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会纪律的修订,守望教会多次召开神学研讨会,对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神学性的研讨。如下记录的是同工在研讨期间的通信交流。
同工一:
我看了一下正在修订的纪律手册及执行流程,发现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在第一部分的原则是“不悔改的则执行纪律”,而在第二部分及流程中却是“悔改”的仍要执行纪律。同时如果按第一部分的原则,实际纪律处分就只剩下“革除会籍”这一项了(因为其他的都悔改了,不需要执行了)。另外,第二部分中还使用了“愿意认罪”这样的术语,显然与“愿意悔改”有别。
如果是这样,前后就不一致了。恐怕我们需要就悔改的使用与含义加以界定。我的意见是第二部分的“愿意悔改”改为“愿意认罪”(包括承诺离开罪的状态),以相应的纪律处分期间及结果作为悔改的标志。这样可以消除不一致。
如果保留第一部分中的原则,关键就在于如何认定已经“悔改”了(如在教会内公开认罪并已经离开罪的状态),这样的情况就不必执行纪律了。