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出埃及记 21:33-22:17
弟兄姊妹,主日平安!
今天我们要分享的经文是《出埃及记》的21章33节到22章17节。这部分经文主要涉及的是与私有财产损害、判决与赔偿相关的典章。
罪人组成的社会,就不能没有秩序,所谓“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军队有纪律”是也。同时,秩序也必须依靠强制力才能得到维护。以色列人出埃及的头一个月,主要是行军,尚未安定下来。现在到达西奈山,终于住下了,要开始作为神子民的全新生活。于是神就在这个“祭司的国度”中立规矩、建秩序——即颁布律法。首先是“十诫”,然后是针对具体生活的应用条例。
关于以色列人所领受的律法,特别是有关处理具体问题的典章,我们需要再次强调以下几点:第一,这是神亲自启示的,因而有着神性的根源和权威,非人世间的法律可比。同时,律法既是来自神,就决不仅仅是日常生活的规范,更是认识神、敬拜神的基本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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