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太福音 5:38-42 “你们听见有话说:‘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只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有人强逼你走一里路,你就同他走二里;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贷的,不可推辞。”
弟兄姊妹,主日平安!
今天的证道经文是主耶稣登山宝训中的第四个实例,内容有关公义与爱、以善胜恶,目的依旧是启示何为“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即律法的真义,也是天国子民当追求并活出之义。文士与法利赛人之义所专注不过是外在的行为,而主耶稣却要求他的门徒——就是我们这些蒙主救赎之人——不仅要有外在行为的合宜,而且同时要有内在动机的纯正——唯有如此内外一致,才与天国子民的身份相称。
但这段经文也容易产生疑惑,如果都不与恶人作对,岂不是纵容罪恶,以致在别人的恶上有份吗?这与神圣洁公义的本性,与圣徒在世人面前的见证岂不是不相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