响)的看法十分灰暗。后现代的新新人类们,除了绝对相信绝对不存在绝对真理外,不接受任何权威的绝对性。他们及时行乐的生活态度尤其叫人担心!因此,他们在道德立场上,视 “ 他者即地狱 ” 而滑入真正的地狱:自我中心。作为一个福音派的基督徒,很难与之为伍。恐怕之心(afraid)油然而生。在许多人看来,批判,竭力地批判后现代主义是我们理所当然的立场。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并不否认这一点。但人心比万物更诡诈!史密斯教授在Whoisafraidpostmodernism 中敏锐地指出,福音派教会对后现代主义的恐惧,多少暴露了我们是现代主义的子孙。这是个有趣的问题,它告诫我们:反思也许比批判更为急迫!根据福音派上帝护理的教义,我们确信历史变幻的危机也是教会更新的良机。就如该书开篇所言,魔鬼并不来自巴黎(后现代主义大师多为法国人)。犹太教对初期基督徒的逼迫,教会的回应成就了《新约》;后来的异端对教会的搅扰,迫使教会订立了信经;启蒙运动对近代基督教信仰的打击,产生了作为科学的系统神学。那么,后现代将对教会的建造发挥什么积极的作用?

拙文的标题,至少已经泄露了一个答案:灵修神学。灵修神学当然不是它的全部,但在笔者看来显然是不可或缺的。首先,后现代人扬弃物质主义与理性哲学,转而探求神秘的灵界事物,这在向我们提出挑战的同时,也提醒我们信仰的本质不是一种哲学,乃是一种奥秘的关系。如人类与上帝、历史与永恒、世界与天国等。但这不是仅有确切的信念,而是具有鲜活的经验。因此,不断面向属灵的事,“ 思念上面的事 ” 应当成为基督徒的日常生活。在恒切的祈祷功夫里,经历在地如同在天的满足喜乐。一个教会或一个基督徒,没有确定而系统的教义是危险的,而没有生命的反应则是死的。福音派人士绞尽脑汁论证神迹(狭义)的可信,但神迹我们几时见到?好像今天魔鬼的角色都是思想家一样。明显地,这不是对神迹研究不足的原因。试看初期教会的见证何等生动 —— 神迹奇事随着他们所传的道! “ 你们要效法我,正如我效法基督一样。” 许久以来很少人敢于这样宣称。“ 做师父的有一万 ”,而能彰显基督荣耀大能的寥若晨星。我们不能仅仅是道理的师父,更要是生命的榜样。现在许多人弃绝理性哲学的游戏,而寻求心灵的解脱,教会有责任去教导和见证基督救恩的大能怎样解决我们的心灵危机。

其次,我们承认,毫无逻辑可言的邪教之所以有市场,是因为他 / 她们的确把握到了当代人的心理状况:对现实世界绝望,却渴望另一个世界。尽管这原本也可以作为引向基督的前兆。如果说在启蒙运动时期,信仰如同解决一个悬而未决的数学题的话,那么对现代人而言可能更像是在寻觅一个超越尘世的家园(天父的同在)。由于现代社会人际的虚假与冷漠,疏离感便是许人不能承受的生存经验。后现代主义者对这世界的虚无的洞察并没有带来解脱,而是使自己被更深的焦虑困扰。许多人深陷游戏、邪术、酒精、毒品、性泛滥的捆绑之中。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逻辑的论证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是无济于事的。苏格拉底认为 “ 知识就是德行 ” 的观念,对于人类罪性的判断无疑过于乐观。《罗马书》第七章中,“ 我所愿意的善行不出来,不愿意的恶却行出来 ” 的困境,我们都不陌生。“ 安慰,安慰我的百姓 ”(赛40:1),这是弥赛亚的使命,也正是现代人需要的福音!耶稣基督降世,不是只为了解除人类的无知,更是为了拯救我们脱离罪并胜过魔鬼。因此,从某个角度而言,基督徒不应该仅仅描述一套客观的道理,而是应该给出活生生的见证。我想这也是圣经为什么多为叙事体的原因之一。

任何时代基督徒都需要刻苦操练灵修生活,但今天显得尤其迫切。迫切不仅是由于时代的分崩离析,而是我们也常常深陷放纵的泥潭。我们若不是深藏于基督里面胜过这个世界,便会在严重缺失灵修生活中成为时代的牺牲品。

“ 我不求祢叫他们离开世界,只求你保守他们脱离那恶者(或作 “ 罪恶 ”)。他们不属世界,正如我不属世界一样。求祢用真理使他们成圣,祢的道就是真理。” 阿们!

从圣经真理看同性恋问题

圣经较明显定同性恋为罪的经文有以下各处:创世记 19 章 4 至 10 节关于所多玛城 罪恶,利未记 18 章 22 节 和 20 章 13 节的禁令,罗马书 1 章 24 至 27 节,哥林多前书 6 章 9 至 10 节和提摩太前书 1 章 10 节。同性恋者释经就是对这几段经文支持同性恋的新解释,他们希望说服自己,也希望说服信徒以为这几段经文都不是论及同性恋,而是其他罪行;即使说同性恋为有罪,也只适用于犹太人的律法时代,不能应用于现在的恩典时代。故此他们的结论是:圣经从来没有一处定两位成年同性相爱而结婚、性交为有罪。让笔者介绍他们的 “ 创启 ” 解释,然后笔者会逐一反驳这些解释的问题。

创 19:4—10:所多玛、蛾摩拉的罪只是欺压穷人,不接待邻舍 ?

同性恋者释经一般认为所多玛所犯的罪根本与性行为无关,他们的罪行是恶待异乡人,犯了没有爱邻舍如同自己的诫命。博思维 (John Boswell) 从旧约的背景研究中,发现犹太人相信:上帝有时会故意差遣天使,化作乞丐和有需要的穷人,来到他的子民当中求接济,以此试试他们是否守他的诫命,爱邻舍如同自己。所多玛和蛾摩拉正是一段带出这样的教训的故事,神的使者来到所多玛城,他们因为罗得未曾咨询他们便擅自带了两个陌生人入城,只因如此,竟然全城出动,一同去害他们(v.9),犯了不接待客旅的罪,结果遭遇到上天的惩罚。同性恋释经学者还列举了后世旧约经卷提到这典故时,都是用来谴责不接待客旅、欺压穷人的罪,而不是同性恋或淫乱的罪(参赛 1:7—17; 结 16:48—50; 太 10:14—15)。2基督徒误解了这一段犯淫乱的罪证,主要是来自罗得献上两个女儿给他们的反应,便以为这班暴徒是要向那两位使者施暴。其实罗得只是想脱身而已,不想使者们受伤害,在罗马帝国时代,也有一位仁兄Tertullus将自己的儿女献出给暴民凌辱,以致争取多些时间脱身,那班暴民绝对无意奸污Tertullus!

笔者认为同性恋者释经将第5节 ‘yada’一词作字面解释有违此段故事的上文下理和忽视这字在整个摩西五经的意义。他们以为所多玛人只是想揪两个陌生人出来教训一番,见识一下。然而“认识”这词在五经中一向的意义都不是这样。这字不单在第5节出现,也在第8节出现,形容罗得的两个女儿,还未“认识”男人,难道这又要当字面解,说这个女儿还未见过男人?3 “认识”在第8节的意思与五经的作者一向用这字来表达“同房”的意义一致:她们未曾跟男人“同房”,像创世纪4章1节的意义一样。故此“处女”是一恰当的翻译。4既然是同一段故事,同一个情节,而且只相隔寥寥三节,为何在第5节就是字面上的“认识”,在短短三节后却摇身一变成“发生性行为”的意思?事实上,不少同性恋释经学者回避这非常基本的释经问题,没有提及‘yada’在第8节是与性爱有关这一点。

事实上,所多玛、蛾摩拉的罪行令上帝震怒,要降火灭城,他们的罪行又岂会只有一样?所多玛、蛾摩拉至少在两方面为上帝所憎恶,就是欺压弱小、恶待客旅,并他们的淫行,而创世记19章4至8节便取了他们同性性交的罪行作为他们淫乱罪的代表作!事实上,耶利米书23章14 正是以所多玛为喻谴责当时以色列人同时犯了欺压穷苦人和淫乱的罪。5

这样看来,同性恋释经学者在这里作了无谓的二分法,以为只强调所多玛人社会不义的罪,便可为他们的同性性交罪行开脱。若按上下文的解释,则两者都是所多玛人的罪,而以性罪作他们代表性的罪行,他们不接待客旅的恶行,是基于他们欲与这两位男士性交而引申出来的。其实所多玛正是同性恋运动人士的天堂:你公开与同性性交,也不会有人责备你,反而会有群众鼓掌吹箫为你打气。而这正是令上帝视为可憎恶的其中一样大恶,导致天火灭城的恶果!

利未记18:22; 20:13:只是“礼仪上不洁净”而已?

同性恋释经学者认为利未记18章和20章只是一些分别犹太人与外邦人的条例,像不洁净食物不可吃的条例,只是表明礼仪上的不洁净,不是这行为本身的可恶,6就如利未记20章25节所言,沾染不洁净的禽兽也是“可憎恶的”,718章22节和20章13节的“可憎恶的”同性恋罪行也只是“礼仪上不洁净”而已,对今天恩典时代的基督徒没有多大意义。

事实并非如此。在利未记18章1至4节的引言中,作者已开宗明义地说明以下的命令是与当时文化对性的价值观背道而驰,当时的迦南地和以前埃及地的居民觉得以下的性行为并无不妥 (v.3, 27),但上帝却称这些为“恶俗”,遵守这些诫命,不是只单为作以色列人的标记,而是“就必因此活着”(18:5),是活出作神约子民的基本条件,在当时“何人,何动物都可发生性爱”的性解放天堂“迦南地”,这些命令是违反当时的人的常理,是抗衡当时“性行为非常自由的文化”的吩咐。

其次,18章将同性性交与不少大部份现代人都感到发指的行为并列:乱伦 ,包括与亲母或继母发生性行为 (v.6—18)、婚外情 (v.20)、活生生烧死自己的儿女去献祭 (v.21)、人兽交 (v.23); 20章亦然:咒骂父母、乱伦 (v.11—12, 14—17)、人兽交、在前后都提及乱伦的禁令中提到同性性交的罪行 (v.13)。若同性性交不合时宜,是否基督徒也要视其他的性罪也是不合时宜?抑或这里其实是提到人性良知很基本的性道德和人伦关系?现在犯这些罪的不用治死他,皆因有一位无罪的担负了他们死的代价,但这并不能使同性性交的罪,像人兽交、乱伦、杀子献祭等罪一样变为“正常化”,相反,这正反映“同性性交”真是罪,需要基督宝血的救赎和转化,基督徒需要从这些罪行转回?

况且,在众多罪行中,无独有偶,只有同性性交特别再多加一修饰语:“耶和华所憎恶”。释经学者Robert Gagnon列举了这字在利未记和整卷旧约所论到的,包括拜偶像、烧死子女献给神明、交鬼、淫乱等罪行,自利未记到以色列列王的历史,指出这字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不是指礼仪上不洁,而是指上帝深恶痛绝的罪行,故此以西结以此字形容所多玛的罪行,又在圣洁条例中特别用来形容“同性性交”,表明这些行为都是“神憎恶”的行为(申12:31; 箴6:16)8。像憎恶拜偶像、烧死自己亲生子女等恶行一样,神憎恶同性性交。

至于18章19节,“禁戒与行经的女人发生性关系”(这禁令在15章24节和20章18节也有提及),他们以为这禁令只是基于古人对“月经视为污秽”的禁忌,已经过时。他们忽视了两点:a. 没有证据证明在古代近东文化有“视经血为污秽”的禁忌;b.这禁令的焦点是男性,不是行经的女人,其实这是对女性的保护和尊重,丈夫在古代近东文化中有绝对主权在任何时候要求与太太发生性关系,这禁令提醒男士体贴妻子在行经时的情感状况,加权给女性在这段心情不好的时候拒绝丈夫的性要求。9那么你认为这诫命是否真的过时,不适用于今天?

笔者认为利未记18至20章是十诫的进深解释,故此对历世历代的基督徒都有关切性,例如利未记19章14节。即使同性恋释经法的支持者也会视此为今天实践公义,爱弱势邻舍的普遍良知,而不是以为这是当时人们对“聋子”、“瞎子”的禁忌,或以咒骂“聋子”、绊倒“瞎子”为礼仪上不洁净而已。事实上18章和大部份20章正是十诫中的“不可奸淫”的详尽阐释,是上帝基于爱神 (e.g. 不作“神憎恶”的同性性交)和爱人 (e.g.18:19 做爱前要顾及女性的感受) 而发出的命令,期望世世代代属他的子民信守。细看上文下理,我们不难分辨利未记中哪些是作为以色列人的标记,哪些是历世信徒信守的道德良知,像信守十诫一样。

罗1:24—27;林前6:9; 提前1:10:保罗只斥责娈童行为,不是指两情相悦的同性性爱?

同性恋释经者认为,这里所说的同性恋罪行是指原本是异性恋者偶一为之、与同性别的人做爱泄欲的同性爱行为;他们弃绝他应有的召唤,去作不是他的性倾向的行动。这是“逆性的用处”的意思。10另一些则认为罗马书1章26至27节,哥林多前书6章9节和提摩太前书1章10节都只是指娈童的罪行:一位成年人强迫或诱使一位少年人与他发生性关系。11此外,按他们对第一世纪罗马世界的背景研究,由于同性恋homosexuality或同性爱homoeroticism这些字要到12世纪的文献才出现,他们便认定当时根本没有现代“同性爱”的观念,新约时代根本不明白现代同性恋的现况,故此圣经的矛头不是指向现代两情相悦的成年同性爱行为。

笔者认为保罗在这段所列举的罪行都是从当时社会普遍可见的罪行中顺手拈来,说明全人类都有罪。首先罗马书并非单单责备男同性爱行为为有罪,于1章26节首先提到的是女同性恋,难道又是指一位成年女士与少女发生性行为?难道第一世纪的异性恋女士也会偶一为之地找同性女士去泄欲,以致“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第27节形容从事性交关系的双方是“欲火攻心、彼此贪恋”(NRSV consumed with passion for one another),原文的用词表明双方被对方吸引,在双方同意下,春情大动而做的性交行为,泛指当时罗马世界普遍被社会接纳 (甚至歌颂)的男和男,女和女同性性交。

同性恋释经学者重施解释所多玛、蛾摩拉那段经文时“非此即彼”的故技,强调罗马书只针对当时风行的娈童行为,只此而已。事实却告诉我们,第一世纪的希罗世界不单接纳娈童行为,更接纳同性恋。著名于研究新约背景的学者C. S. Keener指出,成年男性同性性爱在当时希腊罗马世界很普遍,常见于当时的人物传记和小说中。12除了亚历山大大帝与麦瑟顿(Macedon)断袖分桃的“佳话”外,最近考古学家发现了一位第一世纪末的罗马皇帝为他男爱妃兴建的神庙!13罗马皇帝也不用避嫌,公开他的性取向,可见同性爱由希腊思想文化方面的接纳和肯定,到新约时代的罗马世界社会上的正常化过程,同性爱关系根本不能只限于成年男士与少年的娈童关系而没有两情相悦的成年同性性爱。没有homosexuality这个字不等于当时社会没有这字所定义的性爱关系,就如第一世纪的罗马世界没有“中产阶层”bourgeois这个字,但绝不表示那时的社会没有符合中产阶层定义的社会阶层!成年同性性交在社会上远比现时更普通和广被接纳!保罗就在性爱很自由的社会时空中,以抗衡潮流的勇气,从创造的角度定罪同性恋,写下这段经文。

保罗在罗马书1章18至32节,正想说明神的愤怒怎样临到世人,世人以扭曲的真理和逆性(违反上帝创造的本意)交换真理和顺性(上帝创造性别的原意)。三个“交换”,人的本性换了罪性。保罗写罗马书第一章时,他是以创世记开首记载的创世故事来作背景的,由1章23节和创世纪1章26节在用字上的雷同就可以看出这段与创世记一章的紧密关系。上帝创造人,原是要人敬拜他这位创造主,但人三次的“交换”抉择 (v.23, 25, 26),破坏了创造主的创造秩序,受到人犯罪当得的报应。人观乎大自然,明明可知苍生之上有一不能见的上帝,人却选择以可见之像来代表他作为敬拜对象 (v.23的“交换”);观乎天道,大自然运作的法则,人应可领略到一些关于创造主的真理,至少知道创造主与受造苍生存着天壤之别,人却选择敬拜受造物,不敬拜独一的创造主(v.25第二个“交换”);人观乎自己和异性身体的性器官,明明可知阴阳互补,异性相吸,但人却选择与同性发生关系(v.26的第三个“交换”)。前两个“交换”都表明上帝创造的秩序和心意,就是人类作为敬拜独一上帝的敬拜者,但犯罪后人心思惘,乖离创造主的原意而犯罪,同样,第26节的“逆性”并不是指乖离当时社会的文化传统,而是乖离上帝的创造原意。14两位男士、女士,彼此爱恋而生的性爱关系,都是得罪创造两性的主。总结而言,保罗顺手拈来当时于社会普通的罪行,包括两情相悦的同性性交,作为人乖离创造主的罪行的“代表性罪行”,这些罪行,不是某一种文化才会犯的罪,而是普遍存在于每一文化,每一世代之中。

当我们在此段弄清楚保罗对同性性交的立场后,我们就不难发现同性恋者释经在哥林多前书6章9节和提摩太前书1章10节的“娈童论”的问题了,笔者愿将此问题留待给读者,作为解释圣经和批判思考的练习吧。15

总结而言,笔者深感同性恋者释经的“ 创启 ” 解释,实属为求新解而强解,特别是 “ 非此即彼 ” 的技俩,以为高举不接待客旅的罪(创世记)或娈童罪(保罗书信),就可以为同性恋脱罪,事实却是 “ 两者皆是 ”,而且往往以同性恋的罪作为人乖离创造主心意的代表性罪行。

现在我们面对外间同性恋运动的挑战其实并不比新约时期的教会激烈,更激烈的反而是教会内部的混乱教导,现时教会内部信徒在性道德方面特别松懈的态度,这在过往教会历史中实属罕见。笔者撰写此文,盼望能助大家 “ 知其然亦知其所以然 ”,不单更清晰圣经对同性恋的立场,更知道那立场的原委,看穿同性恋释经者的错谬。

若问哪一本书最能让你进一步了解支持同性恋的信徒的论点及对同性恋释经者最有力的反驳,我诚意推荐以下这本书:Robert Gagnon, The Bible and Homosexuality Practice: Text and Hermeneutics (Abingdon Press: Nashville, 2001)。若嫌这本书太深、太长,你亦可到 Gagnon 的网址http://www.pts.edu/gagnonr.html 细读几篇撮述他这本书的论点的文章和访问,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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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 文来自明光社网站:http://www.truth-light.org.hk/index.jsp。感谢该社允许本刊使用。

2 John Boswell, 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and Homosexuality: Gay People in Western Europe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Christian Era to the Fourteenth Centur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1980), p.93-97.

3 NRSV Genesis 19:5-8 5 and they called to Lot, “Where are the men who came to you tonight? Bring them out to us, so that we may know them.”6 Lot went out of the door to the men, shut the door after him,7 and said, “I beg you, my brothers, do not act so wickedly.8 Look, I have two daughters who have not known a man; let me bring them out to you, and do to them as you please; only do nothing to these men, for they have come under the shelter of my roof.”

4 同性恋释经学者认为希伯来文 yada 一字在全卷旧约出现了 943 次,只有 15 次是与性爱有关。然而连他们也同意第八节形容两位女儿的 yada 也是与性爱有关!事实上,yada 这字在摩西五经中出现了 10 次,若死口咬定 V.5 与性爱无关,为何其他 9 次 yada 的意 思却全都是与性爱有关?(创 4:1, 17, 25; 19:8; 24:16; 38:26; 民 31:17, 18, 35)。可见以 yada 来表示性交是摩西五经编订者的写作特色,就像今天香港人习惯以 “ 做爱 ” 来表达 “ 发生性行为 ”。

5 耶 23:14 我在耶路撒冷的先知中曾见可憎恶的事,他们行奸淫,作事虚妄,又坚固恶人的手,甚至无人回头离开他的恶,他们在我面前都像所多玛,耶路撒冷的居民都像蛾摩拉。

6 John Boswell, 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and Homosexuality, p.100-103.

7 利 20:25 “ 可 憎恶的 ” 一 词原文其实是与 18 章 22节和 20 章 13 节的字不同的,前者多译作不洁净unclean,后者才是指神所憎恶的 abomination。

8 Robert Gagnon, The Bible and Homosexuality Practice: Text and Hermeneutics (Abingdon Press: Nashville, 2001), p.117-120.

9 Mark F. Rooker, The New American Commentary: An Exegetical and Theological Exposition of Holy Scripture, Vol. 3A: Leviticus (Nashville, Broadman & Holman Publishers, 2000), p.244.

10 John Boswell, 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and Homosexuality, p.107-9.

11 Robin Scroggs, New Testament and Homosexuality (Philadelphia: Fortress, 1983), p.114-117.

12 C. S. Keener, “Adultdry, Divorce, ” section 3.6 in Dictionary of New Testament Background (Downers Grove: Inter-Varsity Press, 2000).

13 考古学家于 2002 年 11 月发现罗马皇帝 Hadrian 为他的男爱妃 Antinous 兴建的神庙,参网址 http://www.ananova.com/news/story/sm_710095.html?menu=

14 “ 自然 ” 这字虽然在哥林多前书 11 章 14 节是解作 “ 习俗 / 社会规范 ”,但从此段与创世记密切关系的上文来看,这里的 “ 逆性 ” 与之后罗马书 11 章 24 节 “ 逆性 ”的意义一致,都是指违反上帝创造的秩序。同性恋者释经支持者对 “ 自然 ” 一词提出很多很 “ 不自然 ”的解释,著名诠释学者费素顿已一一作出有力的驳斥,参 Anthony Thiselton, “Can Hermeneutics Ease the Deadlock?” in The Way Forward?—Christian Voices on Homosexuality and the Church, Timothy Bradshaw ed. (London: Hodder & Stoughton, 1997), p.174-178.

15 提 示:1. 试 比较哥林多前书 6 章 9 至 10 节 与利未 记 18 章 22 节 和 20 章 13 节 的关系 ; 2. 大 家不妨 想一想著名诠释学者 Anthony C. Thiselton 提 出的 问题: “ The issue [is]… whether Paul sees the OT origins entirely through the lenses of hellenistic Jewish recontextualizations in terms of Graeco-Roman society, or whether he interprets the OT as Christian scripture offering direct paradigms for the habituated lifestyle and ethics of God’s holy people as a corporate identity.”参 Anthony C. Thiselton, The First Epistle to the Corinthians, NIGTC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00), p.450.

 

日内瓦宗教改革中的婚姻问题

一、婚姻问题与宗教改革

1、婚姻问题对于宗教改革的意义

宗教改革不只是教义方面的改革,而同时是一种生活方式的改变。对于宗教改革家们来说,信仰意味着一种生活方式,信仰与人们日常的世俗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信仰生活中生命的成长,是在日常领域里对圣洁生活的操练中,而不是在修道院里完成的。“加尔文时常抱怨说,尽管日内瓦人非常愿意接受真正的教义,但他们还是拒绝以基督徒的方式那样生活。” 1 加尔文在日内瓦的宗教改革目标之一就是,“促使日内瓦人活出一种真正的基督的生活”。2

从当时的处境看,日内瓦需要从根基处被“再次基督教化”。到1543年,尽管宗教改革已经进行了二十多年,他在一篇文章中还是在说,“那些称自己是基督徒的人们已经如此地表露出他们对偶像崇拜的狂热,以至与古时的异教徒无异”。3 他的这种批评主要是针对当时仍然流行着的天主教的一些生活观念及习惯来说的。宗教改革尽管进行了多年,教堂中的很多仪式或者礼拜的程序已经改变了,但人们生活中的观念及习惯还没有什么改变。一切好像还和过去一样。在将要去世时,加尔文在病床上对日内瓦教会的牧师们说:“当我初次来到这个教会时,我发现这个教会几乎是一无所有。除了讲道,没有别的。确实,他们搬出了偶像,将它们烧了。但还没有别的什么改革。所有的事情都处在无秩之中。”4这就是加尔文在1536年初到日内瓦城的时候对这个城市所留下的印象,也是他一生试图要改革的处境。他在日内瓦的宗教改革不只是教义、教会内的仪式的改革,也是在试图引导和改变当时人们的生活方式。

而家庭生活是社会生活的核心。社会38生活的败坏首先会从家庭生活开始,或者在一个败坏的时期会特别地汇集到家庭、两性间的关系之中,在这个领域中似乎要把人所有的败坏显示出来。在这个意义上,圣洁家庭生活的重建对于推动一个圣洁社会生活的秩序来说,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2、对天主教婚姻法的改革

由于当时天主教把婚姻看作是一种圣礼,婚姻因此成为教会事务。婚姻问题必须上诉到教会法庭,由教会法庭根据教会的正典法进行裁决。根据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天主教的正典法,一个有效的婚约是永远不可能被解除的。如果出现婚姻争议的问题而上诉到教会法庭的话,通常的解决方式只有两种:判定当事双方分居或者判定当事者婚姻无效。通常是此婚姻危机已经严重到某种程度的时候,教会法庭才会判定双方分居;只要当事者提供出足够证据的话,比如强迫、近亲或者完全无性功能,法庭可以判定这个婚姻是一个无效的婚姻。在前种情况下,当事者不可能再婚;后者也只有部分的情况下当事者才能够再婚。无论哪种情况,依据天主教的正典法进行判断的主要思路就是:那个在天主面前为唯一的婚约是否还是有效的,如果是有效的,它就既不能解除也不能被替代。

在宗教改革前期,改革者们发现,这种婚姻的管理法规,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减少婚姻中的问题,促进人们对婚姻的尊重。从教会法庭的角度,判定分居可能是为了以后的挽回。但在已经有淫乱产生的情况下,分居可能导致了更多淫乱情况的出现。如果说婚姻作为圣礼本来想要突出其属灵的意义,但在天主教会的秩序中,独身及隐修制度又被置于婚姻制度之上。这在某种意义上,其实与婚姻作为圣礼的神圣性发生冲突,使婚姻关系并没有得到人们应有的尊重。另外,正典法中所认定的所谓隐秘的婚姻方式,即只要是当事双方自己作出了婚姻的誓言,这个婚姻就已经成立,在实际中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无论是路德还是加尔文,都不认为婚姻是一种圣礼。路德曾说:“在圣经中,我们找不到任何地方能让我们看到什么人借着婚姻而得到神的恩典;也没有告诉我们在婚礼的仪式中包含着怎样的线索,使那个礼仪成为一种神圣的礼仪。”5当婚姻不再被看作是圣礼的时候,改革家们对婚姻关系之本质的理解就有了很大的转变。路德从他的两个国度的神学理论出发,认为婚姻与将来的神的国度没有直接关系。婚姻属于地上的国度的事情,属于地上三种主要制度之一:即家庭、教会及国家。这样,婚姻关系就从教会的建制中分离出来,而有一种独立存在的地位。用路德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婚姻是一种受祝福的神圣的呼召,在被造领域中有其自身的权威与责任,因而与教会及国家相并列。

作为一个法学家,加尔文与第一代宗教改革家不同的是,他对当时天主教会的正典法也做了较多的反省与批判。加尔文反对教会拥有司法审判权。对这一点,他在1536年的《基督教要义》中曾这样写道:“教会不应当越过神话语的界限,纵容自己制订新的法律,构造新的事物”来限定属灵的生活。尽管一些法则“对于人内在的纪律、在基督徒群体中维持平安诚实与好的秩序是必要的”,但教会没有权柄把这些法规强加于“人的良知中基督已经将人释放出来的那些事物上”,例如那些在生活中外在的、与救恩无关的事物。6具体到婚姻法规,加尔文批评说:“教皇专制及不法的法规如此地混乱了婚姻事务,以至于有必要从神的话语的亮光中对其矛盾之处给予纠正”,“制订出新的法规使得婚姻事务能够得到管理”。7当然,这份以加尔文为主要起草者的婚姻法规,不单是作为一份新的教会法规被制订出来的,而且是作为日内瓦城市议会的法律被制订出来的。

宗教改革,在婚姻改革方面的直接表现,39神学思考就是在新教建立的每一个地方,都取消了天主教那种主教领导下的教会法庭,以及其所使用了几个世纪的正典法。将对婚姻争议转移到世俗政府的法庭,对其进行司法性审议及判决。

在婚姻法规方面,一些基本的改革措施为:拒绝将婚姻看作是一种圣礼;将婚姻的意义置于独身制度之上;消减婚姻不成立之障碍条款的数量;将订婚与双方的应许关联起来;要求婚礼要在教堂里举行;在复合的努力失败后,允许在有限的依据基础上的离婚。

二、日内瓦婚姻制度的建立

1、婚姻法规的建立

加尔文1541年再次回到日内瓦后,就协助着手日内瓦法规的起草。基本法规于1541年11月20日最终在两百人大议会通过。随后,根据这个基本法规,又制订了婚姻法规。1545年初稿送日内瓦市议会审议,没有被通过。在随后的一两年中,虽然又作了一些修订与扩充,但小议会还是没有通过这个婚姻法规。没有通过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当时的小议会和当时建立时间不久的教会审查委员会以及加尔文之间一直存在着冲突。对于市议会与这个审委会的权限划分还不能够达成一致,其中特别涉及到不能领圣餐的纪律处罚究竟由谁确定的问题。一直到1561年,加尔文去世前三年,这个法规才被小议会通过,成为日内瓦城的正式的婚姻法规。

不过,尽管这个法规直到1561年才被通过,但这个法规自1545年草案出来时起,就已经进入到试执行的时期。实际上,自加尔文1541年重返日内瓦之后,关于婚姻争议的审理就已经有了很大变化:在此之前,完全由小议会对其进行审理及司法判决。但在此之后,教会审查委员会就参与到婚姻问题的审理之中。

2、教会审查委员会的建立

立教会审查委员会(Consistory)是由12位长老及所有日内瓦教会的牧师组成。在加尔文那个时期,由于牧师的数量通常不超过10位,所以这个机构约有20人,且以平信徒的长老为主。这些长老同是议员,是从日内瓦城不同的议会中选举出来的。25人的小议会中选2人,60人的议会中选4人,200人的大议会中选6人。小议会选出的2人中,通常会有本年度日内瓦城的执政官,由它担任这个审查委员会的主席。其他议会中选出的成员通常也会考虑到他们代表日内瓦城不同区域,保证在每个区域都会有这个委员会的代表,以监督本区域纪律的执行情况。

这个审委会的基本目标是要监督人们的行为,使日内瓦城最终能够变成一个基督教化的城市。由于婚姻及家庭生活对于人们以一个基督徒的方式生活来说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所以对婚姻问题的处理就成为审委会的一个重要任务。

不过,依据日内瓦城的婚姻法规对婚姻争议进行审理,在原则上属于市议会的权限。审委会所起的作用是,先对当事人的婚姻争议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的情况对双方进行属灵方面的教导。在尚未进入到强制执行的程度内,对双方进行调解。而一旦调解无效,进入到需要进行判决或者强制阶段的时候,审委会就会上报到议会,并写出判决建议。对于婚姻争议的最后判决由市议会作出。

三、婚姻法规的主要内容

1、婚姻的成立

日内瓦婚姻法规的第一部分就是婚姻的成立。与天主教正典法最为不同的一点是,新教改革家们一致地反对所谓隐秘的婚姻一说,即只要当事双方(男方14岁、女方12岁以上)私下相互同意,并有性的关系,此婚姻就可以视为成立。这种关系在今天可能只不过是同居关系。从圣经角度,改革家们认为没有求得父母的同意,至少违犯了十诫中没有尊敬自己的父母这个诫命。因此,日内瓦婚姻法规中要求,婚姻成立的前提之一就是它要得到父母双方的同意,除非男方已经超过24岁,女方已经超过20岁(后来修改为男方过20岁,女方过18岁)。其次,婚姻成立的另一个前提就是,一定要有各自的见证人证明当事双方已经自愿地、实际地订婚。第三,在举行公开的婚礼前,该订婚关系应该在教会中被连续在三个不同的主日公布三次。主要目的在于确定当事双方是否有合法的结婚资格,比如是否是近亲、是否是重婚等。如果通过公布确认了没有使该婚姻不合法的因素存在,牧师会为这个婚姻祝福。第四,在这个过程中,也经过了政府法律的认可这样的一个环节。“官府,手握着上帝赋予的世俗的权柄”,通过对这个婚姻的注册,确保他们联合的合法性,并保护他们在生活及财产上的结合。8当这些条件满足后,该婚姻会得到市议会的认可及注册,成为一个合法的婚姻,可以并且要求举行一个公开的婚礼。

与天主教正典法相同的是,加尔文认为在婚姻的形成中经历了两个阶段,首先是订婚,其次是结婚。不过,正典法认为,婚姻的完成是以当事双方的同房为标志;而加尔文则把在教会中举行公开的婚礼看作是该婚姻的成立的标志。这反映出,宗教改革家更多地把婚姻理解为是一种社会关系。婚姻中的社会关系主导了其中的性关系,而不是其中的性关系主导了社会关系。正是在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形成中,我们看到了上帝的护佑工作。

上帝的这种护佑工作,对于一种婚姻的建立来说,是通过四个方面的当事者实现的,即双方的父母、双方的同伴、教会牧者以及政府官员。这四个方面的当事者从不同的维度参与了上帝确定这个盟约的工作。这个盟约的建立可能是一个过程,最后集中体现于一个公开的婚礼中。这个盟约的合法性,不只是与婚姻双方的誓言相关,而且与上述四个方面的认可都有关联,这显明了上帝的护佑之工。

2、婚姻的解除

(1)婚姻无效。

在如下三种情况下,婚姻可以被宣布无效,就是说,该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不是真正的婚姻关系。

第一,配偶一方从一开始就发现有性障碍,使婚姻不能够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如果一方提出申诉,该婚姻可以被宣告无效。这个条款表明,当时不只是加尔文,其他的宗教改革家还是非常重视婚姻中的性关系的。接受正典法原有的这个条款,多少与加尔文将公开的婚礼看作是婚姻关系的完成这一点相冲突。在实际的过程中,通过这个条款来表明婚姻无效的情况非常少。当事者需要证明在足够长的一段时间内(通常为数年),由于其中一方的障碍,当事双方从来没有过性生活。如果其中一段时间曾经有过,而其余时间没有,那么就不能成为申诉的理由。

第二,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当事双方是近亲、或者不够婚姻年龄而结婚的情况,婚姻可以宣布无效。

第三,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该婚姻是在一方被强迫情况下形成,或者事后证明没有经过双方父母、市政的认可,婚姻可以被宣告无效。

(2)离婚。在两种情况下,婚姻可以被有理由地解除。与正典法只是宣告当事者分居的情况不同,被宣告可以合法离婚的当事者可以再婚。

第一就是配偶一方犯淫乱罪的情况。将有淫乱的情况当作是允许离婚的唯一合理依据,反映出宗教改革家们高举“唯独圣经”这个原则的结果。在悔改及复合的努力失败后,可以提出离婚。不过,加尔文与其他改革家一样,区分有罪方与无罪方,后者是指由于他/她造成对方的犯罪。只有无罪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诉,并可以获准离婚。这意味着,只有这一方可以无需准许地再婚。

不过,在加尔文所制订的日内瓦婚姻法规中,也存在着另一种离婚的理由:被弃。被弃之所以被接受为是一种理由,是因为他认为,任何一种不当的长久分居,超过了正常的社会或者职业责任的时候,“都近于淫乱的出现”,“特别是在性欲及冲动的试探下”。9 对于这种情况,他会要求分居的双方能够和好,抛弃方能够回到家中,而被弃方应该宽恕对方。不过,当和好已被证明完全不可能时,加尔文更愿意以其中一方被设定为淫乱而解除其婚约,而不是让他们长久地分居下去。10 这种解决方法与他所支持的只有淫乱是圣经中唯一离婚理由的观点相吻合。

在实际的情况中,加尔文也经历了一个特别的案例,涉及到离婚的这个理由。一个名叫卡拉西奥罗(Galeace Caracciolo)的那不勒斯贵族,教皇保罗六世的侄孙,于1551年转信了新教后来到日内瓦。她的妻子虽然对他还是一往情深,却不想放弃天主教,也不愿意来日内瓦和他生活在一起。最后,在教会审查委员会的建议下,小议会以被弃的名义判卡拉西奥罗离婚。尽管他的妻子可能有很好的名声,人们也都知道她还活着。这里虽然是以被弃为理由,但也涉及到不同信仰的问题。

四、宗教改革家对离婚及再婚问题的看法

1、路德的观点

在圣经中允许离婚的情况,也应该允许再婚。路德说:“例如,就出现淫乱的情况来说,基督即允许丈夫与妻子离婚,那么无辜一方就可以再婚。”11 其他宗教改革家也基本上持同样的看法,即离婚的权利和再婚的权利“是同一个权利”。

不过,在允许离婚前,应该先有让其复合的机会。如果复合失败,就不要再勉强,因为这样可能会带来伤害甚至是危险。无罪方在离婚后可以再婚,但有罪方应该面临严厉的惩罚。惩罚可以是羞辱、短期监禁、流放甚至是死刑。不过,当权者很少采用后者比较严厉的方式。对于改革家们来说,即使有罪方没有受到惩罚,他们也不应该被允许再婚。

不过,路德宗的神学家区别了对信徒的道德要求和对一般社会的法律要求。福音书中耶稣的登山宝训是针对他的门徒的;描述的是天上国度的完美情况。而对于地上的国度,法律必须考虑到人的罪的本性。婚姻法一方面要促进并保护婚姻,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这个有罪的社会秩序。在这个意义上,路德说:“今天或许要考虑到,那些乖僻、心硬、固执的人,他们不仅没有能力接纳,也完全不适于婚姻生活,这些人应该准许他们离婚。因为像这样邪恶的人们,不可能再找到别的管理方法。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某种事情尽管是不好的,但为了避免更大的恶,它又是必须要做的。”12

2、慈温利的观点

对慈温利来说,当一对夫妻的婚姻中出现了一方犯淫乱的情况,这已经构成了离婚的合法依据。不过,在离婚的问题上,慈温利比路德和加尔文都要走得更远一点。他认为,如果在马太福音19章中,淫乱可以是双方离婚的理由的话,那么,还有比淫乱更大的罪,它们也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比如一个人不信显然是比淫乱更大的罪。因此,一方如果是不信者的话,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

但根据他所制定的法规,要求该夫妻双方“像朋友一样生活一年,看是否借着他们自己及其他诚实人的祷告,他们还有可能复合。如果经过这一年后,情况并没有什么好转,那么双方可以离婚,并且都可以再婚。”13 要注意两点:(1)法规在这里并没有强求两人的复合,而是给双方一个复合的机会,看双方是否愿意复合。(2)一旦离婚之后,无论是无辜方还是有罪方,都被允许再婚。有罪方也不需要等到无辜方再婚后,才能够结婚。

3、加尔文观点

对加尔文来说,关于再婚,除了认为离43神学思考婚中无辜的一方可以再婚外,加尔文对于有罪的一方是否能够再婚的看法也有一些松动。在他后期的一封信中,一方面,加尔文指责那些破坏婚姻的人,认为他们好像并没有受到什么处罚。但另一方面,他又说:“ 一个因犯淫乱而与妻子离婚的男人、或者一个被丈夫离婚的女人,如果让他们在余生中都不能再结婚也确实有点苛刻。尤其是那些在性的方面无法自制的人,一次的失控可能会产生连续的反应。” 当然,加尔文也反对有罪的一方 “ 马上进入到另一个婚姻之中。再婚的自由应该向后推一段时间,无论是一段有限的时段,还是等到无辜一方结婚之后。” 14

按照加尔文所制订的日内瓦婚姻法规,如果因为一方犯淫乱而导致离婚,那么无辜方允许再婚,前提是其确实是无辜方,即他 / 她可以证明不是因为他 / 她拒绝性生活或者其他原因而促成有罪方犯罪。而有罪方再婚必须得到允许,否则不能再婚,并且永远不能和因与之有淫乱而造成离婚的那一方结婚。15 如果无辜方被证明对对方的犯罪负有责任,或者也犯了淫乱,那么他 / 她也就没有权利提出离婚。一个双方都犯了淫乱的婚姻没有理由被解除。

由诺克斯指导宗教改革的苏格兰,其婚姻方面的法规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加尔文思想的影响。诺克斯特别强调,“ 婚姻……不能随人乐意与否而被解除,除非有淫乱的情况发生,就如耶稣基督所教导的。”16 当一方的淫乱被民事官员证实后,官员可以判定两人离婚。无辜方可以再婚;而有罪方应被判死刑。如果有罪方的死刑被政府赦免,那么他 / 她会被停止教会的圣餐,直到其有悔改的表现。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有罪方才能够再婚:“ 如果他们在生活中已经不能够自制,并且其强迫程度已经到了他们害怕会再一次得罪上帝的地步,那么,我们不能够禁止他们从上帝所立的婚姻中得到医治。”17 不过,苏格兰总会明确反对有罪方再婚的对象是导致前一个婚姻破裂的人,“ 和与之犯过淫乱的人结婚是一个很大的诱惑,会促使已婚的人犯罪,以此脱离他们已有的法定配偶 ”。18 因此,苏格兰议会因此制订了如下法律,即如果因淫乱而被离婚的有罪方,在其离婚后,和与其有淫乱关系且在离婚过程中被点名的人结婚,那么该婚姻是无效的婚姻关系。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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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obert M. Kingdon, Calvin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Consistory Discipline in Geneva: The Institution and the Men Who Directed It, Nederlands archief voor kerkgeschiedenis 70(1990): 161-62.

2 Robert M. Kingdon, Adultery and Divorce in Calvin’s Geneva,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11.

3 “ An Adomnition Showing the Advantages which Christendom Might Derive from an Inventory of Relics” (1543), in John Calvin, Tracts Relating to the Reformation (trans. Henry Beveridge; Edinburgh: Calvin Translation Society, 1844), 1:291.

4 OS 2: 401.30-33;Dillenberger, Calvin: Selections from His Writings, 102.

5 Martin Luther: Selections from His Writings, ed. John Dillenberger, Garden City, N.Y.: Doubleday, 1961, p.326.

6 Calvin, Institutes (1536), chap. 6. 17; 6. 20.

7 Ibid, chap. 5.71; 6.25; 6.31.

8 Co. 45: 529.

9 Consilium, December 30, 1561, in Co., 10: 242-244.

10 Comm. 1 Cor. 7:11; Consilium, December 30, 1561, in Co, 10: 242-244.

11 Luther, supra, note 1, p.30-31.

12 LW, 21: 94.

13 Huldreich Zwingli, “Ordinance and Notice How Matters Concerning Marriage shall be Conducted in the City of Zurich” (1525), in Selected Works of Huldreich Zwingli (1484-1531), the Reformer of German Switzerland (ed. Samuel Macauley Jackson, Philadelphia, 1901), 121-22.

14 Consilium, in Co. 10: 231.

15 Calvini Opera, X/a: 41, 110-11. Cf. Jeffrey R. Watt, “The Control of Marriage in Reformed Switzerland”, 1550-1800, in W. Fred Graham, ed., Later Calvinism: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Sixteenth Century Journal Publishers, Inc., 1994, 35.

16 The Works of John Knox, ed. David Laing, Edinburgh, 1848, 248.

17 The Works of John Knox, 248-49.

18 Charles J. Guthrie, “The History of Divorce in Scotland”, Scottish Historical Review 8 (1910), p.44-5.

19 The Acts of the Parliaments of Scotland, 1424-1707 (rev. edn., 12 vols), Edinburgh, 1908, p.92-3.

从《雅歌》看恋爱与婚姻

雅歌是一首情诗,这首诗歌具有在希伯来与古代近东情诗中很常见的素材。虽然这首诗歌在许多方面,很像古代近东的其他情诗,但是它并非一首普通的情诗。因为,它有许多地方在古代的同类作品中,都是出类拔萃的。我们在这里要提出这首诗歌独一无二的特色。首先,这首诗歌虽然使用许多自然意象,但它并不像其他古代近东的文学作品,把自然拟人化。自然对于以色列人,只不过是彰显神创造大能的受造物。这首诗歌与众不同的另一个地方是,它对于酒类的用法。在古代的情诗中,饮酒常是诱奸的媒介。但在这首诗歌中,类似这种用法的唯一地方是 5 章 1 节。虽然如此,这里并不是勾引天真少女,而是这对情人在新婚之夜的情调下,彼此之间的温存恩爱。第三,正如卡尔所说的,这首诗歌与其他古代情诗迥然不同,里面并没有不忠和嫉妒的地方。最后,但不是最不重要的一点,我们很快会在下文中看到,这首诗歌很强调道德标准。这与许多古代近东情诗所表现的在性方面的放浪形骸,构成很强烈的对比。

因此,我们可以说,这首诗歌所表现的神学与道德观,与其他古代的情诗并不相同。它所强调的价值观,反而与整本圣经一致。所以,它绝对不是色情文学的作品,因为圣经的其他地方,也不乏这首诗歌所持有的价值观。或许,这首诗歌就是因为具有这个特征,足以证明它并不是世俗情歌,而是神所默示的诗歌。

一、情与理并重

所罗门的歌,是歌中之歌。愿他用口中的热吻与我亲嘴,因为你的热爱比酒更美。你的膏油香气芬芳;你的名字如同倒出来的膏油;所以众童女都爱你。(歌1:1—3,圣经新译本)

我们在这首诗歌里面,可以看到热情与纯洁、理智与感情的张力。这位女子使用很多词汇,来表达她对于爱情的渴望。她热切期待,她爱人的亲吻。她有理由如此期待,因为她情人的爱比酒更美。他的个性,正如他名字所表达的,好像膏油一样可爱迷人。

我们可能会认为,膏油悦人的馨香,指的是她爱人的身体,或者他身上香水所散发出来的味道。根据这个看法,这位女子是受到她爱人强壮的男性身体或者人格所吸引。但这并不是1章3节所要表达的重点。

诗人在这里使用押头韵的诗词修辞法,来达成他所要的加强目的。在1:3a的“你的膏油”(semeka),与1:3b的“你的名”(semeka)这两个字在原文中,具有三个相似的子音(s, m与k)与三个相似的元音(e, e与a)。因此,它们在语言和语音上都是成对的。厉底尔把这个观念表现得很美,他说:“这位女子的叙述,把他身上悦人的馨香,转为他品格美丽的隐喻。”

雅歌作者所要强调的是,最吸引她的甜美香气,乃是她爱人的“名字”,后者的香气远远超过他的体香。总而言之,我们如果把1:2与1:3并列在一起阅读,这两对互相成对的诗节,1:2a、b和1:3a、b就表示,她爱人具有魅力的两个原因是:“爱情”与“名字”。这两者中比较基本的是“名字”。在希伯来文化中,名字可以代表一个人的声望、品格、美德和诚信。

这段经文也表示,性格对于爱情的重要性。这位女子对于她爱人的热情,不只是被荷尔蒙所激发出来的欲望,也是被她爱人的美好性格所吸引出来的渴望。这种表现,与使徒保罗对于爱的观念一致;保罗强调,爱就是一种性格:“爱是恒久忍耐……不求自己的益处。”(林前13:4—5)

对于今日热恋中的男女,这句话是很重要的金玉良言。因为在我们现代的社会中,爱常常被当作个人满足的借口,而且肉体的吸引力也被高举在性格成熟度之上。我们在路边摊上拿起任何一本杂志,不管是在它的封面或内文里,都会发现这两种事实。但是,这首诗并没有否认性,也没有贬抑肉体的吸引力。相反,它乃是表示,培养健全性格与保持圣洁亲密是有可能的事实。圣经说得一清二楚,有些事物,无论听起来多么不可能,都可以耐心等待。令你意乱情迷的爱人,就是这种事物之一。因此,希伯来书的作者说:“婚床也不要玷污”(来13:4)。使徒保罗也表示过:“爱是恒久忍耐”。

二、健康的自我形象

耶路撒冷的众女子啊!我虽然黑,却是秀美,如同基达的帐棚,好像所罗门的幔幕。你们不要因为我黑,就盯着我,因为太阳把我晒黑了。我母亲的儿子生我的气;他们叫我看守家里的葡萄园,我自己私人的葡萄园,我却没有看守。(歌 1:5—6,圣经新译本)

这位女子不但在热情与贞洁之间可以保持平衡,也具有健全的自我形象与自信。她可能并没有通常使年轻女子具有吸引力的特质。首先,她在容貌上,并不是人所认为“美丽”的女子。有些人可能想在这首浪漫的情诗中,看到美若天仙的女子,但是这位女子把真相告诉我们:她的相貌并不美丽,而且肤色很黑。根据社会上其他女人的标准,她并不美丽,也没有吸引力。事实上,她可能黑得出奇,以致耶路撒冷的众女子会瞪着她看(1:6)。然而,这位女子另有想法。她自信满满地说:“我虽然很黑,却很可爱。”(1:5)她承认,她肤色黝黑如同基达的帐棚,但是她却自认,她好像所罗门的彩色幔子一样美丽。

第二,这位女子不能打扮得花枝招展。她好像灰姑娘一样,受到她兄弟们很不公平的待遇。他们叫她去照顾葡萄园,使她不能照顾自己,因此被太阳晒黑。总而言之,皮肤黑并不是由于她天生的体质。她完全可以把她的不美丽理直气壮地归咎于她的兄弟或者太阳。但她没有如此,反而以她的容貌为荣说:“我虽然很黑,却很可爱。”

第二,这位女子不能打扮得花枝招展。她好像灰姑娘一样,受到她兄弟们很不公平的待遇。他们叫她去照顾葡萄园,使她不能照顾自己,因此被太阳晒黑。总而言之,皮肤黑并不是由于她天生的体质。她完全可以把她的不美丽理直气壮地归咎于她的兄弟或者太阳。但她没有如此,反而以她的容貌为荣说:“我虽然很黑,却很可爱。”

基督徒妇女(或者男人)需要的提醒是,尽管许多人都认为基督“没有佳形,也没有威仪……他被藐视,被人拒绝。”(赛53:2—3,圣经新译本)但是世界如何看待基督,对于他并没有影响。他信心满满地出去见人,主动去找失丧的人群。自我形象很差的基督徒,应该仰望他们的弥赛亚,从他那里得到信心。

三、情与德并重

我心所爱的啊!求你告诉我,你在哪里放羊?中午你在哪里使羊群躺卧休息。我为什么在你众同伴的羊群旁边,好像蒙着脸的女人呢?你这女子中最美丽的啊!你若不知道,可以出去,跟随羊群的脚踪,在牧人的帐棚边,牧放你的山羊羔。(歌 1:7—8,圣经新译本)

追求之歌1告诉我们,这两位爱人如何约会。他们的约会有许多很感人的地方,其中有一件就是:约会并不是纯粹感官之乐的追逐,而是建立人际关系的一种艺术。这位女子对于她爱人的热情,好像熊熊大火,因此迫切期待很浪漫的约会,并且主动订下一个。虽然如此,她显然也不愿牺牲她的端庄仪态、道德价值与自尊心,盲目地追求这一切。相同的,我们也觉得,这位女子的爱人虽然也同样热情,但他对于她所需要的肯定、道德感和名誉,仍然具有很敏锐的知觉。他温柔地肯定她的形像,并且安排一个很妥善的约会。

这首诗歌表示,充满热情同时又保持自制,就是谈恋爱的精致艺术。世界的说法正好相反。对于世俗而言,约会确实是一门艺术,但它并不是人际关系的艺术,而是自我满足的艺术。因为现代通俗文化表示,约会只是感性的,只要你喜欢,没有什么不可以。原来本该是学习彼此认识、沟通技巧和寻找委身的愉快经验,因此就变成追逐肉体关系的游戏。如果约会者在家里又缺乏父母的爱,这一切就会使约会变成危险的游戏,造成亚洲城市地区有许多青少女怀孕、婚外生育和堕胎。

仔细研究这首诗歌,我们会有一个很大的收获,对于发展健全的约会很有帮助。正如渴望之歌所说的,我们认为,情侣的关系同时具有私下和公开的两个层面。爱情并非通俗文化所说的,只是两人之间的“个人事务”。虽然并不是所有人都会赞同他们,但爱人之间的关系,也会牵涉到双方的朋友。就障碍之歌来说,这位女子的

爱人,把他的牧羊人朋友包括在他们的午餐约会里面。他们的朋友是他们相爱的见证人。他们在一起庆贺彼此相爱的幸福和美好(参1:9;3:7)。他们的关系,只有在洞房花烛夜,才会变得非常私人化。崔普萝有一个观察真的很有见地,她说在整本雅歌中,爱情是“有包容性的,这两位情侣的爱情,接纳许多人的爱与陪伴……只有在最后(洞房花烛夜),才把这个圈子的友谊排除在外。”

四、彼此赞赏

我的佳偶啊!你很美丽;你很美丽。你的眼好像鸽子的眼睛。我的良人,你很英俊,你很可爱。(歌 1:15—16,圣经新译本)

这位爱人,注视着他怀抱中的女子,赞叹说:“哦!你何等美丽!我的爱人,你何等美丽!”(1:15a)在希伯来原文中,他的衷心赞美显得更优雅:

哦!(hinnak)你何等美丽!(yapah)
我的爱人(ra’yati)
哦!(hinnak)你何等美丽!(yapah)

在这个诗节开始和结束的地方重复出现“哦!你何等美丽!”不仅可以吸引我们的注意力,看到这女子的美丽,并且也注意到它们中间所夹的三明治:“我的爱人”。这位女子当然是他衷心赞美的焦点。

当他们互相注视的时候,这位女子深受感动,响应他的赞美,也惊叹说:“哦!你何等英俊!我的爱人,你何等迷人!”(16a)她的衷心赞美,在希伯来文中,与她爱人的赞美同样是优雅无比:

哦!(hinneka)你何等英俊!(yapeh)
我的爱人(dodi)
啊!(’ap)你何等可爱!(na’im)

在“哦!你何等英俊”与“啊!你何等可爱”这两句之间所夹的文字三明治,就是dodi(我的爱人)。所以,我们不用猜疑,她衷心所爱的对象,绝对不是dodi之外的任何人。

在恋爱中,互相赞美是一个既自然又必要的因素。如果要真正相爱,每个人都要在对方身上看到值得敬佩的特质,而他们所见的就用赞美来表达。在这首诗歌中,这对爱人在许多方面彼此赞美,包括名字、性格,以及身体的组成部分比如眼睛等所表现出的外在美。

正如我们所说过的,无论他们赞美的是什么特质,焦点都是内在美,而不是外面的吸引力。所以,我们在这里发现,这首诗歌的对象是具有这些特质的人物,而不是特质的本身。这首诗歌结构的目的在于,让他们互相的赞美成为焦点。这位爱人的焦点是他的ra’ya(爱人),而这位女子的焦点则是她的dodi(同样翻作爱人)。如果把特质与人物分开来,就会使她们的赞美变得很空洞与肤浅。

在恋爱中,互相赞美是一个既自然又必要的因素。如果要真正相爱,每个人都要在对方身上看到值得敬佩的特质,而他们所见的就用赞美来表达。在这首诗歌中,这对爱人在许多方面彼此赞美,包括名字、性格,以及身体的组成部分比如眼睛等所表现出的外在美。

正如我们所说过的,无论他们赞美的是什么特质,焦点都是内在美,而不是外面的吸引力。所以,我们在这里发现,这首诗歌的对象是具有这些特质的人物,而不是特质的本身。这首诗歌结构的目的在于,让他们互相的赞美成为焦点。这位爱人的焦点是他的ra’ya(爱人),而这位女子的焦点则是她的dodi(同样翻作爱人)。如果把特质与人物分开来,就会使她们的赞美变得很空洞与肤浅。

正如这首诗歌所暗示的,赞美对于情侣具有令人非常惊异的效用。当这位女子被她爱人的赞美迷住时,她的心思就从真实世界飞到想象的世界里。这个赞美带她进入想象里的未来家庭,一个温暖舒适,他们两人可以终生厮守的地方。赞美可以使恋爱充满色彩,使原本平淡无奇的关系变得五彩缤纷。

五、寻常中的不寻常

我是沙仑平原的水仙花,是谷中的百合花。我的佳偶在女子中,正像荆棘里的百合花。我的良人在男子中,好像树林里的一棵苹果树;我欢欢喜喜地坐在它的荫下,它的果子香甜合我口味。(歌 2:1—3,圣经新译本)

这位女子的自我评价:只是很普通很平常。正当这位女子陶醉于她爱人的赞美,并且对于她们的亲密关系想得入神之时,她突然被一个认知震醒过来,因为她的真正自我与她爱人的赞美并不相符。她说:“我是沙仑平原的水仙花,是谷中的百合花。”

爱人对于她的赞美:出类拔萃的百合花。虽然这位女子把她自己比作许多百合花里面的一朵,但她的爱人却把她比作荆棘中的百合花(2:2)。在其他人眼中,她只不过是无数女子中的一位普通女子,但是在她爱人的眼中,她在女子中是很特别的一位。

真爱的魅力表现在哪里?她爱人的看法,为什么如此与众不同呢?原因很简单:其他人都是用裸眼看这位女子,但是她爱人则戴着爱情的透镜(’ababah)来看她。透过这镜子,这位女子看起来就像荆棘中的百合花。(换句话说,与这位女子比较,其他女子只不过是荆棘而已!)她在平凡中显得很不平凡。

真爱是一个人所能接受到的最佳保证。因为美丽会随时间消逝,但是真爱(’ababah)却可以永垂不朽,正如诗人在8章7节所说:“爱情,众水不能熄灭,洪流不能淹没。如果有人拿自己家里所有的财产去换取爱情,就必被藐视。”真爱会使人产生海枯石烂、此情不渝的恒久委身,使这位女子永远都是荆棘中的百合花。

1975年有一首流行歌曲,诠释一个很悲哀的信息。它的内容大致如下:“我在十七岁的时候看穿了真相,爱情只会向美丽的王后招手……对于我们这些脸蛋难看,社会地位低下的人,只好悲哀地独守空闺……。”而赞美之歌所传述的,则是一个迥然不同的信息。它是特别针对自认为平凡无奇的女子,提醒我们平凡有什么结果。美丽不能局限于好看的脸蛋、性感的身材、美好光润的皮肤等等这些很狭窄的定义。真爱可以打破这个定义。生命的奇妙就是,爱可以施行神迹,可以从平凡中制造不平凡。

在这首诗歌中,这位女子的自我评价是很诚实的。她只是无数谷中百合花里面很平凡的一朵。然而,爱情颠覆了这个见解,打开她男朋友的眼界。在他的眼中,她确实是谷中的一朵百合花,但她却是很不平常的一朵。用他的话来说,她就是“在荆棘里面的百合花”(2:2)。他认为,其他女孩子都是荆棘,只有他的女朋友是真正的百合花。同一个爱情的作用,也塑造了这位女子的眼界。她的爱人可能只是一位很普通的年轻人。但是在她的眼中,他是很不平常的一位。正如她所说:“,我的爱人在男子中,如同苹果树在树林中。”(2:3)她认为,其他男人是野树林里的树木,只有她的男友才是会生长令人提神且好吃的苹果的果树。

这是一首何等浪漫美好的诗歌!一幅何等美丽的图画!不幸的是,在现实世界里,这种赞美只有在恋爱的时候才听得到,并且这种赞美的生命期通常也不会超过追求的阶段。在结婚之后,正好相反的斥责,反而可能是真的。在一位丈夫的眼中,每一朵野花都比家花香。相同地,对于一位妻子而言,其他男人都是会长甜美果实的苹果树,只有她丈夫是索然无味的木头。

这首赞美之歌为已婚的人打造一个理想,这理想对于在配偶身上找不到可以赞美的人特别适用。在已婚的乏味生活中,夫妻之间往往失落互相赞美的能力。以前使他们互相吸引的长处与美丽,往往会失掉魅力。然后,夫妻之间就把对方当做理所当然。

当这种情形发生的时候,我们必须醒悟,这并不表示,对方以前的长处与美丽已经褪色了。相反,它们乃是因为变成我们很熟悉的事物,因此失掉了吸引力。这是夫妻关系陷入胶着的指针。但这并不是令人紧张与绝望的原因,相反,它应该激励我们加强彼此的认识。我们应该继续发现我们配偶具有的新内涵,使我们可以找到爱慕对方的原因。

请大家记住,在当初,就是因为我们在配偶的身上找到新东西,才使我们羡慕并爱上对方,这也就是继续互相赞美与欣赏的关键。

——————————

1 “ 追求之歌 ” 是作者在《天道圣经注释 · 雅歌》一书中,按雅歌的结构,给其中一部分总结的小标题。下文所提到的 “ 渴望之歌 ”、“ 障碍之歌 ”、“ 赞美之歌 ” 均然,不再另行作注。——编者注

从圣经看基督徒的婚姻

[ 编者按 ] 天明牧师在本文中从经文出发阐述了他对圣经所述婚姻真理的理解。其中提出的在某些情况下的惩戒之建议,对于设立或者修订教会纪律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婚姻问题是现时代最主要的社会问题之一。离婚与再婚现象在教会中的普遍增多,也促使教会不断寻求明白神对基督徒婚姻中的旨意。要知道神究竟如何看待婚姻,尤其是离婚和再婚,圣经是惟一可靠的途径。不幸地,圣经在这方面的教导,并非所有福音派学者都持一致的意见 1。但作为在目前的现实中实际牧养弟兄姊妹的教会,就弟兄姊妹实际面临的具体问题,不但要教导圣经的基本原则,也必须根据具体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指导意见,好使他们在所面临的婚姻问题上做出合神心意的决定。

一、有关婚姻的圣经真理及基本原则

1、婚姻是神亲自设立的制度

耶和华神使他沉睡,他就睡了;于是取下他的一条肋骨,又把肉合起来。耶和华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个女人,领她到那人跟前。那人说:“ 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她为女人,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创2:21—25)

耶稣回答说:“ 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并且说:‘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 这经你们没有念过吗?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 19:4—6)

2、婚姻满足夫妻彼此的需要

耶和华神说:“ 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创 2:18)

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丈夫当用合宜之份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林前 7:1—5)

3、婚姻可以得着敬虔的后裔

虽然神有灵的余力能造多人,他不是单造一人吗?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愿人得虔诚的后裔。(玛 2:15 上)

神说:“ 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像,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 神就照着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像造男造女。神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 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创 1:26 上,27—28 上)

4、婚姻预表基督与教会的联合

为这个缘故,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弗 5:31—32)

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事顺服丈夫。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要用水藉着道把教会洗净,成为圣洁,可以献给自己,作个荣耀的教会,毫无玷污、皱纹等类的病,乃是圣洁没有瑕疵的。丈夫也当照样爱妻子,如同爱自己的身子,爱妻子便是爱自己了。从来没有人恨恶自己的身子,总是保养顾惜,正像基督待教会一样,因我们是他身上的肢体(有古卷在此有 “ 就是他的骨、他的肉 ”)。(弗 5:24—30)

5、婚姻是二人一体的完全联合

(1)二人一体是婚姻的本质,是神的设计:

耶和华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个女人,领她到那人跟前。那人说:“ 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她为女人,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当时夫妻二人赤身露体并不羞耻。(创2:22—25)

(2)二人一体是两个生命的联合,是不可分割的:

他们说:“ 摩西许人写了休书便可以休妻。” 耶稣说:“ 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写这条例给你们,但从起初创造的时候, 神造人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可10:2—9 / 参考 林前 6:16,18)

6、婚姻是不能背弃的神圣盟约

(1)婚约是神圣盟约:

因耶和华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间作见证。她虽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约的妻。(玛 2:14 中)

(2)神恨恶一切破坏婚约或离弃配偶的行为:

你们又行了一件这样的事,使前妻叹息哭泣的眼泪遮盖耶和华的坛,以致耶和华不再看顾那供物,也不乐意从你们手中收纳。你们还说:“ 这是为什么呢? ” 因耶和华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间作见证。她虽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约的妻,你却以诡诈待她。……耶和华以色列的 神说:“ 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不可行诡诈。这是万军之耶和华说的。”(玛 2:13—14,16)

(3)旧约时代破坏神圣婚约者必要付出死亡:

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若有处女已经许配丈夫,有人在城里遇见她,与她行淫,你们就要把这二人带到本城门,用石头打死,女子是因为虽在城里却没有喊叫;男子是因为玷污别人的妻。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只要将那男子治死,但不可办女子,她本没有该死的罪,这事就类乎人起来攻击邻舍,将她杀了一样。因为男子是在田野遇见那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并无人救她。(申 22:22—27)

7、明白婚约意义的门徒的反应

法利赛人说:“ 这样,摩西为什么吩咐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呢? ” 耶稣说:“ 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有人娶那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 门徒对耶稣说:“ 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 耶稣说:“ 这话不是人都能领受的,惟独赐给谁,谁才能领受。因为有生来是阉人,也有被人阉的,并有为天国的缘故自阉的。这话谁能领受,就可以领受。”(太 19:7—12)

二、有关离婚的圣经原则及实际应用

1、死亡是解除婚约的最自然方式——夫妻中某一方离世,就意味着他们的婚约自然解除

弟兄们,我现在对明白律法的人说:你们岂不晓得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吗?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丈夫若死了,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着,她若归于别人,便叫淫妇;丈夫若死了,她就脱离了丈夫的律法,虽然归于别人,也不是淫妇。(罗7:1—3)

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然而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有福气。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灵感动了。(林前 7:39—40)

2、奸淫是破坏婚约的非正常途径——夫妻某一方犯奸淫,就意味着他们的婚约已被破坏。

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 5:32上 / 参考 申 22:13—27)

3、信仰是释放配偶惟一合理理由——不信主的配偶执意离开之情况下可以让他(她)离开。

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丈夫”原文作“弟兄”)。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林前 7:12—15)

4、凡离弃配偶再婚就是犯奸淫罪

耶稣对他们说:“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可 10:11—12)

5、摩西准许人离婚是因人的刚硬

(1)摩西准许以色列百姓写休书离婚:

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申 24:1—2)

(2)主耶稣解释摩西准许以色列人休妻(离弃配偶),是因为知道人心刚硬,不能遵照神原初的旨意行,因此作此安排,以控制错误,避免引来更大的问题(regulation of wrongs)2:

有法利赛人来问他说:“ 人休妻可以不可以? ” 意思要试探他。耶稣回答说:“ 摩西吩咐你们的是什么? ” 他们说:“ 摩西许人写了休书便可以休妻。” 耶稣说:“ 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写这条例给你们,但从起初创造的时候, 神造人是造男造女。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所以, 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可 10:2—8/ 参考 太 19:3—9)

(3)宗教改革后基督教会对离婚的传统立场——既尊重主的原则,又考虑人刚硬之因素:

威斯敏斯德信条第二十四章 6 条:人的败坏虽然有利于辩护的倾向,想用不正当的手段,把神在婚姻上所配合的分开,但除了奸淫或教会与民事长官无法调解的故意离弃以外,没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离婚当遵照有秩序的手续公开进行,当事者不可随己意私自离开。3

6、神的心意是修复已破坏的婚约

(1)离婚是一种消极的准许,并不是绝对性的要求。最可取的是,以基督的饶恕和爱来积极挽回破碎的婚姻。

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 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林前 7:10—11)

(2)从神与以色列的关系看之,神虽然审判背弃盟约的以色列人,但他至终要赦免他们,且仍盼望他们与自己和好,因此在夫妻关系上,纵然产生困难,仍须要以 “ 赦免 ”、“ 和好 ”为目标。4

主耶和华如此说:你这轻看誓言、背弃盟约的,我必照你所行的待你。然而我要追念在你幼年时与你所立的约,也要与你立定永约。……我要坚定与你所立的约(你就知道我是耶和华),好使你在我赦免你一切所行的时候,心里追念,自觉抱愧,又因你的羞辱就不再开口。这是主耶和华说的。”(结 16:59—60,62—63/ 参考 何 1:2—3,4:1—5)

7、背弃婚约者应受教会纪律惩戒

(1)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离婚者,不必受到教会纪律之惩戒:

a. 配偶犯淫乱而离异(太 19:9);

b. 不信的配偶执意离开,但没能挽回之情况下离异(林前 7:15);

c. 配偶坚持离婚、但没能挽回之情况下离异。

(2)背弃婚约者,应接受教会纪律之惩戒 5:

(3)其他指引 6:

a. 对婚姻失败的人,教会应同情和谅解,并给与必要的辅导。

b. 离异后与他人再婚者,不能再回到原婚姻中(申 24:1—4,耶 3:1);已再婚者也不能因信主而离开现配偶来重修原来的婚姻,应仍守现婚姻。

三、有关再婚的圣经原则及实际应用

1、原配偶已离世之情况下: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

(1)配偶离世,意味着他们的婚约已解除,因此活着的一方就可以在主里面自由再婚:

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林前 7:39)

(2)圣经告诉我们,配偶离世后,若常守节更为有福:

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只是各人领受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然而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有福气。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灵感动了。(林前 7:7—8,39 中—40)

(3)此种情况下再婚,可以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因此牧师给证婚、也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2、原配偶犯奸淫而离婚之情况下: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

(1)原配偶犯奸淫而离婚,清白者一方就可以再婚。

威斯敏斯德信条第二十四章 5 条:“ 结婚后犯奸淫,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并于离婚之后,视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与他人结婚乃认为合法。”

(2)离弃当事人的原配偶已再婚(按圣经原则这等于原配偶犯淫乱的罪),或者原配偶离弃当事人后犯淫乱的罪,另一方就可以再婚。

耶稣对他们说:“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可 10:11—12)

(3)此种情况下再婚,可以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因此牧师给证婚、也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3、夫妻离异后双方都未进入新婚姻之情况下要复婚:可以重修原婚约而复婚。

(1)夫妻离异后都未曾进入新的婚姻,他们可以重新修复原婚约,这是神所喜悦的。

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 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林前 7:10—11)

(2)已再婚者在信主后不能离弃新配偶来重修前婚姻,仍须守着现婚姻。

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后夫若恨恶她,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或是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不可使耶和华你 神所赐为业之地被玷污了。”(申 24:1—4/ 参考 耶 3:1)

(3)此种情况下的再婚(复婚),属于在神面前重修原婚约,因此牧师给证婚、也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4、信主前婚姻已破碎,现今却无法回到原婚约中时: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

(1)信主前我们都是死在过犯罪恶之中,随从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

你们死在过犯罪恶之中,他叫你们活过来。那时,你们在其中行事为人,随从今世的风俗,顺从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就是现今在悖逆之子心中运行的邪灵。我们从前也都在他们中间,放纵肉体的私欲,随着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本为可怒之子,和别人一样。(弗 2:1—3/ 参考 多 3:3,林前 5:9—10)

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偷窃的、贪婪的、醉酒的、辱骂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国。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林前 6:9 下—11 上)

(2)当我们信主时神就赦免我们一切过犯(包括婚姻中所犯的罪),并在基督里给了我们新生

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但如今你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并藉着我们神的灵,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林前 6:9下—11)

若有人在基督里,他就是新造的人,旧事已过,都变成新的了。(林后 5:17)

(3)当我们信主时,虽然我们在婚姻中所犯的罪得到了神完全的赦免,但我们对婚姻的责任不一定被免除。因此,在我们信主前的原配偶尚未离世、也未再婚之情况下,我们认为,前婚约仍未失效,因此就不能进入新的婚约:

宣道会纪律手册:“ 已离婚者在信主后并不因信主,而可以毋须向过去的婚姻负责(正如偷盗者信主后仍应归还物品),神已赦免他一切的罪,但信主后并不能因此可以自由再婚,应积极寻求复合,若不能复合,仍要按再婚之圣经原则处理。”7

(4)如果信主前婚姻已破碎,现今却因原配偶离世或再婚而无法回到原婚约中时,我们相信:作为被神赦免的新造之人,可以在基督里缔结新婚约。因此,此种情况下的再婚,牧师给证婚、也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5、非淫乱之原因遭配偶离弃者:只在原配偶离世或再婚之情况下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

(1)原配偶(信或不信)非淫乱之原因(包括信仰原因)离开 / 离弃另一方,并不能因此成为被离弃者再婚的理由(林前 7:11)。因我们认为,背弃婚约的原配偶若尚未离世、也未犯奸淫(包括离异后还没有再婚)的话,前婚约仍未失效,因此进入新的婚约是违背神原初为婚姻所定的旨意的(太 5:32)。

(2)在旧约圣经中神之所以让摩西许可被离异者再婚,因为他深知人性的软弱、人心的刚硬和败坏,以及禁止再婚可能导致的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许可被离异者再婚,不是出于他的本意,而是出于对人的怜悯。因此,我们认为,神虽对非淫乱之原因遭配偶离弃者有怜悯而被许可,但毕竟不符合神原初所定的婚姻的旨意,在原配偶尚未离世、也未再婚之情况下最好不要再婚。此种情况下的再婚,我们主张牧师不宜给证婚、也不宜在教堂内举行婚礼,免得婚姻的神圣真理被人误解。

(3)但非淫乱之原因遭配偶离弃者,在原配偶离世或再婚之情况下,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因为原配偶的离世或再婚,导致原婚约正式失效,因此,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此种情况下的再婚,牧师给证婚、也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6、非淫乱原因离弃配偶离异者:

(1)原配偶已离世或再婚之情况下再婚:原离弃配偶而离异者,为离弃原配偶之罪公开表明过悔改,并且已结出明显的悔改之果子而表明新造之人的见证情况下,仰望神的怜悯,可以许可再婚。但此种情况下的再婚,我们主张牧师不宜给证婚、也不宜在教堂内举行婚礼,免得婚姻的神圣真理被人误解。

(2)原配偶尚未离世、也未再婚之情况下再婚:不能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

a. 此种情况下的再婚,不合圣经原则,因此不能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牧师也不可给其证婚、也不得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b. 此种情况下再婚,应接受教会纪律之惩戒 8。

7、因淫乱罪破坏婚约而离异者:

(1)原配偶已离世或再婚之情况下,原破坏婚约者为破坏前婚约之罪公开表明过悔改,并且已结出明显的悔改之果子而表明新造之人的见证情况下,仰望神的怜悯,可以许可再婚。但种情况下的再婚,我们主张牧师不宜给证婚、也不宜在教堂内举行婚礼,免得婚姻的神圣真理被人误解。

(2)原配偶尚未离世、也未再婚之情况下再婚:不能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

a. 此种情况下的再婚,明显违背圣经原则,因此不能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牧师也不可给其证婚、也不得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b. 此种情况下再婚,应接受教会纪律之惩戒 9。

四、有关婚前性行为的圣经教导及提醒

1、性行为应该只限于婚约下的夫妻之间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 2:24)

丈夫当用合宜之份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林前 7:3—5)

2、不在婚约之下的性行为都被定为淫乱

(1)圣经称婚姻以外的性关系为 “ 淫乱 ”

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林前 7:1—2)

(2)嫁娶可以避免个人欲火带来的淫行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林前 7:9)

(3)神必要审判苟合行淫的人

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因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来13:4)

3、婚前性行为因破坏将来婚约而受惩戒

人若娶妻,与她同房之后恨恶她,信口说她,将丑名加在她身上,说:‘ 我娶了这女子与她同房,见她没有贞洁的凭据。’女子的父母就要把女子贞洁的凭据拿出来,带到本城门长老那里。女子的父亲要对长老说:‘ 我将我的女儿给这人为妻,他恨恶她,信口说她,说:我见你的女儿没有贞洁的凭据。其实这就是我女儿贞洁的凭据。’父母就把那布铺在本城的长老面前。本城的长老要拿住那人惩治他,并要罚他一百舍客勒银子,给女子的父亲,因为他将丑名加在以色列的一个处女身上。女子仍作他的妻,终身不可休她。但这事若是真的,女子没有贞洁的凭据,就要将女子带到她父家的门口,本城的人要用石头将她打死,因为她在父家行了淫乱,在以色列中作了丑事。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申22:13—21)

4、婚前已发生性行为二人最好进入婚姻

人若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与她行淫,他总要交出聘礼娶她为妻。若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子给他,他就要按处女的聘礼,交出钱来。(出 22:16—17/ 参考 申 22:28—29)

5、为避免婚前性行为未婚男女不能同居。

(1)一对未婚之男女(包括恋人)同住一室,过着如夫妻般之生活,但却自称没有越轨行为,皆作同居论。

(2)未婚男女同住一室会将彼此陷入性的试探

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免得撒但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林前 7:1—2,5 下)

(3)基督徒应逃避少年的私欲脱离情欲的试探

你要逃避少年的私欲,同那清心祷告主的人追求公义、信德、仁爱、和平。人若自洁,脱离卑贱的事,就必作贵重的器皿,成为圣洁,合乎主用,预备行各样的善事。(提后 2:22,21)

(4)基督徒当以无亏之良心及清洁的生活为这世代做光明的见证

但命令的总归就是爱,这爱是从清洁的心和无亏的良心、无伪的信心生出来的。(提前 1:5)

常存信心和无亏的良心。有人丢弃良心,就在真道上如同船破坏了一般。(提前1:19)

劝老年妇女如同母亲,劝少年妇女如同姐妹。总要清清洁洁的。(提前 5:2)

我们留心行光明的事,不但在主面前,就在人面前,也是这样。(林后 8:21)

6、信徒的婚前性行为应受教会纪律惩戒

(1)信徒的婚前性行为及同居应接受教会纪律惩戒 10。

(2)其他原则:

a. 当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后,除了悔改以外,还要考虑两个人是否要结婚。

b. 旧约要求人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交合后要娶她为妻(除非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儿给他)(出 22: 16—17)。这才是人在神面前对自己的行为和自己所伤害的对方负责任的态度和做法。而且,这样的行为既然已经对将来的配偶造成了伤害,也已经破坏了未来的婚约,两个人结婚其实也是对两个人婚姻的最大限度的挽回。

c. 当然我们知道,二人成为 “ 一体 ”,是包括身、心、灵的合一。倘若二人没有成熟之感情基础,而单以肉体的基础而结合,也会带来婚姻的悲剧。因此,两个人需要一起积极地面对,并接受辅导,尽最大的努力去挽回。若是最后还是要分手,那么更需要彻底的悔改和剪断过去的行为所带来的影响,若不然这些都会深深地影响将来彼此的婚姻。

d. 若二人已经具有成熟的感情基础,便应积极安排结婚。

7、神呼召我们以圣洁尊贵守自己的身体

弟兄们,我还有话说:我们靠着主耶稣求你们、劝你们,你们既然受了我们的教训,知道该怎样行,可以讨神的喜悦,就要照你们现在所行的,更加勉励。你们原晓得我们凭主耶稣传给你们什么命令。神的旨意就是要你们成为圣洁,远避淫行;要你们各人晓得怎样用圣洁、尊贵守着自己的身体,不放纵私欲的邪情,像那不认识 神的外邦人。(帖前 4:1—5)

五、有关信徒与未信者结婚的圣经教导及提醒

1、人类最初的婚姻是在神主权下(以分别善恶树为代表)的婚姻,因此是蒙神赐福的

耶和华神吩咐他说:“ 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 耶和华神说:“ 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创 2:16—18)神就赐福给他们……。(创 1:28 下)

2、基督徒婚姻的崇高意义在于彰显基督和教会的关系,这当然以夫妻双方信主为前提

你们作妻子的,当顺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顺服主。因为丈夫是妻子的头,如同基督是教会的头,他又是教会全体的救主。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事顺服丈夫。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弗 5:22—33)

3、摩西律法严格禁止神的选民以色列与外邦人立约或是结亲,免得他们转离不跟从主

耶和华你神领你进入要得为业之地,从你面前赶出许多国民,就是赫人、革迦撒人、亚摩利人、迦南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你……不可与他们立约,……不可与他们结亲,不可将你的女儿嫁他们的儿子;也不可叫你的儿子娶他们的女儿,因为他必使你儿子转离不跟从主,去侍奉别神,以致耶和华的怒气向你们发作,就速速地将你们灭绝。你们却要这样待他们:拆毁他们的祭坛,打碎他们的柱像,砍下他们的木偶,用火焚烧他们雕刻的偶像。因为你归耶和华你神为圣洁的民,耶和华你神从地上的万民中拣选你,特作自己的子民。(申 7:1—6 节选)

4、在旧约中神多次责备以色列人与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结合,神仆人们也为此发出警告

犹大人行事诡诈,并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件可憎的事。因为犹大人亵渎耶和华所喜爱的圣洁(或作 “ 圣地 ”),娶侍奉外邦神的女子为妻。凡行这事的,无论何人(“ 何人 ” 原文作 “ 叫醒的、答应的 ”),就是献供物给万军之耶和华,耶和华也必从雅各的帐棚中剪除他。(玛 2:11—12)

我又说:“ 以色列王所罗门不是在这样的事上犯罪吗?在多国中并没有一王像他,且蒙他神所爱,神立他作以色列全国的王,然而连他也被外邦女子引诱犯罪。如此,我岂听你们行这大恶,娶外邦女子干犯我们的神呢? ”(尼 13:26—27 / 参考拉 9:1—2)。

5、在新约中保罗提醒信徒若再嫁一定嫁在主里的人,显然与不信者结婚不是神的旨意

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林前 7:9)

6、信徒若与不信者结婚,教会应当以合宜的心态和方式面对他(她)以及他们的婚姻

(1)我们应当教导信徒来明白与不信者结合是神所不喜悦的事,需要在神面前认罪而接受神的赦免。若没有从神赦免来的清洁的良心,在婚姻生活中无法活出那神圣的爱(提前1:5)。

(2)圣经既然不认同信徒与不信者的结合,此种婚礼牧师不宜给证婚、也不宜在教堂内举行;此外信徒一方应接受教会纪律之惩戒 11。

(3)我们虽不认同信徒与不信者结婚,但尊重和接纳他们的婚姻(来 13:4),并且应保持对新婚家庭的联系与关怀,引领二人参与教会生活,协助信徒带领配偶信主。
7、若是信徒已经与不信者结婚了,那么不可因对方不信而离弃配偶,当以盟约来持守

至于那已经嫁娶的,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说:“ 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她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因为,不信的丈夫就因着妻子成了圣洁,并且不信的妻子就因着丈夫成了圣洁(“ 丈夫 ” 原文作 “ 弟兄 ”)。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林前7:10—14)

六、有关独身的圣经教导及保罗的鼓励——一个长期被教会忽略了的教导

1、独身是主所赐的一种特殊的恩赐

门徒对耶稣说:“ 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 耶稣说:“ 这话不是人都能领受的,惟独赐给谁,谁才能领受。因为有生来是阉人,也有被人阉的,并有为天国的缘故自阉的。这话谁能领受,就可以领受。”(太 19:10—12)

2、独身的恩赐可以使人专心事奉主

我愿你们无所挂虑。没有娶妻的,是为主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主喜悦;娶了妻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妻子喜悦。妇人和处女也有分别。没有出嫁的,是为主的事挂虑,要身体、灵魂都圣洁;已经出嫁的,是为世上的事挂虑,想怎样叫丈夫喜悦。我说这话是为你们的益处,不是要牢笼你们,乃是要叫你们行合宜的事,得以殷勤服侍主,没有分心的事。(林前7:32—35)

3、教会艰难时期独身事奉少受苦楚

论到童身的人,我没有主的命令,但我既蒙主怜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见告诉你们。因现今的艰难,据我看来,人不如守素安常才好。你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脱离;你没有妻子缠着呢,就不要求妻子。你若娶妻,并不是犯罪;处女若出嫁,也不是犯罪。然而这等人肉身必受苦难,我却愿意你们免这苦难。(林前7:25—28)

4、保罗比谁都明白婚姻的神圣意义

教会怎样顺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样凡事顺服丈夫。你们作丈夫的,要爱你们的妻子,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为这个缘故,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弗 5:21—25,31—32)

5、保罗充分体谅人通常的婚姻需要

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所以我愿意年轻的寡妇嫁人,生养儿女,治理家务,不给敌人辱骂的把柄,因为已经有转去随从撒但的。(林前 7:1—2,6—9,提前 5:11—12,14—15)

6、保罗希望大家独身事主但不勉强

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只是各人领受 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然而按我的意见,若常守节更有福气。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灵感动了。(林前 7:1,7—8,39—40)

7、保罗独身事奉是出于心灵的自由

我不是自由的吗?……难道我们没有权柄娶信主的姐妹为妻,带着一同往来,仿佛其余的使徒和主的弟兄,并矶法一样吗?……但这权柄我全没有用过。(林前 8:1 上,5,15 上)

结语

为这个缘故,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这是极大的奥秘,但我是指着基督和教会说的。(弗 5:31—32)

耶稣回答说:“ 你们错了,因为不明白圣经,也不晓得神的大能。当复活的时候,人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样。论到死人复活,神在经上向你们所说的,你们没有念过吗?他说:‘ 我是亚伯拉罕的神,以撒的神,雅各的神。’ 神不是死人的神,乃是活人的神。”(太 22:29—32)

我又看见一个新天新地,因为先前的天地已经过去了,海也不再有了。我又看见圣城新耶路撒冷由 神那里从天而降,预备好了,就如新妇妆饰整齐,等候丈夫。我听见有大声音从宝座出来说:“ 看哪,神的帐幕在人间。他要与人同住,他们要作他的子民;神要亲自与他们同在,作他们的神。神要擦去他们一切的眼泪,不再有死亡,也不再有悲哀、哭号、疼痛,因为以前的事都过去了。” 坐宝座的说:“ 看哪,我将一切都更新了。” 又说:“ 你要写上,因这些话是可信的,是真实的。” 他又对我说:“ 都成了!我是阿拉法,我是俄梅戛;我是初,我是终。我要将生命泉的水白白赐给那口渴的人喝。得胜的,必承受这些为业。我要作他的神,他要作我的儿子。(启 21:1—7)

证明这事的说:“ 是了,我必快来。” 阿们!主耶稣啊,我愿你来!(启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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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盖时珍,《家 —— 教会的缩影》,142 页,福音证主协会,2006 年 9 月再版。

2. 《宣道会纪律手册》,第 13 页,宣道会香港区联会出版,2005 年修订二版。

3. 《历代教会教条精选》,第 91 页,基督教改革宗翻译社,1993 年 7 月初版。

4. 《宣道会纪律手册》,第 13 页,宣道会香港区联会出版,2005 年修订二版。

5. 比如:(1)因犯淫乱而破坏婚约者:愿意认罪者:停止事奉一年,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其中愿意认罪而不肯复合者,今后不得在教会担任带领性事奉。不认罪者,则革除会籍。(2)非淫乱但背弃婚约而离婚者:愿意认罪者:停止事奉一年,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其中愿意认罪而肯不复合者,今后不得在教会担任带领性事奉。不认罪者,则革除会籍。

6. 《宣道会纪律手册》,第 14 页,宣道会香港区联会出版,2005 年修订二版。

7. 《宣道会纪律手册》,第 14 页,宣道会香港区联会出版,2005 年修订二版。

8. 比如: 愿意承认其再婚不合圣经者,停止事奉一年,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今后不得担任领导性事奉;拒绝承认其再婚不合圣经者,则革除会籍。

9. 比如:愿意承认其再婚不合圣经者,停止事奉一年,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今后不得担任领导性事奉;拒绝承认其再婚不合圣经者,则革除会籍。

10. 比如:(1)接受劝戒 / 认罪悔改者:有婚前性行为,并且愿意结婚者:停止事奉一年,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或直至结婚为止。有婚前性行为,而不愿意结婚者:停止事奉一年,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没有经长时间的考验和见证,不得使其在教会担任带领性事奉。愿意终止同居关系者:停止事奉一年或直至结婚为止。(2)经劝诫后仍继续同居或有婚前性行为 / 不肯认罪悔改者:革除会籍。(3)无辜者:被诱奸或被暴力强奸者则为无辜受害者,应受保护及辅导(申 22:25-26)。※ 上述的惩戒参考了《宣道会纪律手册》,第 12 页,宣道会香港区联会出版,2005 年修订二版。

11. 比如:停止具带领性质的事奉一年或以上。

教会纪律的意义1

引言

教会是神的家,是用基督的宝血买赎回来的神的儿女圣洁和爱的团契。教会若不圣洁,就失去神的同在;若没有彼此的相爱,又失去团契的意义。那么,我们如何面对弟兄姊妹跌倒、犯罪,甚至做出严重违反道德或触犯刑法的事?

我们既有责任保守教会的圣洁,又有责任以爱来挽回犯罪跌倒的弟兄姊妹。因此,我们制定这套教会纪律手册,来教导圣经中教会的纪律,以此一方面提醒弟兄姊妹自觉地谨守遵行圣经的教导,使主的名在教会中得着当得的荣耀;另一方面教导弟兄姊妹,如何在教会中既能保守教会的圣洁,保护其他肢体,又能以爱来挽回被过犯所胜的肢体,使他们从罪中得着释放,过圣洁的生活,生命也得以重整并在基督里重建。

为此,教会有责任教导、守望和辅导,并且必要时应用教会的纪律来挽回和医治被过犯所胜的肢体,并保守全教会的圣洁。但愿神使用本手册,使他的教会在越来越败坏而趋向无道德底线、弯曲悖谬和邪恶淫乱的世代中依然是 “ 世上的光、世上的盐 ”。

查经部分

首先让我们来看几个圣经中执行教会纪律之例子。

1、被过犯所胜的弟兄

“ 弟兄们,若有人偶然被过犯所胜,你们属灵的人就当用温柔的心把他挽回过来,又当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诱。”(加 6:1)

2、得罪弟兄的人

“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 , 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象外邦人和税吏一样。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我又告诉你们:若是你们中间有两个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求什么事,我在天上的父必为他们成全。因为无论在哪里,有两三个人奉我的名聚会,那里就有我在他们中间。”(太 18:15—20)

3、不按规矩而行的人

“ 弟兄们,我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吩咐你们:凡有弟兄不按规矩而行,不遵守从我们所受的教训,就当远离他。你们自己原知道应当怎样效法我们。因为我们在你们中间,未尝不按规矩而行,也未尝白吃人的饭,倒是辛苦劳碌,昼夜作工,免得叫你们一人受累。这并不是因我们没有权柄,乃是要给你们作榜样,叫你们效法我们。我们在你们那里的时候,曾吩咐你们说,若有人不肯作工,就不可吃饭。因我们听说,在你们中间有人不按规矩而行,什么工都不作,反倒专管闲事。我们靠主耶稣基督,吩咐、劝戒这样的人,要安静作工,吃自己的饭。弟兄们,你们行善不可丧志。若有人不听从我们这信上的话,要记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觉羞愧,但不要以他为仇人,要劝他如弟兄。”(帖后 3:6—15)

“ 弟兄们,那些离间你们,叫你们跌倒,背乎所学之道的人,我劝你们要留意躲避他们。因为这样的人不服侍我们的主基督,只服侍自己的肚腹,用花言巧语诱惑那些老实人的心。你们的顺服已经传于众人,所以我为你们欢喜,但我愿意你们在善上聪明,在恶上愚拙。赐平安的神,快要将撒但践踏在你们脚下。愿我主耶稣基督的恩常和你们同在! ”(罗 16:17-20)

4、犯了淫乱罪的弟兄

“ 风闻在你们中间有淫乱的事。这样的淫乱连外邦人中也没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继母。你们还是自高自大,并不哀痛,把行这事的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我身子虽不在你们那里,心却在你们那里,好象我亲自与你们同在,已经判断了行这事的人。就是你们聚会的时候,我的心也同在。奉我们主耶稣的名,并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你们这自夸是不好的。岂不知一点面酵能使全团发起来吗?你们既是无酵的面,应当把旧酵除净,好使你们成为新团;因为我们逾越节的羔羊基督,已经被杀献祭了。所以我们守这节不可用旧酵,也不可用恶毒、邪恶的酵,只用诚实真正的无酵饼。

我先前写信给你们说:不可与淫乱的人相交。此话不是指这世上一概行淫乱的,或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这样,你们除非离开世界方可。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吗?至于外人,有神审判他们。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林前 5 章)

5、陷在异端里和传讲异端的人

“ 亲爱的弟兄啊,你们却要在至圣的真道上造就自己,在圣灵里祷告,保守自己常在神的爱中,仰望我们主耶稣基督的怜悯,直到永生。有些人存疑心,你们要怜悯他们;有些人你们要从火中抢出来,搭救他们;有些人你们要存惧怕的心怜悯他们,连那被情欲沾染的衣服也当厌恶。”(犹 20—23)

“ 若有人传异教,不服从我们主耶稣基督纯正的话与那合乎敬虔的道理,他是自高自大,一无所知,专好问难,争辩言词,从此就生出嫉妒、纷争、毁谤、妄疑,并那坏了心术、失丧真理之人的争竞。他们以敬虔为得利的门路。…… 分门结党的人(这里是指传异端而分裂教会的人),警戒过一、两次,就要弃绝他。因为知道这等人已经背道,犯了罪,自己明知不是,还是去作。”(提前 6:3—5,多 3:10—11)

“ 因为世上有许多迷惑人的出来,他们不认耶稣基督是成了肉身来的,这就是那迷惑人、敌基督的。你们要小心,不要失去你们所作的工,乃要得着满足的赏赐。凡越过基督的教训不常守着的,就没有神;常守这教训的,就有父又有子。若有人到你们那里,不是传这教训,不要接他到家里,也不要问他的安;因为问他安的,就在他的恶行上有份。”(约贰 7—11)

6、被控告的长老

“ 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犯罪的人(这里是指犯罪的长老),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我在神和基督耶稣并蒙拣选的天使面前嘱咐你:要遵守这些话,不可存成见,行事也不可有偏心。”(提前 5:19—21)

执行教会纪律之意义及解释

1、教会纪律之目的

对教会而言:弟兄姊妹犯罪,教会若仍不执行任何纪律,这些罪必象面酵般发起来,至终影响和败坏整个教会(林前 5:1,6)。教会的纪律帮助我们除掉教会中的罪恶(旧酵),使教会成为圣洁的 “ 新团 ”,这样不但教会继续作神的灯台,也避免其他人受这罪的影响(林前 5:1—8);并且这也成为教会的警戒,使其余的人惧怕(提前 5:29),而不会在他的恶上有份(约贰 11);同时让教会坚守纯正的真道,免致败坏整体的信仰(提后 2:14—18)。

对个人而言:教会纪律的目的不在于惩戒犯罪的人,而在于从罪中挽回我们跌倒的弟兄和姊妹(林后 2:5—11),并且神和教会重新得着他(太 18:15)。为此,教会有责任帮助和带领他到神面前(因为人所犯的罪容易使人逃避和远离神,正如犯罪后的亚当躲避神一样),劝勉他,让他承认自己的罪而得着神的赦免,并从罪的捆绑中释放出来;又鼓励和帮助他,让他靠着神的恩典重整被罪破坏了的内心世界(因为罪的工作永远是破坏性的),并在基督里重建新的生命。

对社会而言:照着圣经的原则执行教会的纪律,可以保守教会在社会里的美好的见证(太 5:13—16),因此可以避免神的名和道理被人亵渎(提前 6:1 下,林前 5:1 上)。

2、教会纪律之解释

执行纪律的范围:提到教会要执行纪律,有些弟兄姊妹就以主赦免犯奸淫时被拿的那妇人的经文为依据反对教会,认为不应该执行纪律,或者至少对教会的纪律提出质疑。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我们所事奉的主就是宽恕人过犯的赦罪的主。在十字架上的那句话,时常萦绕在我们的心里:“ 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作的,他们不晓得。”(路23:34)在这里我们应该弄清楚执行教会纪律的对象是谁。主所宽恕的那妇人也好,还是他所代祷的众人也好,他们都是未信主的人。但我们执行教会纪律的对象范围是已经信主而加入教会的信徒。正如保罗在经上所说的:

“ 我先前写信给你们说:不可与淫乱的人相交。此话不是指世上一概行淫乱的,或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这样,除非离开世界方可。但我如今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吗? ”(林前 5:9—12)

由此可见,教会执行纪律的对象范围是那 “ 称为弟兄 ” 的人,就是已经信主加入教会的信徒。在此,我们特别要提醒大家:不要把教会的纪律应用在还未信主的人身上,包括已经来到教会的慕道友身上。我们反而应该鼓励他们来到主的面前,因信主而得着神的赦免,与神和好,这样才能坦荡地面对自己的过去,并靠着主向罪恶夸胜。因为主说:“ 康健的人用不着医生,有病的人才用得着。我来本不是召义人,乃是召罪人。”(可2:17)“ 人子来,为要寻找、拯救失丧的人。”(路19:10)圣经也为我们作见证,说:“ 若有人犯罪,在父那里我们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他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单为我们的罪,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约壹 2:1 下 —2) 因此,我们在这里特别提醒还未信主的朋友们:“ 请你来到耶稣基督的十字架前!因为悔改接受基督才是解决罪的唯一的出路。”

执行纪律的性质:论到教会的纪律,还有一些人以 “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 ”(罗 8:1)这句经文为依据,认为教会不应该而且也不能给犯罪的弟兄姊妹定罪。他们是误解了教会纪律的性质。我们相信 “ 主不会再定那些信主之人的罪 ”——这意思是指已经信主的人不会再因自己所犯的罪(包括信主后犯的罪)而受到将来永远的审判,换句话说,信主后信徒的犯罪不会影响他们的得救(但它却影响个人与神的亲密关系,也可能因罪受到神的管教,这倒是确实无疑的)。所以保罗尽管要求哥林多教会的信徒应该赶出那收了继母却不悔改的人,甚至也说“ 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 ”(林前 5:5),但他也承认 “ 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 ”。由此看见,在教会里执行纪律不是定人的罪,而是对付因不悔改而影响自己和教会的罪。保罗说这是教会的权柄,并且教会应当 “ 奉我们主耶稣的名,并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林前 5:4)” 来审判和对付教会中的罪。这更是教会带领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什么这样严厉地对付罪呢?一方面,教会作为神的家、基督的身体、圣灵的殿,这样对付罪才能保守教会的圣洁(教会若不圣洁,神就不会与我们同在);另一方面,对付罪才是挽回我们弟兄姊妹的唯一的途径。不管他犯的罪多大或者他的犯罪所带来的后果多么严重,作为他的弟兄和姊妹我们是要宽恕他(太 18:21—27),并且仍把他看为我们的弟兄而不是仇敌(帖后 3:14—15)。但我们要的是对付他所犯的罪。因为如果他的罪不被对付,他就一直活在罪的捆绑和罪所带来的影响下(包括良心的控告),过与神为仇的痛苦的生活(罗 8:7)。因此保罗说神给他的这权柄(是指执行纪律的权柄)并不是为败坏人,原是为造就人(林后 13:10)。由此可见,教会的纪律是对付教会中的罪,决不是给某个人定罪;这也是为着保护教会的圣洁,并且要从罪中挽回那犯罪的人。这就是我们要严格执行教会纪律最根本的原因。

        执行纪律的辩护:执行教会的纪律时,总有一些弟兄姊妹担心我们执行教会的纪律会不会伤害那些犯罪的弟兄姊妹?有些犯罪的弟兄姊妹也认为教会执行纪律是触犯了他们的隐私;也有一些肢体觉得他们若不悔改,像保罗那样弃绝那些人是不是没有爱心(因为那些不信主的人都接纳他们,我们这样做岂不是连不信主的人都不如,没有他们有爱心)?我们当如何理解这些问题?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不是我们伤害了他,而是他的罪已经伤害了他自己和神的教会,以及为他的罪死在十字架上的主。“ 盗贼来,无非要偷窃、杀害、毁坏。”(约 10:10上)同样,罪带给我们生命的永远是伤害和破坏,不仅是对犯罪的个人,而且是对他所在的教会,更是对那造我们的生命又赐给我们新生命的主的伤害。但罪时常让人把这伤害自己、教会和主的责任推卸给别人或环境,有时甚至把责任直接推卸给神,正如犯罪后的亚当——“ 你所赐给我、与我同居的女人,她把那树上的果子给我,我就吃了。”(创 3:12)因此我们要充分地认识到罪带来的伤害是多么地大,并且不要把矛头指向教会和教会的纪律。如果我们犯了罪,要诚恳地承认自己的过犯,不要向亚当那样找那么多的理由,更不要把犯罪的责任全部或部分地推给教会的牧者或其他的弟兄姊妹。亚当犯罪,永远是他自己的责任(不能把这责任推给神或女人);犹大出卖主,也是由他自己来担当自己选择的后果。

由此可见,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谁伤害了谁,而是因犯罪而受到罪的伤害的人,要不要从因犯罪带来的忧愁中生出懊悔来(林后2:5,7:9),并在主的面前谦卑地承认自己的过犯,得着神的宽恕;又向着教会诚恳地表明自己在神面前的悔改,得着教会的接纳,并以此来挽回罪带给自己以及教会的伤害和影响。

       其次,执行教会纪律的目的不是为揭露个人的隐私来为难他,而是实行真理里的爱来挽回他。不管我们是否指出他的罪,他若没有悔改,罪和它的影响仍然在他的生命中。这罪不仅继续地腐蚀他的生命,最终结出死亡的苦果(雅 1:15),也必蔓延到整个教会中,就像癌细胞一样最终会扩散到基督身体的每个部位,影响整个教会。会这么严重么?是的。早期的癌症不就是一个毒细胞而已吗?因此,指出他的罪并帮助他对付他的罪,正是出于对他的真诚的爱。“ 当面的责备,强如背地的爱情。”(箴 27:5)正如医生给患者拍 X 光照片,没有人认为这是揭露患者隐私的行为,应该被禁止,我们反而为了医好病,请求医生拍照并全面检查我们的身体。同样,我们执行教会的纪律不是为揭露个人的隐私来为难他,而是实行真理里的爱来挽回他。这才是真正爱那人的表现和真正的爱的方式。

我们可以再一次重温爱的真谛:“ 爱是不计算人的恶,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 ”(林前 13:5 下 —6)。我们决不是要定他的罪,而是要宽恕他;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认同他犯罪的行为,实际上我们是恨恶那样的行为。因为我们对他的爱不是感情层面或利益层面的爱,而是真理层面的爱。

因此,如果你知道你的弟兄或姊妹在罪中(也许你是他最好的朋友),首先,你要劝他与牧者交通,得到牧者和教会的帮助(在此之前你应该替他保密);如果他不愿意,你就告诉他作为他的弟兄和姊妹或是最好的朋友,你不能这样任凭他继续在罪中受痛苦,如果他不愿跟牧者讲,你要告诉牧者并与牧者一同挽回他。并且这样的事情处理得越快越好,因为刚刚犯罪的时候,心里有挣扎和痛苦,这时候的心也较柔和,容易悔改;时间长了,在挣扎中痛苦地熬过了因圣灵特别光照而懊悔和痛苦的那段时间后,人的心也就慢慢地刚硬起来,往往无奈地接受罪的事实并任凭其结果。到这时候一般不容易悔改。而且,犯罪之初容易挽回罪所带来的影响及后果,若是拖延了,也不容易挽回(不是不可能,只是需要付出更多的祷告和爱心)。

其实因罪带来的刚硬常常让人与神赌气,并觉得自己能承受一切的后果,但可怕的后果到来时,人就往往推卸责任给别人,又埋怨神不公平,因此又越来越远离神和他的教会。经历过的人都可以流泪地告诉你:“ 你承担不起那可怕的后果。” 你若是他的朋友,应及早地告诉牧者,并与牧者一同挽回他。“ 朋友加的伤痕出于忠诚;仇敌连连亲嘴却是多余。”(箴 27:6)事实上,这并不是对朋友的伤害,就像把有病的朋友交给那拿锐利的手术刀的医生一样,何况我们是把他交托给那真正的大医生。因为我们都知道医生的手术刀对癌症患者来讲,不是残忍的伤害,而是出于保护全身及其生命而采取的挽回措施。不要使你的面子成为罪——这个属灵的癌细胞——繁殖和扩散的渠道。 其实 “ 要面子 ” 才是为保护自己而不顾别人死活的自私行为。记住:“ 爱里没有惧怕;爱既完全,就把惧怕除去。”(约壹 4:18 上)

       再其次,教会虽然用爱心来竭力地挽回过他,他却不肯悔改,那么圣经的教导就是要针对不同的人,教会采取不同的态度:或者赶出教会(林前 5:13),或者弃绝他(多3:10),或者留意躲避他(罗 16:17),或者不和他交往(帖后 3:14—15) 等等。如果完全照着圣经的教导来待他们,我们是否没有爱心?连不信主的人都接纳这样的人,我们是否不如他们有爱心?为此,我们要先弄清楚什么是真正的爱?我们可以再一次重温爱的真谛:“ 爱是不计算人的恶,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林前 13:5 下 —6)很清楚,爱虽然是不定人的罪,却是恨恶他所犯的罪,并且行在真理里面。我们那样对待那些不悔改的人,是叫他自觉羞愧(帖后 3:6—15),好让他悔改而与圣洁的神恢复亲密的关系。归根结底,还是为了得着他。因为只有悔改才是真正从罪中得释放的唯一途径。

保罗说:“ 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 5:5) 我们发现虽然保罗此时表现出来的态度极其严厉,内心却在关心着他的灵魂。实际上,保罗对心里刚硬而不悔改的人的任凭,甚至任凭到一个地步——交给撒但(既然他决不肯悔改)——也是为了挽回他。

从神处理大卫犯罪的事件中,我们可以学习这方面神的智慧。大卫因骄傲数点百姓而得罪神的时候,神让大卫从三样灾中随意选择一个。这三样灾中的任何一样都能对付掉大卫内心的骄傲(因这骄傲大卫数点了百姓)。“ 或三年的饥荒;或败在你敌人面前,被敌人的刀追杀三个月;或在你国中有耶和华的刀,就是三日的瘟疫,耶和华的使者在以色列的四境施行毁灭。”(代上 21:12 上)无论是直接落在神的手中,受神的对付三天,或是落在仇敌手里受到仇敌三个月追杀的对付,还是落在自然里受到三年干旱的对付,都可以解决大卫的罪(当然大卫是选择了神自己的对付)。如果你不悔改,神也可以用仇敌来对付你,使你悔改,正如保罗所说:“ 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 神也可以用你所处的环境来对付你,达到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叫你悔改。所以,我们应当勇敢地顺服神,顺服他的教导。不要怀疑他完全的智慧:“ 我的意念非同你们的意念,我的道路非同你们的道路。天怎样高过地,照样,我的道路高过你们的道路,我的意念高过你们的意念。”(赛 55:8—9)

那么,我们这样对待不悔改的弟兄姊妹到什么时候呢?答案很简单:一直到他悔改。若他一生都不悔改呢?那就等到主再来,就像保罗所说:主耶稣的日子(林前 5:5 下)。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当大卫悔改的那一时刻,不仅神的手停止降灾,大卫俯伏悔改并筑坛的那地方,后来成为神圣殿的根基。换句话说,神是把他的殿建在了大卫悔改后谦卑的生命中。倘若你现在在罪中,真希望你不要经过那漫长的生命的干旱,也不要经历那仇敌无情的追杀;巴不得你今天就甘愿落在神的手里,像当年的大卫王一样;这样,他必在你降卑的生命中重建他的国度,成为你和你周围人的祝福。“ 看哪,现在正是悦纳的时候,现在正是拯救的日子。”(林后 6:2 下)

       最后,对教会来讲,不管他经历漫长的干旱还是仇敌的追杀,都不能在神的面前放弃他。我们当谨记主的话:“ 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我又告诉你们:若是你们中间有两三个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求什么事,我在天上的父必为他们成全。因为无论在哪里,有两三个人奉我的名聚会,那里就有我在他们中间。”(太 18:18—20)这是我们经常应用在属灵争战上的经文。实际上我们从上文中观察得出,这里的捆绑和释放的对象不是魔鬼,而是得罪我们却不悔改的弟兄(太 18:15—17)。因此这经文的意思,指的是教会在地上不放弃(捆绑)得罪我们的人,神在天上也不放弃他;如果教会在地上放弃(释放)他,神也在天上放弃他。只要两三个人不放弃他而同心合意地祷告,神必垂听他们的祷告而恢复那人。这是何等宝贵的应许!我们(教会)没有理由放弃祷告——为那不悔改的人。尽管我们照着圣经的教导来对待他,但祷告上却不能放弃他。正如撒母耳所说的:“ 至于我,断不停止为你们祷告,以致得罪耶和华。”(撒上12:23 上)因此,教会执行纪律以前,一定要尽最大的、尽一切可能的努力来做挽回的工作;此后他还是不悔改,那时候方可执行教会的纪律。从那以后,教会(包括你个人)唯一当作的努力就是祷告了。除此以外,别无他法。这也是我们所能尽的唯一的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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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摘自北京守望教会所订教会纪律的前言部分。

婚姻与离婚的教导

虽然各个社会都承认婚姻这回事,并设有制度,但婚姻却不是人发明的。论到这题目,基督徒可以兴高采烈地宣称:婚姻是神的构想,而非出于人。1662年制定的婚礼手册序言中说,它是“神在人尚未犯罪前亲自设立的”;基督当年曾参加迦拿婚筵,将它“美化、添色”;它又是“基督与教会奥秘联合”的象征。透过这些方法,神为婚姻定型,给予肯定及尊荣。不错,他会呼召一些人在今世守独身,不进入婚姻1,而在复活之后的来生,也不再有婚姻2,不过,只要目前的世界仍然继续存在,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凡“禁止嫁娶”的,都是被欺哄人之灵所影响的假教师3。此外,因它是“创造时立的制度”,在堕落之前,就应视为神赐给全人类的恩典。

古典神学根据圣经的启示,辨认出神设立婚姻有三个目的,通常按创世记第一、二章的顺序加以排列,只是声明,这并不是表示重要性的次序。神对按他形象所造的男女,第一个命令是:“生养众多”(创1:28)。所以一般将生育放在第一点,其中也包括在家庭之爱与管教中,将子女栽培成人4。

第二,神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找一个配偶帮助他。”(创2:18)因此,神盼望婚姻(再度引用1662年公祷手册)“无论在平顺时,或在逆境中,使彼此能够契合、互助、互慰”。杜民念博士(Jack Dominian)用现代词汇来表达,认为丈夫与妻子可以互相“扶持”(彼此支持并疼惜)、“医治”(因为婚姻能提供最佳之爱的环境,医治自幼以来心灵的创伤)、与“成长”或“自我的实现”(彼此激励,以发挥个人的潜能,成为成熟的人)5。

第三,婚姻乃是以舍己之爱相互委身,其最自然的表达便是性的联合,或“成为一体”(创2:24)。

这三种需要,因着堕落而变得更加强烈。由于孩子的放肆,更需要有爱的家庭来管教;由于世界充满忧患哀戚,更需要彼此的扶持;由于淫乱的诱惑,更需要两性的结合。可是这三项目标都在堕落之前已经存在,因此必须是为神设立婚姻时爱心的预备。

对于原初设立婚姻与家庭的理想评价愈高,则离婚的经验必更加惨痛。以温柔的爱开始、充满憧憬的婚姻,一旦破坏,实在是极大的悲剧。这与神的旨意相背,阻碍了他的目的,使夫妻尝到隔离、幻灭、反控、罪咎的尖锐痛苦,又使在婚姻中所生的孩子陷入混乱、害怕之中,并常会感到忿怒6。

一、世风的改变

尽管离婚会导致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有增无减。1978年,英国有39万8千对结婚(其中35%为再婚),而有16万5千对离婚。也就是说,每80秒有一对结婚,而每190秒有一对离婚。这个国家离婚之人的总数,目前超过两百万。过去25年内,英国的离婚率增加了600%,现在于欧洲高居第一。英国三对婚姻中一对破裂,美国则比二分之一还高7。

离婚率的增加,从社会因素而言,理由众多,包括女性的解放、就职模式的改变(父母都工作)、失业与财务困难对家庭生活的压力;当然,法律对离婚的放宽也是重要原因。不过一项最大的理由,无疑为基督信仰在西方的式微,导致失去婚姻中神圣、持久的委身,以及非基督徒不断对传统两性、婚姻与家庭观念的攻击。在1850年,英国婚姻注册处的婚姻比率为4%(即不包括在教会、布道所、或会堂举行的婚姻)。而1987年增升至47%,这方面世俗化的严重由此可见。再有,1979到1987年间,18至49岁之间未婚同居的妇女,人数增加了一倍8。

1983年7月14日,杜民念博士写信给《时代》杂志,认为时下社会“对婚姻本质的看法已有彻底的改变”。他写道:“虽然名称仍然依旧,可是其内在世界却已不同,从前是永久的合约、以孩子与其权益为关怀的中心,现在则是希望能维持关系,而相伴、平等、个人的自我实现,与孩子的权益同样重要。”

杜民念博士很客气,没有直指这种观念的转变为“自私”,但实情正是如此。如果每个进入婚姻的人,都认为这样做主要在实现自我,而不是冒舍己委身之险,使作父母的与子女一同成长、成熟,那么结局实在堪忧。可是今日许多人正是以自我中心的态度,来面对婚姻。由艾顿夫妇(John H. Adam, Nancy Williamson Adam)合著的一本书《离婚:放手有时、有法》(Divorce: How and When To Let Go),里面有一段毫不脸红的话9。1982年6月的“新女性”杂志予以转载,而该杂志号称有八百万读者:

没错,你的婚姻可能会褪色。每个人的价值和生活方式都会改变。大家都想尝试新的事物。改变是人生的一部分。改变与个人的成长,是您应当引以为傲的事,表示你有强烈的探索力。你必须接受今天世界的多面性,两个人很容易愈走愈分开。如果你的婚姻对你不再有益,就放手让它去吧,则可能是你所作最成功的一件事。离婚可以是积极的一步,能解决问题,带来成长。这可以成为你的胜利。

这种与神背道而驰的世俗思想,全然恬不知耻,以失败为成功,以分崩离析为成长,以毁灭为胜利。

基督徒所认定终身立约的婚姻,不仅现在于西方成为少数人的观点,连教会也有向世界屈服的危险。因为基督徒之间的婚姻,也不再像从前那样稳固,离婚的情形比比皆是。甚至基督徒领袖也有离婚再娶,而仍居于领导地位者。在这方面,基督徒思想实有向世俗主义低头的迹象。

我在本章所要谈的,乃是按照圣经所示,基督徒当怎样看婚姻。政治与法律问题(诸如无法复合时婚姻之罪的判定、财产处理的公道、孩子的监护与探望)很重要,而社会与心理问题亦然;前面我已提到一些。最后我会谈到个人的自处与教会的牧养。但是,对基督徒思想而言,最重要的乃是圣经的问题。即使婚姻失败、痛苦难堪,也不能成为避免面对这点的借口。神向我们启示,他对婚姻的旨意为何?对离婚与再婚的可能性又如何?我们如何根据圣经原则来制定方针、决定作法?这些问题都没有简易的答案。而教会则感受到压力,一方面要负起先知的责任,见证神所启示的标准,一方面又要尽牧养之责,对不能做到这标准的人表同情。威廉斯(John Williams)说得没错,他要我们记住:“是同一位神向玛拉基说‘休妻的事……是我所恨恶的’(玛2:16),又透过何西阿(其配偶公然犯奸淫)说:‘我必医治他们背道的病,甘心爱他们,因为我的怒气向他们转消。’(何14:4)”10

二、旧约的教导

圣经上最类似婚姻定义的话,为创世记2章24节,有人问耶稣为何许可离婚时,他曾引用这句,并且将它视为神的话(太19:4—5)。夏娃受造、被带到亚当面前之后,亚当立刻承认她是神所赐的配偶(以情不自禁的爱之诗表达出来),然后,记载圣经的人便注明:“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

从这里我们可以推论,当一个男人离开父母,不是要与他们分开来住,而是要与妻子“连合”,成为一体,神就视之为婚姻。“离开”与“连合”不可分,次序亦是如此。自此,人的一种关系(父母/子女)由另一种关系所取代(丈夫/妻子)。这些关系之间有相似之处,因为都很复杂,也包含几种因素,如身体(一为怀孕、生产、养育;一为性的结合)、情感(“成长”是由孩子的倚靠,到配偶的成熟地步)、社会(孩子是继承已存在的家庭;而父母则创造另一个家庭)。可是这两者之间也有本质上的不同。因为圣经所谓的“一体”,显然是指夫妇在身体、情感、社会方面的结合,非常深刻、奥秘,远超过孩子与父母的关系。近来愈多学者承认,一个人的成长,必须在某一种度上,与父母在情感上分离,正如杜民念博士所说:“不能在情感上稍微独立,是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11

因此,创世记2章24节暗示,婚姻的结合至少有四种特色:这是排外的关系(“人……与妻子……”)是众人承认的社会事件(“离开父母”),是永久的(“与妻子连合”),借性的结合来成全(“二人成为一体”)。如此,婚姻按照圣经可定义如下:“婚姻是一男一女排外的两性之约,由神设立并封印,由公开告别父母为先导,以性的结合来成全,成为相互支持的终身伴侣,通常并以得孩子为光荣的赏赐。”这定义并非强调婚约“绝不可废”,或任何事都不能将其破坏,因为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离婚”(即解除婚约)是可允许的,下面会谈到这点。不过,即使是被允许的事,婚姻的瓦解总是离开神的心意与理想。原则上,婚姻是一生的结合,慕理(John Murray)称之为“按起初的设计与理想的状况,都是不可解之约”12,而离婚则是破坏此约,是“背叛”的行动,是神所“恨恶的”(玛2:13以下)。

这就让我们必须来看申命记24章1至4节,因为这是旧约唯一的一段经文,提到离婚的理由,或作法,所以特别重要。

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什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后夫若恨恶她,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或是娶她为妻的后夫死了,打发她去的前夫不可在妇人玷污之后再娶她为妻,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不可使耶和华你神所赐为业之地被玷污了。

这项条例有三点需要澄清。第一是其动机或目的:它既未要求离婚,也未建议人这样行,甚至未予准许。它最关心的并非离婚,也不是休书,而是禁止人再娶他曾离婚的妻子,因为这是“耶和华所憎恶的”。这项规定可能是要保护妇女,不受善变或残酷前夫的迫害。不论如何,这里前三节乃是条件子句,直到第四节才出现结果子句。律法并非赞同离婚,只是说,如果一个人休了妻子,如果他给了他休书,如果她离开而再婚,如果她第二任丈夫不喜欢她,又将她休了,或他本人死了,那么她的第一任丈夫不可以再娶她。

第二,虽然此处并不鼓励离婚,而倘若发生了,则其理由必为,丈夫见妻子有“可耻的事”(NEB, RSV),或“不合理的事”(NIV)。这一定不是指她犯奸淫,因为那是死罪,而非离婚的原因13。这究竟是指什么?在主前第一世纪,法利赛人有两派,为这问题争论不已;其代表人分别为沙麦(Shammai)与希利(Hillel)两位拉比。沙麦很严格,因此认为“不合理的事”(该字希伯来文的字根指向“裸露”或“暴露”),是指某些国王的性侵犯行为,虽然未加说明,却尚未到奸淫或杂交的地步。相对而言,希利就比较宽松。他指出,既然这位妻子被第一任丈夫“不喜悦”(1节),第二任丈夫“恨恶”(3节),就包括最小的过失,例如,没有煮好先生的饭菜,喜欢争吵,或是他看见一个比她更漂亮的女人,而对她失去兴趣14。事实上,希利曾说:“任何引起丈夫不快,或令他尴尬的事,都可成为离婚的正当理由。”15

申命记这几节经文值得注意的第三点是,如果可以离婚,显然也可以再婚。因为这段经文假定,只要妇女拿到休书,被送出家门,她就有自由再婚,即使原来婚姻失败的错在于她,因她做了“不合理的事”,结果遭到被休的下场。其实,据目前所知,古代各种文化都认为,离婚便意味着可以再婚;所谓的法定分居而婚约尚存的情形,那时没有人会想到。主前十八世纪,就是亚伯拉罕离开吾珥之时,在巴比伦作王的是汉摩拉比,他在其法典上列出了结婚与离婚的法律,而以色列出埃及时,亚述在这方面的律法则比较严格;赫黎博士(James B. Hurley)将这两者都作了摘要16。温南博士(Gordon Wenham)则从在埃及一个小小的犹太人要塞(Elephantine)所发现的主前第五世纪的蒲草纸,得到一些资料,再加上斐洛、约瑟夫和希腊、罗马世界的许多资料17。

这些文化提供的证据,大半都是丈夫休妻,不过也有妻子这样做;之后则可自由再婚。通常被休的妻也拿回嫁妆,又得到一点休妻费。古时离婚并不常见的原因,是终止一个婚姻,再安排第二个,会让人倾家荡产。

三、耶稣的教训

耶稣论结婚与离婚,是因回答法利赛人的问题。马可说,他们提出这问题,为要“试探他”(可10:2),马太这里说明了这个试探性的问题:“人无论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吗?”(太19:3)。或许这问题的背景,乃是希罗底的丑闻,她离开原来的丈夫腓利,下嫁希律安提帕王。施洗约翰勇敢地斥责他们的结合,认为“不合法”(可6:17以下),结果被下在监里。耶稣是否也同样会如此大胆评论?更何况那时他似乎正在希律的辖下(可10:1)!我们较有把握的是,法利赛人想要使他落入上述沙麦/希利的辩论。因此他们的问题强调可以离婚的“理由”或“缘故”。

耶稣显然不赞同拉比希利的松弛态度。其实他在登山宝训中已经表明了。在那段教训里,他说了六个对比,都以“你们听见有话说……只是我告诉你们……”为模式,其中之一即提到离婚。他在这些对比里所要反对的,不是圣经(“经上记着说”),而是传统(“有话说”);不是神的启示,而是文士错误的解释。他们曲解的目的,乃是要降低律法的要求,使自己更随意些。在论及离婚的对比中,文士的话(又有话说:“人若休妻,就当给她休书”)似乎是对申命记24章那段的缩减与误导,让人以为,离婚乃是被允许的,甚至鸡毛蒜皮的原因都可成立(正如希利的教训),只要写休书就行了。耶稣则坚决反对。他怎样教导呢?

       首先,主耶稣肯定婚姻的永久性。他并未直接回答法利赛人离婚的问题,这点很值得注意。相反,他向他们讲论婚姻的真义,提到创世记第一、二章,并且问他们究竟念过没有。他要他们注意两个事实:人的性别是神创造的,而婚姻则是神所设立的。因为他将两经文放在一起(创1:27,2:24),而以神为其发言人。那位“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他也说(按此处经文): “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耶稣继续做了积极的补充:“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他自己又加上一道禁令:“所以,神配合的(直译:放在一个轭下的),人不可分开。”

这个教导一点都不模糊。婚姻之约并非人的合同,而是神的轭,神将此轭放在一对夫妻身上,不是透过制造某种神秘的结合,乃是透过他的话,宣布他的旨意。因此,婚姻破碎,即使所谓的关系“已死”,也不能成为分手的理由。因为这结合的根基,并非人会改变的感受(“我爱你,我不爱你”),而是神的旨意与话语(他们成为“一体”)。

       第二,耶稣宣布,摩西所设离婚的条件,是因人犯罪的权宜之计。针对这段创世纪的话,法利赛人提出第二个问题:“这样,摩西为什么吩咐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呢?”耶稣的回答为:“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因此,他们称为“命令”的经文,耶稣则指为“允许”,并且是勉强许可,因为人的心刚硬;神原来的意思绝非如此。18

既然耶稣认为,摩西是因人犯罪而勉强妥协,且有意要限制其不良的后果,由此可见,神绝不赞同离婚。当然,这许可也是神的意思,因为按照耶稣的看法,摩西所设的,就是神的话。可是神对离婚的同意,乃与他“起初”设立婚姻相反。拉比的错误在于,未能区分神绝对的旨意(创世纪一、二),及他基于人的罪而暂定的律法(申命记24章),二者的差异。“凡未能达到神绝对命令的行为就是罪,必须面对神的审判。因神的怜悯而设定的律法,是为要限制人犯罪的影响,不可视为神允许这些罪。” 19

       第三,耶稣认为,离婚后的再婚是“奸淫”。若将他在符类福音书中的教训综合起来看,暂时不管那例外子句,便可摘要如下:人若休妻,又再婚,他自己便犯了奸淫20;又因为假定他被休的妻子也会再婚,他便使她也犯奸淫(太5:32)。凡与她丈夫离婚而再婚的,也同样犯了奸淫(可10:12)。再有,男人(或女人,这也是双方通用的原则)若娶离婚的妇女,则犯了奸淫21。这些话令人很难接受,因为一针见血地指出罪的必然后果,离婚与再婚都是神不许可的,一旦发生这种情形,接下来的任何结合,则都不合律法,等于奸淫。

       第四,耶稣允许离婚与再婚的唯一理由,是不贞。大家都知道,马太福音5章32节,19章9节,都有一“例外子句”,其目的是将一种离婚与再婚的情形,置于“奸淫”的范畴之外。这句话引起许多争论。我不认为可以多说什么,只想把我自己所得的三点结论列在下面。

(1)这个例外子句必须被视为真正出自耶稣之口。因为这个子句在马可福音与路加福音平行的经文中没有出现,许多学者很快就将其抹杀。有人认为,那是早期文士所加插的,马太福音的原文没有这段。可是并没有抄本的证据能证明这是注解语,甚至RSV小字所保留的另一种读法,也没有删掉这个子句。另外有些学者认为,这句话是马太自己或当时收到此卷福音书的教会所加的;他们否认耶稣曾经这样讲。可是马可与约翰没有记这句话,不足以构成充足的理由,来指证这是编辑的修饰,或第一卷福音书作者的解释。马太特意将这句话记下来,很可能是为了他的犹太读者,因为他们对于离婚的理由非常关切,而马可与路加是为外邦读者而写,对这点并不关心。他们的沉默并不代表他们对此一无所知,也很可能他们视为理所当然。异教文化认为,奸淫便是离婚的理由。希利与沙麦这两个学派虽然在其他方面看法不一样,对这点却也一致同意。他们不会为此争辩。

(2)“淫乱”(porneia)意即不道德的性行为。在翻译这个字时,应当避免太放松或太严格。

有些人主张“严格”译,认为porneia是一种特殊的性犯罪——或是发觉婚前不贞,或是这婚姻双方原是不可结婚的亲戚,或是婚后犯奸淫。反对这些释法的原因为,虽然porneia可以指这一情形,但如果没有进一步说明,则不会是指其中某一类。其实,porneia是性方面不忠,或“婚后不忠”(NIV)的总称,包括“一切不合律法的性交”(Arndt-Gingrich)。

“松散”的看法则认为,porneia涵括广义的“性”,不是指身体方面,而是指心理方面,因此甚至连个性不合也包括在内。若认为这类理由可以成为离婚的原因,或许可以找到耶稣为何将它列为唯一允许离婚的理由,必定是因为,它违反了“一体”的原则,这乃是神所设立、圣经所界定之婚姻的基础。

(3)因为不道德的性行为而离婚,是可准许的,但却不是命令。耶稣并未教导,无辜的一方必须与不忠的配偶离婚,更不能说,性的不忠便使婚姻无效。他并未因不忠而建议人离婚,或鼓励人这么做。相反,他所强调的,乃是婚姻在神旨意中的永久性,以及不可以离婚与再婚。他加上这一例外句子的理由,乃是澄清,在离婚后再婚,能不算为犯奸淫的,是那无辜的一方,因配偶对他不忠,因为这种情况是对方已经犯了罪。耶稣的目的不是要强调,可以鼓励人为这缘故离婚,而是禁止人为着其他理由而离婚。正如慕理所写:“这一个例外,使其他理由更显得不合理。我们绝不可专注在这个例外上,而忽略了其原意是要强调消除其他的因素。” 22

以上是我对耶稣教训的概要整理,包括了原则与例外子句;下面我要读者注意两本最近出版的书,观点各不相同,一本比我更严格,一本则更宽松。

严格的立场是赫特(William A.Heth)与温南所著的《耶稣与离婚》(Jesus and Divorce)23。这两位学者将其研究结果,作了这样的结论:“最安全的说法为,耶稣绝对禁止离婚与再婚。……耶稣曾说,男人可以有一个妻子,或没有妻子,如果有人离开配偶,不论是何原因,必须保持单身。” 24他们主要根据两项论点。第一,在头五个世纪,教父们否定离婚后可以再婚,坚持认为,除了死亡,没有一事可破坏婚姻(只有第四世纪的Ambrosiaster为例外),而这一直是西方教会的准则;直到伊拉斯谟(Erasmus)为无辜的一方辩论,认为他们有权在离婚后再婚,而基督教则跟从他的看法。第二,赫特与温南辩道,唯有完全不许再婚,才会使门徒如此惊讶。他们的回应为:“人和妻子既是这样,倒不如不娶”(太19:10)而耶稣的回答则是提到三种“阉人”,意为“独身者”。

这些说法虽然有力,却不足成定论。第一,早期教父在这件事上可能有错,他们在别方面也有错。第二,马太福音5章32节的话是说,丈夫不合理的休妻,便是“叫她作淫妇了”,这只在她离婚后再婚才成立。第三,门徒的惊讶与其后对独身的教导,可以有其他原因。他们必定是感受到耶稣非常严格。他不但拒绝希利派轻率的教导,也不接受沙麦的解释,甚至认为摩西所提“不合理的事”也不够精确。唯有性的不忠可以成为破除婚约的理由。旧约中清楚指明这点,因为这是死罪。可是奸淫的死刑宣判早已未执行,至少罗马人不许犹太人这样行。因此,当约瑟怀疑马里亚不忠,他乃是想到休妻,而非处死(太1:18以下)。别人问耶稣,那正行淫被捕的妇人应否用石头打死,耶稣也不愿意落入他们话语的圈套(约8:3以下)。因此,他似乎废止了性行为不忠的死刑,只以它为解除婚约的唯一合法理由,即让人离婚,而不是处死;不过连离婚也只是允许而已。最初神所设立的终生伴侣是最佳的方式,也是他国度的子民要接受的方式。赫黎的总结写得很好:

我们现在可以明白,门徒为何对耶稣的教训感到吃惊。他比拉比还严格得多。他们以申命记24章1节为由,所列举一切离婚的理由,他全部不许。他只容许性的不忠为解除婚约的理由,在旧约中,这种不忠会遭致处死。根据耶稣,唯有不法的婚姻关系(porneia:奸淫、同性恋、与兽淫合),才构成结束婚姻的理由25。

另一本书比我的观点更松,书名为《离婚:可赦免的罪?》(Divorce:The Forgivable Sins?)26,作者是一位澳洲的律师克里斯宾(Ken Crispin QC),他显然是一位聪明、经验丰富、又有同情心的辅导。其实,该书大部分内容为与离婚有关的各项实际问题与牧养问题。可是前50页则是探讨圣经的资料。克里斯宾不但处理过许多婚姻破裂的案子,也一定碰到过一些“无情又不负责任的”教会领袖。他特别对一些神职人员不满(这也没错),他们因着所持的离婚神学,让那些已经饱受虐待的妻子和儿女,继续服在丈夫和父亲的手下,受他的折磨。他写道,他不能相信,神可以让女人“脱离婚姻,如果先生犯了奸淫;但如果他想要杀她,却不可以离开。” 27结果,克里斯宾便将porneia稍微扩大,包含“各种不合适的行为或淫行,严重到一个地步,污染了婚姻,或使其关系扭曲不堪”28。亦即“击坏了”婚姻的“中心”,或“毁坏了”整个婚姻29。我认为我可以接受这个稍微宽松的定义,只要我们承认,这仍是在porneia的范围之内,而我们也要努力忠诚地来为这个字下定义,并且明白,这样已经是将该字的含义推到了最广的地步。

此外,我必须为自己较严格的立场辩护,因为我认为克里斯宾先生误解了两点。首先,我并不以为(更不会要求),受虐待的太太应当忍受精神有问题的先生长期施暴。在这种情形下,无论离婚与再婚是否可行,至少应当分居,而新约中的确提出分居但不离婚的观点(如,林前7:11)。第二,我不主张以奸淫和不可赦免为由,拆散第二次婚姻。我同意赫特与温南对这类夫妻的建议:“我们相信你们应当看见,目前的婚姻是神为你们所定的旨意(参申24:1—4)。你们应当竭力去做最好的丈夫或妻子,向对方尽上婚姻的本分。……所有基督徒……都承认,过去的罪一定会留下后果,这是我们无法改变的。可是无论我们过去的失败多么惨重,基督仍旧向我们提供赦免,让我们还有机会爱他、跟随他(约21:15—19)。” 30

在以冗长的篇幅讨论过例外子句的意义,及可以离婚的理由之后,现在必须再回到出发点。虽然耶稣知道堕落的事实,及人心的刚硬,他仍要当时的人回想到创造的理想,及神不改变的计划。他强调的是和好而非分离,维持婚姻而非离婚。“神配合的,人不可分开。”我们不可以将他这句荡气回肠的高呼,当作耳旁风。

四、保罗的教导

我们要思想保罗在哥林多前书7章10至16节的教导,特别注意所谓的“保罗特许”。

       我们必须注意,第一,保罗是在以使徒的权柄教训人。他在第10节(“我吩咐他们(其实不是我吩咐,乃是主吩咐)”)与第12节(“我对其余的人说(不是主说)”)的对比,很多人都误会了。若以为他将基督的教训与自己的教训对立,而进一步认为,基督的教训有权柄,他的则没有,那真是大错了。其实此处的对比不在神无误的教训(基督的)和人会错的教训(他的)间的对比,而是在神无误教训的两种形态,一种来自主(主的),另一种来自使徒(他的)。他的看法完全正确,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保罗在本章中继续用指着使徒的“我”字,如17节(“我吩咐各教会都是这样”),25节(“我没有主的命令”,亦即,没有记载耶稣对这方面有何讲论,“但我既蒙主怜恤,能作忠心的人,就把自己的意见告诉你们”),及40节(“我也想自己是被神的灵感动了”)。后来,他也同样将自己的权柄置于先知之上,宣称他的教训即是主的命令:“若有人以位自己是先知,或是属灵的,就该知道,我所写给你们的是主的命令。”(14:37)

       第二,保罗响应耶稣不许离婚的禁令。第10、11节,就像罗马书7章1至3节以及马可和路加所记耶稣的教训,是以绝对的口吻讲到不许离婚。“妻子不可离开丈夫,……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因为他所讲的是大原则。我们不必认为,他对主所讲的例外子句一无所知。

在第11节中,他加上一个很重要的插句,说如果妻子已经“离开”先生,她“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保罗所用的动词离开(chorizo)可以指离婚,蒲草纸中发现的婚姻合约,及一些早期教父都曾如此使用(Arndt-Gingrich)。但是从上下文来看,保罗并不是指离婚。他似乎看到一种状况,先生并没有性方面的不忠,因此妻子不能与他离婚。她要“离开”他,是因为别的一些理由(此处未提)。所以保罗强调,在这种情况下,她没有再婚的自由。她既身为基督徒,就或许终身独处,或许与丈夫和好,但不可再婚。

        第三,保罗准许被不信的配偶离弃者再婚。这里连续的三段,分别是向“没有嫁娶的和寡妇”(8、9节)、“那已经嫁娶的”(10、11节)、和“其余的人”(12—16节)说的。从上下文看,他心目中的“其余的人”,是某种混合的婚姻。他并不容许基督徒与非基督徒结婚,因为基督徒妇女“可以自由,随意……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39节)。对基督徒男士也一样(林后6:14以下)。保罗所处理的情形,乃是两位非基督徒结婚后,其中一位信主了。哥林多人显然问到他这个问题。这种婚姻是否不圣洁?基督徒应否与未信的配偶离婚?他们的孩子是怎样的光景?保罗的回答很清楚。

如果未信配偶“情愿”与信徒“同住”,信徒就不可以离婚。理由为,那不信的配偶,因着丈夫或妻子的相信,就“成了圣洁”,孩子也一样。我以为此处“成了圣洁”,显然不是指个性变得像基督一样。正如慕理的说明:“保罗所谓的圣洁……一定是指在权利、关系方面的圣洁。” 31

可是,另一方面,假如那不信的一方不情愿同住,决定要离开,那么,“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弟兄、是姊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所提出的理由为,神呼召我们和平相处,倘若不信的一方已经不愿继续,信徒不能借坚持保持结合,而赢得对方32。

我们必须准确明了使徒所看见的情况,才不致从他的教训作出不妥的推论。他肯定指出如果不信者不愿留下,信徒就“不必拘束”,亦即,一定要抓住对方,或受婚姻的拘束33。这里信徒这方面所得的自由,有几方面的事必须说明。

(1)信徒的自由不是由于他或她的得救,而是因为配偶不信,又不愿留下。有些基督徒主张所谓“福音的实际”。他们辩道,由于信主之后一切都是新的,信主之前的婚约就不再有约束力,可以重新开始。不过,这种推理非常危险。难道信主之前所有的合约都会归于无效吗?连欠人的债也在内吗?绝非如此。保罗的教训绝对不支持这种看法。他的立场恰恰相反。他所教导的,并不是在信主之后,信徒会被不信的配偶污染因此需要从这种关系中抽身而出。情形刚好颠倒,是未信的配偶因着信徒可以“成为圣洁”,所以信徒不应该想要逃离。在17-24节中,保罗更劝勉基督徒持守住蒙召时的身份,并且说明,我们可以如此,是因为现在已“在神面前”。

(2)信徒的自由不是由于自己决定进行离婚,而勉强同意配偶的“遗弃”,或不愿意留下。信徒绝不可采取主动。相反,假如未信的配偶情愿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她就不要离弃丈夫”(12、13节)。保罗最多只说,如果未信者坚持要走,“就由他离去吧”(15节)也许这可以解释为什么(a)耶稣只允许一个离婚的理由;(b)保罗则加上另一项;这两者之间表面上虽有差异,却可由这样的说明看出,第一条是提出离婚的条件,第二条则是不得已接受被遗弃的事实。

(3)信徒的自由,并非任何一种“遗弃”都可构成理由,也并非任何一种不信就会带来遗弃(如,罗马天主教的看法,认为如果一方尚未受洗,这婚姻便不算数),惟独由于未信者因宗教理由而不愿继续与其信主的配偶同住。因此,“保罗的特许”并不成为一般性遭遗弃而求离婚的理由;这也不是基督徒当作的。

将以上各段圣经的教导综合起来,可以得出三项结论:

(1)神起初造人时,是造男造女,并设立了婚姻。他的目的是使人的两性在婚姻中能够互相成全,而婚姻乃是排他的结合,以爱相聚,一辈子结合。这是神的理想。

(2)离婚并非圣经的命令,圣经也从未给予鼓励。相反,即使圣经容许这样作,从神的理想来看,这仍是犯罪,是可悲的堕落。

(3)离婚与再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容许(但却不是规定非要如此)。第一,倘若配偶在性方面严重的不贞,无辜的一方可以提出离婚。第二,信徒若被不信的配偶离弃,对方不愿继续留下同住,则可同意离婚。不过,在这两种情况下,也是消极勉强的允许。一个人的再婚只有在对方不贞而离异的情况下,才不算犯奸淫。只有在不信的一方坚持要离开的情况下,信徒才不受“拘束”。

五、约的原则

以上我所写的内容,早在1971年曾以更简短的形式,刊载于“教会人”(Churchman)秋季版中,次年并在一个出版社(Falcon)印成小册子。我的立场受到亚金森博士(David Atkinson)的批判。他在《拥有与保持》(To Have and To Hold,1979年)一书中,称之为“立法式”,并将他的不满表达如下:“这种看法的难处是,在实际牧养时,可能造成诡辩,以至形成消极的律法主义。它集中于身体的奸淫,却忽略了其他类型的‘不忠’,也可能将教会为第二次婚姻的祝福,只留给那些前任配偶触犯奸淫的幸运者(!)它让人不得不问,究竟婚约会因何而破裂?”34

其实,就是因为我们坚持离婚的独一理由,为“触犯婚姻大忌”,而这在实际生活上会出现问题,所以才有其他变通的方式出现。圣公会的一份关于“离异”的报告,建议“不能恢复的损坏”可成为离婚的理由,而1969年离婚法案的修正,即以此为据。后来,圣公会由鲁特教授主领的委员会,作了一份报告,“婚姻、离婚与教会”(1971年),进一步探讨一种观念,即有些婚姻中,虽然夫妻仍活着,但婚姻本身却已经“死亡”。几年之后,这个委员会由里支费德的斯可登主教主领,作了一份报告,“婚姻与教会的责任”(1978),立场也相同。这种放弃以“触犯婚姻大忌”作离婚理由的立场是否能找到一些圣经根据?

圣经显然认为婚姻是一种合约,虽然是两个人之约,却也是“神的约”(箴言2章17节的直译),是他所设立,也由他为见证。几年以前我收到牛津教会委员贝克威思的一封信,其中他将婚约的要素,列出五点:(1)爱(就如每种合约一样),不过婚姻的爱包括特殊的责任;(2)住在一起,成为一家;(3)对婚姻之床保持忠贞;(4)丈夫供养妻子;(5)妻子顺服丈夫。他又建议,上述婚约的五个基本要素之一如果遭破坏,受害的一方便可解除自己的婚姻责任。

亚金森所写的《拥有与保持》一书副标题为“婚约与离婚的约束”,其中将约的观念作进一步的发展。他将约定义为“一种双方根据应许而定下的协议,包括以下四种因素:第一,一方有责任向另一方忠心信守承诺(或彼此互有责任);第二,另一方接受对方的承诺;第三,公开承认这承诺,及接受承诺;第四,因着如此委身,双方关系成长”。35这个对“约”定义,要应用到婚姻上并不难。因为圣经常用人间的婚姻作为神与其子民立约的模式,也以神的约作为婚姻的模式。36亚金森接着又引用邓斯坦教授对这比喻的推演,他指出,神的约与人的婚姻都有(1)起初的爱,要求回应,而产生了关系;(2)同意的誓约,保护此种联合,免受情绪起伏之扰;(3)忠诚的责任;(4)祝福的应许,信守约者必定蒙福;(5)牺牲,将生命置于死地,在这件事上则是将过去的独立与自私置于死地。37

亚金森继续辩道:“从约的角度衡量婚姻的架构,便支持一种看法,即婚姻并非无法破坏的形而上状态,而是应当尊重的道德委身。”38可是,约是可以破坏的。虽然,“约不会自动‘瓦解’,但是可被破坏;离婚不但是悲剧,也是罪”。因此,“若从圣经的道德观来看,废除了‘触犯婚姻大忌’的范畴,还会留下‘不能恢复的损坏’观需要处理——虽然这观念已不完全集中于个人问题”。39而“若以约的模式看婚姻,则将离婚问题放在道德责任的范畴内”。40他的结论为:“任何一种对婚姻之约的不忠的行为,倘若一直持续、不肯悔改以至无法和好,便足以破坏婚姻的约束,使对方脱离对婚约的承诺。”41

以约的模式看婚姻,其中有许多论点十分可取。首先,这是完全合乎圣经的观念。它也强调立约与违约的严肃性——在前者强调爱、委身、大众的承诺、排外的忠贞与牺牲;在后者则强调不守承诺、造成爱的关系决裂之罪。然而,我承认,我的问题在于如何将对约的忠诚与触犯婚姻的大忌结合起来。大家不希望离婚的许可只限于两种情况,这些理由我能了解。可是,如果圣经认为,有好几种方式可以破坏婚约,那我们如何解释,主耶稣在讲例外字句时,只提到一种情形?婚姻所缔结的约(是 “ 一体 ” 的结合),显然比任何一种约更深刻,远超过邦国之约、商场合约甚至朋友之约。因此,是否可以说,只有违反了这个基本关系(性的不忠),才能破坏婚约?

以西结书十六章,以很长的篇幅描写神与 “ 耶路撒冷 ” 的婚约(将他的子民位格化),与这个问题十分切合。神对他说:“ 我……又向你起誓,与你结盟,你就归于我。”(8 节)但耶路撒冷 “ 行邪淫 ”,或说(因为她不但不收费,还供应对方)是犯了杂交奸淫的妻子(15—34 节)。所以神说,他要 “ 审判你,好像审判奸淫 ”(38 节)。然而,虽然她的行为比 “ 妹妹所多玛 ” 更恶劣(46—52 节),并且又轻看神的誓言而 “ 背弃盟约 ”(59 节),可是神说:“ 我要追念在你年幼时与你所立的约,也要与你立定永约。”(60 节)这就带来赦免与悔改。

我以为,我们应当按照神之约的这些观点,来了解婚约。婚约并非寻常的合同,如果一方有违约的行为,另一方就可宣布废约。婚约乃像他与子民之约。在这个类比中(是圣经文本是发挥),只有性的不忠这一基本状况,才导致约的破裂。甚至即使这一点也不一定会导致离婚;反倒可能成为和好与赦免的机会。

(选自《当代基督教与社会》斯托得著,刘良淑译,校园书房出版社,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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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 19:11—12;林前 7:7。

2. 可 12:25。

3. 来 13:4;提前 4:1 以下。

4. 见 1978 年 O.Raymond Johnston 在 London Lectures in Contemporary Christianity 的讲章,题目为 Who Needs Family?(Hodder and Stoughton,1979).
5. Jack Dominian, Marriage,Faith and Love (Darton , Longman and Todd, 1981) 49—83 页。亦见他更早的一 本书 Christian Marriage ( Darton,Longman and Todd,1965).

6. 见 Judson J. Swihart 与 Steven L. Brigham 合 著的书,Helping Children of Divorce (Inter-Varsity Press, Illinois, 1982).

7. 数 据取自 Social Trends No.19, 编 辑为 Tom Griffi n (HMSO, 1989), 41、43、45、39 页。亦见 Divorce Matters, 作 者为 Jacqueline Burgoyne, Roger Ormrod 与Martin Richards(Penguin,1986), 是对英国离婚状况的调查。

8. George and Nena O’Neill, Open Marriage: A New Lifestyle for Couples (Evans , New York, 1972)。这本书由George F. Gilder 在Sexual Suicide (1973;Bantam,1975)一书中所引用,47 页以下。

9. Prentice-Hall,1979。

10. John Williams,For Every Cause?,“ 离 婚的圣经研究 ”(Paternoster,1981),12 页

11. Jack Dominian,Breakdown(Penguin,1968),42 页。

12. John Murray, Divorce(牛津长老会,基督教教育委员会,1953),1 页。

13. 申 2:20 以下;参利 20:10。

14. 细节可见巴比伦犹太法典里的专文 Gittin,亦见传道书 25 章 26 节。

15. William L. Lane,The Gospel of Mark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Series (Eerdmans and Marshall Morgan and Scoot,1974), 353 页。

16. James B. Hurley,Man and Woman in Biblical Perspective (IVP,1981),22—28).

17. The Biblical View of Marriage and Divorce,1977 年10 月 与 11 月 发表于 Third Way 的 三篇文章(Vol. 1,numbers20—22)。

18. 马可福音 10 章 3 节以下,的确记载耶稣用了 “ 命令 ”一字的动词,但他在那里似乎是泛指摩西的律法,否则就特别指写休书的事。

19. C. E. B. Cranfi eld 在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Mark 内所写,Cambridge Greek Testament Commentary (CUP,1959), 319—20 页。

20. 太 19:9;可 10:11;路 16:18。

21. 太 5:32;路 16:18。

22. John Murray,前书,65 页。

23. Hodder and Stoughton,1984。 本书的立场申论了Gordon Wenham 博士于 1977 年发表于 Third Way 的三篇文章,见附注 18。

24. 同上,198—133 页。

25. James B. Hurley, 前 书,103 页,亦参 111 页,John Murray 的结论也很接近 ( 前书,27—28 页 )。

26. Hodder and Stoughton ,1988。

27. 同上,29 页。

28. 同上,29 页。

29. 同上,29,34 页。

30. 前书,200—201 页。

31 .John Murray ,前书,65 页。

32 .RSV 与 NIV 翻译为:“ 你们怎么知道 …… 你们可否教你们的妻子 / 丈夫? ” 以为这句话是表示怀疑,甚至放弃。然而,使徒很可能是在讲盼望。Good News Bible 将本节译为:“ 你们怎能确定 …… 你们不会教你们的妻子 / 丈夫 ?”NEB 语气更强:“ 想想看:做妻子的,你或许可以叫丈夫得救 ……”。F. F. Bruce 注释道:“ 因此,混合的婚姻有宣教的潜力 ”(New Century Bible ,1971,70 页)。所以基督徒的配偶需要竭力保守婚姻。

33. 在 The Teaching of the New Testment on Divorce 一书中,(William and Norgate,1921),R. H. Charles 辩道,既然在哥林多前书 7 章 39 节,“ 约束 ” 的反面乃是 “ 可自由结婚 ”。因此在第九节,“ 被不信的配偶离弃的丈夫或妻子,在此也获得许可能够再婚 ”(58 页)。

34. David Atkinson,To Have and To Hold,“ 婚姻之约与离婚的管教 ”(Collins,1979)28 页。

35. 同上,70 页。

36. 同上,71 页。

37. 同上,75—76 页。

38. 同上,91 页。

39. 同上,151 页。

40. 同上,152 页。

41. 同上,15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